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精要及其法治价值管窥
2019-02-09王玲
王 玲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中华文明的精髓大多集中在儒道文化之中,儒道彼此融合过程中所蕴藉的文化思想极大丰富并推动了中华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其中,儒道在对自然宇宙认知的基础之上,所抽象出来的生态哲学与伦理对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起到了基础性的哲学指引。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注]习近平:《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人民日报》2018年5月20日1版。然而,严格而又完美的制度安排离不开本土资源的理论给养。因此,深入挖掘儒道文化中所蕴含的生态哲学与伦理思想,并汲取其中的合理元素,丰富并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治体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来看,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儒家生态思想精要及其当代守法价值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儒家思想,其价值内核以“仁”学为主轴,在“修己爱人”的基础上,“推己及物”,将仁爱精神延展至自然万物,用爱心与自然相联结,以求人与天地万物“合一”的至高境界。儒家所蕴含的生态思想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相契合。从现代环境法治的视角来看,儒家生态智慧对于守法建设和公众环境教育的推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研究价值。
(一)儒家生态思想旨要
传统文化中的“道统”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理论体系完整,一以贯之,对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深远,其历史地位与文明价值是世界性的,特别是儒家关于人天关系的论述对于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1.“儒”与“儒家”之内涵。从字面涵义讲,“儒”从“亻”从“需”。“亻”为人,两竖为阴阳,阴阳和合则为“人”。“需”,上“雨”下“而”,“而”之古字与天相通,“需”则为“云上于天”,由于雨未降下,故“需”的本义为等待。因此,“需待之人”则为“儒”。许慎的《说文解字》将“儒”界定为:“儒,柔也。术士之称也”。饶宗颐先生认为“儒”训“柔”,释义为“安”与“和”,为舒缓从容之意。[注]饶宗颐:《释儒》,《东方文化》1954年第1卷第1期,转引自朱高正:《论儒——从《周易》古经论证“儒”的本义》,《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全面把握“儒”之内涵,则要从《周易》“需卦”中寻解,“需卦”卦辞为:“需,有孚。”因雨未降下,“需”则有等待之意。“孚”则指诚信正道具于心。卦辞全意即为:人于需待之时,当以执守正道为吉,待时机成熟,则利于涉渡河川。在华夏先民眼中,涉水渡川极其危险,必须待机而行,万勿莽撞躁进。[注]朱高正:《论儒——从〈周易〉古经论证“儒”的本义》,《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综上,将《说文》与《周易》卦辞相结合,可以将儒之涵义抽象为“舒缓从容之人,待时而后进”。
所谓“儒家”,一般系指群体而言,即“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注]《汉书·艺文志》。“出于司徒之官”,说明儒家源自于分掌教化的知识分子群体;“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则指出了儒家群体的社会功能,即在谨守自然阴阳之道基础上,上襄赞人君,下教化黎民,“与天地参”为其最高价值追求;“游文于六经之中”,则表明儒家治国安邦、化导黎民的理论体系,源自《诗》《书》《礼》《乐》《易》《春秋》;“留意于仁义之际”,则是指亲亲尊尊、孝悌忠信乃为儒家之价值内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则是指儒家群体的精神归宿和目标榜样。就个体而言,南朝经学家皇侃释义为“儒者,濡也。夫习学事久,则濡润身中,故谓久习者为儒也”,儒者必须置身特定环境,加以长期熏陶和专业训练,言行以六经为标准,方能称之为儒家,且儒家不是自我标榜的,而是历史认可的。[注]颜炳罡:《何人堪称“新儒家”?》,《中国青年报》2017年3月27日第4版。
2.“天人合一”凝结儒家生态思想基本原则。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是哲学家永恒讨论的命题,儒家在人天关系上有着独特而深刻的认知。通过对“儒”与“儒家”概念内涵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儒、儒家及儒文化源起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互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学问。其中,“天人合一”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目标追求。深入剖析“天人合一”的内涵实质,对于准确把握儒家环境伦理的核心要义及其由此衍生的理论学说至关重要。
第一,儒学视野中的“天”。从字面上来看,“天”释义为:“天,颠也。至高在上,从一大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从一大也”,强调的是人体(大)上部头顶,即为“天”[注]参见吴德新:《“天”字的词典释义及其演变动因》,《汉字文化》2015年第5期。。在古人语境之中,“天”与“天地”等同,即为生生不息的自然界。然“天”在古人视野中曾有不同的认知。随着儒家思想正统地位被确立,自然之“天”被赋予了更多价值内涵,儒家从“天”的自然状态,如昼明夜黑、春生夏长、秋收冬藏、风雨雷电,抽象出天的自然之性状,即“阴阳”,并在抽象“天”的自然属性基础之上赋予其道德属性,即“阳主阴从”与“德礼政刑”。古圣先贤在观察自然的基础之上将“天”与社会存在相结合,把自然界的井然有序概括为道,藉以抽象地表示事物的有序性,亦即事物的存在形式;而将自然界的生生不息概括为德,藉以抽象地表达事物的创生性,亦即事物的内在性质。如同阴与阳相生,道与德亦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事物的统一性。其中,道是“序”,德是“生”,道德即为“生而有序”。“生而有序”即为生命的“自然性状”。因此,从原理上说,自然世界本质上是一个道德的世界,这就是从天之像到天之道,亦即从自然现象到自然法则再到道德哲学的过程。[注]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及哲学》,《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第二,儒学视野中的“人”。如前所示,“亻”为“人”,其中两竖为阴阳,阴阳和合则为“人”。可见“人”与阴阳二气所构之“天”,本质上是相通的。古人在认识“天”过程中,对“天”与“人”的关系及“人”的本质,也进行了深思。《孟子·尽心》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在孟子眼中“心即天”,天与人本为一体,无所谓“分”与“合”。天既是宇宙万物的根本,又是道德伦理的最终依据,“天”也是人类心性的本原。[注]朱勇:《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董仲舒则在孟子“天心”论基础之上提出“天副人数”理念,即“为人者,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注]《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无论是从人的肉体还是人的内在精神都是“天”的副本,甚至“天”的“阴阳”性状也内化为人之“性情”。自然性状的“阳主阴从”在人身上则内化为“性主情从”。“性”为阳,其质为“仁”,外化为“善”;“情”为阴,其质为“贪”,外化多为“不善”,即所描述的“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总之,儒家从自然之“天” 中内化出“人”之性状,其逻辑关系即为周敦颐在《太极图说》中的界定:“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第三,儒学视野中“合一”。所谓“合”,《说文解字》释义为“合,合口也”,本义为上下唇合拢,亦引申为聚集之意。所谓“一”,《说文解字》释义为“一,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一”即为“道”。儒家视野中“天”与“人”关系,从应然的视角而言是“合”的,即“天人合一”。《易经·乾卦·象传》所载“保合太和,乃利贞”即描述了如何实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其中“保合”系指万物获得自己的生命之后所处的完美状态。由于天地之间“人为称首”,因此“保合”主要指“人道”之和合。“太和”则系指自然界阴阳和合的至高境界,即“天道”之和合。人道与天道的和合即为“一”,也就是“天人合一”。保合与太和的逻辑关系为,只有人道“保合”的基础上方能实现天道之“太和”。然人道之“保合”,则离不开圣人贤人的教化。儒家并不视人为镶嵌在自然之中的消极被动,亦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征服自然”,而是积极主动的去顺应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相互交往、各尽其性过程中的辩证统一。总之,从人道之“保合”到天道之“太和”的理想追求过程中,需要人积极主动的去“创和”,方能最终实现“天人合一”。
综上,儒家认为世间万物的根本原理都存在于人的天性之中,人只有通过自我努力,提升道德修养和人性修养,才能把它们发挥出来,达到至诚的境界,完成化育之功,实现人与天的和谐统一。[注]黄莎:《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与我国法律生态化实践》,《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所以,儒家主张“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制天命而用之”,重视人之个体的道德修养,强调修己爱人,推己及人,推己及物,最终实现与天地万物合一的至高境界。
(二)儒家生态思想的当代守法价值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自中国先人对人与自然规律的科学认知,并在自然指引下建构起一整套法律制度——中华法系,其理念基础源自儒家思想中的“人天合一”思想。其思想主旨强调人的主观动能性,在自然规则下“参赞化育”,最终目标为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在实现这一法律目标的诉求过程中,儒家认为其核心系人,“徒法不足以自行”[注]《孟子·离娄上》,注重人对法律的内在宾服、自觉遵守。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无论从法的价值内涵还是外在运行,重心落脚点在守法而非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相较于法治其他环节,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层面都具有较高优越性。在儒家生态思想指引下,统治阶层将天之道、人之道与法律高度融合,以礼法为主导,重视道德教化的预防功能,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注]《汉书·贾谊传》,法律道德化色彩突出。礼法规制使得各类社会矛盾在萌芽阶段即可以有效通过人的道德自觉和乡规民约等调整机制消解融化,从而实现社会的高度和谐与稳定,这也是传统法律文化值得当今环境法治借鉴的宝贵资源。
当前我国环境治理步伐加速,全国环境质量业已取得明显改善。在环保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环境法治进程过分倚重立法、执法,行政主导色彩浓厚,导致环境治理成本较高。如何克服“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注]《老子》第五十七章等法律顽疾,根本出路还在于完善环境守法。通过提高公众环境素质,挖掘本土资源对环境法治的有益元素,可有效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
第一,环境意识的养成应有法律保障措施。在环境守法的落实上,离不开环境教育法的保障。思想意识支配人的行为,我国环境危机的主要诱因即源自于公民良好环境意识的缺乏。儒家“天人合一”理念中所蕴含的“诚心正意”“修己爱人”“仁爱万物”的环境伦理思想,指引个体将爱心和行为“德及禽兽”与“恩及草木”。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可以以最低成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儒家生态智慧,对于提升公众环境素质,树立民众正确的“人天观”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当前我国环境教育还停留在作宣传与喊口号层面,而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当务之急,应深入挖掘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在幼儿、中小学教育的各个阶段,普及推广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精髓要义。只有将公众的环境伦理道德内化工作与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环境法治方能得到根本保障,这也是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和要求。
第二,环境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兴利除弊”。针对环境行为的法律规制我们可以从先贤荀子的论述中寻求思想指引,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注]《荀子·礼论》。荀子对礼的诠释,同样适用于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就本质而言,源自于无穷的人欲与有限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这对矛盾,法律也应当着力于问题的根源加以规制。针对人类欲求的程度,环境行为可以分为满足个体基本生存需求的“本能环境利用行为”与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注]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对于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本能环境利用行为”,法律应当遵循传统法律路径,以现代权利本位为理念,充分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公众环境权益加以保障;对于超越基本欲求之外的环境行为,特别是商业开发利用行为,法律设定应当严格遵循生态规律,以环境保护的义务本位为理念,通过设置行为准入等禁限措施,以防止环境行为超出环境承载力。
第三,法律治理应“因俗而治”,尊重民间生态保护习惯。儒家思想主张“参赞化育”,重视个体在人天和谐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其实施机制主要通过宗族家法与习惯加以展开。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法律治理的目标追求与价值理念为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契合,天理对应于自然法则,国法对应于国家与社会,人情可以对应传统习俗。在上述理念基础之上建构的社会秩序则表现为家庭(家族)、村落(乡镇)、国家(社会)。其中,家法族规对应于(家族)家庭,乡规民约对应于村落(乡镇),帮规行规等对应于村落以外乡土社会上的各行各业。[注]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法学家》2010年第2期。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将民间生态保护习惯和地方立法有机结合。以公众守法的为视角,可以起到更好的法治效果。现代法律如果与本土资源有机融合,尊重民族习惯,不仅能降低法律实施成本,还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自觉守法,从而提高地方环境治理的法律效果。
二、道家生态思想精要及其当代立法价值
崇尚自然的道家思想对中华文明的贡献,可以与儒家思想并驾齐驱。就中国古代法律而言,儒家思想与道家思想相互影响与融合,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性思想指引。如果说儒家生态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直接、显性与有形的,道家生态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则是间接、隐性及无形的。[注]袁翔珠:《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格局之影响》,《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正如李约瑟博士所言:中国没有了道家思想,就如同大树无根一样。[注]李约瑟:《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道家的生态智慧对于传统法律的理念及体系贡献巨大。对于当代法治而言,特别是从立法的视角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
(一)道家生态思想之要旨
道家生态思想作为本土文化资源,源自于先民对自然的认识,并从人与自然互动过程中加以哲学抽象,将其界定为“道”,并在“道”基础之上构建起一整套人天关系的思想体系,在这一哲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形成了“道家”思想体系。
1.“道”与“道家”思想。从字面分析,“道”由“辶”(辵,念chuò)和“首”组成。辵,上“彡”(chì)下“止”。上“彡”为行走之义,下“止”为脚指,也指人足。“彡”与“止”二者结合,即为趾。首,象形为人头。其上为发,其下为面。《说文解字》将“道”释义为“人所行道也”。《易经·履》释义为“履道坦坦”,即为直达目的地之正道。后人又将“道”引申为宇宙的本原与自然之规律,进而又赋予其道德属性。所谓“道家”,即“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经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合于尧之克攘,易之嗛嗛,一谦而四益,此其所长也。及放者为之,则欲绝去礼学,兼弃仁义,曰独任清虚可以为治”[注]袁翔珠:《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格局之影响》,《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盖出于史官,说明道家源自于分掌守藏之史官,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即为守藏之吏;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说明道家学派是史官从记录历史中的成败、存亡、祸福的古今之规律基础之上所抽象出的哲学思想。这一思想在观察自然、总结自然的基础上,以宗无为,法自然为原则,然后知秉要执本,将“无为自化,清静自正”[注]《道德经》第五十七章的治国理念作为人君之南面之术,最终理想为实现“天人合一”。
2.“道生万物”的宇宙生命观。对于宇宙和生命起源的思考是道家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道家认为世间万物源自于“道”。“道”是宇宙万物之本原。道家认为“道”先天地而存在,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注]《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的性状为“大”,“大”的无以复加,故为“太极”。如此“大”之“道”,又是如何衍生万物?道家将这一过程描述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注]《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家认为宇宙万物源起的逻辑为:由“道”之“无极”,到“一”之“太极”;“一”生“二”,即“太极”化生“阴阳”;“二”生“三”,即“阴阳”互动为“和”,万物由此而生焉。综上,道家认为天地万物由“道”化生,故“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人与万物在“道”中是“齐一”的,人与万物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并无贵贱之分。
3.“道法自然”的生态伦理观。道家认为“道”是万物之本源,包括人在内的天地万物都由“道”而产生。《庄子·秋水》则认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物既无贵贱,人理应与万物“共融共生”,即人在遵守“大道”法则的同时,也应当遵守万物之间的“伦理秩序”,即生态伦理。在道家看来,宇宙间的生态伦理即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注]《道德经》第四十二章。在这个秩序中,我们不禁反问为什么要法地,法天,法道?人法地,是因为人依赖大地的承载和供养方能生存,人要效法的是大地的坤德,即大地的宁静安忍,包容厚重;大地依赖天的风雨雷电,方能山川秀美,所以地效法的是天的刚健之能,天的利而不害,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公正精神;天法道,道为虚空,能包容天地。道为阴阳,二气彼此和合,是无形之能量,是世间万物的本体。所以天要法道,才能运行;道法自然,自然本体是指自我、自生、自化,外在性状为自然而然,无为而无不为。道是虚空,是无。天下万物生于有,有最终归于无,并在无中孕育。道要通过有形的自然得以彰显,所以要法自然。
4.“三才相盗”的自然辩证法。道家“人天互法”的生态伦理是建立在“三才相盗”的客观事实上的,即“天生天杀,道之理也。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三盗既宜,三才既安”[注]轩辕黄帝撰:《黄帝阴符经》,常秉义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天地万物之盗”,是说天地为万物所盗取,亦即万物盗取天地阴阳之气而生;“万物,人之盗”,是说万物为人所盗取、利用,以生养自己。“人,万物之盗”,是说人亦被万物所盗取。人虽然利用天地,盗取万物以养活自己。但,如沉沦于声色犬马之欲,为外物所役使,甚而殒身丧命,则人反而为万物所盗。[注]李远国、陈云:《衣养万物——道家道教生态文化论》,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145-151页。因此,“万物相盗”即在彼此利用的过程中,应“循道合宜”,掌握“盗机”,即利用的尺度。只有“三盗既宜”,方能“三才既安”,最终实现“两不相伤,德交归焉”的至臻境界。
综上,道家的生态哲学与伦理思想给予现代人的启示,就是世间万物之间是一种相互关联,循环往复,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人类行为应当循道而为,不能破坏自然秩序,否则会被自然所反噬。
(二)道家生态思想的当代立法价值
道家的生态哲学与伦理思想对于当代环境法治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特别是在立法环节,运用道家的生态智慧对现代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及诉求加以检视和反思,进而予以完善。
1.“法自然”,以自然理性为法律理念。与儒家生态理论出发点最大的不同,道家理论的中心在“道”而非“人”,即“法地、法天、法道”。儒家理论的中心在“人”而非“道”,即“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也是“法”的终极目标和原则,人定法要遵循自然法。由于“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因此,人定法之“公平”“正义”是与自然理性相契合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持相同理念,“在法律制定环节,立法者的工作不是发明和创造,而是将自然规律通过文字的方式加以表述呈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对于现代法治而言,人定法更应要严格遵循自然法则。
第一,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应“法自然”。现代一切环境问题,究其根源,无不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透支环境资源,违背自然法则的外在表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坚持人类是唯一的价值主体,自然仅具有工具价值,忽视其生态价值。在这种主客二分的哲学观指引下,人类将自然视为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客体,只是对人类征服与改造自然的成果加以确认与保护,从而忽视了人类对自然万物应当肩负的责任义务与道德关怀。在“法自然”理念指引下,必然要求现代环境法应当树立以生态整体价值为考量的立法理念,使之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相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定自然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只是应当以生态整体观作为立法指引,通过预设人类自身环境行为模式来引导、规范人类环境行为,重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地球生态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注]李兴锋:《论环境法生态主义理念的合理内涵及实现路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第二,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应“法自然”。当前“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环境优先”理念已经被新《环保法》所确认,但就整个环境法律体系而言,生态整体性保护的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为例,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海洋的治理呈现出“割裂海洋,分而治之”,且只专注单一生物资源的法律保护,忽视其生境及物种关联性,导致法律规范效果之不彰。海洋生物资源介质的一体两面性,决定了法律规制的路径差异。对于那些具有重要生态价值以及承载力严重透支的资源物种,应当采取“保存”的理念,避免人为的干扰,比如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禁渔区、增殖放流等措施;对于承载力允许范围内的资源物种,在开发利用者履行相应养护义务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保持”的理念,适度加以开发利用。一旦资源承载力达至红线警戒点,则必须实施全面禁限措施加以养护。所以,法律只有符合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道”,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制度规范方能发挥应有效果。[注]白洋:《从“应然”到“实然”: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理分析与规范路径》,《学术交流》2017年第7期。
2.“宗无为”,政府“无为”公众“有为”。对于国家治理模式,传统道家更重视“自下而上”秩序结构,认同民众自治力量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认为统治者应当秉持“无为自化,清静自正”的治国理念,反对人为的强制干预与乱作为。只有“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对于民众“自正”“自化”的机能和贡献给予充分肯定。
第一,环境治理中政府的“无为”。道家“自然无为”的哲学理念,可以对环境治理中政府的角色与定位给予有益的启示。道家的“无为”,系指“为”的方式,其目的是“无不为”。就自然而言,生态系统的协调稳定是亿万年自然进化的结果,食物链各个环节非孤立存在,彼此“物物相关”。但是,人类的“有为”,即超越环境承载力的环境行为已经打破了这种存在。因此,对于已经破坏了的自然人类要“为”,即修复和养护。对于没有破坏的自然,人类要“无为”,即尊重自然和顺应自然。唯有此,方能达到“无不为”的目标诉求。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而言,要尊重自然所形成的生态秩序,循道而为,“为”的是对自然的修复和养护,偿还生态欠债;“不为”则是要在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的基础上,不强为、不乱为,即“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注]《老子》第六十四章。
第二,环境治理中民众的“有为”。道家的“无为”不仅体现为对自然规律之“无为”,也充分尊重个体及社会的“自生”“自化”,反对对天地人三才间既有秩序的“有为”。现实世界中,人与人、村与村、城市与乡村间,自发的生活与经济行为会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文明。“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注]《庄子·外篇·骈拇》,如果把合乎既有秩序的规则用之于他序,其后果必然是破坏性的。反映在当今的法律借鉴上,法律应“因时、因物、因民”[注]陈红兵:《道家的“无为而治”及其可持续发展意义》,《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在因俗而治的基础之上,重视民众在环境治理中的“为”的力量。法律应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只有树立健全的公众环境权利体系,方能更好的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
就本质而言,环境问题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每一个公民既是污染制造者,也是受害者;既是良好生态环境的享有者,也是保护者。唯有“共治”,方能“共享”。环境问题的成因与化解,在传统生态哲学与伦理中均有深刻而又详细的述及。因此,将现代环境法治与儒道之本土生态资源有机融合,对于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价值。只有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指引下,明晰心识与身体、自身与他人、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关联性,修己爱人,推己及人,推己及物,人天关系才能“保和”,最终方能实现“人天合一”的“太和”之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