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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市场经济为什么能够存在和发展?
——改革开放40年对“当代世界经济之谜”的回答

2019-03-21何晓星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团体产权差距

何晓星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上海 200020)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对于市场经济能不能在中国存在,抑或能存在又能不能发展,至今社会上还存在许多疑问,理论界许多人也是存疑的。因为,这是各种传统的经济学理论都难以回答的经济现象,也是世界经济史上从未有过的波澜壮阔。这是个“当代世界经济之谜”。这里有太多的问题需要破解:中国并未实行全面私有化,为什么这没有阻碍反而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全面迅速发展?中国的政府主导是如此强大,为什么这没有阻碍反而是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存在和空前繁荣发展?按世界标准看,中国的市场竞争等原因所拉开的分配差距已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为什么中国至今还能够保持社会基本稳定,没有堕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更没有停止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也经受了国内外经济波动和经济危机的严重冲击,粗放式发展方式也是顽症难治,但为什么至今还能够保持经济基本稳定,并没有陷入有些人所说的“经济崩溃”,从而中断市场经济的生存发展?以上所有质疑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不相信中国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能够同市场经济相容,认为它不是帮助而是阻碍中国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那些认为中国市场经济不能存在的主要理由:中国的公有制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政府主导经济也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认为中国市场经济不能发展的主要理由:中国不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也不能顺利转变发展方式并发生“经济崩溃”。这些问题都极大地挑战着既有传统经济学理论,而回答这些问题,中国学者负有不容回避的理论创新责任。

如何回答上述“当代世界经济之谜”,本文认为,因为中国市场经济具有“四个结合”的鲜明特点(后文详述),而这“四个结合”又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即充分利用中国国情基础条件,坚持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结合。这也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正是这一基本特点,使得中国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不仅不是市场经济的阻碍,而是极大地推动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之一,并由此造就了千古未有之世界奇观。

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因此,产权制度的结合决定了中国市场经济其他方面的特点。[注]作为一篇经济学论文,本文主要讨论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本文从“中国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能否同市场经济相容”入手,在以下“四个结合”的特点中,贯穿“内公外私产权”[注]何晓星:《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上、下),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具体论述了“内公外私产权”的理论和实践,并提出“中国初期市场经济”这一概念。这条内在逻辑线:由“内公外私产权”出发,到“地方内公外私产权”,到这两种产权产生的“团体间差距大于团体内差距”的收入分配特点,再到这两种产权产生的“不均衡转变发展方式”的特点。最后,论述产生上述特点的原因是基于中国特殊的“迂回过渡”方式,而这又根源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基础。

一、中国市场经济“四个结合”的鲜明特点

(一)第一个结合,产权关系:公有产权演变为内公外私产权,从而能够同市场经济相容,并且同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有效结合

坚持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是,要先解决“中国公有制能否、为什么能和如何同市场机制相结合?”这个主要症结。经济学传统理论认为,只有私有而不是公有产权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或结合。我认为,中国公有产权转化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产权形式,即转化为“内公外私产权”。[注]任何组织的建立都要经过出资人内外两次签订产权性质合约,由于每一次合约都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组合选择(我称之为“两步合约”或“双重合约”),这样两步合约就一共有四种合约的组合选择:一是“内公外公”合约,即内外都签了非排他性合约;二是“内私外公”合约,即签了内部排他性而外部非排他性合约(这是公共单位的内部腐败,现实中它不会正式和稳定地存在);三是“内私外私”合约,即签了内外都是排他性的合约;四是“内公外私”合约。见何晓星:《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上、下),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所谓“内公外私”产权,就是指中国现在实际普遍存在的“国有”、“集体”或“公有”企业(或资产)。它们在正式的制度和法律上仍然是公有企业,但在一般竞争领域,它们的多数已在实质上演变为“内公外私”产权。它们“对内公有,对外私有”,即“一种产权,两种性质”;而“部分内公外私产权”,实际上就是现在大量存在的各种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产权。这两种产权我都称之为“内公外私产权”。因为,它们本质上都是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对外却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从而能够同市场机制相结合。这些产权企业之间(以及和私人企业)的竞争同私人企业之间的竞争没什么两样,甚至更为惨烈。用时髦的话说,就是“一个老板(国家)、多家代理,彼此交易、互相竞争”。

本文内公外私产权模型的主要含义:一方面市场或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由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组成的,所谓某产权同市场经济相容,实质就是(某产权的)市场主体同市场机制相容。市场机制包括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市场机制以竞争机制为核心,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由此形成市场价格和价格机制,再由市场价格引导形成市场供求关系和供求机制,从而形成了市场和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就是具有排他性,因为市场主体只有具有排他性才能参与竞争,从而同竞争机制相容,从而同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相容。反之,若市场主体具有非排他性而不是排他性,则不能同竞争机制相容,从而不能同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相容。另一方面,我们以是否具有排他性定义公私产权(本文中的“公”、“私”都只有中性而不非好坏的性质)的区别,公私产权分别是签订了非排他性和排他性契约的财产权利。从资产角度说,任何社会生产组织的建立都是由出资人分两步达成的契约而建立的。在它的建立过程中,假若第一步是由出资人一起建立了全部或部分的非排他性公有契约,而第二步是由他们作为整体对外,共同和社会其他人建立了排他性私人契约(例如工商登记等);那么,所构成的产权其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而对外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即构成“内公外私”产权),从而能够(对外)参与市场竞争,满足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的要求,所以能够同市场经济结合。对外具有私人性,而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的上述产权,我称之为内公外私产权或部分的内外私产权。实际上,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本质特征的社会生产组织都是非常普遍的重要存在,除具有这种特征的企业、单位、团体、地区、乡村、城市、部门、行业、社会群体等(此即本文后面所说的“团体”),还有国家、民族、家庭等“组织”,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产权(也可称之为“团体的”或“广义的”内公外私产权)。

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思想解放和政治变革的历史转折,它在中国铲除了经济制度变革的政治及思想障碍。在它的影响下直接做了几件大事:包产到户、企业承包和地方财政包干等。曼昆认为,计划经济就是集中决策配置资源,市场经济就是分散决策配置资源。[注]曼昆:《经济学原理》中译本(上),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从这个角度说,包产到户、企业承包和地方财政包干等,就是在农村和城市造就了无数“分散决策”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产生了市场经济。

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将全国的统一公有产权转换为市场主体,会遇到制度性、技术性等重重障碍,而克服这些障碍则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在这一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只能在既有不均衡大国中巨大公有产权的初始条件约束下,遵循路径依赖道路过渡。中国自然形成的改革路径是,在不改变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前提下,开始一段表面上不是从产权角度,而是从改变管理体制的角度来“迂回”解决产权问题。主要是从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以及缩短国有产权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入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实行“决策管理重心”下移,从而导致对全国统一公有产权大部分权利历史性的大规模“放权让利”。显然,全国的统一公有产权必须分割后才能下放。这就需要将全国统一的(微观经济)决策中心分割为许多分散独立的小决策中心,将统一的剩余分配或索取中心分割为许多分散独立的小剩余分配或索取中心,这就需要将全国巨大的统一公有层级组织分割为许多分散独立的小公有社会生产组织。这些小社会生产组织,由于都拥有分散独立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它们相互(或对外)产生排他性,并且在分割后将外部效应内部化,故每个“小”组织整体对外都具有私人性质。同时,这些小社会生产组织内部由于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和路径依赖等因素的约束,对内仍具有公有性质。由此,分割下放后的每个小社会生产组织都分别对外具有私人性质而对内具有公有性质。对外它们就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从而使公有产权同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能够相结合,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创造了无数个内公外私产权组织。

除了为保持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因之外,还有技术性因素。由于大型国企天然具有的对内公共性优势(例如政府支持等)同其所具有的规模、(广义的)网络等优势相结合,加之某些国企还保持着在原有市场中的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因此国有大型企业的微观效应和盈利能力就可以使自己不但在公共领域,而且在部分非公共领域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存在。进一步的,规模经济和网络优势以及自然垄断行业造成的高市场壁垒,使得国有产权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综合转换成本包括机会成本非常大且高。同样的原因,非国有资本也需要很大的进入成本,即积累起大量的资金、人才、技术、关系、品牌等资本才能突破国有企业所在领域较高的市场壁垒。

但是,仅仅依靠内公外私产权的国有企业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仅在经济规模上远远不够,而且在经济活力上也是不够的。所以,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和内公外私产权还需要大力扶持非公经济,将内公外私产权同非公经济有效结合起来。实际上,在中国当代基本国情下,经济社会存在巨大的增量发展空间,非公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挤压国有经济,反而助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阻碍经济体制改革,反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经济目标的实现。因为,非公经济在发展起来以后,承担了大量的就业和税收任务,这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资产重组创造了有利条件。况且,非公经济实际上也大量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得许多国有企业成为更具活力的混合所有制(即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经济。同时,非公经济的大量快速发展,也使得中国无数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蓬勃生长起来,由此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全面繁荣,增进了国家富强、地方繁荣和人民富裕。

可见,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不会阻碍,而是大力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一是一大批国有企业改制成为非公企业,成为非公经济的重要部分,并带来了大量的人才、经营者、技术、市场、装备、物资或土地矿产等重要资源。另外,中小型国企和集体(包括乡镇)企业的规模经济、网络相关性等技术性“锁住”因素相对较小,其存量利益、认知观念等,以及制度性阻力也相对较小,故而路径依赖程度较小,因此它们大多数在非公共或一般竞争领域进行了企业改制。二是现有的内公外私(即国有)企业担负着大量的国家税收和社会负担(包括为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提供公益就业岗位和社保等),这等于支持了非公企业。三是许多内公外私企业充当政府工具,尤其是在经济波动或不景气时,从事了一般非公企业不愿做或没有能力去做的事,为非公经济的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如进行公共投资建设的许多基础设施,改善了环境和民生,还带动许多民营企业形成连接上下游的产业链。四是政府对非公经济实行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措施,鼓励非公经济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在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领域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培育非公经济的初始阶段,政府更是对其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

上述表明,充分利用中国的国情基础条件,推动内公外私产权同非公经济的有效结合,确实大大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二)第二个结合,运行机制:政府主导采用地方政府主导的形式,从而能够同市场经济相容,成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并且同中央宏观调控有效结合起来

一般认为,政府职能就是公共职能,若政府在非公共领域干预并发挥重要作用,就是政府主导。中国形成政府主导的原因有对保持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价值判断,发展中国家的赶超战略,国有经济占传统的重要地位,传统文化的影响等。那么,中国的政府主导能够同市场经济相容吗?如果能够相容,那是基于什么样的特殊条件?

本文认为,政府若不是主导,而是在市场上仅仅起宏观调控作用,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去间接引导市场主体,就是发挥公共职能,就是同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相容。而政府若是主导,则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政府唯一独断权威的身份地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微观经营事务,这就体现了(经济学上的)非排他性,同市场主体的排他性不相容,以及同市场竞争不相容,即这种政府主导同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不相容;二是在某特定条件下,政府自己充当市场主体,对外具有排他性,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同市场主体的排他性以及市场竞争相容,即在特定条件下这种政府主导可以同市场经济(市场主体以及市场机制)相容。

政府主导是产生地方政府主导的前提。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基础上,中国政府主导采取了非常特殊的形式,即地方政府主导,从而使得中国众多的地方政府实质上转变为众多的准市场主体。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各个地方范围也形成类似的“社会生产组织”。由于它对内也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利益,对外和对上(中央政府)则具有排他性的独立利益,这样就形成了“地方内公外私”产权。前文指出,地方政府在地方范围内不仅帮助公有企业,同时也帮助非公企业,因此“地方内公外私产权”不仅代表地方内公外私产权企业,而且还代表地方各种产权,即代表包括公有、非公有或混合产权在内的所有经济成分的共同利益。由于中国市场发育的不成熟,计划、行政体制遗留的机构、影响、习惯仍然相当强大,加之非公有产权相对公有(或内公外私)产权来说在许多地方还非常弱小,因而在中国现在的条件下,非公有产权对于地方政府的依赖(同时其距中央政府的路径更远)要超过任何其他国家,同时地方政府对于非公有产权的干预和扶持也超过了任何其他国家。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地方非公有企业也同地方政府之间事实上签订了非排他性的公有契约,而且,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它所代表的地方内各种产权(包括非公有产权)的利益,也必然以地方为单位对外进行市场竞争和交易,这表明地方政府对外也具有“内公外私”的产权性质。

地方内公外私产权的对内对外性质,使得中国地方政府对内采用政府主导,支持地方对外具有排他性。换言之,中国众多的地方政府成为众多的(准)市场主体,符合(作为市场机制核心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能够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类似于企业经营者,地方政府领导人也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强烈的事业心或成就感,即“企业家个人控制权横向扩张欲望”。因此,他们对内拥有实现政绩目标的强烈动机和强大的行政手段,对外则积极竞争彰显政绩。在一般竞争领域,市场上每个中国企业的背后,几乎都站着一个地方政府(“中央企业”的背后都站着一个中央部门,这是“部门内公外私”产权)。中国市场上的企业竞争,也可以说都是它们的代表——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总之,由于地方政府相对于企业和市场要强大得多,中央又将大部分经济职能委托给了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在经济现实中无可替代地居于主导地位。

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由于政府把大部分事权下放给地方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主导。那么什么是事权?非政府主导的事权,只是公共领域的社会行政事务,地方政府没有经济职能。而政府主导的事权,比非政府主导的要多得多,这样下放事权后的地方政府就增加了经济职能,地方政府不仅要管本职的公共领域,还要管所谓非本职的非公共领域,自然事权就扩大了许多倍。而且,鉴于人民和中央的要求,目前地方政府的公共职能日益增多,这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增加许多经济职能对公共职能给予财务支撑。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下放事权呢?第一,国情原因。中国要实行政府主导,但中国是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为降低配置成本,中央政府只能向地方转移大部分事权。第二,时代原因。中国向市场经济过渡,要实行分散决策、市场竞争、培育地方经济,又不能很快脱离政府主导,因此只能把大部分事权下放给地方。第三,文化原因。中华民族巨大的凝聚力形成的历史价值观和优秀的传统文化,支持地方政府作为重要利益主体的独立存在和经济主导。

总之,中国还不具备成熟市场经济的许多条件,还不能很快脱离政府主导。在这种既要在中国搞市场经济,又要采用政府主导的双重要求下,只能把大部分事权首先下放给地方政府。在上述两难困境中,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中间道路——部分行政干预由地方政府代管。在中国市场化过渡时期的权力利益再分配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失效、为降低中央政府配置成本和调动地方积极性,卸掉了原来计划经济时中央政府的微观经济责任和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失效和为弥补公有(实为内公外私)企业的黑洞,仍然保留干预基层企业的微观责任和权力,从而形成了权力、利益和责任向中间层次即地方政府转移、聚集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中国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主导,是通过地方内公外私产权,从而实行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这种形式实现的。这一现象,可称之为中国市场化过渡时期权力和利益的中间聚集现象。当然,这也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市场化改革所必须支付的委托代理成本。

显然,中国地方政府既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或地方政府,也不同于完全的企业即市场主体,更像是准市场主体。在对外方面,地方政府主导有效和市场有效是一致的: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集中调配资源,降低市场门槛,从而帮助市场增加供给,推动经济增长、市场竞争和价格市场化,这就是市场有效;地方政府主导失效和市场失效也是一致的: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降低市场门槛,使市场过度增加供给,造成市场价格和平均利润大幅下降,产业结构趋同以及重复投资,导致经济过热与供给过剩的波动。在对内方面,地方政府主导有效和政府有效是一致的:它有力地提供了地方公共产品,如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就业机会等;地方政府主导失效和政府失效也是一致的:它的行政干预也会削弱市场机制,阻碍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

正是在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强力推动下,中国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很快形成,同时各种消费和要素市场也很快培育和发展起来,由此中国的市场经济空前地繁荣发展了起来。

但是,仅仅有地方政府竞争和市场主体竞争,还是不能够支撑市场经济顺利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中央政府还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竞争和市场主体竞争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即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同地方政府竞争有效地结合起来。而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显然是公共职能,也是同市场经济相容的。因为,如同任何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会遇到的情况一样,市场经济的运行都会发生过热或过冷的周期性波动,甚至会不时地遭遇到国内外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如果不能对此正确地调节和掌控,那么它们酿成的经济社会动荡和反对的呼声就会危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存在。

对此,中国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发挥出了巨大优势,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没有放任市场的自发波动,在一定条件下实行“逆周期调控”:遇到经济过热,如房地产热、开发区热等各种投资热,就开展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如实行从紧的货币、财政、信贷等政策,有时也实行直接的行政干预,比如对房产市场实行限购等;遇到经济过冷,如通缩、需求不足、市场疲软,则实行较为宽松的货币、财政、信贷等调控政策,推动公共投资、基础建设。在保障我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审慎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审慎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等,同时铸牢对于国际金融和资本市场的防火墙,几次避免或减缓了国际金融和经济重大危机的直接冲击。

以上分析表明,充分利用中国的国情基础条件,促使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同中央宏观调控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损失,并积累经验教训,从而宏观调控更加成熟有效,并形成一整套有定力的调控方式,使中国经济运行走上比较平稳健康的新常态。

(三)第三个结合,收入分配:“团体间差距大于团体内差距”这个在一定时期存在的时间、空间条件,同积极实施再分配等社会政策有效结合起来

同任何国家一样,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也会由于市场竞争及其他一些原因而拉大分配差距。在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概括为“中等收入陷阱”的一系列负面问题。除了经济增长停滞、经济危机频发之外,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拉的过大,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凸显,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危机严重。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特别是改革转型时期,大量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收入分配差距被逐渐拉大,如果处置不够稳妥,许多企业就可能出现破产倒闭、人员失业、生活水平下降等社会问题,并由此加剧社会的对抗冲突和增加社会动荡的风险,人们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就可能产生怀疑,从而有可能停止市场经济的探索和发展。

过大的分配差距问题必然会对任何一个政府产生执政压力,使他们有动力采取收入再分配政策以缓解这种压力。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并没有成功地实施这种政策呢?因为,正如无数事实所证明的,这还需要具备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这样的重要条件,以逐步积累足够的实力和资本来实行这种政策,并规避或减少实行过程中的风险。事实上,世界上有许多经济体因为缺乏上述所需要的时间和空间,所以在还未来得及实施成功就中途夭折了,从而未能避免社会动荡和动乱。幸运的是,中国的国情基础和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特点,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特殊的有利条件,即在中国初期市场经济的一个较长时期里,分配呈现“团体间差距大于团体内差距”这样的一个特点,这是个在一定时期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特殊条件,使我们有可能赢得一段宝贵的时间,以逐步积累越来越多的实力和资本,这样随着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逐步地推行再分配政策,就有可能相对平稳地解决上述尖锐的矛盾和问题。

那么,上述这个特殊条件是怎样形成的呢?如前所述,因为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大部分放权让利不是直接放到个人,而是下放到城乡、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单位、村庄等“团体”,这些团体在经历了上述路径之后,在一定程度上都成为了内公外私产权或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主体。中国过渡的另一个初始条件是不均衡大国,城乡、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单位、村庄等诸如此类团体间自然禀赋既有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中国统一公有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和计划体制先天的分配差距,当然这种不均衡分布和分配差距是以板块,即团体形式存在的。

针对中国分配差距的影响究竟有多严重的问题,本文由此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就是要看中国总体分配差距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即主要是由团体之间的差距,还是由团体内的差距引起的?这是由于中国特殊的主要产权形式(广义的“内公外私”及“团体的内公外私”产权,以及“地方内公外私”产权等)使团体对外私有,故对外排他性较强,因此在一个时期造成团体间分配差距相对较大;而对内公有或部分公有,故对内非排他性较强,导致团体内差距相对较小。

根据本文提出的嫉妒指数=分配差距/心理距离这一公式(这里“嫉妒”的含义是中性的),在同样大小分配差距的前提下,由于团体内外不同的心理距离从而产生不同的嫉妒指数。显然,在团体内的分配差距,看得见摸得着,时时处处直接感受,接受的信息快、多、强、刺激大,同样的利益分配差距对人刺激的主观效应被相对放大、强化了。而在团体外的分配差距,看不见模不着,既非时时处处也非直接感受,接受的信息慢、少、弱、刺激小,同样的利益分配差距对人刺激的主观效应被相对缩小、淡化了。因此,同样大小的分配差距,放在团体内则因心理距离小而嫉妒指数及痛苦指数相对较高;放在团体外则因心理距离大而嫉妒指数及痛苦指数相对较低。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普遍形成的包括城乡、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单位等在内的“团体”内公外私产权,这个特殊产权形式造就了中国市场经济初期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特点:团体间差距对总体分配差距的贡献大于团体内差距的贡献。由此,根据嫉妒指数=分配差距/心理距离,就形成了在内公外私产权团体内的分配差距相对较小的现实。虽然在团体内心理距离较小,但与分配差距负相关就会增大嫉妒指数;同理,团体内分配差距较小,但与心理距离正相关则会减少嫉妒指数。这样,作为分子的分配差距和作为分母的心理差距对于嫉妒指数的作用可以互相抵消,使得嫉妒指数总体上变化不大从而减弱了对社会动荡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内公外私产权团体间的分配差距相对较大,根据嫉妒指数=分配差距/心理距离,这样虽然因团体间分配差距较大,但与心理距离正相关从而增加了嫉妒指数;同理,虽然团体间心理距离较大,但与分配差距负相关从而也减少了嫉妒指数。这样,作为分子的分配差距和作为分母的心理距离对于嫉妒指数的作用互相抵消,使得嫉妒指数总体上变化不大,从而也减弱了对社会动荡的影响。

上述关系简化为线性关系,可以通过“嫉妒均衡线”图形表示。在图中,OM线与横、纵轴均成45度角,在OM线上的任何一点,都是分配差距和心理距离同时放大(团体间)或缩小(团体内),得出的嫉妒指数恰好也是适中的,即帕累托最优均衡,OM线可称为嫉妒均衡线。当然,现状不可能正好处于这种最优位置,但只要处于这条线的附近,即在A区C区中间,就能使嫉妒指数接近于这一均衡,这就不致于对社会稳定产生过大的影响。若是偏离这条45度线过于向右下方,即在右下角B区,分配过于悬殊而心理距离较小就会使嫉妒指数变的很大,从而可能危及社会稳定;若偏离这条45度线而过于向左上方,即在左上角D区,分配过于平均而心理距离较大嫉妒指数过小,则会使社会失去竞争动力和整体效率。对于弱者而言,OM线左上方可称为快乐区域,右下方可称为痛苦区域,由此OM线又可称之为快乐与痛苦的均衡线。换一种说法,OM线左上方可称为弱者快乐强者痛苦区域;右下方可称为强者快乐弱者痛苦区域,OM线也称为弱者与强者的均衡线。

中国市场经济初期的上述特点,在一个时期基本维持了嫉妒指数或分配差距过大与过小,快乐与痛苦之间的一种均衡,这就是中国现在总体分配差距虽然比较大,但分配差距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为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但是,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深入到团体内,团体内的分配差距明显扩大,加之团体内仍然保持较小的心理距离,根据公式会导致嫉妒指数增大。因此,在没有收入再分配干预的条件下,市场经济自然的趋势是团体内差距增加的速度和幅度大于团体间,由此团体内外的差距逐步趋向一致。这种趋势会导致团体内嫉妒指数较快增加,而团体间的嫉妒指数则增加不多。总体上,这种趋势使得分配差距变大而心理距离变小,并在图中向嫉妒均衡线的右下方B区延伸发展,从而使嫉妒指数和痛苦指数以及社会的不稳定增大。可见,“团体间差距大于团体内差距,从而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条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逐步向相反方面转化的。因此,不能坐享现成而无所作为,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必须及时采用收入再分配等一系列社会政策予以应对,使社会政策同上述在一定时期存在的有利条件有效结合起来。

不过,令人担忧的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初期,有一部分是“地下收入”、“非法收入”等造成的贫富差距,这引起了人民群众极大的愤慨。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着许多政策或制度漏洞,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产生了许多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卖官鬻爵和非法攫取公有资源等丑恶现象,腐败之势蔓延。这些问题侵蚀着中国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机体,败坏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名声。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将这些腐败行为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坏的市场经济”;一些人对中国市场经济失去信心,甚至要把脏水和婴儿一起倒掉。事实上,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带来的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果听任其自由发展,而不采取重大的社会政策认真解决,那么它们必然会否定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必然会毁掉整个中国市场经济。幸运的是,中国政府抓住前述“团体间差距大于团体内差距”条件所提供的宝贵时间,积极冷静地应对上述严峻挑战,充分发挥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优势,大力推行收入再分配等干预政策,厉行反腐并逐步取得成效。

我们所推行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如建立中央和各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农业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先进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帮困工作,在资金、物资、产业、人才、干部、技术、教育、医疗、管理经验等各方面长期对口支援;实施一系列精准措施开展“脱贫攻坚”,促使全国贫困人口明显减少,等等。所推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如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虽然目前还很不均衡、很不统一、很不健全,仍然在继续改革之中)的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建设社会保障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大规模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等;采用劳动就业、税收、工资、低保等政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总之,在鼓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的同时,由于整个经济增长和政策效应,也带动起后富者共同富裕,同时解决了许多具体的民生问题,增加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获得感。40年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已逐步惠及全体人民,总体上中国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了,个人财富也有了明显增加,人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总之,充分利用中国的国情基础条件,促使团体间差距大于团体内差距的条件同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政策相结合,相互支持,就会用大量解决问题的事实逐步扭转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负面看法,提高人们对于中国市场经济正当性的信心,使得中国市场经济能够在社会稳定的保障之下存在和顺利发展。

(四)第四个结合,发展方式:“不均衡转变发展方式”所提供的时间、空间条件,同主动推进供给侧改革有效结合起来

自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国内外一些人对中国经济是否可以持续增长,一直抱有很大怀疑。他们认为,粗放式发展的顽疾难治,这种方式将彻底耗尽中国的所有资源,从而导致经济衰退而不能自拔,“唱衰中国”、“经济崩溃”的论调层出不穷,一些人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可靠性没有信心。

中国经济为什么长期存在粗放型发展方式?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特殊的产权形式(“内公外私”或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等),以及中国特殊的市场运行机制(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造成的。第一,“内公外私”产权由其对内自身性质决定,具有公有产权的预算软约束和强烈的投资饥渴症,从而在“幻觉上”降低了市场壁垒。第二,因为地方政府(“地方内公外私”产权)同样对内具有公有产权的预算软约束和强烈的投资饥渴症。对地方政府来说,利润不是唯一的,安置就业、流转税和土地出让金才是地方政府考虑厂商进入市场的主要标准。同时,地方政府作为“准市场主体”,对内拥有超经济实力和强大的行政手段,能够调动一般市场主体所不能调动的资源,从而拥有强大的供给能力,可以推动企业“高投入”,大大降低市场进入壁垒。第三,中国是具有后发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粗放型发展也是中国赶超战略的内在要求。

但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从长远来看,由于需求短板的约束,粗放型发展方式还是创造了自我消亡的条件,它所造成的严重供给过剩,终究要导致粗放型发展方式走向自己的反面——集约型发展方式。因为,还是由于中国的“内公外私”(包括部分的)产权和“地方内公外私”产权的重要特点,它们毕竟对外具有私有性,还是同市场经济相容的,还是受到市场机制支配的;那么市场上供给严重过剩的供求关系必然反映到价格机制,必然极大地影响市场价格,从而导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和深入影响团体内部。这样由于上述产权形式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外具有排他性,所以深度参与了竞争,在竞争中买方市场和供给成本对于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双重挤压,都会给予企业和地方政府(准市场主体)极大的压力,而为了自身生存和自身利益,这些准市场主体又不得不倒逼自己转变发展方式,并表现出转变发展方式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强劲动力。

显然,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中国一样都意识到了转变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成功地实施这种发展方式的转变,而中国已经开始并逐步成功地实施了这种转变,从而避免了上述“崩溃”的局面呢?正如无数事实所证明的,这需要具备的重要条件是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以及逐步积累的足够的实力来实现这种转变,并规避或减少转变中的风险。事实上,有许多经济体因为缺乏发展方式转变所需的时间和空间,以致还未来得及转变成功就中途夭折了,从而未能避免崩溃和衰退。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相反的结果?我认为,这是由中国特殊国情提供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同发挥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优势主动推进供给侧改革有效结合的结果。

一方面,这是中国特殊的国情基础,给予中国转变发展方式以客观上有利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市场潜在需求大,经济回旋空间大;中国又是一个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其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发展水平等都是不均衡分布,转化为买方市场以及成本的上升也是很不均衡的,发现和培育新兴产业(及其企业家精神)也是很不均衡的。这些因素导致中国的地方内公外私产权和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也是很不均衡的。“东方不亮西方亮,旱了北方有南方”。这些重要条件为中国赢得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可以支撑中国逐步积累实力(形成原始积累,其中包括人才、资金、物资、技术、基础设施等,以轮番、跨越、梯次等各种可能的不均衡方式实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是新旧动能转换,即产业创新、调整、转型、升级,这个过程都是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在城市和乡村之间(还有城市化,几亿农民的市民化等)以不均衡的方式长期逐步推进的,同时中国的经济增长,能够在比较稳定的政治条件下获得长期持续的增长。

另一方面,仅仅利用上述时间与空间条件、坐等各地区发展方式的自然转变也是不能支撑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而是要发挥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优势,同供给侧改革有效结合,大力开展包括企业重组在内的供给侧改革,以主动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的十多年里,以结构调整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为目标,对公有企业开展了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破产兼并、抓大放小等改革重组,其中“减人增效”是最大的难题。中国发挥制度优势,充分运用了所有的社会动员能力,从劳动就业、社保、财政、金融、工商、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社区等等各方面,齐心合力来解决难题。其中,“下岗,而不是直接推向社会的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社保和劳动关系两分离”(即由政府或原国企支付下岗人员社保费用和部分补贴或工资,下岗人员到市场就业可另外获取一部分工资)等,都是中国初期市场经济独特的创造,减缓了下岗人员承受的困难和痛苦,减缓了改革的阻力。在过去多年积累的基础上,最近几年,中国又开展了过去多年想干而没有条件干的以结构调整(“三去一降一补”)为主的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与过剩产能。在“去产能”中,人员分流再次成为一大难题,但在改革开放多年积累的实力和经验的支持下,相对于上次改革重组难度有所减少。

以上表明,由于充分利用中国的国情基础条件,促使不均衡转变发展方式的条件同供给侧改革两方面的有效结合,形成了中国独特的供给侧改革方式,因而增加了中国经济的韧性、弹性和抗风险性,同时保持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取得了意义重大的转变发展方式的成效。一方面通过其中的产权改革,使大量国企、集体企业转变为内公外私(包括部分的)和非公企业;另一方面,通过供给侧改革和资产重组,大大增强了企业对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的适应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的优胜劣汰,使许多企业特别是有效率的企业生存和发展起来,而无效的供给能力大幅度缩减。这样,中国整体的市场供求趋向相对平衡,市场环境逐步好转,经济运行质量逐步提高,经济波动逐步减缓,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逐步形成,中国经济获得了长期持续的比较稳定的增长,并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人们对中国市场经济可靠性的信心明显增强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不但存在而且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

三、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根源

(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迂回过渡”方式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因为“四个结合”的特点而获得存在和发展。那么,在展示了如此鲜明的特点之后,人们自然会问,在同样的市场经济规律之下,为什么中国只能造就这些特点,而不是造就别的特点呢?本文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主要取决于中国特有的过渡和改革的方式或道路,而这最终取决于中国的国情基础。

本文认为,长期流行的“渐进”或“激进”的概念,没有概括出中外不同转轨模式的本质,即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保持还是否定的本质区别。而本文提出用“迂回”或“直接”的概念来定义过渡方式;并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在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通过这种特殊的“迂回过渡”方式产生的。“迂回过渡”的含义就是:在保持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尽量地回避或减少对于存量利益的改变,注重和较多地发展增量利益,最终通过增量利益的成长,来间接地调整存量利益。本文认为,以“迂回过渡”这一概念来概括中国的制度变迁,更能反映其本质特点。因为,对存量利益调整的损益构成制度变迁的主要成本。

制度变迁——过渡的本质,就是通过改变资源配置方式来重新分配资源,其实质就是“利益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虽然能给社会带来总体利益,但它给各利益主体带来的损失和利益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改变存量利益往往给存量持有者带来(绝对或相对)损失,因此需要支付正成本;而发展增量利益往往给增量持有者带来收益,这需要支付负成本。这样,我们就接触到了问题的核心:鉴于“重新分配”是对原有分配利益格局的否定,重新分配的最大损失者就是存量利益持有者。因此,对原有存量利益调整的损益,就构成制度变革的主要成本——而这正是人们在制度变迁中所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由此,我们以针对存量利益损益的调整(直接或迁回)方式来定义过渡方式,就是抓住了过渡方式的本质。

(二)形成特点和选择过渡方式的根源:国情基础的经济-文化结构

一般认为,对过渡道路的选择,绝大多数选择者都会出自本能而遵循阻力最小的路线,选择迂回而不是直接过渡方式。于是问题出现了,事实上为什么有的国家能够走上迂回过渡的道路,即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能够顺利地回避调整存量,注重更多地发展增量;而另一些国家则只能走上直接过渡的道路,即始终无法回避调整存量,无法更多地发展增量呢? 换言之,为什么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而不是其他国家(指俄罗斯等一大批国家)走上这条道路呢?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中国能走上这条道路而不是其他道路?

对此,一般的经济学理论仅仅从国情的经济结构来解释是不够的。因为,这并不能回答为什么一些经济结构同中国相似甚至经济更为落后的国家(蒙古、阿尔巴尼亚、中亚等国),却走上了与中国不同的(即“直接”和激进的)过渡道路。为此,本文着重从中国独特的文化结构(独特的民族历史和东方文化),尤其是与它有关的价值判断来解释,这是中俄等国走上不同过渡道路的关键因素。显然,经济结构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经济结构只有同文化结构结合起来,才是共同产生中国特殊迂回过渡方式的充分条件。

本文的新解释是,应将国情基础的范围扩大到文化结构,使国情基础包括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两个方面,这一观点也是本文同其他文献(文化结构不被重视)的重要区别之一。从理论上说,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偶然与必然都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而其中主观价值判断(同客观基础也一样)包含了偶然和必然两种因素。首先,我们看主观判断之中的偶然(或称随机)因素,它一定程度依赖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性格及人民的心理因素,这些都受当时条件下偶然因素的很大影响。其次,我们看主观价值判断赖以产生的必然因素,即这种因素是根源于国情基础——初始条件之中的文化结构。因此,本文赞成“必然和偶然”、“客观基础和主观判断”、“初始条件和主观选择”、“经济和文化”相融合的“共同决定论”我们将中国国情基础(初始条件)归纳为两个方面、四个条件:

其一,国情基础的经济结构方面。条件一,以公有产权为主体,但主体实力又不十分强大;条件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条件三,人多地广、不均衡发展的大国。

其二,文化结构方面。条件一,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东方文化。

(三)能不能的问题,就是从经济结构来说,这个国家是否拥有迂回过渡的条件

本文认为,采用迂回过渡道路,既有“能不能”的问题,也有“要不要”的问题。显然这两者分别只是必要条件,而只有合成才是充分条件。

中国的国情基础,就是将经济结构的三个条件归纳为一点——存量利益较小而增量发展空间较大,这样就可以避免调整基本经济社会制度,而拥有很大的正式制度外的迂回空间。由此可以保证:第一,可以尽量绕开存量利益(想绕就可以绕得开)。由于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保持存量利益的重要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调整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第二,可以用增量利益的壮大来迂回过渡。中国的制度变迁可以在较长时期内尽量绕开需支付相当正成本的存量调整,而首先发展具有收益或负成本的增量,这样以增量的壮大来间接地改变存量利益的相对地位,从而迂回地改变整个利益结构,从而实现迂回过渡方式。相反,苏东等国由于原有存量利益较大而增量利益发展潜在空间较小,这使得他们对于存量利益的改变“想迂回也迂回不了”(想绕也绕不开),只能采取“直接过渡”方式。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增量利益发展的空间,不仅是指制度方面,也包括经济增长。

(四)要不要的问题,就是从文化结构-价值判断来说,这个国家的人民和领导人怎样主观选择的问题

本文认为,中国选择迂回过渡方式的价值判断中的必然原因:基于国情基础中的文化结构,形成以维护基本制度为前提,对制度加以局部调整完善的价值判断。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精神来源于物质,但它一旦产生就能够独立存在,并对物质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作用还是决定性的。因此,即使前面所说的改变存量利益产生正成本,也就是直接过渡的成本更大,但苏东等国的文化结构和价值判断决定了他们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完全改变基本经济社会制度。这种价值判断的精神作用甚至超过了对改革成本的估计(更何况很多人还不会或来不及估计改革成本),从而他们主观选择是“要”直接过渡,而“不要”迂回过渡。中国的文化结构——价值判断则同他们相反,因此中国主观选择“要”迂回过渡,而“不要”直接过渡。

文化结构就是知识结构。贾根良(2000)认为,知识的主观性质,有其客观基础。因为“同样”的信息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差别很大,对不同的人以及同一人来说,当概念框架发生嬗变时,意义也可能不同,这取决于人们之间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同。[注]贾根良:《经济转轨中的文化传统》,《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那么,人的知识结构又怎么会产生差异呢?马克斯·韦伯认为,人与人之间知识结构的不同,主要来自“缄默性知识”在认识结构上所形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文化基因”(指保持文化传统代代相传的“因子”)发生突变的基础,是文化发展的源泉。贾根良(2000)也指出,正是语言、地理分隔等在地方性知识和缄默性知识积累上所造成的差距,解释了文化演进同路径依赖的差异。总之,价值判断植根于浓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民族历史传统和文化特征所积淀的文化土壤。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独特的历史传统。中国历史上对当代最有影响的四件事是:悠久的文明古国,屈辱的近代史,长期的革命战争,动乱的“文化大革命”,这些背景形成了中国独特的价值观。这使得当代多数中国人、政党和决策者积淀形成了这样的历史价值观:中国当代原有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正确的,过去只是由于“折腾”使当代原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发挥出来,因而中国理想的市场经济模式,应当是在坚持原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局部调整、修正、补充和完善。此外,特别重视“稳定压倒一切”,而稳定的前提自然首先是保持原有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这一历史价值观,对形成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及中国特殊的过渡方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第二,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商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理论研究表明,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来源于东西方生产方式的重大差异,而这又可溯源于生产地理等条件的差异。中国独特的文化包含有这样一些特征:

一是崇尚正统、传统、继承、团体和稳定,比较节制和含蓄。这种文化特征基础上产生的中国人的价值判断,一般比较尊重现行的秩序和权威,比较倾向保护和维持原有的存量利益。因此,中国人的价值判断是尽量避免或减少触动存量利益,而宁愿绕开存量利益去发展增量利益。这种价值判断反映在制度变迁上,就是尽量保持传统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不变,因而着力于在传统体制之外发展新的增量利益,以此对传统体制的弊病加以自我修正、完善和补充。这样的价值判断,显然是选择“绕开存量利益发展增量利益”这样迂回过渡方式的决定性原因之一。

二是重视非正式制度、实际功能、人治和人际关系,更甚于正式制度、契约和法律。这种文化特征对于中国向市场经济过渡,具有重要意义。这等于“绕开原有基本制度搞实现形式,绕开正式制度搞非正式制度,绕开有形契约搞无形契约,绕开形式(或内容)搞内容(或形式)”等等。显然,这种价值判断也是构成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中国特殊的儒家文化和中庸之道,善于将对立的利益、对立的内容和形式巧妙地调和、折中、妥协。因为,中国选择“迂回过渡”方式面临着非常困难的问题,即“迂回”意味着既要保护传统,又要使改革取得进展。说是“迂回”,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在两难狭缝中探索前行,其面临的对立的利益、对立的内容和形式,都存在着大量的冲撞和排斥。所幸的是,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帮了大忙。事实上,中国在初期市场经济的过渡中,经常将正式制度的“内容”(或“形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形式”(或“内容”)结合起来,从而产生了这一时期许多独有的特点。这种文化智慧巧妙地设计出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来破解这一千古难题,实际上也代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迂回过渡”方式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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