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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回应尼科斯·普兰查斯

2019-02-09拉尔夫米利本德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普兰精英资本主义

[英]拉尔夫·米利本德 撰 王 宁 译

(美国马萨诸塞州 沃尔瑟姆市布朗德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5)

我非常乐于接受尼科斯·普兰查斯在最新一期的《新左派评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一书提出的批评。这种讨论恰好最有可能帮助阐明一些左派普遍认为对社会主义方案至关重要的概念和问题,而长期以来这些概念和问题完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根本不被重视。不过,我会试图证明普兰查斯的一些批评是毫无道理的,我下面的评论只是捎带为这本书“辩护”,我的主要目的还是吸收他在评论中提出的一些一般性观点,这些观点似乎对我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本质与作用十分有益。我希望其他人也会受到同样的激发而加入讨论。

一、方法论问题

首先是关于方法论问题。普兰查斯认为,尽管该书所作的尝试性分析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这一点上他还是非常慷慨的),但是这种分析是无效的,因为缺乏一个能够适当地安放它所包含的具体数据的“问题域”。事实上,普兰查斯用查尔斯·赖特·米尔斯所谓的“抽象的经验主义”指责我,而我自己恰好也用它来指责多元主义理论家们。*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172. 另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5页。普兰查斯正确地指出“处理‘具体’问题的任何科学方法的前提条件是阐明这种研究方法的认识论原则”;然后他又继续说:“米利班德从没有按照这一原则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尽管这一理论在他的著作中一直是含蓄的”(第69页)。事实上,我确实非常明确地概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172. 另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3页。,只不过非常地简短。实际上,我在其他地方讨论过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注]‘Marx and the State’ in The socialist Register, 1965.也就是说已经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作了概述。除此之外,我这样做的理由是,我关心的是把它与占主导地位的民主多元主义观点进行比较,并以在我看来有可能是唯一的方式,即以经验主义的方式揭示后者的缺陷。对普兰查斯来说,在这项事业中强调一种适当的“问题域”的重要性是非常合理的;而且有可能我的阐述还不够充分;但是,因为他认为这样一个“问题域”是“一直暗含于我的著作中”,我怀疑我的阐述是否像他所说的那样被经验主义歪曲所严重破坏;也就是说,我认为该书并不缺少所需的“问题域”,因而,我没有去“攻击资产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当我身处其境时”(第69页)。

普兰查斯指责我所举的例子失实,虽然我主张反对多元主义理论家们的多元主义精英论观点,但我并不否认统治阶级的存在(事实上,书中有一章的标题就是“经济精英和统治阶级”),普兰查斯说我没能对意识形态的精英概念提出批判,因此,认为我把自己置于一种我所力求反对的“问题域”之中。不过,我怀疑这种评论是否合理。我知道某些语词和概念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意识形态和政治偏见,而且我提供了大量的例子说明它们远非“无知的使用”[注]比如,“政府或许只是关心‘经济’更好地运行。把制度描述为‘经济’是意识形态的用语,并且遮蔽了真实的过程。因为提高的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济,这就确保了无论何人或得或失,资本主义的利益是最不可能损失的。”;事实上,我因此而犹豫是否要提到“精英”概念。不过,最终我还是决定这样做,因为,首先我认为如今的“精英”概念已经获得了一种十分中性的内涵(顺便说一下,它的法语用法可能比英语用法带有更多的意识形态特性);其次,因为从它的中性意义来说,这似乎是表明基本观点最适合的语词,即在统治阶级内部确实存在独立的“精英”,普兰查斯用公认更中性但也更弱的“少数”(fractions)一词来描述,精英们与统治阶级完美地并存,精英属于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他提出,被“多元主义精英”概念所遮蔽的“具体的现实”只有“拒斥精英概念”才能被理解(第70页)。而我认为,只有当精英概念转而反对那些利用它是为了辩护目的和表现出要求与统治或统治阶级概念相结合时,具体的现实才能被理解。比如,一些关于资产阶级的社会科学概念,它们可以用于批判的目的同样也可以用于辩护的目的。企业或许经常是有风险的,但有时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不过,普兰查斯提出的一般性观点远不止这个或那个概念的使用。事实上,它只关注经验调查的地位及其与理论的关系。在这一点上,我欣然承认《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在普兰查斯所指的意义上或许存在理论上的不充分;但是我也倾向认为,正如他的评论所表明的他的方法,以及他的力作《政治权力和社会阶级》,这些内容急需翻译成英语,否则就容易引起误解。坦率地说,至少在这个领域,我认为深切地关注一个适当的“问题域”的阐述并避免受到任何对立的“问题域”的玷污是可能的,比如忽视经验调查的绝对必要性,比如忽视经验性论证这些对立的和辩护的“问题域”的虚假性。普兰查斯声称自己并不反对“具体的”研究,我会更进一步表明,这种基于一个适当的“问题域”的具体性研究当然是“企业去神秘化”的必要前提,这也是我在书中所完成的。毕竟,正是马克思强调了经验证实(或无效)的重要性,并在这一事业上度过了他一生中的许多年。虽然我并不是说普兰查斯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但是,我认为普兰查斯或许给予它的关注过少,而且在这一点上,路易·阿尔都塞及其合作者也是一样。我必须强调,经验主义方法与非经验主义或反经验主义方法不是一种粗暴的(和错误的)对立:它是一个关于强调的问题,不过,重要的是所强调的的内容。

二、国家的客观本质

普兰查斯对于我的方法论的批判也引起了我们在其他方面的分歧。不过,在论述这些分歧之前,我想先简明扼要地谈一下他说的“经理主义的错误问题”。经理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错误问题,但在别的意义上则不是。经理人的“动机”无法从根本上将经理人与资产阶级其他成员区别开,在这个意义上的经理主义是一个错误问题。比如,我和他都同意“有灵魂的企业”的观点是一种神秘化,不过,他也表示我赋予了经理人“本身并不具有的重要性”(第72页)。在我看来,这似乎低估了资本主义生产内部组织中“经理人”现象的重要性(顺带说一句,100年前马克思的著作可没有这样)。[注]事实上,马克思的表述可能更合理:“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00页)。“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明显地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7页)。就普兰查斯个人来说,他选择强调“资本少数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虽然这些是很重要,也需要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经济和政治的分析才能理解,但是我仍然坚持认为,他对这些区别与联系的强调可能会掩盖这些丰富的因素所隐含的凝聚力,而且这些区别很可能会被那些致力于否认在发达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具有基本的凝聚力的人所利用。

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普兰查斯指出我过分重视经理人“动机”的重要性,事实上,我是被严重误解了。因而,“作为资本主义的现存社会制度的特征绝非由经理人的行为动机所决定的……描述经理人的阶级地位,不需要提及他们的行为动机,而只需要考虑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第71页)。我认为这两者都要提及,不是因为经理人“动机”本身至关重要(普兰查斯误以为我觉得他们重要)[注]比如,“像过去最坏的年代里粗俗的企业所有者那样,无论现代经理人员是多么聪明和有光彩,他们都必须服从于他们所控制并为之服务的那个制度所固有的强制性要求;而其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他必须谋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无论其动机和目标怎样,他们只能从这个观点出发获取他们的成功。”(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34.另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8页。),而是为了说明为什么他们不重要。如果完全忽视它们,就会在提出反对经理主义辩护的争论中留下一个危险的空白。这就是为什么我列举巴兰和斯威齐在他们的《垄断资本》一书中对“商业行为”给予极大的关注。

这个动机问题也和我所说的国家精英及其与统治阶级的关系相关,而且其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要大得多。为了反驳肯定国家中立性的意识形态,普兰查斯指出,我所提出的证据表明经理人阶级成员本身也参与了政府的管理,凭借社会出身、社会地位和社会背景(以及他所补充的意识形态倾向)在国家机构的不同部门担任指挥职务的人,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统治阶级相关。不过,他也补充说,这个过程虽然具有“资本去神秘化的重要性”[注]原文是斜体字。,但却“不是最重要的”(第72页)。他这样说的理由如此简单以至于我必须详细地引用:“资产阶级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关系。这就意味着,假如国家在一种确定的的社会形态中的作用与这种社会形态中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一致,那是由于该制度本身的缘故”(第73页)。[注]原文是斜体字。同样,国家机器成员“按照特定的内部统一行使职能。他们的阶级出身——阶级状况——在关系统一的背景下变得不再重要——他们的阶级地位:这也就是说,事实上他们确实属于国家机器,并且他们的客观作用是使国家角色的现实化。这种作用总体上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一致”(第73-74页)。[注]原文是斜体字。

我想就此发表两点意见。第一点也是不那么重要的是,普兰查斯严重低估了我本人对影响和塑造国家角色的“客观关系”的考虑程度。事实上,我一再指出不论社会出身、阶级状况甚至意识形态倾向如何,政府和官僚机构都受到制度的结构性限制。即便如此,或许我应该对这方面的问题作更多的强调。

我想说的第二点是,普兰查斯过分地否定国家精英的本质,认为它毫无价值,我觉得他可能过于片面了。因为他排他地强调“客观关系”表明,国家所做的每一件事,在任何时候都完全由这些“客观关系”决定,换句话说,制度的结构性限制是如此不可抗拒以至于把那些治理国家的人变成了最卑微的工作人员以及“制度”强加于他们的政策的执行者。不过,与此同时,他还反对“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只不过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进行操控的工具的主张”(第74页)。相反,他强调“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不过,所有这些在我看来只是用“客观结构”和“客观关系”概念替换“统治”阶级概念。不过,由于统治阶级是制度的主导因素,我们实际上又回到了国家精英完全从属于统治阶级的观点;也就是说,国家没有被统治阶级“操控”而服从统治阶级的命令,它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因为制度强加于它的“客观关系”。普兰查斯谴责第二、第三国际的“经济决定论”以及由此造成他们对国家的忽视(第68页)。不过,在我看来,他的分析直接导致了一种结构决定论或结构的多元决定论,这使得实事求是地思考国家与“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成为不可能。

就我个人而言,我确实认为:“在这些阶级社会中,国家首先并不可避免地是在这些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守护者和保卫者。它的‘真正’意图和使命是确保它的连续统治地位而不是妨碍它。”[注]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 265.另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5页。我还认为在这个“问题域”内,国家精英与作为整体的制度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比普兰查斯的方案所考虑的内容复杂得多。至少,在某种明确且重要的程度上,我将塑造这种关系的因素带入分析,而普兰查斯视其毫无价值而予以否定。

在我看来,结构的多元决定论的政治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正如它所表明的那样,假如政治精英完全受制于一种客观结构,那么,资产阶级的立宪主义者统治的国家,无论它是保守的还是社会民主的,与法西斯主义统治的国家之间就真的没有区别了。正是这一做法导致共产国际在其“阶级对抗阶级”时期致命地低估了纳粹的胜利对德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意义。这在如今也是很常见的极左的偏差,与右派的偏差截然对立,它认为政府的变化伴随着国家制度内人员的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赋予国家的本质与作用全新的特征,比如一个社会民主主义政府选举。二者都是偏差,二者都是危险的。

普兰查斯提到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也是对政府与国家形式差异的一种消解。他说马克思把波拿巴主义称为“资产阶级宗教”,进而认为马克思把波拿巴主义看作是“所有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第74页)。[注]原文是斜体字。我讲得不对,请予以纠正,但我知道马克思的著作不会认可这样一种解释;假如马克思说了任何承认这种解释的话,那一定是他被完全误解了。因为从这个概念的任何意义上看,波拿巴主义并不是所有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甚至相反,马克思说的是,在法国,波拿巴主义“是在资产阶级已经丧失统治国家的能力而工人阶级又尚未获得这种能力时唯一可能的统治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页。所有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自主性”,这是完全正确的,普兰查斯说我“只有在法西斯主义这种极端情况下才承认自主性”(第74页)[注]顺便说一句,正是我对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的承认使我明白,当普兰查斯说我的分析和正统的共产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题相同时,也是对我产生了误解。根据这一原则,目前的国家形式是通过垄断企业和国家机器成员之间日益密切的人际关系,通过“将国家和垄断企业合并成一个单一的机制来确定的”(第71页)。事实上,我认为这个方案过于简单,并且对于它的有效性存在质疑。(《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第11页。)是对我的误解。我想表达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法西斯主义是国家自主性的极端情况,法西斯主义国家实现国家自主性和在资产阶级民主制条件下实现国家自主性完全是两码事,它们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低估这一点是十分危险的。它让我不得不说:“社会主义者批判‘资产阶级自由’的观点不是(或不应该是)无足轻重的,而是它们极其不完善,需责备它们机能不全和有腐蚀作用,因此需要在其经济、社会和政治内涵上进行激烈的改造以扩展它。”[注]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 267.另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6-267页。

三、意识形态机构

普兰查斯对我书中关于意识形态的章节的引用也提出了一些很有实质意义的观点。他以为他和我“都认为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思想、习俗和道德之中,而没有看到意识形态可以在强烈的意义上体现于机构中”(第76页)。[注]原文是斜体字。我本人对这一指责表示不服。他再一次十分慷慨地称我对这一主题“详细且出色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作为意识形态提供者的机构,以及它们作为整个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的程度——我这样做会涉及政党、教会、压力集团、大众媒体和教育,等等。我认为,我的分析可能具有的价值在于我试图证明“政治社会化”是一个由机构执行的过程这一事实,其中的许多机构从未停止坚持它们的“非意识形态的”、“非政治的”和“中立的”特征。

更重要的一点是,普兰查斯认为这些机构“属于国家制度”,他提出的观点是,这种国家制度“是由若干机器或机构组成的,其中某些机器主要具有镇压作用,另一些机构主要具有意识形态作用”,他还列举了教会、政党、工会、学校和大众媒体,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包括家庭(第77页)。[注]原文是斜体字。

我对此感到非常的怀疑。我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中指出,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社会化”过程,并且在某些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注]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183.另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6页。不过我也认为,很有必要证明前面提到的机构是权力体系的一部分,正如普兰查斯说的,它们与国家的联系越来越多而且得到国家的支持,所以,重要的是不要模糊这样一个事实:在资本主义民主制中,它们不是国家的一部分而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些机构越来越受制于“中央集权化”的过程,我在书中也提到,在发达资本主义处于持续危机的环境中,国家必须在政治灌输和神秘化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也加快了意识形态国家化的进程。但是,认为相关的机构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在我看来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遮蔽了这些政治制度与作为国家垄断权力体系的一部分的意识形态机构之间的差别。在政治制度中,意识形态机构保持很高程度的自主性,因而能够更好地掩盖它们确实属于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的地位。证明它们确实如此的方式不是声称它们属于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而是说明它们如何在国家制度之外发挥意识形态功能,这是我试图去做的。

最后,普兰查斯说我的书中对“政治结论”的论述太少。假如“政治结论”是指“我们从这里要到哪里去?”以及“怎么做?”,这一点就很好理解。对我来说,指出社会主义者的目标并非难事,即建立一种真正民主的社会秩序,一个由男人和女人自己管理的真正自由的社会,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这个社会中国家将“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于这个社会的机关”。[注]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p. 277.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页。但是,这显然提出了非常宏大且复杂的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更不用说在这本书的结尾用任何形式的严谨性来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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