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地东道主居民旅游经济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研究※
2019-02-15张颖
张 颖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3)
目前已有学者针对旅游地利益分配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少华,孙业红研究了云南元阳哈尼梯田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协调机制,认为需构建起疏解社区与政府、企业之间利益纠纷与矛盾的平台。[1]李乐京提出“通过立法,保障弱势利益主体的权益”,[2]文晓国等认为“由于当地村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主体资格受损,主人翁意识减弱,对村寨建设缺乏积极性,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参与——分享”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特色村寨建设中社区居民利益更加公平。[3]郭晴,杨秋实从法律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原住民的能力培训三个层面探讨了自然遗产保护区原住民利益。[4]黄晓杏等构建“政府——旅游企业”“旅游企业——社区”两组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生态旅游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动态演化,认为旅游企业通过分享旅游收益可以促使社区居民与其合作。[5]
上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旅游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机制进行了探讨,但是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东道主参与旅游经济的模式不同获取利益的渠道也不尽相同。如何保障东道主居民充分享受到旅游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1 东道主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主要模式
1.1 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是在以市场为基础配置旅游资源的前提下,由政府组织、发动和协调社会各主体的力量,加快旅游业增长速度的发展模式。[6]河南省栾川县的旅游发展遵循了这个规律,并探索出“栾川模式”,目前栾川模式已是政府主导旅游开发的典型案例。栾川模式就是“政府主导,景区和涉旅企业联动,免费式拉动市场,密集式营销,全部门运动式管理”的区域旅游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体现了政府发展旅游的主动性,在全域旅游发展的现实情况下,政府的牵头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地方发展旅游的积极性。发展旅游经济是落后地区扶贫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重要方式,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规划,各地政府在旅游业中体现的作用越来越大。从旅游的综合效益来看,这一模式具有更重要的政治意义,政府政绩能够明显显现。尽管旅游业的发展为地方公共事业、经济发展都带来一定的提升,但是东道主居民是否能够在其中分享到相应的利益取决于政府在利益分配机制方面的设计,如果东道主居民能够充分享受到旅游发展在居民收入、公共事业、人居环境等方面带来的改善,东道主居民将积极支持旅游发展。
1.2 社区主导型模式
在社区主导型模式中,社区居民是旅游发展的主体力量。在乡村旅游和自然遗产地旅游的开发中,这种模式比较常见。社区居民主导型模式又分为居民自主开发型模式和乡村组织型模式。居民自主开发型模式主要由东道主居民自行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农户个体经营、农户+农户合作等方式;乡村组织型模式由旅游协会或者村委会组织领导,地方居民集体参与旅游开发。
在东道主居民自发经营的发展模式中,东道主居民积极参与旅游开发,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旅游收益的直接分配。例如,在若干自然风景优美的农村,农户开展农家乐,将自家房屋改造成旅社或餐馆,客人自主选择用餐的农户。这种发展方式存在很多弊端,比如总体布局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善,还可能由于争夺利益导致东道主居民之间的竞争,使得原本淳朴的邻里关系变得紧张。
在乡村组织型旅游发展模式中,农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与经营,乡村组织或者旅游协会制定统一的接待标准,农户参与乡村组织的培训,按照标准接待游客。游客在农家的消费由乡村组织统一安排,乡村组织按照农户接待游客量分配收益。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分配公平,而且对于不参加旅游组织的农户来说,也能搭便车分享到旅游发展的成果。但是,由于乡村组织缺乏专业技能和专门人才,与专业化的旅游公司和政府主导型旅游地相比,市场竞争力不足。社区居民在乡村组织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旅游活动,社区居民是否能够得到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乡村组织和社区居民共同商讨。
1.3 开发商主导型模式
开发商主导型的旅游开发模式中企业投入资本,解决资金难题,充分发挥资本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在这种发展模式下,旅游企业已经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运作效率高,东道主居民主要通过在旅游企业就业参与旅游经济发展。提供直接的就业岗位,是开发商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为东道主居民带来的直接收益。现实情况中,由于东道主居民专业能力不足,所以在就业岗位上大多获得较低级的岗位,这些岗位在劳动报酬上相对较低。例如,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居民做讲解员、参与地方文化的展演等,以此获得经济收益。还有少数居民不在旅游企业就业,通过自主创办家庭式旅馆、餐馆等参与到旅游活动的经营中,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地方的旅游活动,使得游客能够体验地方居民的真实生活场景,同时也使得东道主居民在旅游发展中获取利益。但是,在这种模式下也会引起企业和居民之间的竞争和矛盾,企业资本雄厚、管理能力强,在旅游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在企业主导的旅游开发模式中,旅游经济利益多数由企业获取,社区居民只能获得少量收益。
2 旅游经济发展成果分享的矛盾
2.1 政府与东道主居民的利益冲突
政府在旅游开发中的作用主要是科学规划,通过政策导向引领旅游经济合理、健康发展,例如旅游开发过程中对居民补偿政策的制定、旅游市场的监管、对生态环境的监督以及旅游经济发展成果分配政策的设计等。旅游开发可以为东道主居民提供就业岗位、接触外来游客,从而促使当地经济水平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尤其是落后地区开发旅游项目、引进旅游投资是政府政绩的一种表现,因此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注重部门的政绩,而将当地居民的利益置于第二位。例如,在旅游项目开发中需要占用居民土地或住宅,由此引发拆迁、补偿等问题,如果拆迁补偿费用较低,居民未来的生活以及长期收益将受到影响,由此引起政府和居民的矛盾。
另外,东道主居民希望从经济发展成果中得到利益,相对于政府和旅游企业,东道主居民属于利益集团中的弱者,为了获取更多收益,于是出现某些行为和政府监管不一致的现象。第一,东道主居民参与到旅游经营中,很多旅游区附近居民从事住宿、餐饮、导游、特产售卖等业务,鉴于游客远道而来的思想,少数东道主居民铤而走险,制定高昂的价格,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制度不完善,很难对这些活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旅游项目的开发大多依赖于当地优美的自然资源,东道主居民为了赢取更多收益,可能要做出有损环境的行为。例如,修建不符合规则的房屋、排放污水等,这些有悖于政府环境保护的原则,从长远来看,对旅游发展有害而无利。
2.2 旅游企业与东道主居民的利益冲突
2.2.1 旅游企业管理与居民就业的矛盾
旅游企业开发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后,能够提供若干工作岗位,从而使得部分居民在家门口就业。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对学历、管理经验要求较高,大部分居民由于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而不能胜任,在企业中只能获得较基础的岗位,居民就业只能获取工资收入,与旅游企业获得的利润相比相差甚远。因此,旅游地东道主居民心目中形成旅游收益被外来商人夺走的印象,由此双方形成利益冲突。
2.2.2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旅游经营者与社区居民的矛盾表现在经营中的竞争以及资源占用的矛盾。首先,旅游企业经营具有一定的优势,相对于个体而言,企业资本雄厚、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信息来源广。旅游地东道主居民希望在旅游发展中分享收益,于是通过个体经营的方式与旅游企业开展竞争。由于个体经营力量弱小,往往企业获取大部分收益。其次,旅游企业作为外来人员在开发旅游的过程中需要占用社区居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占有资源的投入与其利润的差额使得社区居民感到不公平。旅游企业在很多风景优美且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地开发民宿产品,企业通过租房的方式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地方居民只能获取房租。笔者调查山东省部分乡村民宿,多数农家小院一年的房租只有2 000元,这与民宿每晚1 000-2 000元的价格相差甚远。还有部分古村落由于统一规划为景区,居民住所搬迁到离景区不远的地方,旅游地居民会想各种办法从中分得一杯羹。例如,在某古村落景区,有村民带游客走后门进入,门票价格60元,而通过村民从后门进入只需25元,对于居民和游客可以互利,而对于居民和旅游企业而言则产生了利益冲突。
2.3 游客与旅游地东道主的矛盾
旅游是介乎于东道主和游客之间的结构性行为,它必定包含着一种自然生态或者生产形态的改变[7],旅游经济的发展必然为旅游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游客与东道主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这种双向关系已成为人类学家研究的课题。
2.3.1 旅游地居民文化受到影响
外来游客的涌入带来新的文化,东道主居民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做了很多改变,旅游地由于开发旅游使得传统文化发生了一定变化。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例如,民族村寨内部根据游客需求做了现代化的装修;在少数民族村寨,原有不锁门的习惯,旅游开发后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于是开始锁门。
2.3.2 自然环境遭到破坏
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同时旅游开发又不可避免地对自然环境带来伤害。首先,部分游客的环境责任意识不强,为旅游地带来垃圾,影响自然风景的美观。其次,有些旅游开发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旅游收益,忽视了自然资源的保护。优美的自然资源是旅游地居民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本应是当地居民可以享受的,却被游客占用而且还可能被破坏,当地居民希望这种破坏能够得到补偿,事实上,自然资源的价值以及补偿的主体都难以确定。
2.3.3 旅游地的公共设施被占用
旅游开发影响到旅游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当地的公共设施被游客占用。在海滨旅游地,七八月份是旅游旺季,这时候海边道路交通往往比较拥挤,住宿、餐饮商店人员拥挤且价格有较大幅度提升,大批游客的涌入抢占了当地居民的公共资源,为当地居民带来生活的不便,在小长假、黄金周期间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如果游客为当地居民带来收入的增长和生活的改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社区居民为旅游发展做出的改变,相反,社区居民将会抵制旅游发展。
2.4 旅游地东道主居民之间的矛盾
旅游地东道主居民尽管在表面上看来属于同一利益群体,实际上也存在很大的竞争关系。在一些已经成熟的大型风景区,地方居民不仅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部分居民还从事导游业务,这种导游相对于旅行社的导游有很大的便利性。导游有自己的车辆,可以亲自开车带游客边游边讲解,由于掌握了当地的特色,还可以为游客推荐饮食、住宿等。如果从事此项业务的地方居民较多,就会产生竞争,所以在某些旅游地,当游客到达之后看到的第一项景观就是导游前来抢游客,甚至还有一番讨价还价的商讨。另外,在一些乡村旅游地,还存在土地占用导致的利益分配问题,目前有的地方按照土地占用面积分配,也有的地方按照家庭人口分配,分配多少也会引起旅游地居民的矛盾,使得原本淳朴、善良的村民之间有了隔阂。
3 旅游经济发展成果分享机制设计
3.1 市场机制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实现旅游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东道主居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程度取决于其参与旅游经济活动的程度,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可以提高东道主居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程度。
3.1.1 东道主居民参与旅游经营
东道主居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旅游经营活动中,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益,这是旅游经济发展成果的最直接、最明显的分配方式。东道主居民可以通过各种用工形式在旅游企业就业,例如在很多由外来企业开发和经营的乡村民宿,地方居民在民宿做服务员或厨师,可以直接向客人展示地方风貌,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另外,旅游地的东道主居民通过自主经营参与到旅游活动中,例如创办餐馆、经营民宿、出售商品、创办旅游公司等,通过个体经营获得旅游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在市场经济的配置下,东道主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的方式,从中获得的利益也基于参与形式的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3.1.2 生态补偿机制
旅游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主要解决的是旅游发展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社区发展问题,对于实现旅游发展的利益均衡具有重要意义。旅游活动的开发对地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比如游客践踏植被、产生旅游垃圾、河流污染等,游客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东道主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既可以解决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又使得东道主居民的利益得到补偿。在市场化的环境下,需要确定补偿主体、补偿客体以及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东道主居民是主要的补偿客体,可以通过门票、缴纳生态环境保护费等方式向游客、旅游企业等破坏环境者收取生态补偿金。
3.2 政府机制
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确保东道主居民分享旅游经济利益。第一,通过有利政策鼓励东道主居民参与旅游经济发展活动,保障东道主居民通过获取劳动报酬、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参与旅游经济,并获得充分的收益。第二,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应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使得东道主居民从中受益。例如,旅游活动开展所需的公共道路、铁路、城市绿化、夜晚路灯等设施的建造,都使得东道主居民享受到旅游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升。第三,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分配调节。税收政策可以调节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政府通过减税的方式支持东道主居民自主经营,东道主居民就可以在旅游经济发展中获得更高的收入。另外,政府获得的税收收入也可以用于支持地方的社会公益事业,使得东道主居民有更高的社会保障。
3.3 社会机制
在若干乡村旅游地,无论是由村民自发组织发展旅游经济还是由外来企业进入主导旅游经济,都可以采取居民入股的形式获得旅游收益。在村民自发组织的旅游地中,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和制定规则,以家庭为单位入股成立旅游公司或者旅游组织,各家庭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入股旅游组织,年末按照入股比例分配利益。在以外来企业主导的旅游地,外来企业需要占用村内的土地等资源进行经营。除了与部分居民产生的租金、劳务等报酬外,外来企业应与村民组织签订协议,外来企业每年收益的一定比例应分配给村民,无论村民是否参与旅游活动的开展,都应获得企业的利益分红,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东道主居民的利益,使得东道主居民享受到旅游经济发展的成果。
4 结语
本文对旅游地东道主居民分享旅游经济发展成果的机制进行了探索,但由于东道主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模式不同、旅游地的类型以及开发方式不同,东道主居民的利益分享机制也有所不同,这也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