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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2019-02-14曾逸飞

青年时代 2019年34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曾逸飞

摘 要: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庭审实质化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四个在法庭”,即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与我国传统审判模式相比较,庭审实质化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制度、理念造成了非常强大的冲击,也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加专业、更高标准的业务要求。研究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有利于把握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方向,尽可能的走出传统误区,改良弊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传统审判模式

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加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因此,庭审实质化这一概念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便应运而生。

庭审实质化这一概念实质是与中国传统审判模式中的“庭审虚化”现象互相对立的。造成法院“庭审虚化”的客观原因有很多,既有我国传统的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又有现阶段的行政体制因素,甚至还有法院内部业务水平等因素。例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使得法官在正式庭审前便接触到大量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直接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庭审前已经酝酿出了判决意见。正式庭审中无论相关证据、情节发生了何种变化,恐怕都很难推翻法官之前已经形成的固有印象。先阅卷定罪再開庭宣判的模式使得正式庭审沦为了一种形式。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克服“先定后审”这一弊端又确立了“复印件移送主义”,即检察院在开庭前只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移送到法院。这又使大量法官在庭审前毫无准备,庭审时不知所云,只能在庭审结束、全部卷宗移交以后坐在办公室里通过阅卷来定罪量刑,正式庭审变得更加无意义,造成“庭审虚化”。

除此之外,我国地方司法机关之间主要领导的行政级别差异、分工不同所带来的职权大小差异使得法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实践中拥有强大侦查权、逮捕权的公安、检察院一直就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法院主要的审判程序沦为了一种认定公安、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确认程序。近三十余年的刑事诉讼实践默认了刑事诉讼程序实际是“以侦查为中心”,法院的庭审程序让位于公安的侦查程序,实际造成了法院“庭审虚化”。

为解决“庭审虚化”这一困扰了中国司法实践近三十余年的难题,实现以庭审程序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坚持“四个在法庭”,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只有真正充实了庭审的内容、提高了庭审的作用,才能真正突出庭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地位,才能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才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

二、庭审实质化与传统审判模式的主要区别

(一)程序化的庭前会议成为常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庭前会议,将传统庭审模式中的回避、管辖权异议、不公开审理等程序申请提前到了庭前会议,并且与庭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衔接,可以看做是非法证据排除正式程序的预备程序。设置庭前会议的作用重大、意义深远,不仅可以提前解决庭审中的程序性问题,更能提前帮助法官进行焦点整理,让法官在庭审前对可能出现的争论焦点做到心中有数,更好的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庭前会议分摊了一部分庭审任务,让正式庭审时能够集中资源与精力来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提高庭审效率。

但是,从各地法院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部分地区的庭前会议制度走入了误区。例如,在庭前会议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提前让合议庭法官阅卷等。这实际上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后期的开庭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要坚持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性问题,做好案件的简繁分流,保证部分重点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实现庭审实质化,集中司法资源解决疑难问题,提高庭审实质化的审判效率。

(二)拒绝阅卷审案,直接审查证据

与“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审判模式相比较,“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模式势必更加注重对证据的直接审查,而非单纯的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在传统审判模式中如果出现了冤假错案,很可能是在被告人口供或者证人的书面证言方面出现了问题。因此,在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中,关键的物证应当被当庭展示;关键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一旦有争议的证据被当庭展示了,就可能经不起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露出其“伪证”的破绽,目睹了庭审全程的合议庭法官自然会谨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这种当庭出示证据的庭审模式能够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更好的还原案件事实,从而在现阶段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但是,因为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中尚无英美法系中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中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也并不彻底,这直接导致了庭审前的书面证言效力非常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被当做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一现象也间接导致了公诉机关对证人出庭的热情并不高,更何况有些“辩方证人”的出庭作证还会影响公诉人的控诉效果,对检察院自身的办案质量考核造成不利影响。这些客观原因导致了我国庭审中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关键的证据无法当庭出示,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

因此,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强化证人出庭制度,在必要时由法院出动法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要依法严厉处罚,甚至进行司法拘留。对该部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之前所做的书面证言要“从严采纳”甚至是不予采纳。只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院才能在庭审时直接有效的审查证据,庭审实质化理念才能被有效的贯彻实施下去。

(三)更加完善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在传统的庭审模式中,由于当庭出示的证据书面化与形式化的情况十分普遍,法庭调查环节和法庭辩论环节的实际作用都被大打折扣,造成了公诉人举证容易、辩护人质证困难的庭审局面,法官从庭审中实际获得的有效信息并不全面也并不准确,削弱了庭审对证据的有效审查效果。法官只能在庭审后通过仔细阅卷来定罪量刑,也间接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庭审虚化”等不良现象。

在实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后,所有关键证据都被要求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出示,这一必然要求给予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更多的当庭质证机会与更加充分的当庭质证权利。庭审过程中充分的举证与质证会使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得到更加充分的检验,最大程度的减少“伪证”的可能性。在庭审过程中加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权的保护,也有利于在反方向上提高公诉人的公诉能力与公诉水平。庭審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细节的争论越激烈,越有利于清楚地还原出案件的事实。

此外,在庭审环节还应该加强法官的当庭认证能力,鼓励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当庭做出宣判。避免庭审后的其他政治因素、舆论因素对案件审判造成的干扰,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四)对被告人权的进一步保障

庭审实质化改革不仅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次重要探索,更是在制度层面与精神层面上对人权保障理念的一次贯彻。无论多么复杂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通过程序正义的手段来实现实体正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与传统的审判模式相比,庭审实质化的理念还包含了程序公正、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在现代刑事法律中对人权积极保护的原则。这些原则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行而进一步深入人心,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人权进行进一步保障,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结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以庭审实质化这一核心要求为突破口。与传统审判模式相比较,无论是站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角度,庭审实质化的优势都非常明显。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庭前、庭后阅卷审案,正式庭审走过场”的现实弊端,其更加深远的意义是促使诉讼程序更加公开、透明,这是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效推行使当代法律人备受鼓舞,同时也对当代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我们在收获改革成果的同时,更要留意改革带给我们的思考,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误区,改良实践中出现的弊端,寻找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有效路径和方法,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打下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与方法[J].法学研究,2015(5).

[2]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5).

[3]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2).

[4]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6(5).

[5]朱玉玲.从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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