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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2019-02-11赖勇龙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变迁

摘 要:近年来,缓刑的适用比例有所提高,社区矫正更多地引入到对罪犯的改造中,体现了刑罚执行社会化的趋势,这个趋势是群众的呼声,时代的需要,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刑事政策的变化体现的是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刑罚执行社会化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思想的体现,反映了改造罪犯更多的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的思想。

关键词:社会治理思想;变迁;刑罚执行社会化

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缓刑的适用比率有所提高,更多的罪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改造,这个趋势反映了司法文明化的进程,是公权力向社会的一种权力让渡,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

一、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是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的现实依据。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但行业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建设领域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等。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都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共建,即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思路,扩大公共服务市场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激励补偿机制等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保以及社会服务等相关领域,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创造更多机会,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活力。

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社会治理的责任制。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共享,即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治理成果。这就要求创新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利益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构建实现共享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监管制度等,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社会主义本质及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在新时代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展开。它意味着由过去偏重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更加重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参与主体从政府主导转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的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治理方式从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转向政府和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等等。这一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强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重视全民积极参与、共同建设和共同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体现在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刑事司法领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倡导群众路线,呼唤群众的参与,对公权力与社会力量的权力分配了做了调整,直接影响了司法裁判中缓刑的适用,推动了社区矫正对监狱行刑的替代,促进了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二、刑罚执行社会化与社会治理思想变迁的关系

国际上,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是基本趋势。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减少监禁,尽可能适用监禁刑替代措施。世界各国在保留适用监禁刑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在许多国家,基于“监禁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的理念,只把最严重的罪犯送入监狱,把大多数罪犯都放在社区进行矫正,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占全部罪犯人数的5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达到80%。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在册总人数为70多万,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就说明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他的改造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社会上、社区里进行的,反映了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文明的进步。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直至在全国全面推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2012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执行。 2019年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称,社区矫正法等多部法律已列入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并要求“加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和接受,越来越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社区矫正得到认可和接受的原因在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犯罪现象本身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产物,犯罪现象的预防更多的要靠社会发展和完善。正如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所阐述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总有一定数量的犯罪,不是这个人犯罪就是那个人犯罪,因此,犯罪分子本身是社会不足的牺牲品,犯罪分子本身也是受害者。基于这点认识,社会对犯罪本子的宽恕度和包容度在提升。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犯罪并不是专属于某个人或某类人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罪犯,都有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罪犯的待遇越来越关注,因为,善待罪犯,就是善待自己。社会越来越注意罪犯的人权保障建设,监禁刑对罪犯及其家庭所带来的痛苦越来越被排斥,而相对宽缓平和的刑罚执行社会化也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加,社会的抗犯罪能力也在提升。正如人身体越强壮,对病毒和细菌的免疫能力也越强。盗窃一万块,在十年前觉得很大,在十年后觉得不大,人们的感知阀值提高,对同样的犯罪所带来的损失,现在修复的时间也比以前要短很多,社会的自我修复能力提升。对犯罪的报应的要求在降低,而报应正是重刑主义的理论根基和情绪基础,报应的色彩弱了,社会就不会再强调面向过去的重刑,而强调面向未来的预防犯罪,强调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而监禁刑将罪犯与社会隔离,除了给罪犯及其家庭带来痛苦之外,还严重影响了罪犯的社会化,削弱了罪犯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影响了罪犯出狱后回归社会,导致更多的罪犯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并且罪行一次比一次重,关押非但不能预防犯罪,反而滋生了更多更严重的犯罪,这个弊端被人们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因此,将越来越多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改造,保留罪犯的學历能力和工作能力,使罪犯能走向新生,同时也避免罪犯家庭陷入困境,成为社会的理性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的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理论支撑。良法,即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的法律法规;善治,即优良的治理,体现的是治理能力的最佳状态。对于刑罚执行社会化而言,从社会治理思想变迁的宏观角度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推广刑罚执行社会化,使罪犯的改造符合时代的要求,回应人民的关切,使刑罚执行社会化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地发挥良法的作用,达到善治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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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赖勇龙(1976- ),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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