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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论》“Mass Nouns”解释探析

2019-02-15崔文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数词白马人性

崔文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一、引言

公孙龙是先秦时期名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公孙龙子》是其观点思想的集中体现。根据《道藏》,《公孙龙子》一共分为《迹府》《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名实论》六篇。公孙龙同时代及其之后的很多学者都认为,《公孙龙子》中的篇章多为诡辩,《白马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但直到近现代西方哲学以及语义学理论传入中国后,对《白马论》的理解才掀开了新的篇章,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共相说、概念说、符号说等。

共相说的代表是冯友兰,他采用了柏拉图的共相观,认为“马”这一词指称的是马性(horseness),也可称之为马之共相(unversals),因此“马”与“白马”指称的并非同一事物,而在“白马非马”中公孙龙就是这样割裂了自相与共相的关系,片面地强调了白马和马的区别。概念说的代表是周礼全,他是通过仔细区分“白马”与“马”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此来论证“白马非马”。从概念的内涵出发,“白马”既涉及到形又涉及到色,而“马”仅只涉及到形;从概念的外延来考察,“白马”仅包含它自身,而“马”既包含了白马,还包含了黄马等其他颜色的马。符号说的代表是曾祥云,他主要是通过符号学的方法来论证“白马非马”的合理性。

二、“Mass Nouns”解释的提出

公孙龙的《白马论》不仅是中国学者长期关注的焦点,也是西方学者研究的热点。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德国著名汉学家佛尔克(Alfred Forke)1901年发表的《中国名家 邓析、惠施、公孙龙著作全译》(TheChineseSophists.CompleteTranslationofTengHsi-tzu,Hui-tzuandKungsunLung-tzu),是西方学者第一次译介先秦名家的学说,并对名家的观点和主张进行了初步的论述。1952年美国汉学家卜德(Derk Bodde)翻译出版了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在西方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白马论》的研究也成为了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之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赫米耶莱夫斯基(Janusz Chmielewski)、葛瑞汉(A.C.Graham)和陈汉生(Chad Hansen)。其中,陈汉生提出的《白马论》“Mass Nouns”解释更是引起了海内外众多学者的深入探讨,为西方中国逻辑思想研究走向深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73年陈汉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国古代的逻辑与语言哲学》(PhilosophyofLanguageandLogicinAncientChina)中首次提出了“Mass Nouns”解释。1983年他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出版了专著《中国古代的逻辑与语言》(LanguageandLogicinAncientChina),更为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他的“Mass Nouns”解释。西方学者在阐释名家典籍时往往基于东西方语言上的一些根本性的差异。陈汉生在解释公孙龙《白马论》时也采用了相似的做法。陈汉生认为,在解读中国古代典籍时要注意其中语言的差异,一般的汉语词汇更像是英语中的“mass nouns”,例如草(grass)、泥(cement)、家具(furniture)、衣服(clothing)。而在先秦的文言文中,很多词汇一般仅具有不可数名词(mass nouns)这一性质,而并不兼备可数名词(count nouns)的性质。只有了解到这一特性,才能更好地去理解公孙龙的《白马论》[1]。1998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的语言和逻辑》中文版第二章“中国语言和思维中物质名词的假设和抽象”中就将“Mass Nouns”翻译为物质名词,中山大学的刘玉宇、任远则是将“Mass Nouns”翻译解释为质料名词,但是结合陈汉生本人的观点和阐释,这些理解都欠妥当。陈汉生所说的“Mass Nouns”应是指不可数名词,这样可以更好地解释《白马论》。

陈汉生分析对比了英文中不可数名词的语法结构和汉语中名词的语法结构。陈汉生指出,英文中不可数名词包括水(water)、纸(paper)、草(grass)等,而与其相对的是可数名词,例如猫(cat)、湖(lake)等,这些可数名词是有其复数形式的。但是这些可数名词前面必须加上冠词、指承词、数词等才能作为一个名词短语,而不可数名词没有复数形式,也不需要。但不可数名词可与一些种类词或数量词连用,通过这些表达式可以把实体分割成可数的部分,比如说一杯水(a glass of water)、一张纸(a piece of paper)。通过这样的组合形式使原本的不可数名词能够被计算。陈汉生认为现代汉语中几乎所有名词都与英文中的不可数名词有精确的语法对应关系[2]。比如说,中文名词本身是完整的词项表达式,但是也都没有复数形式,前面也不能加上数词、不定冠词或指示词,都必须与量词连用。英文中可数名词与不可数名词的另一个区别是,可数名词是和many、few这样的形容词连用,比如many trees、few cats;而不可数名词是与much、little这样的形容词一起使用,例如much money、little water。但是汉语中的“多”和“少”是可以和所有名词、形容词一并连用的。陈汉生也指出古汉语在这些方面与现代汉语稍有不同。先秦典籍中的名词一般也没有复数形式,且可与种类词或者量词连用,而且没有much-many、little-few的区别。这些词发挥着基本词项表达式的作用。直到汉代,种类词才成为语法上必要的成分。虽然名词前面直接加数词给理解先秦墨家典籍中的语义带来了很多麻烦,但也不难看出这些名词具备了英文中“mass nouns”的语法性质。据此,陈汉生提出古汉语中的这些类不可数名词也正是“中国哲学中关于语言——世界关系的重要部分”[2]。也正因此,陈汉生提出英文中“mass nouns”的语法结构更近似于汉语中名词的语法结构。

陈汉生认为,公孙龙《白马论》中的主要逻辑缺陷在于混淆了专名与共名的关系,并且对思想的封闭系统完全缺乏认识,不能很好区分大量的和与大量的物之间的界限。公孙龙学说中很多概念的解释都是一种相对模糊的状态。例如“白马”既可以解释成大量的和(a mass sum),也可以解释成大量的物(a mass product)。但如果解释成大量的和,那就符合“一一对应”的语义原则;如果把它解释成大量的物,公孙龙的思想就不符合清晰阐释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基本要求。一个抽象概念应是由包含物和排除在外的其他部分这两个清晰的概念组合而成。但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对思想系统的封闭缺乏根本性认识,公孙龙也未能将他的学说思想建立成这样一套清晰易懂且系统化的样式。然而,当时普遍的做法是,认定对话中的对象在语义上而非句法上都是以单数形式出现的。正因此,陈汉生认为不可数名词理论比抽象解释似乎更为可行。这些名词被用作表述大量具体物的实词(concrete mass substantives),而非抽象的属性、类别和普遍性等[3]。

三、对 “Mass Nouns”解释的评价与质疑

葛瑞汉认为,陈汉生“Mass Nouns”解释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仍是迈向真正理解中国古代思想的重要一步。英语中“水”(water)表示了一个不可数名词的部分或者整体,以及各种不可见但可数的量词(一滴、一池、一桶)。“马”这一词在英语中可以根据它的结尾来断定它是单数的还是复数的,从而判断是殊相还是组成的类。殊相往往就是类似常项和间断物质中的相似部分,就如同不可数名词“牛”,它就在你脑子中显现了一个可分的物质,还会显现牛的式样。但葛瑞汉同时还指出,在现代汉语中对一般的类(serial)数词的这种语言处理是可行的,但在古汉语中就是存疑的[4]。现代汉语人们数数和使用英语数数是一样的,例如一个人“one head of man”(one man)、一种人“one breed of man”(one kind of man)、一杯水“one cup of water”。“类”使计数相似于不可数名词,这个观察与古汉语有关,因为在此之中既没有印欧语系可数名词的语法上的数字,也没有现代汉语的一般的类。

陈汉生认为,中国古汉语中的名词更像不可数名词,而不是印欧语系中的可数名词,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名词一般既缺乏量词也缺乏语法结构,这就与不可数名词很类似。可数名词就会涉及到“一或多”(one or many)的问题,而不可数名词则是“有或无”(much or little)的问题。但葛瑞汉认为,依据可数名词来思考,西方哲学已经尝试寻找表示共名的单一实体,并倾向于在唯实论的共相中或者唯名论的概念中去探索。当想到不可数名词,共名就只能提出当一部分被命名后如何来认识其他部分这样的问题。如果对不可数名词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类与元素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部分与整体关系的变种。这就解释了当西方说“整体”“部分”“类”“元素”时,墨家则使用了“指”和“提”。通过对中国古汉语的深入观察,名词与句子相比是很少有量化的。句子更倾向于是一些大量特定的量化的物质。但是如同“XY也”(X是Y)这种形式就是简单地将X放在Y中,而只有如同“XY指Z也”(X和Y都是Z)这种物质组合起来的形式时才需要量化[4]。这也是陈汉生“Mass Nouns”解释的不足,它不能很好区分英文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实体与概念的关系,不能把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公孙龙讨论的是如果不是共相与殊相,那就是类和元素,他将形和色、马和白在同一层面上讨论,并将它们组合或者拆分来展开论述,葛瑞汉认为公孙龙的这些做法是存疑的。如果他想的是将马作为一种间断的物质附加到颜色上,那么白马就确实是由前者中的一部分与后者中的一部分组合而成。此外,陈汉生还认为,“白马非马”与《墨经》中的相似形式的观点“牛马非牛”(即整体不是它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陈汉生先将墨家的“牛马是牛”与“牛马非牛”都论证为“可接受的”,但其中的解释是存疑的,然后又将公孙龙的观点用后一形式进行表述,并随后来证明“白马非马”。陈汉生也指出汉语判断中的“可接受”与英语判断中的“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在对文献的分析中,陈汉生认为名家是将“白马”作为“不可数名词”,更像“牛马”。但葛瑞汉认为,即使在这套解释下,陈汉生也未能理清公孙龙是如何混淆违反了同一性的[4]。

对陈汉生“Mass Nouns”解释的回应,另外一位比较有代表性的便是何莫邪。何莫邪指出,如果要在古汉语中区别不同的名词类型,可以分为以下3类:第一类,不可数名词,如在现代汉语中的数词与类(一杯水);第二类,可数名词,有前置数词(二马)或在名词后有数词和类(马二匹);第三类,这类名词虽然也有前置数词,但数的是类;各种可分的这些类名词也是可数的。例如,“马”是个可数名词,但“兽”和“畜”是类名词(百兽,六畜)。何莫邪认为,他对名词的这种划分,虽然只是比较初级的区分,但依然可以看出陈汉生对不可数名词的解释是有问题的。通过以上对名词的划分,绝大部分术语本质上是可以被直接计算的,诸如“道”“理”“气”“物”似乎属于类名词。也正因此,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将“阴阳”称之为“二气”,将阴、阳、明、晦、风、雨称之为“六气”。西方之所以用带有数词词尾的语言进行哲学思考,是始于小品词的增加,这也导致西方把宇宙与社会共同体分别简化为原子和个体的人的总和。而运用类名词的中国人则根据各种可分的道、理、气和物的种类进行思考。何莫邪认为,陈汉生“Mass Nouns”解释的缺陷是汉语语法的不断变化而导致的,而也正是陈汉生这一解释才使更多学者意识到了这些区别[5]。

四、对 “Mass Nouns”解释的补充

或许是认识到《白马论》“Mass Nouns”解释的欠缺与不足,陈汉生对《白马论》的翻译提出了宽容(charity)与人性(humanity)的原则。陈汉生指出,句子是有两种意义指向特质的,其分别是真理(truth)和依据(warrant)。而宽容与人性这两个原则正好与之对应[6]。所谓宽容原则就是选择能使观点为真的解释标准,进一步说,就是在众多翻译解释中选择囊括包含最多符合观点的句子解释的翻译。人性原则作为宽容原则的对立面,就是在众多翻译解释中选择囊括包含最多解释的翻译。虽然有时会造成误解,但是这种翻译解释是最合乎逻辑的。美国哲学家蒯因(Quine)的“刺激意义”(stimulus meaning)理论就很巧妙地维持了二者之间的平衡。然而,实际上很多推导出违反直觉结论的哲学错误往往是对一种原则的坚持而导致的。陈汉生将“可解释的谬误”(explainable error)应用在他的阐释工作中,以此来说明设计一个更加符合人性原则解释的重要性。因为这种做法将这一选项作为出发点,并通过类似自然主义的认识方法从而最终得到哲学的论断。然而,一般人往往会背离这一规范的理想的认识论(ideal epistemology)。在这一范围内,某些错误也就可以解释了。这就是陈汉生为公孙龙《白马论》中的推理所给出的解释模型。陈汉生指出,对《白马论》的翻译解释最好同时秉承宽容与人性这两个原则,但是要尤其注意宽容原则,因为在公孙龙之后的很多学者在解释《白马论》时都过度使用了这一原则,但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撼动否定“白马非马”在汉语中是错误的这一结论[6]。

成中英认为相对于宽容原则,陈汉生提出的人性原则更是应该谨慎对待。成中英指出,蒯因为陈汉生提供了一些用于分析知识与真理的重要原则和工具。但是,当陈汉生继承蒯因的观念,翻译时为了避开文献中模糊的观点选择应用推广大量语词(mass-term)的概念时,就犯了“自相矛盾的还原主义错误”。翻译并不单单是用来阐发文献的基本意义的,还要帮助读者去发掘如何探寻理解文献中可能存在的真理与意义。对文献的阅读理解应加强对语言及其被使用方式的认识,进一步说不仅要包括对语言本身的认识,还要了解作为语言的使用者是如何使用语言达到其目的的。因此,成中英指出对文献的翻译不应只是关注于“刺激意义”。事实上,翻译中的人性原则应是使每个人对先秦时期的语言运用同时持有实践和怀疑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也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可以理解公孙龙的“白马非马”[7]。

那如何来证实由一种语言翻译而来的句子的真?成中英提出,可以先将其翻译成自己的语言,并依据对目标语言(target language)的了解,来确定对翻译的理解在目标语言中是否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仅是秉持人性原则的狭隘观念,在事实上就会用翻译后的观点来作为标尺,去评判那些原先观点的对错,而不会对文献中关于事物的认识进行反思,从而去探寻更多的解释[7]。因此,成中英认为应谨慎地处理文献因语言的转换而造成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学者都会为文献中的可能真理或者可能错误找出原因。但是,根据蒯因的观点可知翻译会导致不同的解释版本。如果采取陈汉生对公孙龙大量语词的解释,就可以发现它在语言学和哲学基础上不仅仅与原始文本也和其他成型的解释都是存在冲突的。因此,陈汉生所采取的人性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成中英认为,应对宽容和人性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没有必要将宽容与人性对立,而是应将其各自视为对方原则的一部分。而陈汉生对《白马论》的解读过于教条,他努力构建意义的闭环,导致了他对“白马非马”进行了唯名论的解释,最终得出了自相矛盾的结论。究其原因,是因为“马类”“白类”这样的大量语词在被翻译解释时,既没有考虑到其在实际背景下的预设,也没有充分了解它们实际所指而造成的。之所以这样在于翻译与解释的不确定性是无法消除的,语言转换中的不确定性也是无法消除的[7]。

五、结束语

从以上不难看出,陈汉生受到了蒯因知识分析以及文献翻译诠释的影响,他将古汉语、现代汉语的名词分别与英文中的不可数名词进行了比较,提出了《白马论》“Mass Nouns”解释,他认为这样更有助于理解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此外,陈汉生认为解释《白马论》之所以遇到种种困难,一是由于概念的模糊,二是混淆了专名与共名的关系,三是公孙龙的《白马论》也不是一个意义严谨完备的思想系统。葛瑞汉认为,陈汉生的“Mass Nouns”解释对部分汉语词汇是适用的,但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此外,陈汉生的解释不能很好地区分整体与部分、实体与概念的关系,这也是它的不足之一。但即使如此,葛瑞汉仍然认为陈汉生的“Mass Nouns”解释是迈向真正理解中国古代思想的重要一步。但是何莫邪持有不同的观点,他指出古汉语中的名词分为3类:可数名词、不可数名词、类名词,但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陈汉生的“Mass Nouns”解释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此外,这一解释也不符合汉语语法的变化。

可能是意识到《白马论》“Mass Nouns”解释的不足,陈汉生对《白马论》等经典的翻译提出了宽容与人性的原则,他认为对于文献的翻译要同时秉承这两个原则,但是要尤其注意宽容原则的使用。但是,成中英认为翻译诠释时更应谨慎使用人性原则,因为它更容易使人根据翻译后的观点来评判原先的观点,而不是反思自身是否对原先的观点有清晰的认识。

尽管陈汉生对于《白马论》的“Mass Nouns”解释引起一些争议,也受到部分学者的批评,但是对于推动《白马论》研究的深化,以及开启西方中国逻辑思想的新篇章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如葛瑞汉在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陈汉生对其假说的细致运用虽然经常受到质疑,但他对‘白马论’的这种一般性解释正是我们所期待的突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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