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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向及精准营销模式变革

2019-02-18洪玮铭

社会科学家 2019年2期
关键词:财产权个人信息精准

洪玮铭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大数据技术已经超高速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状态,尤其是现代商业营销模式给我们带来全新的生活方式。几乎我们每个人都遭遇过精准营销的广告,但是方便和骚扰共存。实际上,更重要的是精准营销在利用大数据过程中必然涉及个人信息问题。销售企业如何及于精准到个人的广告,我们深挖背后的大数据流转不难发现是在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由此引发的隐私权侵犯早屡见不鲜。本文认为,我们所处的网络时代已经避免不了个人信息数据化流通,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应实事求是地寻求转变,应积极的区探讨如何在利用中合理保护。实际上,我们所处的大数据模式实际让我们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发生相互依存的关系,很多个人信息是基于个人数据形成的,典型如消费层次、购买习惯等要基于长时间的数据积累,最后整合、分析而来。据此,本文试图通过解释大数据下全新的个人信息面向,以及建构全新的精准营销模式。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数据化

(一)作为整体范式的大数据

互联网+、大数据早已成为社会发展趋势。在互联网+的模式下,互联网与任何产业、行业、集群融合,背后的技术基础是运用二进制代码。当二进制代码以数据等载体形式出现,意味着计算机语言在互联网+的模式中替代了人类原有的语言和文字。在网络社会,互联网+让我们都无法离开大数据整合及其云计算。这两者发挥运用的基础内核是具有充分的、可靠的数据。个人数据是大数据中的元素材,通过互联网的辐射个人可以无限放大。这样,数据化的个人信息有助于展现出“碎片化”与“一体化”的进程关系。大体来说,互联网时代的交流模式是数据的表达和流通,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之间出现最大化的重合。在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收集和整合有别于传统的社会调查,并不是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意味着代表总体,而是接近于全民化的总体模式。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政府、商业组织等收集和储存的用户数据技术是全民化的,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新型统计技术条件下,可以在海量结构与非结构信息中发现联系、规律及个体差异。最显著的特征是,真实的个人行为促成了大数据模式。例如,通过网络空间发表的语言、文字、图片都能通过大数据得出该用户的浏览记录和浏览习惯;通过新闻报道明确的个人消息,以及通过自动填写的个人信息等可能成为大数据的分析对象。

大数据的基本模式就是依靠海量信息,这也是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按照统计原理,系统所能发现的联系数量与所具有的变量种数之间存在重大联系,变量种数多不代表能发现更多的内在规律和种类,但严重影响到相关性。据此,这个机构和组织都试图收集更多的个人信息,在特定场所无效的数据中可以在其他领域发挥。以目前现状,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某种程度还处于相对分散和割裂的情况,大多都需要积极寻求数据整合,目的在于为建立更加翔实的大数据库。按我国目前互联网公司的状况,“BAT”(B=百度、A=阿里巴巴、T=腾讯)集中最大量的用户信息,都各自建有很大的数据库。例如阿里巴巴集团通过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基础业务就具有了大量的个人数据,同时通过收购和入股其他互联网公司具有了亿级电商、SNS、LBS 地图、视频等各种数据,“基本覆盖了用户在线上所能接触到的各种类型的媒体数据”。[1]其中,BAT 可以自用这些数据进行营销等活动,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实时竞价(RTB,Real TimeBidding)而获取大数据。例如,2015年全新英朗通过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利用其强大的大数据库开展精准营销,迅速找到目标用户,节省了大量成本。

总的来说,现代社会大数据模式源于个体信息的收集和自动处理,大数据是基于整体而言,个人数据无法脱离大数据而单独存在。现在所谓的个人信息商品化实质上是基于大数据的整体范式而言的,个人数据本身所拥有的个体价值并不是市场所关心的,只有当个人信息集合或者被整合成大数据才具有商业的基础,也就是说个体化的个人数据并不具备多大的商业价值,必须要形成大数据才具社会价值。

(二)个人信息的数据化特征

通过大数据我们得知,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被相对轻松地收集、储存、整合。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形式的个人信息可以方便快捷传播。由于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数据具有定位和销售的价值。拥有全面、可靠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企业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表现。基于企业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获取个人信息形成个人数据,还可以基于其他数据库或其他网络获取个人数据。这样一来,个人信息数据市场不断出现新的分工,上游出现个人信息的大数据整合、下游出现以个人信息交换的产业。这样,个人信息数据交易不断成为一种公开、潜规则的产业,个人信息就这样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银行、商场、网络销售平台、手机APP、商家等陆续采取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如采取VIP、会员注册、优惠卡办理等行为,甚至出现官方背景的“贵阳大数据交易中心”。由于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都在收集、处理和整合大数据模式的个人信息,个人行为几乎都被各种参数所代替,个人信息在商业化中全面被利用。到目前为止,我国目前出现了“贵阳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等一系列交易中心。他们都在收集、处理着数以亿计的消费者、生活数据,通过凝练、整合或云计算方法为企业战略选择、定向营销提供依据。这样一来,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数字化方式传播和处理,其利用的程度前所未有。“个人信息的应用可以深入到经济、使得个人生活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彻底改变了人们几千年来既定的信息传递方式、人际沟通方式、社会组织模式以及国家管理方式。”[2]

总的来说,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变革使个人信息特征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维持个人同公私机构间的直接交往或交易关系外,个人信息的数据化常被应用于其他目的。尤其在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整合过程中,个人信息数据的范围甚至远超个人所知的范畴,个人已经基本失去了如何形成、如何利用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被信息的控息化处理后,个人对自我的分寸感失真,对自己与他人的距离感失真。[3]在各种数据技术、软件开发的推动下,个人信息不仅可以随时收集、储藏和跟踪,而且还可以通过个人行为、痕迹进行数据整合。尤其在大数据的整合条件下,各种个人信息通过数据形式传播和利用开来。个人信息从表现形态到价值功能发生巨大转变,意味着个人信息被利用的市场需求,同时也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纯粹个人意义的,而具备很强的社会维度,即个人信息具有公共属性。总的来说,在个人信息商业化背景下,个人信息被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全面升级。[4]其中离不开两个最为关键的因素,一是个人信息的数据化模式,二是现代商业的精准营销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对个人数据侧重于处理过程,与原有的人格利益保护路径有所区别。“不同国家个人数据立法中采纳隐私和个人自由保护的方法有许多共同特征:根据数据收集者的目的设定对个人数据的限制和类型标准;限制数据的使用,为个人获得数据创造条件。”[5]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在于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差异性质,以及个人数据井喷式使用。如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证法》”规定互联网处理的系个人资料而非资讯(信息)。[6]总的来看,个人数据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的结果。在大数据模式下,个人数据是经过数据吹的个人信息,目前而言大部分个人信息都被数据化。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两类生成模式

(一)个人信息商品化的核心要素

当个人信息以数据形式呈现后其利用价值急剧增强,尤其大数据呈现的个人数据库更能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现代社会普遍将个人信息视为“新石油”,主要在于个人数据不仅可以用于分析消费者的行为和偏好,而且还可以采取精准营销和商业服务。在商业利益面前,大量市场主体开始收集、加工、整合个人信息数据,甚至未获得个人数据不择手段。这样的市场行情下,不可避免出现贩卖个人信息的中间商,由于产生个人信息商业化行为。据此,

个人信息商品化的本质是通过大数据发掘出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这也是传统个人信息没有商业价值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单个个人信息表现的财产价值非常有限,只有处于大数据产业模式中的个人信息才具有财产权,诸如平常通过非数据记载和传播的、非大数据化的个人信息(或数据)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因而可以采取人格权的保障模式。

反观大数据形态,虽然内在本质是个人信息,涵盖个人信息的数据才是大数据的核心内容。由于个人信息与数据技术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价值凸显是信息数据化科技的核心功能。信息财产权价值显现就在于通过对数据和使用权的交易表现出资源利用,数据交易一定是信息大数据库的交易。个人信息作为构成大信息数据的微观要素,任何数据库及数据分析模型都离不开个人信息的微观构成要素,就构成个人信息商品化基本链条。其中,那种反映传统个人信息的数据,除了基础信息,其他的在商品化并没有发生太大作用,例如籍贯、性别、婚姻、身体、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家庭住址、个人照片只起到身份识别功能的信息交易价值不大。只有那种被大数据整合形成的经济行为、个人爱好、消费类别(层次)、购物区域才才具有经济价值。据此,并不是所有个人信息都适合授予财产权利,而是只有在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才能形成财产权。以此为标准,本文试图将个人信息类型化为原生型个人信息与整合型个人信息。

(二)原生型个人信息

大数据模式下,个人数据属于个人信息范畴。[7]按传统识别个人身份的定义,凡是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和数据都可以称之为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虽然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不断重合,但个人信息仍有无法被数据化的领域。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是个人信息,但它却不是个人数据。[8]例如,学生的纸质档案,虽然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但是未输入网络就无法数据化。又如,很多农村公民(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接触网络相对较少,个人信息被网络化、数据化的可能性很大。按传统类型,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和情况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姓名、籍贯、性别、婚姻、身体、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与经济情况、个人喜好、性格气质相貌、思想观念、意中人标准、个人独白、个人照片等。我们注意到,这类个人信息属于直接反映个人身份及特征的信息,无须大数据的整合和分析,属于原始性的个人信息内容。在大数据模式下,很多个人数据并不是原始性的,而需要后天经过数据服务者通过长时间记录和利用数据技术得来的。所以,传统个人信息有个很重要的特征在于它具有原始性,无需他人整合,我们可归纳为原生型个人信息。对这类个人信息的主体而言,这类信息并不需要借助他人再加工,因而一开始就具有确定性。

(三)整合型个人信息

在大数据及现代商业社会条件下,传统供销模式已经被点对点的网络销售慢慢取代。现有的局面在于,无论是APP 软件、社会媒体,还是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一不持续性地收集着每位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从业者等可以通过大数据模式来分析、整合和预测用户的行为偏好、层次、区域及需求,例如BAT 和诸多手机APP 服务商都有用户信息推荐系统。总的来说,在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处理能力让个人信息范围扩大化。这也是大数据下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威胁的主要原因。由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各种零散、细微的信息都可以通过大数据整合和拼凑出完整的反映个人生活全貌的关键信息,对消费记录、微信、微博、收货地址、位置、通信信息、手机APP、网络通信所储存的或所留下的位置地址信息、日常运动轨迹等个人信息进行整合,便可以形成完整的数字身份或数字标签。同时,就个人信息商业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功能来说,由于传统个人信息本身所并不是市场所关心的,只有当个人信息集合或者被整合成大数据才具有商业的基础,也就是说单个的个人信息不具备多大的商业价值,必须要有数据整合才具商品化所需要的价值。

其中涉及几方面的大数据整合:其一,个人信息需要数据技术整合。在网络时代中,有些数据具有“天生数字化”特点,例如电邮、购物记录、GPS、APP 使用记录、网页浏览记录、可穿戴设备反应的身体信息等需要数据技术整合才具有完整性。其二,原生型个人信息呈现的个人信息数据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大,只有大数据技术将分散的个人数据融合、整合才可能形成全新的个人信息数据。只有集合体形成数据库才可以形成,单个个人信息不具备商业化的条件。现在大部分数据库通过“社交媒体、公众网络、政府的官方记录与数据库信息、聚集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而形成的商业数据库、地理空间数据、各类调查、通过扫描并借助光学字符识别转化形成的电子形式的传统离线文献。”[9]其三,只有通过对大数据的数据分析才具有商业价值,最典型的是数据分析能够从点到面的分析出购买服务和行为偏好数据。大数据不仅能够将许多信息结合和整合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通过数据类型化、数据统计方法得出个体行为图谱,从而得知和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偏好及层次。总的来说,这类个人信息依赖于完整的、长时间的个人行为数据收集、整合。严格意义上,这种反映个人生活全貌的个人数据不再属于个人所有,很大程度得益于大数据公司的收集和整合形成。据此,很有必要将这类信息单列,以便分清楚其基本属性。

三、精准营销本质是利用整合型个人信息

(一)整合型个人数据是精准营销的主要依据

精准营销(Precisionmarketing)是借助先进的网络及数据库技术,对大量的潜在客户进行甄别和分析,进而对市场和目标群体来定位和准确分析,通过满足需求个性化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用美国营销大师Pro.PhilipKotler 的话:“精准营销就是公司需要更精准、可衡量和高投资回报的营销沟通,需要更注重结果和行动”。精准营销主要特点是精准,着重针对特定个人的销售。对于如何实现针对个人的精准,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对IP 上浏览者的注册信息、搜索行为、购买行为、浏览习惯等反映个人需求的信息进行捕捉、挖掘和分类。进而根据数据信息得出不同群体的特征与之相对应的营销内容、方式及途径,通过对个体消费者的个性需求的准确理解达到积极营销的效果。我们可以得出,大数据运用对企业精准营销至关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会使用网络使用个人信息,常见的有姓名、性别、电话、婚姻状况、信用卡账号、地址、身份证号等。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开放性,通过多对一的方式,由点到面实现个人信息大数据化。例如利用Cookies 技术搜集和跟踪用户的网上行为、记录浏览习惯,然后进行针对性的广告推送。虽然网络是开放的,但并不是企业可以随意收集使用个人网络信息,如果随意捕捉和利用则可能会造成隐私权侵害。

除此,在大数据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或数据服务公司可以对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分析得出具有营销价值的信息分类。主要表现在,通过对数据的挖掘、整合、分析对个人(用户)的消费习惯、消费层次、区域位置、兴趣偏好等方面的数据。在现行云计算条件下,这个整合信息更加快速准确。在云计算的超级计算模式下,处于远程的数据中心连接其成千上万台电脑和服务器,通过每秒10 万亿次的运算能力得出自己想要的数据。只要用户通过电脑、笔记本、手机等方式接入数据中心,都可以按需求进行运算。例如百度的阿拉丁平台就以搜索引擎为中心建立广告投放服务,所依赖的也是高超的技术整合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精准营销方面,企业无论怎么收集和利用数据,核心依据在于得出整合型个人数据。只有通过大数据技术得出不同群体及个人生活全貌的信息,才能对赋予数字身份或数字标签的个人实施营销。但是,在利用这些整合型个人信息的同时,需要结合一定的原始型个人信息,例如投放广告和实施营销需要知晓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否则无法将营销信息推送到用户手上。据此,整合型个人数据是精准营销的主要依据,但同时离不开对原生型个人信息中的基础信息。

(二)整合型个人数据利用的负面影响

高度商业化时代,利用大数据科学决策是必需的。以目前我们所处的时代来看,除非回到农业社会,否则个人、组织和社会都无法摆脱互联网式数据流通。大数据作为集合概念,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可以通过数据汇集成大数据。关键在于,信息主体拥有何种权利拒绝或限制个人信息流通。企业采取精准营销对个人信息存在负面影响。一方面,精准营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具有一定的压迫性与强制性,例如精准电话销售、向个人邮箱投放广告,或者在按照搜索记录(关键词)强制弹出广告页面等,这种主动性对个人生活、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精准营销很大程度是非法在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尤其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能造成不良后果。隐私权普遍被认为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体享有的个人信息与秘密不被传播,其自身享有的私人生活与安宁不被他人非法公开、利用的权利。据此,企业采取精准营销在利用个人数据过程中很大程度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现实中,大部分企业采取精准营销都没有经过用户同意来收集和挖掘信息。虽然绝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是都有相关隐私权保护的声明,但对于个人信息的用途、范围,以及流通效益并没有说明和补偿。更重要的是,对于绝大多数二次开发的整合型个人信息并没有“告知——同意”模式,我们认为基于大数据整合形成的个人信息完全公开或流通处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同时,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就是资源,泄露和出卖整合性个人信息意味着经济价值削弱,即财产权被侵害的现象。如携程、华住个人信息泄密事件,一方面个人信息出卖将个人敏感信息流通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将整合型个人数据流通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有学者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发现人口统计意义上的私人信息(收入、邮编、生日、职位、孩子个数、职业、祖籍、教育水平、婚姻状况、财产、旅游地点、最近读的书、兴趣、性别)与可被识别的私人信息(信用卡账号、家庭电话号码、地址、手机、办公传真、信用卡还款日期、办公电话、私人传真号码、主页地址、邮箱、姓名)之间的相关性。互联网公司承诺给予报酬主要在于可识别信息。但是,人们主动让渡个人隐私权主要在于社会因素。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7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概况分析》,从绝对值来看,手机网民数量从2007年的0.50 亿迅速增长至2017年6月30日的7.24 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2.49%;从网民结构来看,2017年6月末手机网民规模占比达到96.3%,较2016年底提升1.2%,移动端已经成为互联网接入的主流模式。相比于PC 端,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提供了更便捷的互联网接入体验和更高效精准的信息传递服务。[10]据此,在大数据条件下个人主动让渡信息的大趋势下,如何规制精准营销利用个人信息是核心议题。

四、精准营销的市场规制方案

(一)使用整合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路径

在信息、数据技术不成熟时,个人信息的内容必须采取有形媒介。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中就没有所谓的整合型个人信息,那么个人信息权只需要表现在人格性保障方面。伴随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高度发展,整合型个人信息越发突出,导致信息与主体、载体三者分离。这样,整合型个人信息进一步增强了个人信息范围。同时,这种独立的意义就在于使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信息流通变得至关重要,不同主体都有条件来实现信息流通,那么在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占有、使用及收益具有现实可能。据此,整合型个人信息独立存在、具有价值属性和被交换的条件都为信息数据可交易性创造了条件。

以现有个人信息被用于精准营销的现状而言,个人信息市场化造成的对反映个人人格利益和财产权益的侵害现象需要通过一定制度性限制。在信息数据市场化不可逆性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并不是要一律禁止营销手段和信息数据的流转机制,我们对待社会新事物无法通过旧的规则和方法改变时,最好的办法是通过适应中调整不好的秩序规则。权利产生的直接根源在于新的权利客体需要使用新的社会环境。本文认为为适应个人信息数据商品化的需要,适合将整合型个人信息实施一种个人信息财产权路径,对整合型个人信息构建一定的信息财产权,将信息主体、数据主体享有的现实权利转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同时,不适合将原生型个人信息纳入到流转机制中来,惯有的人格利益不可能因为市场需要而不顾。再者,整个精准营销主要目的不在于统计意义和识别意义的个人信息流通,而在于用于营销类别的流通。除此,以现有个人信息财产权设置必须顺应数据市场化趋势,应将信息财产权利充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让信息主体拥有的信息财产权,以改变目前对个人造成的负外部性与非对称关系的不利局面。因此,整合型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后,精准营销就要依赖于一种市场化机制来进行。据此,并不是所有个人信息都适合授予财产权利,而是只有在大数据下整合型个人信息才能形成财产权。

(二)整合型个人信息应限定在大数据范畴

在当今的精准营销过程中,整合型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属性的本质是通过大数据才具有商业(交易)价值。如果离开大数据交易模式,针对个人的整合型信息实际上并没有商业价值。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数据只有经过在大数据模式下才能展现出市场交易价值,单个个人信息表现出来的财产价值非常有限,那么赋予信息主体的信息财产权必须限定在信息大数据范畴中。一方面,只有处于大数据技术条件下才可能形成整合型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只有处于大数据产业模式中的个人信息才具有财产权,诸如平常通过非数据记载和传播的、非大数据化的个人信息(或数据)不具有财产权属性。

反观大数据形态,虽然内在涵盖信息,但数据作为一个整体(或者集合体)才有流转的可能,反之,个体化的整合型个人信息在市场上并无流通可能。因此,整合型个人信息个人信价值得以凸显是信息数据化科技的功能,个人信息与数据技术密不可分。信息财产权价值显现就在于通过对数据和使用权的交易表现出资源利用,数据交易一定是信息大数据库的交易。整合型个人信息作为构成大信息数据的微观要素,任何数据库及数据分析模型都离不开这种微观构成要素。在精准营销过程中,直接形式是信息大数据的产业化,个人信息财产权需结合现有市场机制实现,首要表现就是创造信息数据库的财产价值,再从中设置个人信息财产权。

(三)整合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运行规则

以目前的精准营销过程,涉及整合型个人信息一般需要经过“信息主体→数据收集→数据整合→数据交易→数据利用”这些过程。“信息主体→数据收集”的过程可称之为初级市场,“数据整合→数据交易→数据利用”可称之为二级市场。加工、出售消费者个人数据的行为发生在二级市场上。[11]如果赋予整合型个人信息财产权,那么市场交易机制实现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据此,在一级市场进行人格权保护方式,在二级市场主要采取财产权保护方式。

首先,在“信息主体→数据收集”的一级信息市场中,主要涉及数据收集者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基础性和情况类个人信息,但这类巨大部分只是通晓的个人基础信息,只是为进一步整合大数据信息提供基础。正如前面所说,诸如个人消费偏好、手机APP 使用情况、消费记录、定位跟踪信息等都需要数据从业者的加工、整合和分析得出。这种情况下,信息主体与数据收集者之间主要涉及隐私个人信息和部分非隐私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流通。一般认为,一级信息市场对个人权益损害非常小,所以这个阶段要倾向于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同时尽可能限制数据收集者向下游的数据流通。

就原生型个人信息而言,信息主体具有绝对控制权,有权禁止、限制信息收集者向下游流转。如果数据收集者要向数据从业者或下游流通,必须完全基于信息主体个人意志,数据收集者必须满足告知信息主体让其完全知情,并得到信息主体正式许可后才能流通,我们可称之为“告知+知情+明确许可”模式。

就整合性个人信息而言,信息主体具有相对控制权,禁止和限制信息收集者向下游收集者流通控制力相对较弱。如果数据收集者要向数据从业者或下游流通,必须告知信息主体,并获得许可,我们可称之为“告知+许可”模式。

就上述两种模式而言,信息收集者在向信息主体收集时可以一并完成。不同在于,涉及隐私个人信息的“告知+知情+明确许可”模式必须具有独立正式的许可协议,明确这类信息的使用目的,并规定使用收费的内容,以确保个人信息享有的财产权。而涉及非隐私个人信息而言,无须独立正式的许可协议,只有在信息收集卡(或单据)后面签订许可声明,但同时应明确使用收费的内容。

其次,在“数据整合→数据交易→数据利用”的二级信息市场中,鉴于信息数据商业流通主要发生在这个阶段,同时也是个人信息商品化的真正市场所在,有对于细化信息财产权的设计。严格意义上讲,由于在一级市场上信息主体对信息是否向下游流通具有绝大多数的控制权,如果信息主体对原生型个人信息禁止向下游流通,理论上就不存在一级市场的个人信息则不会产生商品化。关键在于,涉及整合性个人信息很多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如个人消费偏好、手机APP 使用情况、消费记录、定位跟踪信息等需要信息收集者和数据从业者通过大数据形成。前文多次论及,整合性个人信息才具有经济价值,个人信息商品化基本上是基于这类个人信息形成。据此,二级信息市场应将这类非信息个人信息交易合法化,但必须严格保障个人享有的信息财产权,可以采取“告知+市场对价”模式,即明确告知信息主体的基础,给予相应市场对价。对于市场对价如何确认,本文认为,就某一数据库的某一次信息数据交易而言,数据从业者(数据收集者也可以采取数据整合)与数据库的信息主体总人数各享有交易款项的一半,然后每位信息主体平等享有这一半交易款项的份额,并且每交易一次信息主体均享有一次交易收益权。另外,数据从业者在交易后有义务通过网络支付和转账等形式及时将每位信息主体享有的交易收益进行支付。

结语

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流转表现不可逆特征,现有的政策、法律制度应区别与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尤其是大数据让个人信息面向已近发生质的变化。个人信息制度应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数据化社会化的良性秩序,包括规范信息数据商业化市场失灵与精准营销失范的现状。大数据条件下个人信息权的核心目的超出传统范式,一是承载着个人人格尤其隐私权保障的使命,二是需要扮演着前所未有的多元价值诉求,其中包括规范信息数据利用(商业利用)秩序。现代个人信息权很大程度需要从外部体系来建构,以适应信息社会化的现实局面。赋予整合型个人信息财产化并不是要放弃人格权保障,而是很大程度将信息个体的控制权扩展到财产方式上来,并不意味着放松个人信息的支配模式,而是赋予信息主体更大的选择空间。只有这样,精准营销才可能得以规范。否则,以现有的数据能力,个人信息不被利用实属不可能。关于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路径,不论是结合现有市场机制,还是设置分类信息市场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类运行规则,归根结底都在于加强信息主体的支配地位,同时增加对信息收集者、数据从业者及商家的规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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