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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看当下关于“人”的几点理解

2019-02-14于帆

青年时代 2019年36期
关键词:现实的人人的本质

于帆

摘 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首次对人做出了根本性的规定,只有坚持在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去理解人,才能真正把握到人的本质,而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偏离了现实生活这一理论基点讨论人的问题,势必陷入空洞的概念之争。

关键词:人的本质;现实的人;全面自由发展;价值共赢

一、引言

“认识你自己”——相传是刻在希腊德尔菲阿波罗神庙上的哲言。从很早开始,人们对于自己的认识便高度重视。在关于人的漫长思考和认识中,哲学经历了将人与思维对立之后又统一起来的历程。近代以来,以哲学家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的论断为代表,关于人的思考逐渐变成了精神的自我演进,“人”成了哲学家们搭建的空中楼阁,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到了黑格尔那里,人更变成了人格化的逻辑,真实的“人”反而倒是淡出了哲学家们关注的视线,在哲学家们看来,那个“纯粹的人”更为根本和关键。在这种对纯粹的人的反思的过程中,哲学实现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突破,如人应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原则的确立,但是在这种思维路径的主宰下,哲学家们所关注的“人”最终还是与真实生活中的“人”渐行渐远。在关于人的本质的种种答案面前,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给出了科学的阐释,实现了关于人的理论的革命性变革。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革命导师对人的本质的关注始终未曾停歇。在批判继承前人关于人的理解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确立了唯物史观,为人的解放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在马恩看来,在此之前,“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做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正是因为有了对“人”这一基础性概念的深刻反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经历了《手稿》《提纲》的探索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旗帜鲜明的指出了与“抽象的个人”迥然相异的理解方式,他们阐明了从事实践活动“现实的个人”才是人类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时至今日,一些关于人的理解和讨论之所以陷入无意义的争辩,根源还是在于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思考路径。

二、遵从历史和现实是展开人的讨论的前提

作为人们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自诞生之初,哲学与现实之间便呈现出强烈张力状态。对于现实存在,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来说,最好的确认方式便是纯粹经验的方法,但这种确认方式同样也存在巨大的弊端,最大弊端是不能克服的个体之间的经验差异问题,即不能解决意识的公约性问题。应该说,在克服主体之间的经验差异问题上,概念、理论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物极必反,这种追求意识统一性的过程也带来了将现实世界概念化、抽象化的问题。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黑格尔及其后继者的思想体系中,观念、思想和概念成了世界的本源,精神世界衍生并决定着物质世界的进程,最终导致的结果便是将“人”概念化、逻辑化,把人的现实解放幻化成唐·吉诃德式的精神世界斗争史。尽管这种批判深刻到了振聋发聩的程度,但是直到今天,我们的周围仍然充斥着这种对“人”做概念化、抽象化理解的所谓的“洞见”。

例如,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中,罪与罚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惩戒尺度的决定性标准乃是罪念的程度,而“未成年”这一人为制作的刻度显然应当随着时代和历史的发展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但是认真观察之后不难发现,持相反意见者往往是从抽象化、概念化的人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这一真实存在的群体进行概念化的演绎,先天的赋予“未成年人”思维尚不健全、意识尚不成熟、善恶观尚未确立等一系列的免责属性,同时又将司法实践中的非正义现象做概念式的泛化处理,从而制造出“未成年人”天性纯良与“司法威权”本性向恶的空洞的概念化对立,更有甚者甚至对罪与罚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罚不是为了解决罪的问题,而是人类潜意识中报复意识的具象化。可以看出,主张这种观点的人再次走入了将人概念化的老路。“人”不是纯粹的概念或意识,因此人的一切现实的活动应当放到现实世界中去考量,在人的思维成熟期日益提前的当下,关于什么是未成年的理解应当及时做出与现实相应的调整,而对于是否意识到犯罪的问题上死守年龄刻度显然是刻舟求剑。法学家可以在理论上探讨什么是罪与恶,但是这种讨论决不能代替生活中的现实,正如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所谓的“未成年人”思维之成熟、恶性之深以及经验之丰富,一再刷新我们的传统认知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愤慨。应该说仅仅用年龄作为“未成年人”的规定尺度显然是在用意识去规定生活,而当前的现实却在呼唤我们及时摒弃陈旧的思想,将未成年人这个做了特殊限定的人还原回生活,还原为真实具体的个人,这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正解与坚持。

三、全面自由发展不能做庸俗化理解

马克思曾经以“生活”与“生存”的区别来标识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在他看来,动物与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二者没有区别,但人却是要把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对象,也就是说,人的生命应该按照“人”的尺度去进行,这是马克思对人的生存方式的理想。按照这个理想化的方式去生活,人就必然要摆脱一系列的束缚与限制。当下不少人持论认为,最大的束缚与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生存羁绊,二是所谓的集体威权。持论者认为,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搬开这两座大山。

当前的现实是,人类的生活还是维持人的生存的手段,人还要在生存的压力下進行劳动,还不能按照理想去自由活动。要破除这种人的劳动异化或者说人的物化的状态,马克思认为,如果在没有生产关系或者上层建筑阻碍的情况下,最合理的路径是作为个体的人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发展到今天,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实现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均存在一定的拓展空间,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程更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在这种情境下,对社会制度做适度调整或合理构建是可以的,但罔顾现实的空想势必难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需要摆脱生存羁绊,但这是一个建立在生产力极大发展基础上的漫长历程,一些人无视这一过程,认为应当搞所谓的西方式的全民福利,认为这才是对人的解放,才能促进当下人的全面发展。殊不知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谓解放,实则是揠苗助长,透支未来。近年来,曾被认为无限风光的全民福利开始走向破产,从根本上来说,这是违背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原理。因此,如何解除人的生存羁绊首先是个现实问题,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1]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是空洞抽象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只要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的社会状态,我们都不可能脱离现有社会的秩序和规范,提出所谓的破除集体威权无异于痴人说梦。一些持论者执拗的认为凡对绝对自由构成阻碍者,皆为反动腐朽的,应当毫不留情的进行扫除。这种关于全面自由的发展的展望,在否定社会发展进程的同时,面临的是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阻击——历史不可能开倒车。自由主义并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在这些人看来,只要实现了消除政党和国家的目标,那么就意味着天下太平。殊不知,绝对自由也可能导致不平等。我们从原始社会走来,彼时,对于强者和弱者来说,自由就是不平等的自由,就是自由的不平等。放弃责任和规范奢谈自由,那就是对他人的欺凌和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正如洛克所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存在的:一如我们所告知的那样,这种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2]

四、人与国家可以实现价值共赢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过程中,绝对不能把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更不能割裂开来。必须承认,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客观的对立统一关系,个人的无限欲望与社会的有限资源之间、个人的意志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规范之间以及个人个性的发挥与社会共性的拓展之间存在紧张的对立关系。如果只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欲望、自由和个性的苛求都是没有止境的。旧的需求被满足之后,马上就会产生新的需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速,这种需要产生的速度和频率也会相应的提升,有时还往往会超出社会的承载能力,有的还从多样性上发展出来新的要求。

受制于社会生产力的现实,我们还不能做到按需分配,在人的物质精神需求与社会供给能力存在巨大反差时,势必引起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紧张、对抗甚至对峙。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个人与社会之间也不只是存在不可调和的张力关系,个人的能力发展、价值实现和全面发展往往会和社会的整体价值的实现、社会总体的发展之间密切相关、良性互动。个人的需求实现、价值增益和发展的汇集,会促使整个社会向前发展。而实践也一再证明,社会环境的改善、政府组织的优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对于个体的自由发展和成长进步更是大有裨益。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进步与文明的社会提供的整体价值功能远远大于个人价值的集合。在社会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与充分利用的时候,更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从而带动个体实现自身价值的重大跃升。

作为一个拥有5000多年悠久传统文明的大国,不论是在传统还是现代价值取向中,都包含着强烈的对人的发展和解放问题的关注和追求。作为西方文明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寻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的过程中凝聚民心士气的强大理论武器。在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會主义改造之后,我们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主义制度,从而为实现无产阶级的自我解放提供了国家制度层面的基础。这标志着我国社会向着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迈出了脚踏实地的一大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中心任务,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在这个探索过程中,我们既有无数个体展露个人才华,贡献个体聪明才智,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伟大进程的个例,又有无数先进集体带领群众战天斗地、攻坚克难的历史功绩。这种个体与集体的良性互动,再次昭示了人与集体、与国家完全可以实现价值共赢。

五、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的解放提供强大助力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反复强调人的历史性与现实性,并揭示出人们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即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在这个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中,自然就是我们的主要改造对象。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升,人类渐渐把自己确立为自然的中心,周围的现实世界成了可以无限索取的客体对象。在这种自以为是的能力和野心的膨胀过程中,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和掠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且往往还是不可逆的。人类的无限扩张最终引发自然的报复,进而威胁到我们的长久生存,现实迫使我们人类重新反思人和自然的张力关系。

自然是人的最终归宿。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最初的同一走向对立,在这个对立的过程中,自然先是以不可征服的形象出现,它有着人类难以想象的伟力。长久以来,人类把自然当作是外在于我却又能服务于我的客体存在,这种二元对立的认识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长期紧张。但是,看似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背后隐藏的是自然和人的同一,今天的人类越发注意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在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进程中,青山绿水不但已经成了不可或缺的必选项,更成为重点选项。人们已经意识到,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的重大成果,在经历了原始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后,生态文明成了更高层次的文明形态,它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恒久也最基本的关系,在饱尝生态破坏之苦后,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更加理性和全面,这也是对马克思主张的现实的人思想的辩证回归。

自然是人存在的前提。自然是先于人的存在,认识乃是自然生物进化后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人需要与不依赖于他的对象——周围的环境和物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才能生存下去。换句话说,没有自然,人就无从产生,更谈不上什么人类社会、人类历史、人类价值和意义。因此,认识自然的根本意义在于找到为人类生命提供持续能量的场地。在人类社会经历了工业革命、科技革命之后,由于人类自身对自然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人类对自然界已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而自然反馈给我们的更是惨痛的报复。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物种灭绝、温室效应以及山体泥石流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无一不在提醒我们重新认识并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英]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M].腾维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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