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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结构、城乡差异与居民幸福感
——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的实证检验

2019-02-13万佳乐李超伟

上海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财产性转移性幸福感

万佳乐,李超伟

(天津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

一、引言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化解社会主要矛盾,让人民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政府、社会还是个人,都在提升居民幸福感的道路上从未止步。政府为了提高国民幸福感,不断地优化公共政策以及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社会为了提升居民幸福感,不断地提高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质量;居民为了提升家庭幸福感,不断地创造财富来实现美好生活。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评价幸福时更多直白地选择了收入水平的效用最大化。Easterlin悖论的出现,否定了收入总量对幸福感的影响(Easterlin,1974),使得学者对幸福经济学产生了更为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学术界对此态度不一。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大多忽视了居民收入结构在家庭幸福感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事实。通常来讲,不同类型的收入依其独特的性质反馈着个体不同的情感层面,会为个体带来不同的感受,其幸福感的效用也会大相径庭。同时,收入结构中每种收入支出类型占比的不同也会影响到个体效用,进而影响到个体幸福感。因此,研究收入结构对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收入结构影响家庭幸福感的机制是怎样的?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其在未来可以预见的一定时期内,城镇化发展仍会是追赶与加速的过程(刘爱华和朱志胜,2017),这必将进一步带动更多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在这一过程中,城乡之间的收入结构与幸福感是否具有差异性?其背后又隐藏了怎样的现实因素?以上研究缺口将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文献综述

近20年,研究幸福感的文献著作可谓汗牛充栋。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社会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诠释。其中,不仅有对幸福感的定义和本质的研究与观察(Easterlin,2010;等),影响幸福感因素的细致分析(罗楚亮,2006;等),而且还有对幸福感的测量(Ng,1996)以及提升家庭幸福感的有效路径的探究(Kahneman & Stone,2004)。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贫富差距的持续加大以及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分析幸福感的相关方面已然更多围绕着收入方面而展开,关注收入的各类形式是怎样影响家庭幸福感,其背后的作用呈现出怎样的理论机制,包括:收入的增加可以降低家庭的流动性约束、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减少家庭的预防性储蓄(张秋惠和刘金星,2010)等。另外,从马斯洛需求理论角度分析,收入的提升会使得家庭有更多的个人与家庭追求。若按此推理,似乎收入的提升会正向影响家庭的幸福感,但是现实真的如此吗?

一方面,部分学者支持收入能够提升家庭幸福感的观点。Tella et al.,(2001)利用1975年到1992年的12个欧洲国家的微观调查数据,发现收入对幸福的作用呈递增趋势;Lelkes(2006)利用匈牙利的数据研究发现,收入能够促进幸福感的提升,其显著性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高;Sack et al.,(2013)利用盖洛普数据研究全球25个国家的幸福收入数据发现,收入的增加依然能够促进个人幸福感,同时也否定了相对收入的作用。以上支持收入与幸福感存在正相关的学者,其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局部国家的数据而得到相似的结果。然而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收入与幸福感并无显著相关性。Easterlin(1974)于收入与幸福感的研究中发现,收入与幸福感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收入的增加未必能够提升国民的幸福感,该发现被称为“Easterlin悖论”,亦称为“幸福收入悖论”。之后,该悖论存在两类跟随者,包括利用不同的数据得到同样的结果,以及对幸福收入悖论的解释。Kenny研究美国的数据,发现在一段时期,经济增长并没有伴随着幸福感的增长,反而是不变或微小的变化。鲁元平和杨灿明(2013)利用中国1990年中国部分城镇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幸福悖论现象处处存在。

解释幸福收入悖论的角度主要集中于三方面:攀比效应、习惯形成效应以及非物质因素。攀比效应实际上也包括了相对收入效应,他们认为个体的幸福感与自身收入水平呈正相关,但是却与参照群体平均收入水平呈负相关,参照群体相对越富裕,在攀比效应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导致个人的幸福感水平不变或下降。研究这些参照群体的具体指标有所不同,包括选取当下与过去的经济情况作比较和收入预期满足度(Andrews & Withey,2017)以及收入不平等(鲁元平和王韬,2011)等指标。习惯形成效应认为,个体对与以往增加幅度相同的收入不敏感,增加的收入最初能增加部分幸福感,但是边际效应呈递减趋势,因此要持续增加个体收入来维持幸福感的提高(Frey & Stutzer,2002)。同时,幸福感与消费水平有关,由于消费水平受到个人消费习惯的影响(Easterlin,2015),因而即使个人收入下降,消费水平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幸福感水平也较为稳定。非物质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黄嘉文,2013)以及腐败(陈刚和李树,2013)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收入幸福”之谜研究的加速推进,以家庭收入结构为核心的研究则显得十分滞后。但是随着国内对于幸福经济学研究热度的增加,已有部分学者对收入结构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究,虽然仅从收入结构中的某一类收入数值入手,但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具体说来:蔡锐帆等(2016)利用CHFS数据研究了财产性收入对于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发现风险性资产的增加会降低家庭的幸福感。王岩和杨沫(2015)通过转移性收入的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与幸福感的关系,研究指出社会保障强度的增加可以显著增强居民的幸福感。阳义南和章上峰(2016)研究的结论与之类似,他们利用CGSS的数据发现,社会保险可以增加家庭幸福感,即表明了转移性收入能够促进幸福感的提高。而张秋惠和刘金星(2010)则研究了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对于农户消费水平与效用水平的影响,这为我们研究收入结构对于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异质性影响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收入与幸福感之间存在复杂的影响机制,大多数学者已从收入数值水平可以增加居民幸福感这一命题逐渐转移到“收入—幸福”悖论的研究,并涌现了大量的学术作品,这为本文提供了一定的研究铺垫。遗憾的是,从目前来看,对于全局性研究收入结构对中国居民家庭幸福感影响的学术作品至今无缘得见。本文旨在弥补这一研究缺口,同时考虑城乡之间收入结构与幸福感关系的差异性,并探讨城镇化进程中,因进城务工使得农户的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和具体情况,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本文的研究结论。

与已有学术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学术贡献在于:一是研究视角新颖。弥补了目前仅从总量入手,忽视收入结构的研究缺口,收入与居民幸福感之间是否存在结构效应?与此同时分析了城镇化加快的进程下,城乡之间的收入结构与幸福感关系有何差异?并深入探讨了农户在拓展收入结构进城务工的过程中对幸福感的影响?二是本文对于收入结构的处理更为完整。已有学术文献大多研究的是数值情形下的收入结构问题,而本文从收入结构的相对角度与绝对角度分别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实现了收入结构情形下整体与结构两个层面的研究,其研究过程更加严谨;三是处理方法。一方面,我们使用边际效应分析回归结果,并通过加入收入结构的平方项来研究收入结构与幸福感之间的倒“U”型影响效应。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城乡异质性前提下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影响关系,从而使得研究结果更加饱满;四是拓展了已有研究结论。我们发现:第一,从相对收入结构角度来讲,转移性收入对居民幸福感的作用更为显著;第二,从城乡差异角度来说,农村居民则更多需要从绝对收入结构层面来提升家庭幸福感;第三,研究发现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第四,农村居民的务工收入比重与幸福感存在着正“U”型效应。这是在户籍管理制度下,进城务工人员无法获得市民化身份认同的真实体现。

三、机制分析

经典的“收入—幸福”的研究大多将收入类型之间视为无差别来研究对于居民幸福感的影响。这虽然一定程度上为研究提供了铺垫,但显然与现实不符。原因在于,不同收入类型的来源、性质、稳定性、连续性、多元化程度均存在显著差异性。与此同时,城镇化浪潮下,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更加丰富化,同时该群体与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因此,仅从总量角度上来分析居民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其研究结论也将大打折扣。那么,收入结构对于幸福感的影响具有怎样的传导机制?城乡差异背景下的收入结构又会如何影响家庭的幸福感?为此,我们将收入结构分为相对收入结构与绝对收入结构两部分,对其进行简要的机制梳理,具体如下。

(一)绝对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

人们对于幸福感的追求具有典型的欲望特征(晏小华等,2018)。即当绝对收入结构中的各成分数值不断增加时,人们对于幸福的欲望也会不断增强,倘若此时不能积极的优化收入结构,那么则可能出现收入结构中的绝对收入数量的增加,但是其居民的幸福感没有显著有效的提高。同时,不同收入成分的性质具有差异性,对于幸福感的影响自然也存在不同的影响。根据张秋惠和刘金星(2010)、韩海燕和何炼成(2010)、张邦科等(2011)学者的观点,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具有基础性与持久性的特征,是其持久性收入的重要部分,它能够为家庭带来较为稳定的收入预期,从而降低了流动性约束,使得家庭能在较为安全的经济状态下进行生产和生活,使得无形之中提升了家庭的幸福感。反之,由于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具有暂时性的特征,因此从绝对收入结构角度对于幸福感的影响可能较为微弱。转移性收入则更多地体现了抚恤、社会保障性质,转移性收入较高的家庭,其生活水平往往比较贫困,面临着生活拘谨,消费不足的窘境,该收入更多的是用来作为预防性储蓄,以应对未来随时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这无疑会降低他们的流动性约束,使得他们当下的福利水平较低,幸福感不高。

尽管财产性收入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但却更加符合Thaler(1985)所提出的“心理账户”理论。心理账户理论认为人们会依据不同的财富来源和支出目标在心中划分为不同的心理账户,这些账户单独作用,彼此不会划转资金。通过劳动辛苦赚来的财富和短期内甚至是意外获取的财富分属于不同的账户,因而其支出也有所不同,那么支出带来的效用也会有所差异。财产性收入在四种收入中的不稳定性最高,同时还兼具偶然性,容易引发个人较为随意的支出。随意的支出能够带来短暂的情绪上的满足,改变个人负面情绪和缓解压力,容易提升幸福感水平。因此更多的是短期内对幸福感产生促进作用,长期则可能呈现倒“U”型关系。

(二)相对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

从相对结构意义上来讲,人们的幸福更多的是来自收入预期的波动情况及其收入类型的占比状态。其中,占比的波动方向和幅度往往决定了收入对幸福感影响的大小。现实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具有稳定性的特征(韩海燕和何炼成,2010),其收入占比的波动较低,因而收支方面能够产生相应的稳定预期。与此同时,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与之不同。这两种收入往往处于波动状态,对下一期的收入也无法产生较为稳定的预期,因而降低了消费效用,使个人心理容易产生焦虑和不安全感。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由于不稳定性的关系,如果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在面临突如其来的收入风险时,其家庭的风险敞口较大,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旦恶化,将对个人幸福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而,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幸福感影响更多的是短暂性的,长期则可能出于先上升后回落的状态。具体情境下作用的发挥,将取决于预期波动情况和收入占比的实际情况。

(三)城乡差异背景下的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

城乡幸福感的收入结构效应的差异主要在于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少部分来源于地租等财产性收入,因此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加可以显著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优化他们的消费决策,增强消费水平,进而提升幸福感。而城市居民的主要收入既包括稳定的工资性收入,还包括了一定比例的财产性收入,后者包含房租、金融资产、住房等资产,并以金融资产为主。城乡之间的收入结构存在很大差距,由此使得各自的收入结构对双方的幸福感影响的具体方面和力度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其原因不仅在于农村生活所依存的农业收入的稀少和不稳定,而且与金融市场规模和发展的现状密切相关。相较而言,农村家庭收入不高,缺少可以用于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本金,财产性收入的占比较低。加之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农户面临严重的信贷约束,他们很难通过自有资金去参与金融市场,获得资本回报更是难于上青天,从而客观上制约了他们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主观上,由于获得财产性收入需要更高的金融知识水平,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与金融信息,参与金融市场往往成为市场中贻笑大方的韭菜。在风险厌恶心理的作用下,他们对于财产性收入并不敏感,也很难保证其长期稳定地具有财产性收入。而城市居民则不同,他们可以享受更多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具有更加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金融知识水平也相对较高,这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他们获得财产性收入或者增加财产性收入比重的可能性,其幸福感自然也得到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学者普遍认为收入与幸福之间的关系呈现曲线型(阳义南和章上峰,2016;张学志和才国伟,2011)。即当收入增大到一定水平时,收入的增加可能不会显著提升幸福感水平,甚至使得影响效应减弱和降低,由此推测到该处可能存在饱和点。借鉴这种研究思路,我们认为不论是绝对收入结构效应还是相对收入结构效应,对于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可能也存在一种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因此,研究中我们加入了绝对收入结构与相对收入结构的平方项以此检验这种饱和关系。

综上所述,不论是收入结构中的绝对收入结构,抑或相对收入结构,与幸福感之间均可能存在显著的影响关系。已有研究始终关注着收入水平对于幸福感的影响,而忽视了收入结构对于家庭幸福感的影响,这显然有失偏颇。那么,收入结构与幸福感之间是否像理论分析中预期的那样?对此,我们将在下文通过CHFS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四、实证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2013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调查分为家庭和受访者个人两部分信息,涉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与主观态度、资产与负债、保险与保障以及支出与收入四块内容,从而对本文进行收入结构与幸福研究提供了充足的信息。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处理,并最终保留了13916个数据样本。

(二)变量选取与说明

1. 收入结构

收入结构的界定。本文将收入结构划分为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四块内容,因此我们以此思路进行指标的归纳和整理。要说明的是,由于收入结构中的每一种都由不同的收入类组成,而不同的收入类所带来的幸福感也不同,但每一种在收入四大类之一中所占据的份额较小,作用效果被家庭均摊化,被融入收入四大类之一的家庭中,因而可只需考虑这四大类收入即可。

收入结构的描述。从目前的研究著作来看,对于收入结构的描述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以绝对收入结构视角的分析(张秋惠和刘金星,2010),直接使用总量数据进行收入结构的刻画。另一种是以相对收入结构视角的分析(张慧芳和朱雅玲,2017),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使用四种收入与总收入的占比进行分析。两种方式均具有各自的技术处理优势。本文在目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本文研究实际,决定同时使用两种方法对其进行分析。从而实现了总量结构差异与比值结构差异的结合,实现了整体和结构两个层面的融合,更有利于分析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结构性效应。对于上述两种描述方式对于幸福感的影响,我们将其分别称之为绝对收入结构效应、相对收入结构效应。

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收入。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收入目前没有规范的界定,我们参考黄乾和周兴(2015)的界定,将户籍为农村的劳动者在城镇工作获得的收入定义为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收入,包括货币收入,津贴、实物奖励等。鉴于务工人员的实物奖励和津贴较少,占总务工收入比值较低,因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这一指标我们使用“农村家庭成员外出获得的货币收入”作为其替代变量。相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本文使用进城务工收入占比,计算方法采用进城务工收入与家庭总收入之比,其研究主体为农村居民。

数据的处理。由于收入可能为偏态分布,所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均进行对数化处理。但是由于部分数值为0,所以若直接进行普通对数化处理会导致数据损失,因此这里采用ln(1+变量值)的形式。

2. 城乡差异

本文依据户籍来划分城镇与农村人口,原因在于:目前关于城乡人口的划分主要有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两个方法,前者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口;后者是指根据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一方面,从数据可得性上来说,CHFS问卷设计的相关内容对于常住人口统计的数据指标比较匮乏,因此无法直接使用这一指标进行城乡人口的划分。另一方面,对于城乡差异背景下居民幸福感的研究更多采用户籍身份来判定(于潇和Peter Ho,2016;陈钊等,2012;罗楚亮,2006)。基于此,本文对于城乡的人口的区分主要依据户籍身份这一特征进行表示。

3. 居民幸福感

本文的研究主体为幸福感,使用Happiness表示。同时,将数据库原本的“1=非常不幸福,2=不幸福,3=一般,4=幸福,5=非常幸福”划分为两个层次,1~3为不幸福,并以0来表示,4~5为幸福,以1来表示,幸福感由此转化为0和1的二值变量。需要说明的是,收入结构是由一个整体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组成,但是调查问卷中由户主来回答幸福感,那么家庭的收入结构和个人的幸福度的可匹配性不禁产生疑问。Kingdon 和 Knight(2005)研究证明了户主的幸福感能够反映家庭整体的幸福感,由此使得该研究得以进行。

进城务工人员的幸福感。问卷中的幸福感水平调查结果能够代表家庭整体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幸福感水平,原因主要如下:根据CHFS(2013)的数据,家庭受访者中户主占比70.13%,户主配偶占比22.31%。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往往都是家庭的户主或其配偶,因此,若是户主的幸福感能够反映家庭整体幸福感,那么作为户主的进城务工人员同样可反映家庭幸福感水平。若受访者为户主配偶,那么其配偶的幸福水平与户主也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因此,受访者们的幸福感与其农村家庭的幸福感息息相关。事实上,进城务工人员是家庭的核心成员,同时也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很多时候在农忙时节在家务农,闲暇时间外出进城务工,因此,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幸福感水平往往是其家庭幸福感水平的一个真实缩影。所以用进城务工人员的主观幸福感的测度水平来评价家庭的幸福感水平亦具有其合理性(李江一等,2015)。同时,农村居民外出进城务工的初衷也是为了提升家庭的幸福感与生活水平,甚至可以说家庭幸福是他们在外努力工作的精神动力与力量源泉。因此,利用被采访者的幸福感的水平整体上可以近似代表进城务工农民自身的幸福感,也能代表整个农村家庭的幸福感水平。

4. 控制变量

本文参考之前有关研究幸福感的文献,并结合所要研究的命题,从其中选取了一些重要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该控制变量分为两组,一组主要是体现个人特征的变量,包括性别(0=男,1=女)、年龄、年龄平方、学历(0=没上过学,6=小学,9=初中,12=高中、中专和职高,15=大专,16=本科,19=硕士研究生,22=博士研究生)、政治面貌(0=非党员,1=党员)、户籍(0=农业,1=非农业)以及工作年数;另一组主要是反映了该家庭的相关变量,其包括房屋产权(0=没有,1=有)、有无自有车(0=没有,1=有)以及户主的婚姻状况(0=未婚,1=已婚)。

为了降低由于多重共线性对模型导致的偏误,我们对指标进行相关性系数检验。结果发现系数的绝对值最大仅为0.33,远小于0.6临界值,说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从而降低了模型偏误。

(三)模型设定

目前研究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文献中,对于收入这个变量的设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大部分学者是直接进行全样本下的回归分析,然后加入收入平方项,来探讨中国家庭是否真的存在Easterlin悖论,借此验证是否存在倒U型关系。本文对于收入结构与幸福感之间的影响关系同样采用该方法。

鉴于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幸福感,其数值为0和1二值变量,1代表具有良好的幸福感。因此,我们采用probit模型,并假设实证模型为: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Happinessj表示第j个受访者的主观幸福感(即第j个样本家庭的主观幸福感)。Incomeij为核心解释变量,分别代表第j个家庭的收入结构中四种收入

中的第i种。Xi为影响居民幸福感的控制变量,表示第j个家庭的相关微观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年龄平方、学历、政治面貌、户籍、工作年数、婚姻状况、房屋产权以及家庭有无自有车。εj为模型的随机扰动项,βij以及γ为向量系数。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家庭幸福感的均值为0.649,整体看来家庭幸福感较高。从收入结构上来看,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的比例分别是36.5%、27.9%、26.2%、9.4%,均值分别为9708.641元、7430.776元、6966.795元、2492.67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水平较高,在国民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而财产性收入占比还不到10%,其均值水平很低,方差较大,说明其波动幅度较大,大部分的家庭对于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能力较为薄弱。另外,鉴于进城务工收入作为农村收入重要的一部分,其数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对该收入及其占比进行讨论描述。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收入均值为4383.756元,占农户总收入的比例为16.6%,水平并不高,因此进城务工收入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务工收入的增加对于提升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表1 描述性统计分析

年龄 49.017 13.804 16 99学历 15.222 6.449 0 22政治面貌 0.131 0.338 0 1婚姻状况 0.921 0.269 0 1工作年数 3.346 7.473 0 55房屋产权 0.924 0.264 0 1有无自有车 0.144 0.351 0 1是否农村 0.448 0.497 0 1

五、实证讨论

(一)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

表2中(1)为绝对收入结构情形下的回归结果,(2)至(6)为使用收入占比得到的相对收入结构下的估计结果,其中(6)为进城务工收入对农村家庭幸福感影响的关系。绝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只有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具有显著性,且关于幸福感的边际效应发挥的重要性上依次递减。财产性收入对幸福感呈现出1%显著性水平的影响,其平均边际效应为0.0063,表明了平均而言,财产性收入平均每增加1单位,居民幸福感的概率提升0.63%,说明财产性收入增加对幸福感具有促进作用。其原因可能在于,财产性收入具有满足即时需求的功效,获取的财产性收入更容易通过消费的方式在心理账户的作用下直接提升消费者的效用,从而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个人物质方面的需求,进而提升个人幸福感。

经营性收入对幸福感的平均边际效应为0.0062,且在5%水平上具有正向显著性。这意味着,家庭经营性收入平均每增加1单位,其获得幸福感的概率将提升0.62%。原因在于,对于那些经营性收入较高的家庭,收入整体稳定性较强,会更多提高家庭的发展型消费与享受型消费(张慧芳和朱雅玲,2017)。同时,经营性收入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额外劳动报酬。因此,经营性收入高的家庭既能够享受一定的收入稳定性,同时还能获取额外劳动报酬,稳定和激励机制使得整个家庭更容易获得较高的幸福感,因而表现出正向显著性。转移性收入具有5%的显著性且显著为正,其平均边际效应为0.0040,说明平均而言,每增加转移性收入1单位,其获得幸福感的概率将提升0.4%,说明家庭幸福感能够随着转移性收入的增加而能得到提升。其原因是,转移性收入具有保障的作用,其数值越大,越能够保证家庭在突发事件的冲击下抵消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对家庭生活的损害,所以转移性收入的增加,能够为家庭带来更好的保障和安全感,从而提升家庭成员的幸福感。

相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与幸福感都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都呈现出倒“U”型关系。工资性收入的10%显著性和倒“U”型状态,说明工资性收入的过度增加反而会负向作用于幸福感。其原因可能在于,工资性收入与闲暇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收入的增加尽管能够通过提高消费水平来提升幸福感,但会引起闲暇时间的减少。在工资性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时,由于边际报酬递减的作用,使得对工资性收入的需求有所减少,而对闲暇需求有所增加,进而又会降低幸福感水平,从而表现出倒“U”型的关系。转移性收入的5%显著性以及倒“U”型情况,说明转移性收入对幸福感具有一定的提升作用,但是过度增加不利于幸福感水平的提升。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可能归结于转移性收入与本身的保障功能,其包含了退休金、养老保险等具有减轻不确定性作用的收入类账户,能够为个人提升生活上的安全感,保障生活的稳定性。然而保障类收入的过多增加意味着风险厌恶的过度反应,即在未来的好与坏情况的可能性选择中,过多的倾向于坏的一方,而使得当下流动性约束增加,从而不利于当下幸福感水平提升。财产性收入的10%显著性和倒“U”型,表明了财产性收入的过度增加会对幸福感造成反向作用,过多的风险性资产的投资会使得家庭抗风险能力有所削弱。财产性收入属于暂时性收入,在心理账户的作用下,获得财产性收入可以提高家庭的效用水平(周建等,2013),在短期内显著的提升家庭的幸福感,长期则可能有所回落呈现倒“U”型关系。

(二)城乡差异与居民幸福感

收入结构对幸福感的影响情况,因城乡而可能存在差异性。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有着循规蹈矩、追求稳定、安贫乐道,群体意识浓厚的特点(张琳,2012),而城市居民则更加追求独立与自我实现,这使得城乡居民之间存在着先天性追求的不同,幸福感水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与此同时,生存环境和资源上的差异,使得他们赖以维系的收入类型也具有很大的不同。农民以农活为主,而城市就业机会的广泛,令城市的收入类型多种多样。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开始进城务工,其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进一步优化了收入结构。那么城乡之间的收入结构与幸福感的关系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在这一趋势下,农民进城务工收入的显著增加,是否为家庭带来更高水平的幸福感,以促使城乡之间不仅在收入差距上有所缓解,同时也减小其在生活感受上的体验差距,从而实现城乡二元体系的同步发展?

表2中我们利用交叉项来检验收入结构对于城乡幸福感的差异性。从绝对收入结构来讲,只有经营性收入具有显著性,且为1%显著性水平和倒“U”型的形状。该实证结果可以理解,农民的农业类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且大部分农民群体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务农收入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维系生活的务农收入的增加,能够显著降低流动性约束,使农村家庭的预防储蓄性动机降低,扩大了农村消费水平,增加农户的效用水平,提升农民家庭的幸福感。从相对收入结构来讲,仅仅转移性收入具有显著性,其一次项为负,二次项为正,呈现出正“U”型关系,在10%水平上显著影响家庭幸福感。该部分的正“U”型与一般情况下的转移性收入的倒“U”型并不冲突。由于转移性收入既包括了贫困家庭的抚恤性质的低保,同时也包括了较高收入家庭的保险性收入,而保险性收入的数额远高于抚恤类收入,因此转移性收入在一般情况下更容易体现出保险类收入的特性。农村范围内的转移性收入主要体现着抚恤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并处于较低水平,此时的低基数情况下的收入增长主要面对的是生存状态较差的群体,该群体收入的增加意味着外界对其生存保障支持的增加,更体现其面临着生活拘谨和消费不足的窘境,因此,幸福感会随转移性收入的增加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只有当农村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本质改变,转移性收入处于较高基数状态时,包含这部分收入的群体更需要保险收入或退休金来抵抗生活中的暂时性风险冲击,以保证较高的生活质量,因而这部分农村家庭会在该收入的增加情况下而逐步提升幸福感水平。

从控制变量上看,不论是绝对收入结构视角,还是相对收入结构视角,其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大体保持稳定,因此这里可以进行简要概括分析。不同性别对幸福感的影响有所不同,系数为正且显著性为1%表明了女性的幸福感显著高于男性的幸福感;年龄与幸福感之间呈现出正“U”型的关系,即随着年龄的增加,幸福感水平先递减后上升,说明了中年人的幸福感相对较低,这可能与中年人生活上的压力有一定的关系,面临着老幼带来的生存压力而降低个人幸福感水平;学历越高其幸福感越强,大概是学历高的个体更容易发挥其人力资本效应,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无疑会显著提升其幸福感;政治面貌是居民政治身份的体现,相对于那些普通群众,党员家庭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精神满足,有利于增加其精神获得感,从而显著提升了幸福程度;婚姻状况的正向显著性体现出一定的婚姻本身能够提升幸福感。与未婚相比,已婚更能让人感受到归宿和安全感;房屋产权以及自有车的拥有均在1%显著水平上正向促进家庭幸福感。这个不难理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拥有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子已经成为居民生活必要的一部分,它是人们对物质追求的集中体现,显然拥有房产和自有汽车能够显著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表2 收入结构与居民幸福感

注:回归时,绝对收入结构效应使用的是四种收入对数化后处理的数值结果,相对收入结构效应是使用各类收入与总收入占比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1)为绝对收入结构情形下的回归结果,(2)至(6)为使用收入占比得到的相对收入结构下的估计结果。其中,(6)为进城务工收入占比与幸福感的回归结果。***、**、*分别为1%、5%以及10%的显著性,表格内数字分别表示平均边际效应与z值。下同。

表2的(6)是考虑了进城务工收入占比后与农村家庭幸福感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中一次项为负,二次项为正,且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呈现其正“U”型,这一回归结果让我们惊讶,这说明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最初并没有显著增加家庭的幸福感,反而降低了。一种可能性的解释是:农村居民通过务工的方式获得收入来补贴农村家庭的生活开支,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家庭生活现状。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论是在情感还是在职业选择,抑或社会制度方面均遭遇很多现实的挑战。他们背井离乡,远离亲人,情感孤寂。在城市中从事以劳力为核心的低端工作,遭遇着就业歧视、被迫从事劳累和危险的工作的职业歧视、无法实现同工同酬以及拖欠工资的工资歧视、无法享受和当地居民一样的失业和生病伤残的社会保障歧视等(刘翠霄,2005)。不仅如此,户籍身份和制度约束使得他们被当地人排斥和歧视,无法享受到平等的生活待遇、公共服务,也很难跨越制度的鸿沟,以此实现与当地居民一样的待遇和尊重,亦没有获得市民化身份的认同。然而,低微的收入和不公的境地在短期来看很难被解决,使进城务工人员陷入提高收入的强烈意愿与城市排斥困局和陷阱中,其家庭的幸福感自然在无形中被严重削弱,难以实现本质提升。

进一步通过回归系数计算其“U”型底部的门槛值为31.45%1。这意味着,大致应该在目前的进城务工收入比16.6%的基础上增加1倍左右,才能发挥进城务工收入对于农村居民幸福感的促进作用,进而让进城务工人员逃离幸福感的“U”型底部。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城务工收入都很难真正意义上发挥促进家庭幸福的作用,更多的是提升家庭的收入水平,而非幸福感。由此看来,逃离“U”型曲线的底洞,大幅度增加务工收入水平,实现收入与幸福感的良性动态增长,户籍制度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措施的增加可能至关重要,单纯较小比例地提高进城务工收入的比重无法真正意义上提升农村家庭的幸福感。这一实证结果也间接表明,在城市化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身份的进程,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该群体融入城市环境,大幅度提升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收入水平,由此打破“U”型底洞。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模型的稳健性,我们使用去中心化的方法进行检验。首先对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去中心化处理,通过这种方式的处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模型的估计误差;其次,改变模型的设定形式使用logit模型再次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使用二值变量的回归结果中,只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对收入结构效应显著性有所上升,同时财产性收入的作用有所降低,其余核心变量没有出现实质的转变,原文核心的研究结论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总的来说,本文的核心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3 稳健性检验

转移性收入平方-0.2260**(-2.5733)财产性收入平方0.0238(0.1445)进城务工收入平方0.0004**(2.4586)农村户籍:Rural(1=是,0=否)0.0095(1.0115)Rural×工资性收入0.0118(0.4994)0.0088(0.8437)-0.0114(-1.0019)0.0006(0.0433)-0.0822(-0.6248)Rural×经营性收入-0.0256(-1.6116)-0.2244(-1.0669)Rural×转移性收入0.0052***(7.7796)-0.0058(-1.0290)0.0238(0.1445)Rural×工资性收入平方-0.2136*(-1.9170)Rural×财产性收入0.0034(0.3568)0.0608(0.4359)Rural×经营性收入平方0.0024(1.5201)0.2306(1.0227)Rural×转移性收入平方-0.0488***(-6.9583)0.2121*(1.9368)Rural×财产性收入平方0.0007(1.1404)-0.1015(-0.5463)性别 0.0233***(2.8061)-0.0003(-0.2356)0.0216***(2.5940)0.0230***(2.7844)0.0248***(2.9989)0.0222***(2.6946)0.0255**(2.2335)年龄 -0.0232***(-11.0615)-0.0241***(-11.6197)-0.0249***(-11.8740)-0.0244***(-11.7156)-0.0239***(-11.5365)-0.0182***(-6.3990)年龄的平方 0.0003***(12.5784)0.0003***(13.0534)0.0003***(13.2944)0.0003***(13.2575)0.0003***(12.9804)0.0002***(7.5249)学历 0.0008(1.1796)0.0013**(1.9794)0.0014**(2.1711)0.0014**(2.1579)0.0012*(1.8701)0.0018**(2.1715)政治面貌 0.0852***(6.3134)0.1440***(4.9074)婚姻状况 0.1216***(8.0013)0.0930***(6.8834)0.0931***(6.8962)0.0938***(6.9398)0.0935***(6.9241)0.1236***(5.3900)工作年数 0.0017**(2.2830)0.1288***(8.5068)0.1280***(8.4308)0.1285***(8.4782)0.1288***(8.5241)0.0018**(2.4151)0.0021***(3.3607)0.0009(1.3944)0.0018***(2.9531)0.0319(1.2173)家里有无自有车 0.0943***(7.5132)0.0023*(1.6762)房屋产权 0.0751***(5.0177)0.0843***(5.6272)0.0822***(5.4774)0.0830***(5.5468)0.0826***(5.5052)0.1052***(5.3818)地区效应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Pseudo R2 0.0391 0.0320 0.0323 0.0327 0.0324 0.0229 Observations 13,860 13,860 13,860 13,860 13,860 7,630 0.1102***(8.9179)0.1143***(9.2637)0.1123***(9.0862)0.1051***(8.4213)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CHFS数据,对收入与居民幸福感的结构效应进行了研究,弥补了目前只关注收入水平效应而忽视收入结构效应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拓展和丰富了研究结论。通过机制分析与实证检验,我们发现:中国居民的幸福感不仅存在着显著的相对收入效应与绝对收入结构效应,而且具有显著的城乡异质性,两种效应存在着显著不同。从绝对收入结构效应来讲,起关键作用的是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种收入的增加,可以显著提升居民家庭的幸福感。其次,从相对收入角度来说,起着关键作用的主要是转移性收入。从城乡差异视角来看,绝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经营性收入对农民的幸福感促进作用更明显,相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转移性收入对农民的幸福感具有更为明显的影响,且鉴于经营性收入占比较高,因此农民应更注重从绝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来提升家庭幸福感。在处理方式上,一方面,我们通过使用边际效应的方式,并加入对数化的平方项以及比值后的二次项后发现存在着倒“U”型结构效应,另一方面,通过设置交叉项来检验城乡的收入结构对幸福感影响的差异性。最后,我们考虑了城市化对于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实证发现,进城务工收入与幸福感存在着正“U”型效应。以上主要研究结论在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因而研究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二)政策建议

总的来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缓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必须重视收入与家庭幸福感之间的结构效应。应该从总量和结构两个层面提升中国居民家庭的幸福感,化解收入结构不合理性对于幸福感的不利影响。通过全文的研究,有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从居民家庭角度来说,首先,应增加收入来源类型,优化收入结构,以防止单一收入类型所带来的较弱的抗风险能力,减小流动性约束,可以使家庭的消费决策更加优化,从而提高了家庭的消费效用,提高家庭的幸福感。其次,从绝对收入结构来说:应该提升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的水平,既可以提升家庭收入的持久性(周建等,2013),又可保障家庭的稳定性,增加即时性需求的满足。再者,从相对收入角度来说,增加转移性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并适度提高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既有利于增加收入水平的稳定性,增加家庭风险抵抗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财产性收入在家庭幸福感中的乘数效应。

从政府角度来说,一方面,以城乡收入结构影响幸福感差异性为出发点,拓宽和增加农村家庭的工作岗位,积极探索人力资本有限数量的扩大化,通过增加单个家庭的收入来源类型,缓解家庭单一性收入来源的困境,既优化了收入结构,又缩小了收入差距。政府的这一战略实施更需努力向农村中的弱势家庭和穷人方面倾斜,以减小“马太效应”。而城镇居民由于具有更高的金融素养,具有更好的金融可得性,因此可以合理的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资产配置的方式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增值,从而进一步提升其家庭的幸福感。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趋势逐步扩张,农村的进城务工规模不断增大,政府在这个大趋势中应多关注这一群体的生存现状,保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城市生活条件,努力完善该群体的医疗保障、伤残保障以及养老金等,形成城乡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该群体享受同工同酬,劳有所依,劳有所养,以及劳有所得。同时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身份的认可与尊重,让他们生活的更有底气,更有尊严,从而进一步提升家庭的幸福水平,打破幸福感的“U”型底洞。

总而言之,收入结构对于家庭幸福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启示我们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提高幸福感和思考幸福经济学的深刻含义时,政府、社会和个人不能仅从收入水平角度来提升家庭幸福感,还要从居民的收入结构入手,不仅有利于改善当前收入结构方面的群体差距对其幸福感造成一定的差距,同时有利于改善收入整体的不平等对国民幸福感造成的长期结构性扭曲,增强了家庭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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