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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频繁落地,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2019-03-19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关键词:野蛮生长贷款监管

主持人:自2016年4月启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多项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强监管信号释放明显,互联网金融领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洗牌。这几年专项整治的成效如何?还存在哪些乱象?

展韩: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正有效搭建并运转良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双牵头”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牵头抓总,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地在中央指导下落实属地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责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各项机制总体运行良好。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水平大幅下降。从协会掌握的统计数据和监测结果能够看到,大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机构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存量机构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明显压降。

目前,主要的乱象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方面存在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就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擅自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方面的问题。

陈华清: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依然处于分业监管的模式,其中人行、银保监局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甚至公安部等机构根据其职责不同,采取各自专项监管。近期也出台了多项意见,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然而制度依然落后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态势。这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是“指数”级别更迭,而我们制度的更新是“线性”速率的更替,远远慢于前者。此外,监管体系也存在不健全,新业态金融容易钻监管交叉的空隙,造成许多地区金融乱象丛生,以高利高回报为诱饵,骗取众多受害者金钱,让无辜受害者血本无归,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刘发跃:从这一两年来行业发展情况看,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信源看到,存量机构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明显压降,大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机构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专项整治以来共有5074家从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水平大幅下降。同时也要看到,整个行业规模的压降跟经济去杠杆、金融强监管、房地产调控等外部环境有紧密联系,专项整治还需要继续努力。

近一两年来,以区块链技术为主的虚拟货币比较火热。尽管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强化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但是许多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平台仍比较活跃。由于虚拟货币有跨境、跨领域流动的特点,因此需要加强全方位的监管。

潘席龙:几年的整治,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引爆了一些雷,避免其对金融体系造成进一步的伤害。不过使用的手段主要以行政为主,缺乏对市场机制的有效利用,容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情况。可能出现前面在治,后面就又换件马褂招摇过市。当前存在的乱象形成原因复杂,如果不因势利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从“根”上解决问题,只靠行政力量压制,结果将不是“灭火”,而是在“藏火苗”。

主持人:今年6月以来,P2P爆雷潮引发网贷行业恐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之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退出态势明显。截至2018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181家。而相比之下,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则达到5245家。这反映了什么问题?您认为该如何平衡促发展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展韩: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二是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二是持续经营监管。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三是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提供,以免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陈华清:P2P类别繁杂、良莠不齐,一是部分实力不强的上市公司或非金融性上市公司盲目加入P2P可能会反被市场冲击;二是国资系的P2P存在着审批繁荣、效率低下等问题;三是重灾区则是民营方面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资本往往成为民营P2P最大爆雷点,一旦出现资金运转问题很难起死回生。在平衡促发展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方面,首先今年的经济会议主基调是较为宽松的经济形势,但不是2015年那种宽松,而是“稳稳的宽松”,这种节奏也适用于权衡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即重中之重还是先控制风险,一个风控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必将带来宽松的互联网经济环境,因此二者的关系是一种前后、轻重的关系。

刘发跃:确实,在近期金融监管趋严、网贷备案延期、股市不振以及当前整个市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大环境下,不合规、经营不善的P2P平台不断“爆雷”。

从P2P过去几年的野蛮生长看,P2P爆雷是迟早要发生的。近段时间以来逐步严密的监管将会使其合规发展、理性发展。监管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会对行业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投资者信心,促使市场回归稳定。

在目前阶段,防风险可能要放在更重要的位置。目前整个经济依然处于去杠杆、强监管的环境下,针对P2P的监管体系尚在建立和完善中,因此规范第一,发展第二。以避免出现促发展导致整改功亏一篑的局面,并且有可能形成监管套利。只有等宏观经济逐步完善、监管体系逐步健全、金融科技逐步完善后才能加大发展。

主持人:近日,网传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监管规范。与传统信贷相比,互联网贷款业务有何特点?是否适合进行属地管理?请谈谈您的观点。

展韩:与传统信贷相比,互联网贷款业务有以下特点:首先在收集信息的手段方面,和以往商业银行的贷款进行对比,互联网贷款不必对其贷款项目的扩展以及推广耗费多少精力与资金,再加上其自身网络业务所积攒下的大量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能够及时形成体系,经由对客户贷款之后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来获取客源信息是十分容易的。其次在贷款形式方面,互联网贷款借助网络科技打造了一条小额贷款流水线。申请贷款、审核资质、发放贷款等整个过程均在流水线上完成,这样不但提升了贷款的效率,也令手续变得更加简便、机会成本大量增加,相较银行来讲,尽管利息更高,但依旧得到了更多客户的认可。最后在风控管理策略方面,互联网贷款的各个方面紧密关联,采取搜集相关材料以及研究具体模型的途径,来判断企业自身偿还债务的水平、还款主动性等。以此为基础,结合贷款批放后的监督、线上商家关停制度、进一步提高客户的违约金等方式,加强对贷款风险的控制。

对于属地化限制等细节,尽量多地倾听市场和行业声音,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如果对互联网贷款模式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斩断部分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精准输血的渠道,也可能堵塞普通金融消费者回归正规金融机构的大门。应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搞 “一刀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如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继续探索。

陈华清:互联网贷款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全部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有助于加快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在金融科技时代银行业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个人认为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属地与中央相结合监管。在中央统筹网络监管核查及非现场检查,属地核实牵头具体情况,督促属地银行实时公布与合规平台合作过程中的贷款总额、贷款余额、不良率等重要信息,保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真实性、规范性。此外,整个过程还要把握好风控、催收、安全等关键节点。

刘发跃:目前一些互联网新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的常用模式是网贷平台与银行合作,银行提供大部分资金,网贷平台提供小部分资金、大数据支持和部分增信。但是利润分配并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及风险承担。由于银行的风控并不接触到实际用款人,因此难以把控实质风险,会加大银行风险敞口。

属地管理的初衷是避免互联网贷款收益本地化、风险向外扩散等。《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要“属地化”,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外省客户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从初衷上讲,属地化管理有利于避免区域性金融风险外溢,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突破了地域限制,在目前人口高流动的背景下,实施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主持人:当前,商业银行联合贷款模式在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合作放贷模式下,不少银行沦为了资金通道,与监管要求相悖。您如何看待这类现象?如何进行监管规范?

展韩:一些善意的通道是必须鼓励的,但是反对进行空转、以钱赚钱,恶意的通道必须坚决进行遏制。因此商业银行需在市场需求和经济秩序中寻找到平衡点,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秩序二者兼顾。

监管部门应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尤其是加快监管科技建设。监管科技的本质绝不是“刻舟求剑”式地管住既有机构和产品,而应该将业界同步的科技认知和手段与金融活动相呼应,形成良性互动。监管部门可以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展开合作。这种合作的模式,既可以节约成本,又有助于构建全面、统一、高效的监管科技系统。

陈华清:一方面保护好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无资质平台建立“负面档案”。此外,银行沦为资金通道也为监管提供了可利用的通道,对于联合贷款模式下对“通道”进行监管既有必要,也是一种新的探索。

刘发跃:目前联合贷款主要是互联网新型银行及部分中小型银行来做,这一类银行没有渠道和网点优势,因此联合贷款可以弯道超车,扩大信贷规模。然而,由于商业银行一直以来依靠面向b端的,以抵质押物为核心的信贷风控模式,在面向大量的c端,需要以大数据为核心的风控模式时,传统的风控难免力不从心,对实质风险难以把控。

对于大数据为风控模型的联合贷款,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监管规范:第一,以避免风险蔓延为目标,坚守合规底线;第二,技术手段上,加强科技金融手段;第三,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按照实际情况完善和执行现有制度。

潘席龙:联合贷款,只要是基于银行间、市场主体间的自愿合作,在责、权、利上有清晰界定和明确划分,就是一种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就应得到尊重和支持。我们应该相信市场主体自身的智慧,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去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微观经营。资金通道的存在,有其市场需求,但影响了金融安全,需要加以监管。不过监管的目标,是控制风险,不是直接干预机构的市场判断;是帮助市场主体的合法正常经营,是大禹疏导式治水、不是“鲧”式堵截法治水。还有个有效的做法,就是透明化:将相关通道或联合放贷情况向市场公开,将联合方式及其间的责、权、利安排向市场公开,让借款人自己选择、自己承担,可能比一刀切方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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