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摔倒,公交公司该不该赔偿?
2019-02-18叶青黎鹂
叶青 黎鹂
2017年年底的一天早上,年近八旬的刘老太因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擅自行走,结果不慎摔倒,到站后便自行下车。可是,第二天晚上,她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并留院治疗16天。2018年3月,刘老太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要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乘坐公交车跌倒
2017年12月29日7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上空阴雨绵绵,气温低且天色灰暗,家住柳北区的刘老太登上了一辆56路公交车。上车之后,她看到车里的乘客不多,于是就近在车前有扶手的一个空座位上坐了下来。
不久,车辆开始启动,刘老太也许是担心下一站有人上车会影响到她,抑或是嫌坐在这个位置上有点不舒服。总而言之,她忽视了车内警示牌上标注的“禁止乘客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擅自走动”的温馨提示,起身便向后走去。可后边与前边并非处在同一平面上,而是有两层阶梯的落差。就在刘老太抬脚刚刚迈向后边的第一层台阶时,不知是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身体一下子失去平衡而倒在后门的位置。与此同时,车辆也正好行驶至黄村附近的一条斑马线跟前,司机发现有人在横过马路,于是便采取了刹车措施,并在斑马线前停住了。待路人走过斑马线之后,车辆才重新启动。此时,刘老太慢慢爬了起来,并扶着扶手自行走到后边一个空着的座位上坐了下来。车辆到站后,刘老太又扶着后门的扶手自行下了车。
第二天晚上,刘老太才去到柳州市中医院就医。中医诊断为骨折,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尾椎脱位及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胰腺炎术后等多种疾病。医师建议其住院治疗,刘老太的家人也同意了。
刘老太在医院住了16天,共花去医疗费用近2.3万元。出院诊断书除了上述病症外,还多了一项低钾血症。医嘱:出院后全休一个月,下地时要佩戴腰带,有人陪同防止摔倒,少低头少弯腰,避免劳累等……
刘老太出院后,还去到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拿到伤残鉴定意见书和出院疾病证明书,刘老太的家属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8071.03元[其中医疗费22959.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护理费4600元(100元/天×46天)、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4312元(28324元/年×5年×10%)、营养费3000元(100元/天×30天)]。理由是,司机突然踩刹车导致刘老太摔倒受伤,应该作出赔偿。
责任谁担各执一词
2018年5月25日上午,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刘老太跌倒后为何不及时就医以及其在车上擅自走动而跌倒由谁担责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刘老太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事发后的经过:刘老太当时在车上摔倒,下车后感到身体不适。而这时正好遇上一个熟人,下车后就和这个熟人一起打出租车回家了。由于家在3楼,还是这位熟人帮扶她上的楼。第二天晚上,其家人回来之后才发现情况不妙,就将她送至医院……
至于刘老太事发时为何不及时就医和向公交公司索赔,该代理人认为,刘老太是年近八旬的人了,没有这个法律意识。另外,刘老太之所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行走去更换座位,是她未能预见公交公司的司机在遇到斑马线时会突然刹车!因而,就算刘老太有过失,也是属于一般过失。虽然这种过失法律是不予提倡的,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规定,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由于刘老太的各项损失是基于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刘老太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对此观点却不赞同,其辩称:根据调取的视频所反映的事实,刘老太跌倒后是自行走向车后座的,到站后也是自行下的车,整个过程没有看到有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征兆。否则,她是无法自行下车的。因此,本案的损伤后果并非摔倒所致。再者,刘老太长期乘坐公交车,知晓行车过程不能随意走动的常识,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要求乘客应遵守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刘老太本身年老体衰又身患多种疾病,因而,她应当预知,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一般的人。而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从起步、运行、遇到斑马线时有行人避让的操作都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承运过程中并不存在导致刘老太倒地的不当行为。所以,刘老太在运行的车辆上擅自走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而这个重大过失即使产生了损害后果,依法也应由其本人承担。并且,她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代理人也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涉案的56路公交车车载视频的光碟1张。该光碟第一段显示:刘老太上车落座后,在车辆平稳行驶过程中,擅自从前排有扶手的座位离开,向车后部移动,在上后边阶梯时身体失衡跌倒。整个过程车辆运行平稳,视频显示公交车时速为25公里,刘老太跌倒时的时速仍是25公里,之后时速归零;第二段显示:7点3分52秒,公交车司机为避让人行道上的行人突然刹车,当时下着雨,天色较黑。7点3分53秒车辆静止,该行人遂继续前行通过斑马线;第三段显示:刘老太扶着扶手缓慢下车……
视频播放完毕,法官问刘老太的代理人有何异议?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并说这个视频正好证实刘老太跌倒是与公交车司机为了避让行人而采取的制动措施造成的!因为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坐着的乘客都有一个晃动的过程,所以我们认为刘老太的跌倒与司机采取的措施是有直接关系的。
那么,公交车是否存在超速行驶、急刹车?在行驶过程中,公交车的时速是在多少公里范围之内算是合理的呢?面对法官的发问,公交公司代理人作了回答:在市区内,公交车时速在30公里内都是合理的。刘老太从行走到跌倒这个阶段,车辆的时速为25公里,属合理范围之内,交通标志也是这样规定的。退一万步说,就本案而言,哪怕司机真的采取了急刹车,若刘老太不在行驶中的车内行走,也不会倒地。因为车里也有站着的人,这些人却一个个安然无恙……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柳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刘老太无法证实其诉请构成伤残的损伤是发生在公交车上所致。在公交车上摔倒后,刘老太当时并未向司机提出受伤,又能自己走动。结合刘老太就诊时间,她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损伤系在公交车上摔倒所致。因此,本案又无法排除刘老太诉请的损伤系下车后发生的。
本案刘老太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应知道在乘坐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不能随意走动,这系公共安全常识,也是普通民众都知晓的危险行为!况且刘老太上车后就坐在前排座位上了,只是因为其侧着身坐不舒服或其他主观原因,就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任意走向后边,完全忽视了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己走动会产生危险和发生意外。当时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包括站着的乘客)并未摔倒或受伤。因而,刘老太对其在公交车上的摔倒具有重大过失。
另外,当时下着小雨,天色比较暗,司机视线受阻,从其刹车的原因分析,是遵守交规,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从后果上看,是为了避免撞到行人。通俗点说,就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并且,公交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车速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应承担社会价值的导向责任,承载着倡导遵循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司法有其教育、引导功能,司法不应提倡和鼓励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辆上随意走动的行为。
综上,柳北法院对刘老太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因而,法院依法于2018年7月上旬驳回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2元由刘老太自行负担……
刘老太得到判决书后,并没有提出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