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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纪委工作认识误区的几点澄清

2019-02-15王晓兵

长春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职责从严治党

王晓兵

(昭通学院 党政办公室,云南 昭通 657000)

1 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概述

1.1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以来出现的普遍性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党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级党委认识不到位,当“甩手掌柜”,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仅属于纪委的工作范畴。二是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责任不到位,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纪委监督的职责淡化,工作上大包大揽、覆盖面不断扩大、战线越拉越长。如纪委书记还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纪委干部普遍参与议事协调等工作,纪委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弱化。四是管党治党不严,纪委履行监督问责、协助党委组织的反腐工作力度过于宽、软,权威性不强,以致“四风”问题突出,反腐形势十分严峻。所有这些问题的症结是党委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纪委聚焦主业不够,履行监督责任缺位。

1.2 创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安排部署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责任”、“两个为主”和“两个全覆盖”。“两个责任”的责任主体分别是党委、纪委。前者负主体责任,后者负监督责任。对于党委负主体责任的缘由,习总书记是这样回答的:“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就是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1]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第七条规定了八条责任内容。这两条规定是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法规依据。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上,中央把主体责任的内容着重提炼为五点内容:一是在选人用人之际,要慎之又慎,加强领导,防止出现不正之风,滋生腐败问题;二是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予以彻底纠正;三是遏制腐败滋生的源头,加强权力运行中的制约和监督;四是在法纪机关对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提供正确领导和强力支持;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班子中起好先锋模范作用,带好队伍,当好表率。同时,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执纪严、问责快、把关紧。为实现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作用,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权威性和独立性,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基础上,作出了“两个为主”和“两个全覆盖”的制度安排。“两个为主”是以上级纪委领导下一级纪委查办腐败案件为主,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名和考察下一级纪委书记、副书记为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直接领导,在保证纪委充分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增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2]。“两个全覆盖”指的是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需要全面派驻纪检机构;对中央和省区市常规巡视制度加以改进,使之全覆盖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2 高校纪委工作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2.1 高校纪委依据党内法规履行工作职责

高校纪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总遵循,完成我们所熟知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3];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重新定义了纪委工作职责。党内监督由党内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三项任务第三点写入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主要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写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的新理论。依据党章并结合高校党组织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中组部制定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纪委履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五项主要职责;各省级以上地方党组织,结合地方高校党建工作实际,一般制定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为高校纪委履职提供了制度依据。1998年,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根据党建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2.2 高校纪委工作的基本内容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加强两项基本党建工作,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调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前后两部条例均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的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综上,高校纪委的工作职责可以从总体上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全面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二是重点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 当前高校纪委履职中的三大认识误区澄清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创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地生根,各级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纪委落实“三转”,聚焦主责,监督责任得到加强。但是,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关于纪委职责认识和角色定位上的误区和偏差,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正本清源、实践上形成共识。以高校纪委为例,主要有三方面的认识误区需要澄清,笔者从高校纪委角色定位、职责内容、工作机制三个方面,将应该澄清的认识误区概括为三个“没有改变”。

3.1 高校党委与纪委的角色定位没有改变

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一些高校机械地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完全独立,没有充分认识“两个责任”统一于党委领导下的本质,一谈到“主体责任”,就认为是党委的事,与纪委无关,没有认识到纪委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仅狭义地理解监督责任为执纪问责、纪律审查;从角色定位上把党委与纪委截然分立,将纪委与党委的角色等同于中央、省、市派驻纪检组与派驻部门的关系,置身于党委之外,除上级部门直接印发纪委的文件和直接安排纪委工作事项以外,纪委认为其余文件与工作都是党委的事,纪委可以一概不管,实践中就出现了全过程监督的“盲点”,对“四种形态”的运用也存在反应不及时,运用不到位的情形;一些高校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甚至直接以同级党委为对象发出纪委工作函,要求党委说明问题,高校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监督有党内法规规定的法定方式,比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委意见等方式。上述情况的存在,表明高校纪委对纪委与党委的角色定位认识陷入了误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两个为主”的体制改革,是为了加强上级纪委在查办案件、纪委干部任用上的领导权,消除以往存在的体制不畅、不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由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所以,高校纪委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清晰的认识,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工作体制没有发生变化。

3.2 高校纪委履行“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的职责没有改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解决纪委战线过长、聚焦不够的问题,全面推动各级纪委落实“三转”工作,要求纪委从不相干的工作中退出,纪委负责人不再分管除纪检监察部门以外的其他工作,而应集中精力,聚焦监督主业,承担学校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角色,回归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的职责定位。这是“三转”工作中“转职能”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强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和纪律审查的权威性。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高校纪委又陷入了狭隘、片面的认识误区,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三转”背景下纪委的工作职责应该是得到强化,并没有发生改变,更没有减少、弱化。片面地认为强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自然减轻了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只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四条的具体监督执纪职责,而忽略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部分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党内监督主要由纪委承担职责的内容。由此,学校纪委工作主动放弃了对高校权力运行的监督,不能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违纪违法的苗头问题和错误倾向,造成了“转职能”过程中的客观缺位。就聚焦监督主业而言,与开展党内监督,践行“四种形态”的机制有悖,与避免“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初衷相悖。为此,有必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高校纪委如何认真履行“三项主要任务”以及开展“五项经常性工作”作一个全面的梳理。“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就是监督执纪问责”[4]。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3.2.1 对权力行使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约谈函询、开展谈话提醒”,这些属于监督权力行使的范畴。这方面的职责表明,与过去管党治党的“宽松软”相比,纪委职责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范围更广。具体到高校而言,学校党政决策、工作部署在全校的贯彻落实、“七个关口”权力行使,都要求纪委要靠前站位,全过程、全方位、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及早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要确保权力依法行使,而不是一些高校纪委所理解的,纪委什么工作都不参加,只负责接到举报查办案件,甚至对党委安排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也置之不理。

3.2.2 加强纪律建设,开展纪律审查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执行问责职能或提出责任追究”,这些属于加强纪律建设、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5]。纪律建设、纪律审查是包括高校纪委在内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在这个问题上,高校纪委要有高度共识。也正是这里,高校纪委出现了一个普遍的认识误区,即纪委只负责抓纪律建设、开展纪律审查,把重要职责理解为全部职责或唯一职责,导致在面对其他工作时产生推诿、扯皮,纪委缺位、其他党委部门越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高校党建全局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围绕纪律建设问题,高校纪委必须有两点正确认识:其一,是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运用好“四种形态”,解决好监督执纪问责的问题;其二,纪律建设、纪律审查不是纪委工作的全部,更不是唯一。

3.2.3 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

“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十九大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任务,是高校纪委的重要工作职责。纪检监察体制创新改革以来,一些高校纪委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误读,纠结在“协助”二字上,认为纪委份内之事不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只限于“协助”党委,结果就是纪委不履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给其他党政工作部门完成,完全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造成了高校党建全局工作的被动性。正确地理解应该有两点:其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应该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重心,这是十九大党章修改纪委三项任务的出发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直面新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6]。其二,“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切实承担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的职责。“党委”是一级组织,党委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具体地落实到党委工作部门,党章明确规定了纪委协助党委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职责,因此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就必须要由纪委来组织协调、推动落实。中纪委赵乐际书记指出,“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切实担负起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3.3 高校纪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没有改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问题,是高校纪委误读最深的环节。其症结是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截然对立,没有很好地领会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和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对“主体责任”五个方面内容的概括,简单地认为“主体责任”即是党委的事,“监督责任”才是纪委的事;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正确认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统一于党委领导下的有机整体,二者不应有严格的界限划分;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协调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党委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也要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监督责任”。这种认识误区在工作上集中表现为纪委不再承担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严重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纪委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职责是严重缺位,高校其他工作部门来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则是严重的越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没有落到实处。为此,必须要就这一问题作两点强调和澄清:其一,高校党委、纪委应牢固树立依规治党的理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纪委组织协调、推动落实,这是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职责、机制没有修改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其二,高校纪委对如何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该适应党建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做出制度安排。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来说,总体上讲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决策上的建议参考,部署上的责任分解,执行上的组织协调,考核上的责任追究以及整改上的组织协调和跟踪检查落实。

澄清高校纪委认识误区,目的不是责难,而是通过正本清源,形成共识,真正落实好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能有效落实到位,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效,不断地推动高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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