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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的统一:美好生活的哲学隐喻

2019-02-10魏冰娥

关键词:主客人伦客观性

魏冰娥

(重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33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全体人民未来生活的规划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3显然,这一奋斗目标的确立既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积极回应,也是对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总结,而如何理解美好生活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论前提与核心关键。只有正确理解美好生活的内涵意蕴与内容实质,才能更好地推进美好生活的伟大实践。美好生活,作为心向往之的目标(理想),一方面有其主观性的一面,即人人心向往之有不同,其所制定的目标自然有异,美好生活因人而异;另一方面作为全体人民的心向往之,美好生活又是普遍的生活目标,旨在人人均获得美好生活,从而展现其客观性的一面。质言之,美好生活是主客的统一。

一、美好的主观意蕴及其客观意涵

美好生活是主客统一,首先可从美好的涵义中得到说明。“美”字,一般来说①《现代汉语词典》对美的字义解释有六:一是美丽、好看;二是使美丽;三是令人满意的;四是美好的事物;五是得意;六是姓。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版,第888页.,有三层含义:美丽、善以及令人满意。美丽之美,略同于漂亮,既可指人,比如美人;也可指物,比如美景。显然,无论是指人还是指物,美都是审美主体情意活动的结果。“美的欣赏……是把自然加以艺术化。所谓艺术化,就人情化和理想化。”[2]54既是主体的情意活动,主体情意又常常因物、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因而同一物或人对于不同主体自然会产生出不同的美感甚至丑感。一朵玫瑰在主体A的情意判断中因其娇艳而美,但却可能在主体B的情意判断中由其带刺而不如一棵松树那般美。同理,同一朵玫瑰,主体A在心境愉悦时的情意判断常常为美;心情悲伤时,情意感受可能是丑。因此,美因主体不同而异,也因同一主体的不同情意而异。质言之,美丽之美是具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

然而,美丽之美不仅限于主观性的价值判断。“美虽不完全在物却亦非与物无关,你看到峨嵋山才觉得庄严、厚重,看到一个小土墩却不能觉到庄严、厚重。”[2]51也就是说,美起于主体情意接受外物而产生的感通意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外物是美得以产生的前提,没有外物的客观存在,美不能发生也无从谈起。外物的客观存在表明美其实是带客观属性的。美的客观性还体现于:主体在进行情意判断时,实以一定的客观标准为基础。比如花多以放、盛、艳而非谢、凋、零为美的基准;人多以健康、高尚而非病弱、卑劣为美的基准等。合起来看,美丽之美以客观外物为条件,以主观情意为表达,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多涵主观意蕴,但也包括客观意涵。

善之美,又分为两层内涵:一好的;二道德的。好之美,虽是陈述人或物的自然禀赋,比如马的好(美)在于跑得快、身体之好(美)在于健康等,但却是陈述物或人自然禀赋中相对优异的一面。当我们将“马跑得快”作为马的美特性予以描述时,实是对“马跑得快”这一自然禀赋进行和马自身相对略差的其他自然禀赋(比如吃草),抑或是和马并行的其他物种的同一自然禀赋(比如乌龟的爬)是相比较的价值判断。既然是价值判断,正如美丽之美一样,自有其主观视角。

道德之美,既是主体价值判断又有其客观基础。这既可从道德产生的条件中得以说明,也可从道德的内涵与功能中一一窥见。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道德发生需具备劳动、社会关系、人的社会意识三个条件。这其中,“劳动活动创造了道德主体……劳动不是指动物本能的反应,而是指人类自觉地制造工具、把工具作用于对象、创造财富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因此,劳动是在人的自觉意识支配下进行的”[3]35。劳动中所使用的劳动工具、作用的劳动对象、满足的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人的主观意志与主体能动性的表达,人因此而逐渐形成社会意识以至成就道德主体,进而进行道德选择,作出道德实践。换言之,劳动活动的本质与社会意识的形成证实道德是人不断地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从中华先祖对大同社会的向往设计、人禽之辨的性善论证、君子人格的不懈追求,再到西方文明对理想国家的分工安排、实践理性的高度赞扬、道德法则的无限敬仰无一不印证着道德之美对人及其生活所展现出的主体性与主观能动性的确证与实现。

与此同时,社会关系作为道德产生的物质基础,它又是客观而真实的。古代社会的五伦关系也好,当代社会所结成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朋友、家庭、工作等各种关系也罢,都是道德调节的、人人均生活于其中的客观存在。离开上述关系,道德无以维系。此外,不管道德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还是作为个人内心遵守的法则,它都是普遍的,指向全体道德主体的,因而是客观的。一句话,道德之美也是主客合一的。

令人满意的美,“令”这一动词,“人”这一宾词,“满意”这一结果,已清晰表明美的这层涵义所蕴藏的主观性。令人表明美是为人而非其他对象服务,满意指明服务的标准是主体的愉悦而非厌恶之情。也即,无论是服务对象,还是服务标准,美都以人及其情为内核。换句话说,满足人及其情欲需要使得令人满意之美自始至终都无法离开人的主观性。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服务对象与服务标准是有其普遍认可的客观性的。因为“美作为自由的形式,是合规律性(真)与合目的性(善)相统一的实践活动及其成果”[4]85。

至于“好”,也有两层含义:好(上声 hǎo)与好(去声 hào)。上声之好,它内含的主观意蕴同“善”,具体见上文,不再赘述。去声之好,意指“欲”,而且是喜爱之欲。“好名之人,能让千乘之国。……可欲之为善。”[5]337、346比如我好(去声)看电影,说明我更喜欢选择电影来度过我的休闲时光,而你好(去声)阅读,表明你更愿意选择读书来填补你的空余时间。“你我”的不同选择十分清晰地阐明了去声之好的主观差异性:你我所欲不同,你我所择自然有异。人的好欲与美丑差异,其实正彰显人的自由。

由此可见,美与好,单从字面看,虽多涵主观意蕴,但实藏客观意涵,合主客于一体。不仅如此,当美与好合于“美好”一词时,美好的客观性更加凸显出来。这表现于美好始终与不同文化、不同民族及不同时代相联系,是一种文化、一个民族及一个时代中的优秀精神的集中凝结。中国文化视阈下的美好多指友爱、和谐、谦让等价值语词,而西方文化视野中的美好多指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语词,不同民族对美好的界定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近代国人的美好期许是独立富强,新中国成立时的美好期望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后的美好期待是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实现总体小康,而新时代的今天的美好愿望是美好生活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总之,美好虽重主观,却不失客观,是主客的统一。

二、生活的客观意涵及其主观意蕴

美好生活是主客统一,可从生活的涵义中得到说明。生活,主要是指“人或生物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6]1167。简单地讲,生活即活动,包括人的活动与其他生物的活动。人的活动又分为本能活动与属人的活动。本能活动与其他生物活动是一致的,其目的在于维持与发展人的生理机能,使人得以生存。与此同时,人在本能活动中创造生理的人,比如大脑、内脏、四肢、躯体等的发育生长。因此,人的生理构造与生理机能在其本能活动中得以统一并予以普遍,呈现出一定的客观性。比如不同大洲的人的生理构造与运行机能大体相同即可说明。以此类推,其他物种的生存活动也依同理。简言之,每个物种的生存活动是有其共性与客观性的。人的属人活动大体可包括技艺、道德、沉思、艺术等活动。技艺制作体现制作者自身的目的与才能,因而它是制作者主观意愿的表达与结果,但任何技艺均会在历史的发展与技能的娴熟中,形成其相应的制作规律。比如制作杯子,虽可能会因为制作者的偏爱而选择不同的材质、颜色、形状,但其所遵循的杯子制作原理是一致的,这使得制作杯子的技艺具有了普遍客观性,制作统一主客。道德统一主客,前文已述。沉思表面看是沉思者自身的主体主观性活动,似乎与客观性没有关联,但沉思的对象绝大部分源于客观世界,沉思是包含客观世界的思辨。离开客观世界,沉思既失去来源,更迷失方向。艺术与美类似,也是客观外物与主体情意的产物。总之,人的属人活动虽主为主观主体性,却有赖于客观世界为其提供基础。合起来看,意指“活动”涵义的“生活”一词兼有客观意涵与主观意蕴。

生活涵义兼有主客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生活的本质规定。在儒家传统中,生活常常被称为“人伦日用”或“日用事为”,“人道,人伦日用身之所行皆是也。……《中庸》又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言身之所行,举凡日用事为,其大经不出乎五者也。……道者,居处,饮食”[7]43、44。人伦日用或日用事为内含两个方面:一衣食住行;二在衣食住行中结成的人伦关系(略指五伦)。前者即告子所说的“食、色,性也”,荀子所论的“目好色,口好味、心好利”等基本所需。基本所需的满足一方面需要阳光、空气、水和食物以及人们通过生产所积累的物质条件,由此,人伦日用呈现其客观性;另一方面满足哪些以及如何满足基本所需必因主体的欲求不同而有所差异,进而,人伦日用表现出主观性。后者是指在人伦日用中所结成君臣、父子、朋友、夫妻、兄弟这五种人伦关系,其调节依靠君臣有义、父子有亲、朋友有信、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等人伦原则来进行。既是人伦原则,必是社会全体遵而守之的客观准则,但人伦原则的制定显然不可避免地折射出制定者的价值追求,因而五伦就其实质来说仍是主客合一的。总体来看,儒家传统中的“人伦日用”一词既解决了人的客观物质需求,又安排了人的主观精神需要,二者共同勾勒出传统中国所独有的生活意涵。

无独有偶,出自西方文化传统的马克思将人的生活大体分为:物质生产生活、交往生活、休闲娱乐生活三类。物质生产生活同样是为解决人的衣食住行,是人类解放的前提性条件;交往与休闲娱乐生活则是解决人的社会交往与自我表达,是人类解放、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比较来看,两套思想虽是从不同视角反思生活意涵,但二者对生活意涵的实质规定却是天然相通的。衣食住行的满足源于物质生产,交往生活即是结成人伦关系及其处理之道,休闲娱乐则是更高的衣食住行需求与更好的人伦交往需要之延伸与拓展。

更为重要的是,中西两种生活理解背后还都折射出生活的同一属性——实。“故语道于人,人伦日用,咸道之实事。”[7]44因为突出“实”,中国传统先圣不谈鬼神等彼岸问题,而独重人及其现实生活,强调在现实生活中上学下达、知行合一。由于以“实”讲生活,因此马克思认定生活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的生活,“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8]152,主张物质第一性,注重哲学的改造与理论的实践。生活之实,实在它真实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四时行焉”而改变。由此,以衣食住行与生产交往为质的生活的实是全体人类生存着、发展着,也确证着自身的普遍真实。“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8]152换言之,生活是真实的、普遍的、必须的人类活动,生活自然地具有客观性。

合并中西看,生活的客观性在于:首先,人人都是生活着的,也即人们或重于物质活动或重于精神活动或兼而有之。无论是重于哪种活动,人都是现实的、活动着的人,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实际。其次,生活能够提供人们的生存基本需要,比如衣食住行的基本满足、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等,这是普遍认可的基本条件。再次,生活要有可供人们认同且遵守的协调各关系的价值规范,“人伦日用,其物也;曰仁,曰义,曰礼,其则也”[7]46。仁礼义等道德规范和法规条款等法律规范,是协调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各类关系的必要准则,可保障人们结成的关系有序而和谐地运行下去。它们一经制定,必定是人人认可的客观普遍。最后,生活主要由人们自己创造。虽然其他物种的生存也与人的生活发生关联,但人类生活至今,其产生、运行与发展主要还是依靠人自身来实现,这是不争事实。一句话,生活就其实来说,是客观的。

与之相应,生活的主观性在于人们在解决基本生存之后,在满足更高生活需要时,有其更加多元的选择与追求。以交往生活来说,从事学术研究的人相对喜好与理论工作者交往,运营企业的人相对愿意与经营者往来,待人真诚的人更倾向于和交心的人做朋友等等,这都是生活主观性的体现。生活的主观性使得生活多姿多彩、充满生趣、无限可能且永无止境。显然,生活的主观性为生活的客观性指引发展方向,而生活的客观性则为生活的主观性提供实现基础,人在生活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交融与互生中不断地确证、发展并完善自身。总之,生活虽主客观意涵,却具主观意蕴,是主客的统一。

三、美好生活是主客的统一

美好生活是主客统一还可从美好生活的内容规定与实现条件中得到说明。从内容规定看,美好生活是指:“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4可见,美好生活指向全体人民生活的奋斗目标,它包括人们对生活的态度、所享受的教育、从事的职业、享有的社会保障、获得的收入、拥有的医疗服务、安居的住所、身处的环境、子女的成长等各个方面。

由此,从内容上看,美好生活的客观性在于:第一,美好生活是属于全体人民而非某一个体或阶层的美好生活。它面向全体国民及所有群体包括弱小群体与各阶层,与国民或群体的身份、职业、阶层、身体状况(包括外貌)等无关。反过来讲,如果国民因为上述其他差异而未能实现其美好生活,或者没有上述差异但只要有一人未能实现其美好生活,则社会整体所实现的生活并非真正的美好生活。第二,美好生活是人民生活的全体方面,而非仅是精神或物质生活的某一方面的美好。比如热爱生活、享有优质教育属精神生活;安居乐业偏重物质生活但也包含精神生活等。因此,美好生活的内容规定中既包括物质文化生活的规划,也包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保障、国家安全及美丽中国的设计,由个人到整体(社会与国家),由微观至宏观,由物质及精神,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涵括其中。第三,美好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的获得有其客观基础——人们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即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人们对三感的理解与体会是有所不同的。饥寒的年代,温饱即是三感的获得;战乱的年代,和平即是三感的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即是三感的实现等。

与之相应,美好生活在内容规定上的主观性在于:首先,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等感受需求是因人而异的。教师的幸福感源于学生的学有所成;商人的幸福感源于企业的发展壮大等。其次,美好是无止境的,它会随着人类发展而不断地提出新的更高的标准。因此,期盼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安全的食品、更美丽与更安全的环境取决于主体主观上对“更”的理解与需求。

就实现条件而言,美好生活的客观性在于:美好生活的实现,一是需要提供足够全体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所需,这是人民生活由温饱走向美好的基本保障。温饱是解决衣食住行的基本所需,美好作为高于温饱的价值追求意味着更多的主体选择,而主体选择显然有赖于更大、更丰富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条件的提供。以饮水为例,在能够提供饮水的条件下,用手或工艺简单的水杯来饮水属温饱;但以符合自己审美需要、健康标准的水杯来饮水则是体现是否“更好”的美好。二是需要社会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环境,在制度上保障人们能够通过辛勤劳动实现其美好生活与自身发展。三是需要提升国民素质,让具备爱国、敬业、诚信、担当、友善、宽容等德性素质的优秀国民参与美好生活建设,否则其所建设与感受的生活不会是真正的美好。四是需要依靠人们诚实合法的辛勤劳动,“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要依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1]4。首先,劳动创造并完善人自身,人的劳动活动使其身体与心灵都发展得更加健康、美好乃至自由起来。这在古猿人向人类的进化中已得到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其次,劳动促进了国家、社会、民族以及历史的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民族的历史都是一部劳动奋斗史。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所取得今天的物质财富与精神食粮得益于新教徒的天职劳动观,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奔向高水平全面的小康正是依靠中华民族的勤劳传统才能实现的。再次,劳动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幸福之好、德性之美的可靠实践。人们在劳动活动中,克服各级异化,证实并完善人的本性,体验幸福真谛,成就自身德性,呈现属于自身也属于社会整体的美好生活。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美好生活在实现条件上,还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定的主观性,这要求我们杜绝不良及非法生活方式,主体拥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对美好生活与三感的主观理解与感受。

综上所述,美好与生活在各侧其重的同时,兼具主客统一,而这正是“美好生活”这一语词所要隐喻的哲理智慧。因此,党的十九大对美好生活的规划既有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国家总体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客观实际的考虑;也有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人民选择美好而非不良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等主观需求的考量。一句话,美好生活集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理想追求与现实体验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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