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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研究

2019-02-16向建红王静

关键词:抵押福建省金融机构

向建红,王静

“三农问题”是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文件中多次提出,为了改善农村经济的现有状况,制定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要加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福建省作为沿海省份,历年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非常重视,2015年福建省专门出台了多项有关全方位推进农村改革的相关制度。在制度文件中特别提出,要持续推进农村改革的进程,就必须要大力培育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要求金融机构转换思维,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创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1]。然而,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规模较小,在传统的金融融资模式下,存在农产品抵押风险较大,主体资质认定不严格等诸多问题,给福建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造成了一定的困境。如何突破融资困境,进行金融创新成为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一)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主体数量发展迅速

近年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福建省为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制定了各种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2015年福建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约3.5万家,其中农民合作社数量最多,约2.4万家,家庭农场约1.1万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比较少,只有428家,但到了2017年,福建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已达到6万多家[2]。仅仅2年时间,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约增加了2.5万家,增长比例约70.00%。

2.主体质量不断提升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福建省相关管理部门不断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以提高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的素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改革和创新,提升主体质量,发挥主体在提升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如福建省每年都会评选并对外公布一批新增的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公布的名单可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进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同时发展。

(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1.金融机构开始全面涉入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福建省各家金融机构近几年主动对接,除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都开始涉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业务。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已和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一起成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力金融机构。

2.融资抵押产品模式不断创新

福建省金融机构不断探索,积极尝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以粮食等农业产品直接抵押融资、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发展基金融资等创新金融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贷款额也在不断增加。根据福建省银监局、《福建日报》相关统计数据整理可知,2015年福建省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为377.38亿元,“两权”抵押贷款总金额达到14.74亿元,以林权、茶权、果权等为抵押物的贷款额达到79.37亿元,以海域使用权和船舶为抵押物的贷款额达到134.39亿元,以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为担保的贷款额为1.98亿元。2017年福建省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为1 648.23亿元,“两权”抵押贷款总金额达到20.34亿元,以林权、茶权、果权等为抵押物的贷款额达到45.45亿元,以海域使用权和船舶为抵押物的贷款额达到128.86亿元。可见,2017年金融机构贷款总额比2015年增长了8.47%。

3.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福建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尝试从个人、社会、银行等渠道引入资金,尤其是银行不断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但总体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还是相对单一,从银行等外部渠道获取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杨军等人对福建省87家合作社的融资渠道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只有一半左右的农民合作社从银行或财政补贴获取资金,而从资金总量来看,85.00%以上的资金仍然是社员缴纳的股金[3]。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占涉农贷款额的比例较小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增长较快,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占涉农贷款额的比例较小。2015年福建省涉农贷款额为10 505.57亿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占所有涉农贷款额的比例仅为3.59%;2017年涉农贷款额为11 396.00亿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占所有涉农贷款额的比例才增加到14.46%。

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障碍的因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界定不清晰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还不是十分清晰。有些地方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包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龙头企业3个部分,也有些地方把专业大户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中。主体界定的不清晰,导致统计部门在汇总统计相关数据时存在一定的误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针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围不清晰,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案的制定,从而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融资。

(二)农产品抵押风险相对较大

虽然金融机构在近几年不断探索农产品抵押贷款,但由于农产品抵押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抵押,固定资产价格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而农产品的价格稳定性较弱,更容易受市场、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评估难度相对较大,利用农产品作为贷款抵押品,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更大。

(三)“两权”抵押贷款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

随着2015年福建省“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推行,推动了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模式的创新。但由于“两权”抵押贷款模式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土地被重复抵押、抵押土地最终无法变现等问题,导致金融机构逐步理性回归。从2015年到2017年,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两权”贷款金额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四)资质认定不严格

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认定不严格,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只是按照特定的经营模式经营,甚至没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如2015年福建省统计的1.1万家家庭农场中,真正在工商局备案注册的仅仅只有3 916家,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35.60%。即使在工商局登记过的家庭农场,有些也有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缺失的情况。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虽然具有相对完备的认定标准,但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融资,形成融资骗局,导致很多融资渠道在无法辨明农民合作社是真是假的情况下自动关闭,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的拓展。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的范围较广,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还不清晰,尤其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一般都不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导致很多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没有严格按照企业组织运营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财务规范的意识,完全采用一种家庭式管理方式,为了尽量压缩成本,不愿意请专门的财务人员,而是随意指定一位家族成员担任,甚至财务和出纳由一人担任。另外,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管理人员不愿意自己的财务数据外漏,故意瞒报财务数据,没有定期提供专门的财务报表,或者提供的财务数据比较零散,不利于金融机构等外在的融资渠道测评了解其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从而降低了这些融资渠道的积极性[4]。

三、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策

(一)界定范围要清晰,制定资质标准要严格

目前,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范围不清晰,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资质认定标准不严格,导致外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信任度增加。福建省政府应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规划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要严格制定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小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认定标准,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标准的,不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围,并取消其相应的财政补贴等鼓励性待遇。另外,尤其要加大对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探索农产品、“两权”抵押保险制度

由于农产品具有价格波动大、容易变质等特点,因此,金融机构在评估和贷款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政府部门可以联合金融机构,推动农产品抵押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如利用财政补贴政策、拓展农产品保险品种等方式推动农产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农村金融等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间,积极探索制定“两权”抵押保险制度,促进“两权”抵押贷款全面推广。

(三)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

任何组织需要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否规范是一个企业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充分意识到建立完善财务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的财务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主体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他们逐步改善单位的财务制度。

(四)尝试拓展互联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由于具有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等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特点,近年来在各个领域高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尝试与互联网金融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P2P、众筹、基于大数据的电商小贷等模式进行融资[5],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传统金融因农产品抵押风险大、审批时间长等原因而不愿意过多贷款的不足,及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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