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
2019-02-11王云飞
王云飞
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简单地说即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社会转型是新的时代的特点,转型使得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之中。转型带来了社会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全方位的变革。一方面物质技术方面的变化发生在前,社会快速向前发展;另一方面非物质层面的文化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变化在其之后,如文化、制度和价值观念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由此形成“文化堕距”。“堕距”的存在会引起社会的失范。社会失范所出现的乱象使得人们对传统习俗、现代规则、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等都采取漠视的态度,这些消极态度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快速的变化引起原有的规则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而使得人们无所适从。有的则是因为在社会的急剧变化时,出现了新情况,面对新情况无章可循。要么不作为,对身边事采取消极态度;要么乱作为,在某种程度上引起混乱。所有这些状况都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的大学正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急剧发展起来的。有数据显示:1949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共有205所,在校生约11.6万人。到1978年,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到598所,在校生数约85.6万人。2018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2663所(含独立学院265所)。另有研究生培养单位815个。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总规模3833万人。应该注意到,高等学校深深地嵌入在转型的中国社会之中,“堕距”现象在大学同样存在,也同样影响到大学的良性运行。大学既是培养社会精英的场所,也是产生各种高尖端人才的地方,大学对于国家和民族来说承担更为重要的使命。所以说,在转型中的大学的规范尤其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的长足发展给社会各个领域都提供了大量的人才,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极其重要的贡献。但是,大学内部由于“堕距”的存在,法治建设滞后的地方总会出现诸如以权谋私、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这些现象使得大学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失范现象。大学治理的立法便走到了立法者的视野当中。
从目前高等教育的立法情况看,原有的法律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落实,造成了大学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层面都出现许多乱象。这些乱象影响了大学很好地履行其职能。这种局面,对大学的管理部门来说,既造成了困扰,也导致乱作为和不作为。而对于大学教师来说,因为在诸如职称评定、教授委员会治校等政策实施方面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由此既影响了大学的发展,也影响到大学内部的和谐。从在校大学生方面看,很多规定与其说是为了进行更好的管理,不如说是一些乱局产生的缘由。从服务社会的层面看,虽说大学作出一些内部规定,但与其说解决问题,不如说问题更加突出。大学及大学教师办公司、兼职、有偿服务等都影响到了大学的声誉。为了降低这些问题对大学的负面影响,法律必须要起到积极的规范和整合作用。
从高等教育的立法方面看,自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到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年间高等教育的形势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赋予了其新的任务和新的理念,大学的发展必须适应新形势,为了保证在时代转换过程中不至于出现失范现象,或者最大程度降低“堕距”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要在立法上制定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法律,并在执法上做到有法必依,这样高等教育才能在稳定中,顺利地度过社会转型所形成的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让高校更好地为我国新时代的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