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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主体性问题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9-02-11杨振坤

时代农机 2019年9期
关键词:人文机器人人类

杨振坤

(江西艺术职业学院信息中心,江西 南昌330044)

2017 年,AlphaGo 横扫人类围棋高手,将人类对智能机器人的好奇与担心推向了高潮。随着机器人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其技能不断完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各国开始思考智能机器人的主体性变化。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已成为人类进步的必然趋势,随着机器人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其主体性又将发生什么变化?这些问题都是智能机器人技术应用创新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智能机器人主体性问题的影响

1.1 正面影响

智能机器人不仅是作为替代人类劳动的机器,更已成为促进人类反思自我、促进人类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相关领域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其一,智能机器人促进人类深化自我认知。智能机器人的运动系统、语言系统都是仿造人的生物技能创造的,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创新需要人类深入了解自身的思想、语言、行为,并从人类自身的生理机能中找到智能机器人技术创新的突破口。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创新也会进一步促进人类反思我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思考人类的主体性和发展性。

其二,智能机器人有助于提升人的治理与生理能力。智能机器人的诞生极大提升了人类体力劳动效率,同时,智能机器人借助计算机的数据统计、分析技术,为人类社会活动中的决策制定、生产实践等提供了重要支持。例如:现代智能机器人可以帮助残疾人扫地、开关门等等,智能机器人的辅助帮助残疾人更好的独立生活、探索世界。

其三,智能机器人技术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一方面,智能机器人的诞生释放了部分人类社会劳动力,使更多人力能参与现代生产技术创新,例如:快递行业使用智能机器人进行快件分拣,极大提升了物流运输与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也已广泛深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与制造业生产、餐饮与旅游服务等等行业,各类型产业正向智能化生产转型。

2.2 负面影响

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进步带来了巨大影响,但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激烈的社会讨论。

其一,智能机器人加剧了世界末日论带来的社会恐慌。一方面,随着智能机器人应用的不断推广,社会生产效率极大提升,人类劳动力也得以解放,但机器人的高效率生产也是人类担心人力终将被智能机器人淘汰;另一方面,随着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机器人开始更像人,但其机械性能、创新创造效率等开始赶超人类,尤其是当AlphaGo三次战胜人类围棋高手的时候,人类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恐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其二,智能机器人引发了人类对人与世间万物的认知困惑。智能机器人不仅具备机器的属性,也具备了部分人的属性。但智能机器人并不是真实的人,它们在为人类社会提供帮助的时候,也寄托了人类情感。智能机器人所具备的人与物的双重属性打破了人类对单一的人和物的固有认知模式,并由此引发了人类对人与世间万物的认知困惑。

2 智能机器人主体性问题的应对策略

2.1 加强人文教育力度

人是智能机器人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受益者,人的发展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方向,智能机器人的使用和技术创新还需加强人文教育力度。

其一,横向加强人文教育。横向指通过协调各学科、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使科技与人文内涵在智能机器人的应用中融合发展,让使用智能机器人的人成为全面、协调发展的人。一方面,提高智能机器人设计者的人文素养。设计者的人文素养会影响产品的功能与技术创新方向,并直接影响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从文学、哲学、科学、艺术等方面,综合提高智能机器人设计者的人文素养,也有助于设计者拓展设计思路,使人与科技、文化,协同发展,让科学技术更具人文魅力另一方面,提高智能机器人使用者的人文素养。智能机器人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在合理途径能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但若用在不合理途径,则可能对人类带来难以预料的伤害,智能机器人使用者的人文素养直接影响其对人类的作用。其二,纵向强化人文教育。纵向指从文化层面,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传统文化中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理念与情怀,是现代文明与技术创新的源泉;而现代人工智能技术也为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了技术与平台支持。

2.2 健全社会道德体系

随着导航机器人、扫地机器人、服务员机器人、军事机器人的诞生,各类型机器人的分工逐渐细化、人工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机器人并不是人,并不具备完全独立的主体性,因此,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和创新必须契合人类社会发展需求,不可过度开发、随意使用。为了保障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和使用,还需健全相应的社会道德体系约束。

伦理道德诞生于人类社会生活与经济结构,智能机器人的使用也需社会道德体系的约束,例如:航拍机器人用于合法拍摄时道德允许的积极功能;但若航拍机器人拍摄的照片侵犯了个体或国家利益,则属于消极功能。智能化机器人的研发和使用,应符合社会伦理,体现其积极功能。因此智能机器人使用中的社会道德伦理应体现以下原则:

其一,利他原则。智能机器人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对人类的积极作用,并促进人类体现其个人最大价值。机器人设计应以完成人类设定任务为首要目的,且不能产生机器人维护自身的现象。机器人在完成任务遇到困难时,也应由人类对其进行调整,若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能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主动排除不利因素,找到最佳解决办法,那么有一天,人类终将逝去对智能机器人的控制。其二,谦逊原则。机器人的价值体现应以尊重、保护人类的利益和价值为前提,机器人的价值体现不能凌驾于人类之上,机器人的使用和发展必须有人来掌握。做到以上原则本质上还是需要人类自身在研发和使用智能机器人的时候,守住道德与人伦底线。

2.3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道德约束力来自于人的内心,其并不具备强制效力。规范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一,从智能机器人设计、使用、发展层面来说:机器人设计、生产、检修等都必须符合社会生产需求,不得存在潜在危害人类社会安全的可能。我们应尽快完善智能机器人研发、使用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参与只能机器人工作的人,从源头实现智能机器人的规范使用。一方面,智能机器人设计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与社会使用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不得私自在机器人内部设置危害人类社会安全、侵犯用户隐私的应用程序。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也应按照设计使用,不得将智能机器人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途径。违反者将受到相关法律严惩。

其二,从智能机器人本身层面来看:人类应保持对智能机器人的控制权。由于智能机器人不具备独立主体性,当智能机器人出现不可控预警时,及时对其实施“恢复出厂设计”的处理,从技术层面,控制智能机器人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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