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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段概念的再思考

2019-02-10周新叶

北方音乐 2019年23期
关键词:乐段形式

周新叶

【摘要】“乐段”在曲式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本应对其内涵严格界定,然学界对此的认识却是模糊不清的,主要原因在对美学原理的陌生,造成对形式与内容的理解的混乱,此问题成为学术推进的一个绊脚石。本文从美学的视角这一关键入手,以逻辑分析和推理为武器手段,重新审视辨析与合理界定乐段之确切涵义,或可使此难题迎刃而解,为学术的推进扫清障碍。

【关键词】乐段;乐部;形式

【中图分类号】J61                               【文献标识码】A

音乐包含形式与内容两方面,乐段属于形式范畴,它是曲式学的基本概念,也是最重要的概念,学界对乐段的认识与界定不够清晰合理与严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杨儒怀先生曾就在《乐段的概念及其结构原则的体现》一文中谈道:“在音乐技术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到乐段原始概念之中的许多多余的或不属于它的东西,掩盖了它的本质,使它承担了许多不应该由它承担的‘任务,以至最后可能导致它本身存在的否定或变成难以捉摸的代名词。”谷成志及茅原先生也在各自的相关文章中提到过“乐段”的内涵膨胀问题。

音乐是审美活动或现象,是形式与内容两者的合二而一,乐段属于音乐的形式,乐思属于音乐的内容,彼此密切关联,但它们又是各自独立的概念,有明确的界域,并非彼此不可分割浑然一体的。乐段概念必须基于美学原理的基础上加以分析也才可能说得清楚明白。现象学原理告诉我们世界是由主体与对象两方面组成,音乐也是主客统一的事物与现象,音乐按照主客的质的不同分为形式与内容两大部分,乐段属于形式,是客观物质性的。进一步讲乐段是音乐形式的构成元素,音乐的形式则是指结构形式,由包括旋律、拍子、速度、调性、和声、音色与曲式等在内的诸多元素有序排列组合成的有机整体。而音乐内容即意识内容,是客体的主体化活动或现象,是指审美主体对音乐形式的主观意识反映,包括感知、想象、理解判断和情感等。音乐中乐思、主题与题材等皆属于内容范畴。

乐段定义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

第一,乐段与乐思的概念相互纠缠,如曲式学书籍多这样描述:“乐段是表现完整或相对完整乐思的最小独立曲式单位”,其对乐思概念亦不加解释(因为对美学原理陌生),使阅读学习者茫然,这造成了形式与内容的界限不清。乐段与乐思虽密切相关,但它们分属形式与内容两个范畴,彼此具有质的不同,都各自具有独立性和各自确定的内涵,两者是载体与承载物的关系,应该且必须在逻辑上分别加以清晰界定。乐段的定义本不可将属于内容范畴的乐思这个概念介入,否则必然会造成形式与内容的纠缠混乱,使与之相关话题的讨论丧失实际意义。

斯波索宾认为:“以开始时的调性的完全终止或是另一个调性的完全终止来结束的比较完整的乐思,称为乐段。”“在乐思的完整性方面来说,这个定义与主题的定义是相同的,这两个定义之所以能够相同,是因为主题经常以乐段的形式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界线是一致的。”①他基本就是将乐段等同于主题,这是将形式与内容二者相混同的典型例子。

第二,是乐段和段落之间没有明确界限,似乎彼此是一回事,常混用。按照既往曲式学对乐段的定义来看,似乎只有呈示性乐段可称之为乐段,其余一概不叫乐段。这就带来了问题,如展开性的最小独立段落算不算乐段?钱仁康先生的曲式学教材里就明确提出展开型乐段的说法,茅原先生亦认同展开型乐段的说法。有意思的是学界对展开型乐段这个概念是有不同意见的,虽不见明确反对者,但也并没得到一致认同。再从逻辑上讲,既然有呈示性乐段那就一定有非呈示性乐段,否则呈示性乐段的概念也就不能成立。如此看来,与呈示性乐段相对应的展开型乐段的存在便是理所当然。除此而外,当然还有相应的其它乐段,如散句式乐段,指乐曲的开头或中间引入短小的核心,并运用旋律发展的手法如各种变奏、反复分裂、承递、垛句等方法,加以重复发展而成。如云南民歌《猜调》引伸式乐段以开始的旋律为基础,不断自由展开,派生发展,甚至引入新材料等。如二胡独奏曲《汉宫秋月》的第一段。

非呈示性乐段并非只有展开型这一种,按照功能的不同还可以有引子乐段、连接乐段、结束乐段,前提是只要它们达到了乐段的长度便可称之为乐段。茅原先生在其《乐段分类》一文里認为引子与连接段落不算乐段,但认为结束性段落是乐段,但他并未给出这种划分的理由。

从逻辑上讲,段落与乐段应是属种关系,乐段是段落的下属或次级范畴,段落大于等于乐段,具体的说就是段落包括乐段与乐部,但不包括乐章,因为一个乐章就已经是一首完整的乐曲了。比如复三部曲式有三个段落或乐部组成,这里的段落就等同于乐部,其第一部分即第一乐部这个段落就包含二段体或再现三段体。

按照学界对乐段的定义,必须是表达完整或相对完整乐思的段落才算是乐段,其实这说话颇含糊,它多半是指呈示性乐段,按照这个定义引子段落似乎符合这样的界定,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的引子就很典型,那自然应算作乐段。然引子在曲式学里却是不算乐段的,这便又暴露出了乐段定义的问题。再看展开性的段落是否表达了相对完整的乐思?它究竟算不算乐段?再有过渡性段落也遭遇同样的问题。然此问题几未见被提出过,被学界回避了。

其实乐段仅是长度与停顿呼吸的形式单位,音乐的曲式结构和语言的结构相类似,乐汇、乐节、乐句与乐段都是音乐的停顿或呼吸,分别约略相当于语言的字、词、逗号与句号。因乐段以下的长度单位呼吸过于短促而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必须在长度上大于或至少等于乐句的规模方可能称之为乐段。乐段是由乐汇、乐节与乐句组成,可以规整,也可以零碎,展开型乐段就很典型,具有零碎的特征,它常常只有第一句是乐句,顶多再有个第二句,而之后的延续便不再是完整的乐句,而只是乐汇乐节这种小的停顿呼吸的延续。

音乐分基本部分与从属部分这两大部分,传统认为基本部分的呈示型最小独立段落与紧接着的展开型最小独立段落或可算是乐段,而引子、连接与过渡这样的从属部分无论其长度有多大都一概不算乐段,尽管乐段定义里并没有如此明确表达,但似是一种默认,而这些部分当属于乐段的从属部分。笔者以为这种划分并不妥当。就形式而论,引子、过渡、结束段落只要达到乐句的规模便都是乐段,最小的便是一句段,它们各承担着不同的功能。这样界定与划分便可使各段落的逻辑关系清晰明了,使乐段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也有将乐段与曲式概念混同者,其实这两者的含义也是不同的,曲式是指整首乐曲结构名称,而乐段仅是曲式的基本组成单位,当乐曲是一部曲式时,他便是由一个乐段构成。关于乐段的独立性,其可以通过功能的不同来显现,处于不同位置的乐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如引子功能、呈示功能、展开功能、连接或过渡功能、结束功能等。如此看来并非只有呈示性的最小独立段落才叫乐段,而凡是最小单位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段落都可以且应当称之为乐段。

需要补充的是,尽管乐段都具有一定独立性,但不同功能乐段的独立性其实是不同的,引子与呈示性乐段独立性最强;其次是展开性乐段;再次是结束型乐段,过渡性乐段则独立性最弱。比如单二段体的第二段是第一段的延续,它是依赖于第一乐段的,也就是说,若不演奏第一段而直接演奏第二乐段,则会明显有缺了开头的感觉,显得突兀,所以说第二段不如第一段那样是完全独立的,而只有相对的独立性。

注释:

①引自[苏]斯波索宾著,张洪模译.《曲式学》上海音乐出版社,1957年出版,上册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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