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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塞尔的“充实”概念

2019-02-12李朝东

关键词:质料意指胡塞尔

李朝东,王 珅

(西北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充实”(Erfüllung)概念:一方面被区分为双重含义,即狭义上的“充实”与广义上的“充实”。其中,狭义上的“充实”与“失实”(Enttaeus-chung)相对;广义上的“充实”与“意向”相对立。另一方面广义上的“充实”过程(也即含义意向的过程)又是狭义上的认识过程。且在这一过程中又可区分出含义意向与直观之间静态的和动态的两个方面的相合(或一致性)。在静态的相合中,含义意向(或曰意指)与直观的相合行为,表现为认识过程中的充盈(Fülle)与质料(Materie)的相符合,或者说“被给予者”与“被意指者”的相符合。在此过程中,没有纯粹的新认识形成,也即没有新的对象被认识到。但在动态相合中,认识的原生动力真正被激活,因为在这一意向分析中“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是一种“动态”的相合关系。正是由于“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的动态相合,才使得人类认识对象世界得以可能。同时因为每一个“空乏意向”又都是在直观中得到意向充实的,而空乏意向能够被充实性证实(Bestätigung)是因为“直观化”,所以“直观化”(Veranschaulichung)与“充实”在意向分析中也是一对无法绕开的相互交织的范畴。

一 狭义上的充实与失实

在意向分析中,胡塞尔对狭义上的“充实”概念的分析是与其含义上的对立面“失实”的分析在相互比较中展开的。其中,“充实”与“失实”都是相对于意向分析而言的,所以这个意义上的“充实”就指在某一意向活动中的含义意向在充实的过程中与直观“相一致”或“相合”(Deckung),也就是在直观过程中被展示的行为(质料)与作为(充盈)的展示性的内容“相合”。对此,胡塞尔说最完满的充实应该是这样的,即“不仅所有被展示的东西都已被意指(这是一个分析命题),而且所有被意指的东西都得到了展示。”[1]957就是说当所有被展示的(质料)与所有作为(充盈)的展示性的内容完全相合时,充实便达到极致实现完满。

“失实”则是指在直观过程中被展示的行为(质料)与作为(充盈)的展示性内容“不相合”的情况。在此意向分析中“失实”是以“争执”(或曰反驳)的方式表现出来,但这里的“争执”并不是“充实”的缺失,而是一种新的“充实”与之前的“充实”的争执,这一新的“充实”就代表了“一个新的描述性事实”。“争执”在此表现为,直观与含义意向的“争执”,且在这一表现过程中“争执在进行‘分离’,但争执的体验却在联系与统一之中进行设定,这是一个综合的形式。”[1]919即“争执”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分离出了“质料”与“充盈”的不相合,但同时又表现为一种新的意识行为中的存在设定,体现为一种新的综合形式——充实,由此在失实行为中的对象显现就与意向活动中的对象“不是同一个”,而是“另一个”。这便是从“充实”到“失实”的特殊过渡体验,这种体验本身就是相应的充实行为与失实行为。而且这里的行为体验本身在相对于“充实”而言的意指行为中行使了“充实”该意向的功能,同时又以综合的方式行使了该功能。所以“充实行为”就是一种在充实活动意义上的充实综合行为。与此对应,这里的“失实”也是一种综合行为,且是一种新的充实综合行为。因为,符号意向和直观意向都是以认同的方式得以充实,也都是以争执的方式而得以失实。然而,这两种综合行为又不能视为同类综合(或者是同一层级上的综合),因为每一个争执都预设了由对争执行为之对象的指向所给予意向一般的东西,并且这个指向又只能通过充实综合来提供给意向。也就是说,每一个争执都事先预设了一个与争执行为相关的意向对象,而对这个意向对象的意向只能由充实综合来提供(或满足)。如我此时口渴,于是我便预设(或者想象)桌子上有一个“酥梨”可以帮我解渴,但直观后实际上桌子上有一个“苹果”,那么在这个直观意向中,“酥梨”的意向便与直观到的“苹果”发生“争执”。显然,这种争执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直观行为对这里的“酥梨”进行认同的基础上才成为可能。也只有在这样的认同基础上,才能促使意向向直观的达及,即意向所意愿的一个“酥梨”,而与直观相合的是一个“苹果”。在这一过程中,对争执行为之“酥梨”的指向,是基于对“酥梨”的含义意向与直观相合,于是当被意指的“酥梨”与被直观到的“苹果”同时显现于我时,含义意向与直观两个行为发生争执,这时前者与后者无论是在含义意向上还是与直观都不相合,但与前者“酥梨”完全不相合的“苹果”,却在“苹果”的含义意向与直观(含义充实)上相合。在此意义上,胡塞尔指出:“争执在进行‘分离’,但争执的体验却在联系上与统一之中进行设定,这是一种综合的形式。”[1]919于是对“酥梨”的意向就被指派归属于直观对象“苹果”上,但在这一争执过程中“酥梨”显然被“苹果”所拒斥。同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认为:“在行为的种类之中包含着‘同一个’和‘另一个’”[1]920失实同时也意味着一个新的充实,因为作为更宽泛的意向的一个部分,它便可以得到新的充实。

至此,为了更加明晰“充实”与“失实”,还必须对引起这一争执行为中的“充盈”概念进行澄清。

在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充盈”是一个与意向本质的两个重要构成部分“质性”和“质料”同等重要的概念。对此概念的分析,胡塞尔指出:“在‘充盈’的标题下,它确实为意指行为带来了某些新的东西,因此我们注意到在行为的现象学内容中的一个迄今为止尚未被强调的、对认识来说基本性的方面:‘充盈’表明自己是一个直观行为所具有的相对于质性和质料而言新的、以补充的方式特别从属于质料的因素。”[1]945由此可知,充盈它就是相关于直观行为的感性材料(Hyle)。由于直观行为可进一步分为感知(Wahrnehmuug)和想象(Phantasie)两种行为,所以“充盈”所具有的质料,也可分为感觉材料和想象材料,前者是感知性体现内容,后者是想象性体现内容,二者共同构成直观行为(或都以直观的内涵为基础)。又由于一个意识行为要么是客体化行为,要么是非客体化行为。其中,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因为客体化的行为是第一性的行为,非客体化的行为是第二性的行为;第二性行为必须借助第一性行为与它交织为一个统一的客体化行为,从而获得自己的质料,而每一个质料又都是客体化的质料。所以,胡塞尔说:“每一个具体完整的客体化行为都具有三个组元:质性、质料和代现性内容。”[1]967而代现(Repräsentation)作为除行为质性以外的全部内涵,就规定这里的“代现性内容”就是“一个新的、以补充的方式特别从属于质料的因素”的“充盈”。于是,客体化行为便可看作是由质性、质料和充盈三部分构成。同时,充盈作为“代现性内容”在客体化行为中是与作为“被代现的内容”(repraesentierter Inhalt)的“质料”相对立的。而这里的“被代现的内容”又是通过意向活动、通过代现而被赋予意义、得到统摄,从而一个意识对象便被构造起来。因为“将代现标示为立义形式。由于质料可以说是给明了意义,代现性的内容便根据此意义而被立义;如果我们想坚持对旧术语的回忆,并且同时暗示那个与形式的对立,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立义质料’。”[1]968这就如同我们直观一张“桌子”,直观中被给予之物如桌子显现于我们的“颜色”“长、高、宽”以及质地“硬”“冰凉”等感觉材料就是“代现性的内容”;而“桌子”则是被意指之物,即“被代现的内容”的“质料”。于是当充盈(如对桌子的感觉材料)被赋予质料(被给予)一个意义,且把它们统摄为一个意识对象,那么作为意识对象的“桌子”才能在意识中被构造起来。所以,“意识的最基本意向结构就在于:将某物立义为某物(Auffassen von etwas als etwas)。”[2]183在这里前一个某物(etwas)就代指尚未被赋义的感觉材料如桌子显现于我们的“颜色”“长、高、宽”以及质地“硬”“冰凉”等;后一个某物就代指被赋义(或立义)后的对象,如这张桌子。

综上所述,“充盈”的程度越高(或在直观中的不断增多),它就与被赋予它的“质料”相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 广义上的充实行为和认同行为

关于广义上的充实概念,胡塞尔说:“在对充实意识之特征的进一步描述方面需要指明,这里所涉及的是一个在我们心灵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的体验特征。只需要回忆一下愿望意向和愿望充实、意愿意向和意愿充实,或者回忆一下希望和担忧的充实、怀疑的消散、猜测的证实,以及如此等等,我们马上就可以明白,在不同的意向体验种类之内本质地包含着与我们在这里所遇到的那个特殊的对立完全相同的对立,即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之间的对立。”[1]916-917由此可知,广义上的充实是与意向相对立的。关于这里的“意向”胡塞尔指出:“必须区分关于‘意向’的一个较为狭窄的和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与瞄向的活动形象相符的是作为相关物的射中(Erzielen)的活动(发射与击中)。以此完全相同,与某些作为‘意向’的行为(例如判断意向、欲求意向)相符合的是另一些作为‘射中’或‘充实’的行为。……但充实也是行为,即也是‘意向’,尽管它们(至少一般说来)不再是哪个较为狭窄的、指明一个相应充实的意义上的意向。”[3]725-726可见,“意向”也可被区分为狭义和广义双重含义。其中,狭义上的“意向”仅与“瞄向”相关,指意向行为的意义指向一个或多个对象;广义上的意向不仅包括“瞄向”,也包括“射中”(或切中),这个意义上的“意向”意味着整个行为自身。且狭义上的“意向”又对应着狭义上的“充实”,而“充实”的对立面是“失实”,这又表现为“现象学上特殊的方式:在一个含义整体中矛盾地联结在一起的含义如何在直观澄清和明晰化的过程中把握到它的明见的‘不相容性’,而被意指的统一则在直观的不统一性中达到‘失实’。”[3]649所以,与充实相对的“意向”便是在直观中实现对“意向”相合性的证实。于是,广义上的“充实”与证实相关,与充实相关的意向则要么被证实,要么被证伪即失实。至此,就可以得知广义上的“充实”不仅与“意向”相对,而且包括了狭义上的“充实”和“失实”。

综上可知,广义上的意向充实过程就等同于狭义上的认识,而且胡塞尔还从这个向度将“充实”区分为“静态充实”和“动态充实”,但是“静态充实”与“动态充实”并不是“充实”或“认识”过程中两个相互分离开的相继的独立的过程,而是一个相互交叉、相互证实的过程。

这种狭义上的认识发生过程,需从“意指行为与直观行为之间的静态关系”谈起,因为“纯粹意指的行为以一种瞄向(abzielend)意向的方式在直观化的行为中得到充实。”[1]910即认识行为的发生是与充实行为的发生同步的。在这一认识过程中,名称与名称所意指的对象在直观过程中的显现的意义联系得以建立,但是在这一认识过程中意指行为本身并不能成为认识,因为“在对单纯象征性语词的理解中,一个意指得到进行(这个语词意指某物),但这里并没有什么东西被认识。”[1]911如我们在对“苹果”这个名称进行理解的过程中,这个名称它意指“苹果”这个对象,也就是说在这静态的充实或认识过程中,“苹果”这个名称没有被赋予更多的含义,由此静态层级上的理解仅是对名称本身的理解,实际对“苹果”这个对象我们并没有真正“认识”它。在现象学的认识中,只有“苹果”这个名称所意指的对象或其含义意向,在附加了相应的直观行为后,才算认识行为的真正发生。而这里的对象含义意向附加相应的直观刚好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充实意识发生过程。对此,胡塞尔说:“对象的认识和含义意向的充实,这两种说法所表达的是同一个事态,区别仅仅在于立足点的不同而已。前者的立足点在于被意指的对象,而后者则只是要把握两方面行为的关系点。”[1]911也就是说,人们认识“苹果”这个对象与“苹果是甜味的、椭圆形的”这一判断是同一个“事态”(sachverhalt)。也即对“苹果”的意指,只有通过直观使其含义意向得到充实时,人们才有可能认识“苹果”。其实,胡塞尔对对象的认识与意向的含义充实行为的论述是与其关于“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的论述相类似的。我们人类认识对象的智性行为首先就是一种客体化行为,我们认识一个对象就是在意识中构造出这个对象。而客体化行为恰恰在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被区分为“表象”和“判断”两种行为,前者称为“称谓行为”与名称或称呼相关,是以实事(sache)为客体的行为;后者被称为“论题行为”,它与表述或陈述相关,是以事态为客体的行为;且任一个论题行为都可以转化为称谓行为,同时不改变它是质性,如“天是蓝色的”这个论题行为可以转化为“蓝天”这个称谓。在此,前者即“称谓行为”或“苹果”这个名称的立足点是被意指的对象“苹果”这个实事,而后者“论题行为”或“苹果是甜味的、圆形的”恰恰表征的是对“苹果”的含义意向与对“苹果”的直观两种行为的关系。由此,随着对“苹果”的充盈在直观中的不断增多,一个对“苹果”的意向便在充实的过程中与直观逐渐达到一致,“苹果”得以被认识。所以在含义意向与直观行为的统一形式中,狭义上的认识行为得以产生。

关于“充实行为”与“认同行为”的讨论,也得从探究静态的和动态的充实或认识过程谈起。在动态的充实行为中,行为的综合构成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把名称(或符号)的含义意向当作“单纯思维”或“单纯概念”,但此时该行为尚未得到充实;而在第二步中,含义意向与被意指之物在直观中得到充实。在静态的充实行为中,含义意向的充实是一个静止的被充实状态,并没有表现为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或表现为一个相合的意识活动。如我看到“苹果”这个名称或“苹果”的符号,我立即把它充实为在现实中那个“酸甜可口的水果”。但无论是动态的充实,还是静态的充实,都涉及对象的“同一统一性”。在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被描述为充实的东西,从两方面的客体,即被直观到的客体这一方面和被意指的客体那一方面来看则可以被表达为同一性体验、同一性意识、认同行为;或多或少完善的同一性是与充实行为相符合并在它之中‘显现出来’的客体之物。”[1]912即对象的同一性是对象在被直观而充实的行为过程中得到体现的,于是在这一过程中对象作为同一个对象不仅被思考,还被直观。对象的同一性不是经过思想中介的反思行为把握到的。于是当“含义意向以充实的方式与直观达成一致”时,在直观中的被给予之物便获得了被认识之物的特征,对这个被认识之物的确切标示就与对含义意向之含义本身的朝向是同一的,由此对对象“作为何物”的认识就与对对象的直观即含义意向的同一认识是统一的过程。所以,人们便在一个狭窄的区域内讨论认为:“思想‘领悟了’实事,它是实事的‘概念’。不言而喻,人们根据这个讨论也可以将认识像充实一样——只是另一个语词而已——标示为一个认同的行为。”[1]913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同一统一或认识统一的理解基础上,一个充实行为就意味着或标示为一个认同行为。

以上分析得知,相对于任何一个通过直观行为而完成的对一个含义意向的充实,都具有认同综合的特征。但是,在每一个认同综合中并非蕴含着一个含义意向的充实,因为这个认同综合通过一个直观的充实行为便可成立。于是,在认同统一的行为中,无论是较狭窄意义还是最狭窄意义上的所有认识统一,它们都是起源于客体化行为的领域之中。也正因为在客体化行为的领域中,充实综合具有认同的特征,所以它们的失实综合才具有了区分的特征,即每一个意指行为在意向活动中或被“证实”或被“证伪”。

由此广义上的充实等同于认同(Identifizierung)的说法仅限于狭义上的认识行为,对此胡塞尔作了这样的澄清,即“在一个充实中都进行着一个或多个完善的直观化。”[1]942也就在充实综合中伴随的每一个为意向提供其“充盈”的行为,都使意指对象逐步地显现在人们面前,从而使被意指对象“如其所是”地接近人们,并伴随着充盈程度的不断加深,充实关系自身的不断上升,直至被充实对象被带到“实事本身”这个不可逾越的理想界限为止,才能实现绝对认识和认识客体的相即自身展示两个双重目标。由此,在较宽泛意义上的认同类型,充实的特征便可得到体现。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并不是在每一个认同中都发生着这样一种向认识目标的逼近,因此很有可能存在着无目标地向着无限迈进的认同。”[1]943如对于无限多个运算结果皆为“2”的算术运算,其认同结果所对应的运算形式也有无限多个,那么这样的认同也有无限多个。同时这也意味着,对同一个实事对象也有无限多个可能的认同,与此对应,对同一实事对象的感知途径或感知方式也有无限多个。

三 充实与直观化

“直观化”(Veranschaulichung)是讨论“充实”行为无法回避的概念,因此在讨论“充实与直观化”这对范畴之前,有必要先对现象学的重要概念“直观”做一简要分析。

“直观”(Anseauung)是现象学研究中的一个“三星级”(也即最高级别)的概念,这个概念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因为从现象学的研究方法角度来看,它是现象学研究所要依据的最终基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它作为意识行为本身也是意识现象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且“直观”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还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感性直观(或曰个体直观),它只能提供个别实在的东西,即通过感性直观人们只能获取个别的东西,如颜色深浅不一的“红纸”,它们都是个别的东西。二是本质直观(或曰观念直观),通过它人们便能把握到观念之物或一般之物,如:从一张张“红纸”中,直观到观念对象“红”;但是观念对象“红”的发现,也是从“红纸”等类似个别物中发现的,即以对个别对象“红纸”的直观为出发点,进一步转变目光朝向观念对象“红”。所以“直观把握个别的、特殊的被给予性现象,即通过直观个别现象被给予我们并呈现于意识中。但直观无法提供给我们所需要的普遍有效的本质确定性,现象学不能停留在直观个别特殊性现象的把握上,必须从个别进展到一般。本质直观是对现象中的本质或本质现象的把握,通过本质直观使我们获得了一般观念的、类概念的‘本质’”[4]127-128。

何谓“直观化”呢?在意识现象学中,“‘直观化’意味着一个使对象被直观的过程,也就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充实’”[5]484。

由此胡塞尔在对“充实”概念的考察上,就体现了著名的现象学口号“面向实事本身”(Zur sache selbst!)所应遵循的“一切原则之原则”,即直观的原则。而且“每一个原初给予的直观都是一个合法的认识源泉”[6]32所以单纯从认识的维度来谈直观与充实相对于一个合法认识而言是同一的。也因此在谈到“充实”与“直观化”时,胡塞尔在“认识阶段的现象学”的开篇中就讲到:“在每一个充实中都进行着一个或多或少完善的直观化。”[1]942可见“充实”与“直观化”在一个合法认识中是一对相互交织的范畴。

这对范畴的第一个交织之处是:“直观化”意味着一个空乏的意向含义在直观中得到意向充实。人们对超越物的感知不是一次性的全方位的感知,也做不到让感知物全方位地整体给予,如对一张桌子的感知,每次看到桌子的始终是某一个面,而其他的面是看不到的,但它又以“映射”(Abschattung)的方式被给予人们。也就是说,人们对桌子的感知就是关于“桌子”的意识,且在人们感知之前,桌子作为意向客体已经作为背景正待被感知到,因此体验即是被意识到。可为什么人们在只看到桌子的某一个侧面时,就可以确信自己看到的是一张桌子而非凳子呢?因为“桌子”作为意向对象在感知体验中是以连续知觉复合体的形式不断得以延续的,且始终是以一致性的方式即这张桌子的统一体给予我们。尽管作为意识的实项内容所看到的或想象到的这张桌子,在全部意识过程中是变动不居的,但“桌子”在意识流的变动不居中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同一性”,即始终以“桌子”的统一体形式给予我们。由此,被感知到的“桌子”在意识流中作为“同一之物是一个持久不变的X,是一个现实地显现的桌子一瞬间的持久不变的基底(Substrat),但也是指明(Hinweisen)尚未显现的桌子一瞬间的固定的基底。”[8]17就是说这里的指明也是触发未被给予的显现的关键趋向,但指明不是单一的,而是作为一个指明系统指向相应的待显现系统,也就触发着尚未被显现的系统。由此胡塞尔说:“所有真正的显现者只有以此方式才是物的显现者:一个意向的(intentional)空乏视域(Leerhorizont)编绕和混杂着它,它被显现上空乏的晕(Hof)所包围。存在一种空乏,这种空乏不是无,而是一种可被充实的空乏,它是一种可确定的不确定性。——因为意向的视域(Horizont)不是随意可充实的;它是一种意识视域(Bewuβtseinshorizont),这种意识视域本身具有作为关于某物的意识的意识的基本特征。”[7]18由此可知所有真正物的显现都是处于一个空乏的意向视域之中,但这种空乏并非真正的“无”,而是一种“作为某物的意识”可被充实的空乏。

那空乏的意向如何被充实呢?由于意识都是一个体验流,所以感知也是一条时间性的体验流,即在连续的感知系统中人们也具有“前摄”(Protention),且“前摄”在以“原印象”(Urimpression)的“现在”(Jetzt)形式出现的新显现者中又不断地被充实。也就是说,在连续的感知序列中,显现的关联结构是由前摄在不断被充实的形式中构成的。由此显现才能在体验流中实现与“意义统一性”相应的相合统一性中一一贯之地相互过渡。且“感知的每一个相位本身都是由部分充实的意向和部分空乏的意向组成。因为,在每一相位(Phase)上,我们都拥有真正的显现,这是充实的意向,但只是渐次充实的意向,因为这里还有不充实(Unerfülltheit)和一个仍可确定的不确定性的内视域。此外,每一个相位都包含一个完全空乏的外视域,它趋向与充实,并且是在向一个确定的进展方向的过渡中以空乏的前期待方式去获得充实。”[7]20胡塞尔在此借用了一个物理学术语“相位”(Phase)形象地表明了,在连续的感知序列中,每一组充实意向和空乏意向构成一个感知相位,也即构成这些连续感知序列中的相继地感知,且每个相位也是由相对于将来之物的预感而言的“可确定的不确定性的内视域”及“一个完全空乏的外视域”两个视域构成,并且这个外视域是在不确定的方向上以空乏前期待的方式趋向充实并获得充实。所以人们对真正的显现物的感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获知(Kenntnisnahme)的过程,而且这个获知过程是一个“特殊化”(Besonderung)的不确定性向“一般性”(Allgemeinheit)的原形式(不确定性)的过渡过程。这是因为,一般性的本质它只有通过“特殊化”才能在意义相合中得到充实。当然,胡塞尔对此还强调说:“这种充实——这是特殊化的充实——的过程也是一种进一步获知的过程,而且它不只是一种转瞬即逝的获知,而同时是一种永久的、习性化的获知过程。”[7]21可知,在意向的空乏视域中,空乏的意向可以借助于特殊化的充实向“作为某物的意识”的意识视域转移,且这个转移是伴随着一个不断的意义填充过程,即空乏意识(Leerbewuβtsein)在经过一个特殊性的意义填充段后,在进一步的经验(Erfahrung)中获得丰富、确定的知识内涵,从而使感知实现在“所以这些我都已经知道”的意识中进行,这个过程在现象学中就被称作是一种单纯的直观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称“直观化”意味着一个空乏意向在直观中被充实。

“充实”与“直观化”的第二个交织之处是:“直观化”在每一个间接意向的充实中所起的本质性作用。对这里的“间接意向的充实”(或者间接表象)的论述,胡塞尔充分发挥了他作为数学家的优势,即通过一个简单的列举“幂的乘方”如(53)4来形象地展现了间接表象,胡塞尔说:“我们通过向定义表象的回溯来澄清(53)4这个概念:‘一个当53·53·53·53的积被得出时便会形成的数’。如果我们再想澄清后一个表象,那么我们就必须回溯到53的意义上,亦即回溯到5·5·5上。要想再进一步回溯,我们便必须通过定义链5=4+1,4=3+1,3=2+1,2=1+1来澄清5。”[1]946如此向后一个表象的回溯,便构成了一个可能的充实链,充实链上的每一个充实行为不仅保持与最终结果相符合,如53=5·5·5,5=4+1,4=3+1,3=2+1,2=1+1等,后一表达都是对前一表达的进一步澄明,且从内容上丰富着(bereichern)前一个表达。但,充实链上的所有间接进行的充实不能同时进行,因为在每一类符号意向中都续接地包含着一个确定的充实组,且在这个充实中重又续接地包含着一个确定的充实。由此,相对于如此这样一个间接的意向或充实(或曰间接的表象)而言,胡塞尔总结了一个有效的定理,即:“每一个间接的意向都要求有一个间接的充实,不言而喻,这个充实会在完成了一组有限数量的步骤之后结束于一个直接的直观之中。”[1]947-948这个有效定理就阐明了直观化在间接意向的每一个及每一步充实中所起的本质性作用。

与此同时,胡塞尔还将“直观化”区分为“本真的直观化”(或曰本真的充实)与“非本真的直观化”(或曰非本真的充实)两个方面,这一区分还需从间接表象与表象的表象的区别分析开来,对此胡塞尔说:“每一个间接的表象都包含着表象之表象,因为间接表象将它的对象意指为某些在它之中被表象的表象之对象。”[1]949如将125表象为53,即将它表象为一个数,而这个数53(作为间接表象)便会在乘方运算中被描述为表象的对象125(或曰被表象的表象之对象)。正是在此意义上,真正的直观化在间接意向的每一个充实及其充实的每一步上都具有本质性的作用。由此,将53描述为被表象的表象之对象“125”,它(53)在充实中其实也预设了对表象之表象“125”的充实,且这些被织入的直观充实也赋予了整个认同以一种充实的特征。换句话说,就是认同作为整体具有充实的特征,其“充盈”的逐步增多主要是由于对各个被表象的表象之现实化“构造”以及对这些现实化之表象的直观的逐渐充实。胡塞尔正是把这个意义上的充实称之为“非本真的直观化”(或曰非本真的充实)。与之相对的便是“本真的直观化”,对“本真的直观化”的理解胡塞尔说:“它并不是以随意的方式弄来充盈,而是仅仅以这样一种方式,即:它为那个被总体表象所表象的对象提供充盈的增长,即是说,将这一对象以更多的充盈表象出来。”[1]950由此可知,类似于“125”这样的符号意向自身就缺乏任何充盈,它只有通过直观表象才能将其带向充盈,且以认同的方式被带入充盈;所以符号意向仅意指对象。相反直观意向,则能在确切的意义上将对象表象出来,因为直观能带来对象之充盈方面所需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本真的直观化”而言,直观能在真实的意义上被标示为充实的直观,即使直观的本己质料“活动起来”,胡塞尔因此说:“只有这时,思想才以感知的方式被实现,以想象的方式被阐释。”[1]951相对于“非本真的直观化”而言,“充实的直观使一个具有间接被代现者特征的对象得以显现”,如指称水果名“苹果”时,出现对“苹果”的想象表象,且想象与“苹果”的含义意向是融为一体的;或者是指称水果名“苹果”时,通过贴在墙壁上的一张印有“苹果”的画而得到证实,如此等等凡是借助于间接的被代现者特征的使对象得以显现的便是“非本真的直观化”,亦即非本真的充实。

四 结语

从胡塞尔现象学的向度看去,人类认识的全部奥秘都潜藏在“纯粹意识”中。因此,认识对象的可能性也必须从“意向活动”中分析开来,即如果在某一直观过程中“被给予者”与“被意指者”相合(Deckung),那么一个“含义意向”就得以“充实”,也即意味着一个“意向对象”在意识中被构造起来;反之,则是含义意向“失实”的过程。于是,人类认识的可能性就在这意向活动中的“充实”与“失实”间书写着,而认识被“证实”或“证伪”的方法依据就是“明证的直观”(亦或“直观的明证”)。所以,意识之中才是认识的黑暗所在。然而,真理必然是人类认识能力所能及的,但它也必然是隐藏在深奥且黑暗的地方——“纯粹意识”中,胡塞尔现象学是关于“纯粹意识”的“本质学说”,深入学习和研究这门学说,必将能为人类叩开真理之门提供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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