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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方《小桃源记》文献价值刍议

2019-02-18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桃源道光大臣

周 娟

钟方,清道光时人,曾任正黄旗印务参领、正红旗汉军副都统、驻藏帮办大臣、哈密办事大臣等职。其在道光二十二年接替海朴为驻藏帮办大臣,据《小桃源记》自序所载:“余自壬寅年嘉平月(即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1842年)奉命驻藏,至癸卯荷月(即道光二十三年六月,1843年)如抵前藏任所。……至甲辰孟秋二日(即道光二十四年七月,1844年)接奉,上谕补放哈密参领、办事大臣,俟新任大臣于十二月间到任后遂交代启行。”[1]可知,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钟方奉旨为驻藏帮办大臣[2],二十三年六月抵藏,二十四年七月接奉,补放哈密参领、办事大臣[2],同年十二月离藏,在藏仅一载有余。钟方在藏期间,将“藏中一切公文、前人章类、办公来案及现留事迹”[3],“除一切琐屑案件,概不录外,凡各外番来藏瞻礼,暨廓番西藏朝贡,及蒙六王公台吉等来藏熬茶祈福等事,并所有紧要来咨行文,有关于奏议遵旨照办案,据靡不采择逐一抄记”[1]日积月累成十六卷,以驻藏大臣衙署“小桃源”为名,曰《小桃源记》。其书完稿时间当在道光二十六年,即1846年。根据其自序题言“时道光岁次丙午秋七月上澣(即道光二十六年七月上旬)于伊吾之天山书斋序”[1],又文中抄录时间最近的奏稿为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其被送到京城的时间是二十五年二月初五日,奏稿后所附皇帝朱批来自“藏中琦大人给信”。如此,经过时间上的损耗,钟方当在道光二十六年才能完稿。

《小桃源记》收录于钟方所编《藏务类函》之中,吴丰培先生曾说:“钟方在藏期间,曾编有《藏务类函》,内多罕见之稿,为刻本所无。”[4]而《藏务类函》现存版本为清道光年间抄稿本,系孤本。原北平东方文化委员会图书馆所藏[5],后被所馆藏单位携带至台北,虽吴丰培先生曾出资请人抄写回《驻藏须知》《番僧源流考》等篇目,但仍未见其全貌,幸得今巴蜀书社已将其全部篇目影印出版。笔者现所见《小桃源记》全文,乃是据此影印本。

《小桃源记》一书共十六卷:卷一为从《钦定理藩院则例》中抄录《西藏通制》共25条以及奏议各件,附《达赖喇嘛山上夷例十三条》;卷二至八为乾隆十八年至道光二十四年间涉及藏中事务的奏定成案①“奏”即“上奏”,“定”即“定夺”,成案指已处理的案卷。奏定成案即指经过皇帝定夺且已处理的案卷。;卷九至十二为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四年间有关廓尔喀奏章、檄谕及该国来禀;卷十三至十四为各处来文奏定成案、咨取饷银绸缎火药纸扎药材等杂案;卷十五至十六为签掣达赖喇嘛、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奏定全案。总之,《小桃源记》一书内容主要涉及治藏法律规范、西藏地方内部事务管理和西藏外交三大方面。

一、抄录保留了清廷为治理西藏所颁行的法律条文

《钦定理藩院则例》始修于乾隆年间,后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又多次增订续修,共六十四卷,各有汉、满、蒙文刊本,其详细记载理藩院各项规章条例,是清廷为治理各少数民族及处理中俄双边关系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西藏事务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喇嘛事例》及《西藏通制》条,还有一些规定散存在其他卷类中。《小桃源记》卷一抄录了《西藏通制》共25条,据道光二十二年《钦定理藩院则例》刊本卷六十一、六十二,《西藏通制》共26条[6]。经过笔者对比发现道光二十二年刊本有三条做过修改,即“噶布伦以下各官给与顶戴”“唐古特属额设噶布伦以下各官”“补放噶布伦以下各缺”,又续纂“后藏扎什伦布增设业尔仓巴等官”一条,而嘉庆年间纂修的刊本中《西藏通制》共25条。可知,钟方是从嘉庆本《钦定理藩院则例》中抄出《西藏通制》。从《西藏通制》细目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规定了清王朝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比《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更加强调了驻藏大臣的地位和权力,是中央政府专为治理西藏地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吸收了西藏地方特有的一种宗教色彩浓厚的法律文化,对地方财政管理、各级官员设置名额及补放、活佛转世、喇嘛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极其系统化和全面的。

《小桃源记》卷一还抄录了道光十四年至道光二十一年间,理藩院为拟定《喇嘛事例》中“呼图克图等印信册命敕命定制”“呼图克图等裁撤呼毕勒罕字样”“呼图克图等圆寂转世后前辈恩赏物件不得擅用”等事例向驻藏大臣咨询详情的公文,以及驻藏大臣为“拟请拣派深通字话喇嘛二名赴京教习唐古特学生”一事的奏稿和向理藩院呈送关于“各呼图克图转世后年至十八年核实具报裁撤呼毕勒罕字样不准私自裁撤”一事的公文。从这些公文各件中看出,理藩院在编纂《则例》时,是在总结以往旧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来制定,以及驻藏大臣办理藏中事务是严格遵照章程来办理。

最后,附录《达赖喇嘛山上夷例十三条》。其内容主要包括:唐古特办事大小官员办事准则、审讯供词事件分别真假之条、犯罪拘捕之条、斩决凶犯之条、罚赎之条、差人赴各处催收钱粮应得脚钱之条、赔还命价之条、打伤流血之条、彼此异言令其举誓之条、偷窃财物之条、夫妇同族分家之条、男妇通奸之条、彼此借物分夜之条等。这些律条是由西藏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是地方政府处理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问题的主要依据。《达赖喇嘛山上夷例十三条》也称五世达赖喇嘛《十三法》《十三法典》,是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一部藏文法典,其法律渊源来自于藏巴第悉噶玛丹迥旺布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并且,这部在清初制定的法律,此后经过几次修改、补充,使条文不断完善,内容不断丰富。目前,此部法典的藏译汉本有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对的《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十三法>》(收录于《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后二人对其再次译释,收录于《藏族古代法典译释考》,青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可见,《小桃源记》中载录的《达赖喇嘛山上夷例十三条》是道光年间的汉译本,也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译本,具有很高的文献价值。

二、辑录了乾隆十八年至道光二十四年间的藏事旧档

目前,有关清代驻藏大臣奏稿被整理影印出版的有:《驻藏大臣升泰奏稿》《联豫驻藏奏稿》《景纹驻藏奏稿》《西藏奏疏》《松溎、桂丰奏稿》《清季筹藏奏牍》等,还有吴丰培先生编辑整理的《清代藏事奏牍》,以及张其勤先生的《清代藏事辑要》。其中,吴丰培先生《清代藏事奏牍》一书收录了嘉庆至宣统末38位驻藏大臣、7位封疆大吏的奏稿、奏牍[7],其内容包括“当时驻藏官员对上的奏章,平行的咨文,对下级的指示,对外的关系,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交通、贸易等项”[8]。《小桃源记》卷二至十六载录了乾隆十八年至道光二十四年间的藏事旧档,其内容主要包括驻藏大臣的奏稿、平行的咨文、对廓尔喀所发檄谕及该国来禀等,涉及政治、宗教、军事、外交、经济等方面。虽其所辑录的旧档中有部分内容与已经整理出版的藏事资料重合,但与现有资料对比不乏有重要的罕见之稿。

(一)钟方与孟保、琦善会衔的奏稿

前已述及,钟方于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到藏接替海朴,正式履任驻藏帮办大臣。时孟保为驻藏大臣,后道光二十四年四月琦善到藏接替孟保为驻藏大臣,钟方于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离藏。其在藏期间,先后与二人协同办理藏中事务。因此,其本任之事多与二人会衔,且全部辑录于《小桃源记》一书中。

1.孟保驻藏奏稿。孟保曾将其在藏期间的奏议编辑成书,其名为《西藏奏疏》。起自道光十九年四月,至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主要内容包括:剿办森巴生番、签掣达赖喇嘛、檄谕廓尔喀国王、查办乍丫夷务、操演官兵、审办案件、年班进贡、哲孟雄部长来藏瞻礼、满汉官缺、僧俗番缺等,共计十卷。又吴丰培《清代藏事奏牍》辑录了孟保与关圣保、海朴、钟方会衔的奏稿,其中不少奏稿抄录自《西藏奏疏》。而《小桃源记》卷五、九、十、十一、十五、十六为孟保与海朴、钟方会衔奏稿及经办案件,皆系原稿。将三者比较发现,《小桃源记》虽未完全辑录孟保在藏期间与关圣保、海朴会衔奏稿,却全部辑录了与钟方会衔的奏稿。并且,其中有少许奏稿是前两者未收录之原稿,可以辑补其所缺。如:《小桃源记》辑录了孟保、钟方会衔的道光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具奏“循例校阅前藏汉番官兵春操情形”、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具奏“循例查阅营伍边界及起程日期”等“操演官兵”方面的奏稿,是《清代藏事奏牍》、《西藏奏疏》未收录的原稿。又如:孟保、海朴的“檄谕廓尔喀王请援不符体制又请将拉达克及布鲁克巴归其管理更不可行”一文,《西藏奏疏》标注此篇檄谕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具奏,又《清代藏事奏牍》标注的时间为七月二十七日。而《小桃源记》详细辑录了此篇檄谕具奏、遵照朱批改定、译出发文的整个过程,可以校对前二者的讹误。并且,在对比三者重合的奏稿时,发现此类问题还存在不少。

2.与琦善会衔的奏稿。吴丰培《小桃源记》题跋称:“(钟方本任之事)与琦善会衔者,殊不多见,极足珍视,容当整理而刊行之。”[4]《清代藏事奏牍》整理了琦善在道光二十六年四月至道光二十七年十月之间的驻藏奏稿,其中并没有辑录与钟方会衔的奏稿。张其勤先生《清代藏事辑要》中载录了一部分二人会衔的奏稿,但每篇奏稿未载录全篇,而是内容概要,因为其大部分内容辑录于《东华录》,只有小部分采辑于西藏汉文档案。并且,由于前人在编辑史料时,多摘自实录或者《东华录》。因此,时间多与事件发生之时不符。《小桃源记》卷六、七、八、十二,辑录了钟方与琦善会衔的奏稿及经办案件,起于道光二十四年四月,止于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共计40余件。其所载奏稿为原稿,且详细述及事件发生时间及处理经过,可作为依据足证他书之误。并且,奏稿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史料,详细记录了个人经办事件,从政措施,是编写历史的重要依据。[4]《小桃源记》中详细记载了钟方在藏期间处理西藏事务的主要内容及事迹。因此,其成为研究钟方在藏政绩的重要资料。

(二)奏定成案与紧要来咨行文

《小桃源记》一书除却孟保、海朴、钟方、琦善等几位驻藏大臣的奏稿和经办案件外,还从西藏旧档中抄录了一大部分藏事旧案。

其卷二、三为乾隆十八年至道光二十四年间,有关藏中要事的罕见奏稿。如关圣保、讷尔额奏“博番捆献贼首,解藏讯办”一折,《清代藏事奏牍》只是从《东华录》中增补出道光帝谕文,其并未辑补出原稿。其原稿为:

“奴才关圣保、讷尔精额跪。

奏为博番认罪投诚,捆献为首滋事番贼,解藏讯办情形。恭折具奏,仰祈圣鉴事。

窃奴才等前将博窝生番被官兵两路攻击,即行畏罪具结投诚,并将献出为首滋事番贼,饬令解藏番讯缘由,附片奏蒙圣鉴在案。兹据委员游击瑞周、千总贾献廷及噶布伦等,将为首滋事番贼朗札、阿旺改桑、策忍札喜、彭错策批等五犯,讯取供词,委员解藏覆讯前来。……所有博番认罪投诚,捆献为首滋事番贼,解藏讯明办理缘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训示遵行,谨奏。

道光十八年八月初六日具奏。

道光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奉朱批:另有旨,钦此。”

卷四为乾隆十六年至嘉庆十六年,关于西藏马塘事务的来咨行文,并且附录嘉庆年间西藏东西马塘的数目、每个塘站马匹数目与马匹支销等详细数据。如:乾隆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兵部尚书向钦命总理西藏事务都统部堂“为咨会事,照得打箭炉口外沿途台站废弛已极,业经本部院会同钦差大人议定章程一面,奏明一面,通饬遵照”一事。

卷十三为各处来文奏定成案,即向驻藏大臣咨询西藏关防俸廉饷米、藏中官员岁支俸银等内容的咨文;卷十四为咨取饷银、绸缎、火药、纸扎、药材等公文,并附有相关咨取物品详细清单。这些公文稿件都是他书所未载之原稿,并且内容还涉及藏中内部事务的方方面面。如:户部于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初三日、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十九日向驻藏大臣“咨前藏所属公札萨克等官,岁支俸银、俸缎向系由京二年关支一次,每遇前藏年班堪布旋回之便,发交代回分给”、“咨查,苏杭江宁三处,应解分办青海郡王等应需道光二十一、二两年俸缎,各该处同前藏辅国公等应需俸缎一并解甘,核与原议经解川省之案不符”等事。又如:驻藏大臣向川阁都督堂“为咨取事,窃照西藏办公奏折笔墨纸张,历系按年咨取,由塘□运来藏,以资应用,相应开单咨取,为此合咨”等事。

总之,从《小桃源记》辑录的藏事档案资料来看,其详细记载了驻藏官员们在藏期间办理藏中事务的主要内容和治藏事迹。并且,从这些案件的经办过程可以窥探清政府如何对西藏地方进行管理,以及清政府是如何维护对西藏的治藏主权。钟方在编纂此书时,乃是“每于公余之暇,逐件反复研求,按类悉心搜罗”[3]的基础之上,从大量档案中拣选重要案件,分类辑录成卷,其中有不少他书未录之稿,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值得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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