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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9-03-19

财政监督 2019年2期
关键词:离岛合规事项

1、《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12月18日,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国办发〔2018〕124号),执行期限为 2019年 1月 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关于收入分配、关于社会保障、关于人员安置、关于财政税收、关于法人登记、关于党的建设等九个部分共三十一条。《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包括关于财政税收、关于投资和融资、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关于工商管理等四个部分共二十条。

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令152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共7章64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推动行业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提升竞争力。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在传统信息安全监管基础上,针对信息技术治理、数据治理、业务合规提出监管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应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及首席信息官,促进信息技术与业务、风控及合规管理深度融合。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理念,督促经营机构与服务机构守住信息安全底线,回归本位,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允许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允许经营机构母子公司共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针对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监管要求。五是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自身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3、《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12月19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度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公告》明确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告》同时指出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另外,根据《公告》,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下发 《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通知》表示,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的情形包括“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等。同时,《通知》明确,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的,发现一次视同欠交一次,按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与欠交存款准备金中较重的情形进行处罚。《通知》还指出,金融机构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欠交存款准备金或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依法免于处罚。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12月20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 号),对地方债务信息公开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要求地方结合预决算公开工作,随同预算、调整预算、决算一并公开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债券发行、安排使用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二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内容。明确并细化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发行信息、存续期及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内容。其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公开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债务、债券以及项目等信息,特别是发行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披露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相关项目信息;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应当公开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付等的重大事项等。此外,还要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结果等。三是强化监督机制。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6、《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12月25日,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规范了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划转的具体项目和时间;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相应确定划转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划转项目对应的申报表单;四是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五是缴纳期限和顺延规则;六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5项非税收入的汇算清缴安排;七是划转项目的退库办理方法;八是各省税务局可根据《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161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8、《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12月26日,为更好服务企业开展境外经营,推动企业持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进行规范。《合规指引》包括总则,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合规评审与改进,合规文化建设等八部分,总共30条。《合规指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基础性。《合规指引》是为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提供的基础性指导。国际经营环境复杂多变,企业合规管理的基础和条件也不尽相同。有关方面可在《合规指引》的基础上,针对特定领域制定更具体的指引。企业可对照《合规指引》,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境外经营相关合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二是针对性。《合规指引》以企业境外经营面临的“合哪些规”“怎么合规”等实际问题为导向,相应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指引。三是系统性。《合规指引》指导企业统筹兼顾做好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9、《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度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等七类事项作出安排。其中,《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0、《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通知》。12月27日,为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政部制度下发《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通知》(财会〔2018〕38号),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第三批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指引》规定,作业预算主要适用于具有作业类型较多且作业链较长、管理层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要求较高、生产过程多样化程度较高,以及间接或辅助资源费用所占比重较大等特点的企业。同时,《指引》明确,企业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0号——预算管理》中的应用程序,实施作业预算管理。企业编制作业预算一般按照确定作业需求量、确定资源费用需求量、平衡资源费用需求量与供给量、审核最终预算等程序进行。《指引》还要求,作业预算初步编制完成后,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算评审。

11、《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度发布 《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税款征收1项,涉及税收优惠的共19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项;从证明性质看,涉及鉴定检测证明的共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共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共2项,涉及权属证明的共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共4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共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13项,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共7项。

12、《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2018年12月修订)》《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统称“业务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务规则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简称“可交换债”)多账户申购改为单账户申购,并优化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进一步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为,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实施信用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对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缩短了可转债发行结束至上市的时间间隔。

13、《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12月28日,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支持、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发布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18〕150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市场需求最为迫切的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等进行重点规定,并对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式有三类: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及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应主要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对于《办法》发布前已披露或实施回购的遗留问题,将遵循“新老划断”原则处理。

14、《关于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12月26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度发布《关于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5号),决定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并自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在现行免税购物限额内享受相关政策。

15、《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与此同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下称《指引》),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减少停牌事由;二是缩短停牌期限;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完善监管配套机制。《指引》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期限缩短至10个交易日,其他类型重组不予停牌;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的停牌期限缩短至5个交易日;破产重整原则上不停牌,确有需要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交易所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核问询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同时,《指引》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税委会公告〔2018〕11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税则》包括“使用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使用说明”主要对各种税率的适用范围、国别代码、计量单位等进行解释和说明。“进口税则”涉及8549个税目;“出口税则”涉及102个税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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