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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长效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9-02-13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主持人: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从治理期逐步转向规范期,与此同时,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驱动的新兴金融业态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不断变化、创新。新的形势将给监管带来哪些挑战?您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展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涉及法律法规、监管、信息、交易主体等诸多环节。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发现创作的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分业监管体制在我国的金融综合经营环节中已经暴露出了诸多不适应性。未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处于集中暴露期,以P2P网贷平台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二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1)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缺失,专项地方性法规体系亟待健全;(2) 资金管控力度不足;(3)信息公开与披露不足;(4)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薄弱。

陈华清:重点围绕:一是新形势下监管的制度和重点要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二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全社会范围进行互联网金融投资安全教育,普及权益保护;三是严格商业银行的资金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要从资金安全保管、清算、流向、使用情况等方面全程把控这一“介质”。

刘发跃:未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应重点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中的应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时难免力不从心,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对于金融科技,可以探索采用“监管沙盒”的监管模式,具体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让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在现实环境中测试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模式或新业务流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测试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和放宽监管限制。二是加强监管协调。避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这个既包括不同区域之间监管尺度不一致形成的监管空白地带,也包括不同领域之间形成的监管空白地带。目前,各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正陆续挂牌,如何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补齐短板监管是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工作,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抓手。

潘席龙:新形势下的主要挑战包括:一是技术进步,特别是5G、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区块链的逐步推广应用,将使互联网的信息互联走向 “价值互联”,这将给整个金融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否则,将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二是机构的变化,比如大量实体网点的消亡、“恐龙”式银行主体的失势、物理网点的虚拟化等,需要相关金融机构提前布局、提前安排。三是国际化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当前经济面临的结构化转型,包括兑现WTO相关承诺全面开放我国金融市场等的影响,越来越要求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按国际规范,比如:巴塞尔协议、国际反洗钱规则等进行运作,而这方面的人才和环境,都还有待进一步的建设。四是业务形式、工作方式、治理模式的转变。大量业务将趋于自动化、智能化、客户自助化;金融工作人员也将面临“按需服务”,即在任何客户需要的时间、地点提供专业服务。上述两点,也必然要求监管或治理模式进行转变,比如:如何充分利用区块链底层技术,使金融监管全程透明化?就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主持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8》显示,互联网金融涉众性强,风险因素复杂交叉,建立监管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依然任重道远。行业各方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经济转型时期的信用风险、整治攻坚时期的合规风险、竞争加剧时期的经营风险和行业出清时期的社会风险等各类风险,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法律制度规范、监管自律机制、行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您对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有何构想和建议?

展韩:监管有利于加速市场“良币驱逐劣币”进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应有之义。推动长效监管也是当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首先要以多元化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在网联、百行征信基础上,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参照金融行业的规范标准,运用互联网思维,滚动完善互联网金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统计监测;在互联网核心系统和核心技术领域形成国内的网络闭环,防范境外风险。其次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长期规范有序发展。以分步走战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以行业自律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与此同时,引入监管科技,提高监管能力。全国工商联在关于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提案中建议,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引入监管科技手段,实现金融监管现代化,提高监管能力。引导规范金融创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化对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贯彻穿透式原则和“实质大于形式”的监管原则,由单一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陈华清: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要注重这几个重点:一是重点关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的载体等面很广,部分机构存在不披露、部分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等风险,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机构信息、运营情况等强制进行披露,规范披露相关指标。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活动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根据门槛标准依照风险、效益等指标细分准入活动的体量大小,进而可以有的放矢地对高风险高流量的活动领域进行专项监管。三是加强监管部门的合作。互联网金融需要多头监管、多维度监管和多专业领域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与相关的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合作备忘录,积极引进互联网、科技信息等专业水平高的人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潘席龙:正如前面谈到的,要建立长效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才可能做到监管自身的透明化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执行,潜在的金融风险才能及时得到披露,才可能做到“治未病”以避免大病甚至“病入膏肓”,也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系,而不只是形式上的监管体系。

此外,既然我们要建市场经济国家,要管理的是金融市场,就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经济规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要有效利用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让各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以市场的力量让各行为主体 “自律”,监管部门才可能做到“无为而为”。切忌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否则,既不会有监管效率,还会招致“怨声载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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