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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禁忌视域下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运行机理管窥

2019-02-18王光华李秀茹

关键词:月令帛书吕氏春秋

王光华,李秀茹

月令作为在理论上指导天子或诸侯国君每月行政的时宪,在中国古代很长时期内相当盛行,具有当时政治总纲的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天文历法或阴阳五行等神秘思想来安排上层统治者的重大政治活动[1]73。 蔡邕《明堂月令论》曰:“《月令篇》名曰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月异礼,故谓之月令。所以顺阴阳,奉四时,效气物,行王政也。 ”《礼记·月令》郑玄注云:“《月令》者,以其记十二月政之所行也。”

战国秦汉时期,月令相当于各国的施政时宪和纲领,凡探究该时段政治运行,必然关注月令与政治之关系。历代学者对月令源流、月令性质、地域特征致力颇深,但对月令的实际功用和运行机理的研究相对较少。月令研究之关键实为理清其在政治运行中的理论性和实效性,即采取什么样的实现路径、达到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在多大程度上实施执行。传统的月令研究重学理而轻实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传世文献《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等的月令内容明显是后人在阴阳五行思想指导下的理想化创制,无由征信其政治实用。但多种月令类文献的出土,尤其是楚帛书和《敦煌悬泉月令诏条》的面世,可极大弥补传世文献之不足,为我们探究月令对政治的实际影响提供了可能。月令是逐月安排统治者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但究其实际运行,该做而未做无甚后患,不该做而做则切不可行,对于古人的现实约束力,忌远超于宜。因此,本文拟从月令禁忌角度,结合出土文物与传世文献,简要探究月令在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运行中的理论根源和实际效能。

一、月令源流

自先秦迄两汉,月令在很长时期内广为流传。《尚书·尧典》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这大概是有记载的最早月令。蔡邕《明堂月令论》认为:“戴礼《夏小正》传曰‘阴阳生物之后,王事之次’,则夏之《月令》也。殷人无文,及周而备。文义所说,博衍深远,宜周公之所著也。”《逸周书》也有月令,已亡佚,现存相似之《时则》。《管子·幼官》也是较早的说法。传世文献中《吕氏春秋·十二纪》可谓月令之集大成者,应该是杂糅汇集各类传世月令而成。《礼记·月令》与《淮南子·时则》基本照抄《十二纪》。至两汉时期,月令更为盛行,言月令者甚众。陈梦家先生认为:“时令、月令一类的篇章,在汉以前至少有三系:楚帛书、齐《玄宫图》和秦十二纪。在汉初以后的‘月令’虽有六七种本子,大致上承袭了十二纪的传统,稍有改异而已。”[2]这七种本子是:明堂月令、小戴今文月令、王莽诏书月令、陈宠奏议月令、陈宠奏议时令、郑注引今月令、郑注《礼记·月令》。在《汉书》《后汉书》中,与月令相关的内容随处可见。总之,三代以上月令已不可确知,但已经出现则可以肯定。战国以降体系日臻详备,至两汉则颇为盛行,其施政理念一直为后世沿用。

总的说来,月令的内容以规定统治者各月应该实施的重大政治事务为主。月令制定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顺乎阴阳五行、合于四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的法令条文。在这些条文中,既有顺于四时五行的肯定性规定,也有逆于四时五行的否定性规定[1]74。而后者,我们把它看作是月令类禁忌。江晓原先生指出,月令所体现的“顺四时”观念在古代中国广泛流传,并与历法、占卜、禁忌等许多数术理论有密切联系[3]。月令禁忌的具体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统治者为主体对象的国家事务禁忌;二是针对下层民众的日常生活禁忌。由于禁忌在传播实施过程中具有交融互动特征,因此,二者之间往往相互影响、相互吸纳,紧密交织而不可截然分开。

二、月令禁忌

结合出土文物和传世月令类文献,月令禁忌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战争

战争是国家大事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左传·成公十三年》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孙子·始计》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战争以取胜为唯一目的,凡关涉胜利的所有要素皆需反复思虑,尤其受神性色彩浓厚的时代制约,军事禁忌对战争进程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月令作为指导国事的政治纲领,也有大量的关于战争的禁忌内容。《吕氏春秋·仲春纪》曰:“无作大事,以妨农功。”高诱注曰:“大事,兵戈征伐也。”《礼记·月令》曰:“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郑注云:“大事,兵戎之属。”楚帛书中有多月月令与军事禁忌有关:一是正月月令。“曰取:(犯)则至,不可以杀。壬子、丙子凶,作□北征,率(帅)有咎,武□其。”其义大概是指正月燕来,不可以杀生,壬子、丙子之日凶,若用兵北征,则其帅有咎,出师不利[4]。 《吕氏春秋·孟春纪》曰:“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有天殃。兵戎不起,不可以从我始。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高注云:“春当行仁,非兴兵征伐时也,故曰‘不可以从我始’。”与帛书互参,义同而理通。二是四月月令。“曰余:[不可]以作大事。”三是六月月令。“曰:不可出师,水师不复,其败其复,至于它□□,不可以享。”此处专言水师,楚地域特色十分明显。《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仲春月令曰:“毋作大事,以防农事。谓兴兵正(征)伐,以防(妨)农事者也,尽夏。”可见在传世及出土月令文献中,战争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周易》中的“遯卦”“丰卦”“小过”皆言“不可大事”,与帛书同,可见用兵之忌起源甚早。军事禁忌大多出自兵阴阳家之说,月令文献中的军事禁忌实乃其理论缘起。月令中制定军事禁忌的原因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妨碍农业生产。《吕氏春秋·仲春纪》《礼记·月令》《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仲春月令皆持是理。二是违逆五行之性。按四时之性,春、夏乃生长之际,不可行杀伐之事。《吕氏春秋·孟秋纪》曰:“天子乃命将帅,选士厉兵,简练桀俊;专任有功,以征不义;诘诛暴慢,以明好恶;巡彼远方。”表明至秋方可征伐。秋属金,主杀。故春、夏二季皆不得用兵,其间任何一月都有出现此忌的可能。

(二)修造

月令中关于修造的禁忌与国家政务密切相关,类似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山川河道等的修浚和城郭的筑造。《吕氏春秋·孟冬纪》曰:“谨盖藏。”《季冬纪》曰:“‘土事无作,无发盖藏,无起大众,以固而闭。’发盖藏,起大众,地气且泄,是谓发天地之房。”《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仲冬月令曰:“土事毋作,慎毋发盖,毋发室屋。”楚帛书七月月令:“曰仓:不可以川□,大不训(顺),于邦又(有)枭,内于上下。 ”“仓”与《尔雅·释天》十二月名中的七月月名“相”音近相通。关于“川”的训释,分歧较大。从文义上看,后文言曰:“仓,不可以川□,大不顺。于邦有枭,于上下。”违反该禁忌的后果是较为严重的,对于邦国都有不利影响。因此,穿地、穿壁与涉川等日常之事似不足以导致如此严重之后果。《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多有以沟洫之事为对象的政令,“川”义当与此同。《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孟春月令曰:“毋筑城郭。谓毋筑起城郭也……三月得筑,从四月尽七月不得筑城郭。”《吕氏春秋·孟春纪》曰:“无聚大众,无置城郭。”陈奇猷先生引《上农》云:“当时之务,不兴土功……不酒醴聚众,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为害于时也。”《礼记·月令》曰:“毋聚大众,毋置城郭。”郑注:“为妨农之始。”《淮南子·时则》曰:“毋聚众、置城郭。”高注:“毋聚合大众,建置城郭,以妨害农攻也。 ”[1]90

楚帛书言七月、《敦煌悬泉月令诏条》言三至七月皆不可进行修造事宜,《吕氏春秋·孟秋纪》曰:“完隄防,谨雍塞,以备水潦”,青川木牍载“十月,为桥,修波(陂)隄,利津梁,鲜草离”[5],则当时的基本原则是春夏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把该事项集中安排在秋冬时节。从农事繁忙与否计,这种安排无疑是正确的。春夏正是农忙时节,集中安排农业生产;秋冬则农事已毕,正好进行基础设施修建以备来年。但从阴阳五行角度看,秋冬生气枯竭、水土伏藏,兴土功则发地气,违逆四时节气,故不得进行。《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孟冬月令曰:“毋治沟渠,决行水泉”,实本于此。阴阳五行的理论指导与农事闲忙的现实需求在月令中交替出现并互相抵牾,恰好反映了月令在弥缝理论的完美和现实的多歧之间左右为难的矛盾处境。

(三)嫁娶

婚嫁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常生活禁忌的主要事项之一。从秦简《日书》的记载看,关于婚嫁的禁忌是相当多的。《日书》是下层民众的生活指南,因为嫁娶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形成了许多禁忌,民间广泛行用的重要禁忌常被上层统治者采用并反向引导地方治理,所以,月令中出现嫁娶禁忌条目也是合乎情理的。楚帛书嫁娶禁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月:二月月令曰:“不可以(嫁)女。取臣妾,不夹;得,不成。”四月月令曰:“取(娶)女,为邦笑。”五月月令曰:“取(娶)[女],□为臣妾。 ”八月月令曰:“取(娶)女,凶。”从帛书内容看,嫁娶禁忌主要是不可娶女和买卖臣妾。《周易》“蒙卦”与“姤卦”言“勿用取女”,与帛书相同。《尚书·费誓》曰:“臣妾逋逃。”《周易·遯卦》九三曰:“畜臣妾吉。”秦简《法律答问》曰:“能捕者购臣妾二人。”《日书》乙种曰:“窞日,可以入马牛、臣妾。敫日,可以入臣妾。”《史记·鲁周公世家》《集解》引郑玄曰:“臣妾,厮役之属也。”这里的“臣妾”指家内奴隶,社会地位低下,可以买卖。买卖臣妾也有一定的禁忌,在秦简《日书》中较为常见,主要为时日禁忌,意在不合理的时间买卖臣妾将夺取主人家室,因以为忌。月令嫁娶禁忌以女性为主要对象,既有先秦同姓不婚的宗法孑遗,亦是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反映。

(四)环境

从保护环境角度所设立的月令禁忌,是顺阴阳、奉四时的政治理念与朴素生命意识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具有重要的现时意义。《吕氏春秋·孟春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训》等传世文献中都有较多相关内容,《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也有大量与之基本一致的条目,二者双重互证更为可征,清楚显明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以《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孟春月令为例,其相关条目为: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毋擿剿。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毋杀□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有孡者也,尽十二月常禁;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毋麑。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毋卵。谓蜚鸟及鸡□卵之属也,尽九月。关于环境保护的月令禁忌,既有关于植物的,也有关于动物的,还有顺天奉时的政治方针,如《吕氏春秋·孟春纪》曰:“先立春三日,太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又言“禁止伐木”。高诱注云:“春,木王,尚长养也。”《礼记·月令》曰:“禁止伐木。”郑注云:“盛德所在。”《淮南子·时则训》作“禁伐木”。 高注云:“春,木王,当长养,故禁之也。”皆言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乃因盛德所在;也有保护幼小可持续发展的生命意识,如《礼记·月令》曰:“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郑注云:“为伤萌幼之类。”孔颖达疏云:“胎,谓在腹中未出。夭,谓生而已出者。故《鲁语》曰‘此飞鸟,谓初飞之鸟。’麛、卵四时皆禁,但于此月尤甚。”《淮南子·时则训》曰:“毋覆巢、杀胎夭,毋麛,毋卵。”高注云:“胎,兽胎,怀妊未育者也。麋子曰夭,鹿子曰厅,卵未鷇者,皆禁民不得取,蕃庶物也。”《月令诏条》所体现的保护幼小之物的观念在战国秦汉时期是较为普遍的。《逸周书·大聚》《管子·四时》《秦律十八种·田律》都有相似内容[1]89。 《汉书·宣帝纪》元康三年六月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这些内容与传世和出土文献相吻合,说明在很长的时期内,月令禁忌所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是实际工作的体现并施用于国家政务之中。

除上述主要禁忌事项外,月令禁忌还关涉祭祀、官务、宰杀、丧葬等多个方面。楚帛书十一月月令言本月“利侵伐,可以攻城,可以聚众,会诸侯,刑首事,戮不义”,基本涵括国家大事的核心内容,有宜必有忌,所以,月令禁忌也应该包含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面相。

三、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运行

在月令禁忌视角下去窥探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运行,主要有3个层面的内容值得探究。

第一,根据月令禁忌,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运行是以阴阳五行的生克制化为基本原理,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春秋繁露·五行相生》曰:“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为治,逆之则乱,顺之则治。”月令政治的制定机理是“顺阴阳、奉四时”。以《吕氏春秋·十二纪》为例,将四季按五行属性分配,每季三月以孟、仲、季为序。春三月属木,夏三月属火,秋三月属金,冬三月属水。因四季、五行相配不能完全吻合,故将土附于季夏,以顺五行相生之序。然后按照四季时令与五行特征,制定出统治者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行动指南。如春三月木王,天子之衣食住行据木性为制,“居青阳太庙,乘鸾辂,驾苍龙,载青旗,衣青衣,服青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余季类推。凡违逆当季当月五行者皆为禁忌,如《吕氏春秋·十二纪》孟春月令曰:“孟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早槁,国乃有恐。行秋令,则民大疫,疾风暴雨数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霜雪大挚,首种不入。”余月皆仿此。由此看来,月令主要是根据阴阳五行与四时相配的原理,制定出的奉四时、顺阴阳、合五行的政治纲领。统治者以此“因天时而制人事”,显示其统治的合理性。正是因为以奉天顺时为政治行为的基本原理,秦汉时期的政治充斥着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秦汉时代政治、军事、文化领域里发生的重大事件,几乎无一不与迷信有关。”[6]楚帛书中的迷信色彩相对较弱,但根源于阴阳五行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二,根据月令禁忌,月令在政治行为中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和执行,但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现实功用。战国秦汉时期,政治生活中迷信色彩浓厚,“观乎天文,以察时变”,世间灾异皆被当成统治得失的上天警示,奉天顺时成为政治上的头号大事。《后汉书·蔡邕传》曰:“初平二年六月,地震,卓以问邕。邕对曰:‘地动者,阴盛侵阳,臣下逾制之所致也。前春郊天,公奉引车驾,乘金华青盖,爪画两轓,远近以为非宜。’”月令作为奉天顺时的政治纲领,统治者历来强调其重要性并竭力加以贯彻执行。秦汉诏书中习见“务顺四时月令”的内容。《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以法令的形式颁行全国。“五月辛巳,羲和丞通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诸侯相……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到了八月,就已经下达至敦煌。“八月戊辰,敦煌长史护行太守事……护下部都尉、劝□□……隆文学史崇□□□崇□县,承书从事下当用事者□□……[显见处,]如诏书、使者书,书[到]言。”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月令诏条》在传达的过程中非常迅捷,具有健全的制度保证。从中央到地方有逐层传达的明确流程,下级收到以后须及时回报,并派出专人督察。悬泉遗址地处边陲,非农业生产发达之地,如此声势浩大的颁行《月令诏条》显然不是出于生产需要,仅为政治行为而已。由此看来,月令相当于政治教条,虽然有很多与人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内容,但在月令系统中都被赋予了阴阳五行的神秘色彩,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实际功用[1]104。

第三,根据月令禁忌,月令对于社会政治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对中国古代政治理念产生过深远影响。月令禁忌很多规条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如《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的仲夏“毋用火南方”、季秋“毋采金石银铜铁”等纯属故神之说。但月令禁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统治者的暴行,减少了战争和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妨碍。月令虽然主要是在阴阳五行指导下的神道设教,但其中也包含着许多合理成分,尤其是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月令对政治的实际影响经过战国时期的酝酿,秦时的推动,到了汉代尤为统治者重视与遵行。“西汉王朝的历史是一个逐步实践明堂月令并赋予时代色彩的过程,而每一朝仿照月令制定的政策都以法令或故事的形式为后代所继承。”[7]汉代以后虽不再按月令行政,但奉天顺时的合理理念一直贯穿于政治运行之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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