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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及路径

2019-02-16李云飞

时代金融 2019年36期
关键词: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发展

李云飞

摘要:金融业具有天然的网络属性,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深入地应用于金融领域,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技术正在改变传统金融业务,催生互联网金融。本文主要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并探索其发展路径,希望有助于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 发展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金融服务商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是对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撑下开展的金融活动的总称。从2013年开始,在余额宝和阿里金融等新事物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作为全新的互联网革命产物进入国人视野,政府在2014~2018年的工作报告中均专门提到互联网金融,2019年未提及互联网金融,而是强调普惠金融。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不断变化,当前已经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加强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高速发展,把人们带进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领域典型的第三方支付、众筹模式、P2P网络借贷等业务迅猛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源头就是第三方支付,它是发展互联网金融事业的重要前提与保障[1]。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5月18日颁发第一批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有17家,包括支付宝、块钱、拉卡拉等,国家也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体系。当下国内一共存在约200加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是其代表。随着政府不断加强监管,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国家逐步进入无现金社会,不管是日常消费或转账支付都能看到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影子,大大方便生活与生产。第三方支付已经是影响人们生活最直接的业务板块,各个机构纷纷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如中国银行的云闪付、中国建设银行的龙支付、中国电信的翼支付等,推动互联网金融不断向前发展。

(二)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指的是融资平台面向大众、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筹集资金。最近几年,众筹模式发展迅速,全球2013年的交易量超过300亿元,连续几年都有较明显的增长。尽管国内发展中筹模式的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也很快,其提倡的精神在当今的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双创背景下得到众多投资人、创业者的认可,全国在2018年有超过300家众筹平台在正常运营。国内众筹模式以奖励性为主,少数股权与债权型众筹平台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不利于众筹的健康发展。

(三)P2P模式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一大亮点,具体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撮合投资人、借款人在平台进行借贷交易的一种融资服务模式。P2P模式进入中国以后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快速出现异化和创新,其最显著的优势就是提供便捷的贷款[2]。在P2P网络借贷中,有借款需求的一方向网贷企业发送自己的项目、借款计划等,网贷企业按照其业务可行性、借款规模、信用评级等审核偿还能力,允许借款方在企业网站发布借贷信息。从当下P2P的发展情况来看,网贷企业审核借款方的资信时没有像商业银行那般细致,缺少实地考察,侧重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明确借款方项目可行性、资信情况等,由贷款方综合考虑网贷企业提供的情况和自己的闲散资金等判断贷款风险,并自行承担风险。

二、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不仅和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等有关,还和自身风险因素有关,急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使其更快更好地发展下去。

(一)加快专项立法进程

国家银监会、中央银行在2015年底分别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然而前者针对的主要是P2P网络借贷,后者主要针对第三方支付,所以还应尽快推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众筹、网络理财等其他模式的专项法律法规和配套体系、覆盖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一揽子约束细则;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规章及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等,明确监管界限,尤其是要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资金启动、发放拍照、信息备案与披露、业务范围与运作、资金存放与汇划、应尽义务与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入手,详细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制定严格的、完善的惩罚与处分条例,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二)遵循适度监管原则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事物,在发展初期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政府、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及消费者都带来麻烦。但互联网金融的确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丰富大众的投资渠道,实现普惠金融,促使整个金融业焕发新的活力,这是毋庸置疑的[3]。那么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更要有一定的容忍度,给有潜力的、年轻的互联网金融打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为其预留发展与试错的空间,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快速成长。换言之,监管部门要遵循适度的原则,摆脱传统保守的、僵化的监管思维,用开放的心态包容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出现的失误,在持续观察和跟踪之后提出合理的监管意见,为发展互联网金融营造优良的监管氛围。另外,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进一步融合,国内的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支付机构、保险、境外金融市场等不断交叉,新兴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和信息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等应强化协同监管,增进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保障。

(三)防范金融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涉及整個金融体系,不管是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均要密切关注业务风险。中央银行要关注发展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及金融服务的影响,特别是可能引发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性安全风险,必须给予高度关注,早发现、早控制,禁止风险蔓延;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保持网络信贷平台发展的稳定性,严密监测从事网络投资的商业机构,掌握其资金收付情况,完善交易监测和交易限额、风险准备金、延迟结算等风险管理制度,探索构筑自身业务和互联网金融的防火墙;金融行业协会和小额信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则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构建自律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和准入门槛、禁止行为、披露信息的要求等,如要求会员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中不能触碰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这两条红线,如果在线上开展线下贷款业务,也必须遵守线下金融监管规定。

(四)促进金融优势互补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应实现传统金融和电子商务的优势互补[4]。第一,鼓励传统金融和电子商务相互支持,实现互惠互利。传统金融机构允许吸收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组织模式、技术等实现自身转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自己的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如电子商务可尝试借助银行品牌与渠道不断推广创新服务,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支付平台;利用银行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势及电子商务灵活拓展海外市场的优势,积极开展境外線上收单、外卡收单等跨境结算业务。

第二,鼓励电子商务拓展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覆盖的领域。电子商务利用电子化手段可以拓展银行支付的广度、深度,提升支付服务效率;针对特定小众用户群、广大农村地区等丰富支付产品,提升支付服务水平。第三,加强和IT企业、其他行业之间的联盟,完善网络交易担保机制。根据社会分工能增加效率的基本原则,银行实现网络化变革不但离不开自身努力,也离不开信息技术发展成果的支持,应通过联盟或外包等方式一起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如银行在网上可以建立交易担保机制,在监管交易资金和掌握企业资信的前提下质押商户应收账款,考核商户常规交易规模、现金流情况,推动小微企业网络贷款的发展,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提高经营能力,助力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和支付、借贷、投融资等方式,其发展属于时代发展潮流,是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互联网金融为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巨大发展空间,只有充分认识第三方支付、众筹模式、P2P模式等代表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才能据此加快专项立法进程,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优势互补,确保金融业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冯玉芳.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01):107-108.

[2]马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分析及建议[J].经贸实践,2018(01):136-137.

[3]雷蕙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01):129-131.

[4]程相宾.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及影响研究[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20-24.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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