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社会福利和个体尊严——论哈贝马斯性别差异基础上的女性主义观
2019-02-09孔明安
孔明安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哈贝马斯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开始,以交往行动理论为核心,直至20世纪90年代出版了其标志性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它标志着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已经从一般性的交往行动理论转到了法律商谈。20世纪90年代之后,哈贝马斯转向了宗教问题的形而上学思考,出版了《后形而上学》和《后形而上学2》等著作。作为一名享誉世界的著名学者,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与女性主义有关联吗?如果有,二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循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发现,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特别是他后期的商谈理论对女性主义问题的思考有其独特视角和思想。概言之,哈贝马斯对女性主义的思考仍然从属于其现代性的理论视域,是其现代性思想的一项未完成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哈贝马斯的女性主义观也是建立在“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之间,处于“事实平等”与“法律平等”的辩证法的基础之上。而女性主义则成为观察其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辩证关系的一个特定案例。基于此,本文首先对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作一简单的考察,从中窥视女性主义争取自身权利和地位的轨迹;其次,本文将对自由主义的女性观和社会福利运动的女性主义观点之间的对立及其弊端作一比较分析,并指出,社会福利运动并不能替代女性的权利。最后,我们将从哈贝马斯商谈论的视角,从权利及其合法性的视角来探讨哈贝马斯现代性视野下的女性主义平等观点的要旨及其现代意义。
女性主义(feminism)与女权主义其实是一个词,仅仅在我们翻译为中文时对之作了细微的区分。然而,仔细考究,翻译为女性主义和女权主义还是有细微的差异。尤其是结合二百多年来女性争取性别平等的历史,更能窥视女性在争取妇女权利过程中的非凡历程。概而言之,可以把女性主义的流派划分为宏观流派和微观流派。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观就属于一种宏观主义的女性观点。它将女性主义与社会制度和阶级联系起来,认为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以及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而形成的。相应地,马克思主义认为,一旦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消除了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对女性的不平等问题也就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可以看到,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主张男女平等的。然而,我们不得不说,虽然马克思主义在回答女性主义的问题上眼光是犀利的,分析方法是独到的,但它还是低估了女性主义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女性的解放和平等地位的获得虽然与社会制度和阶级问题相关,但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问题,女性主义问题的复杂程度远不止制度和阶级问题。
女性主义理论千头万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目前女性主义理论大致有如下几种:(1)交换理论。这一理论假设人是相互关联的、有感情的、利他的,但它同时认为男女两性之间是不平等的,男性比女性占有了更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资源。(2)角色理论。这一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女性的角色定位,即女性身兼家庭和工作的双重相互冲突的角色,因而在关键时候,女性就不得不牺牲工作和自我以照顾家庭和孩子。(3)地位期望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社会对男女两性的期望值不同,对男性的期望高于女性,进而导致男女两性自身期望的差异。(4)符号互动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两性之间的差异是由社会符号、标签和话语造成的。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女性更多地接受了男强女弱的符号标签,随之逐渐接受并形成了两性之间的巨大差异。(5)精神分析理论,这主要包括弗洛伊德、拉康等人的理论。这一理论假定,男性服从的是“例外逻辑”,女性服从的是“非全逻辑”。男女两性由于生理结构不同,进而导致女性的“匮乏”,使女性渴望拥有与男性一样的“菲勒斯”能指,因而,女性更多地是遍布自己欲望的“歇斯底里”类型。国内著名女性主义学者李银河教授在《女性主义》的第三章中提出了女性主义的七个流派: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生态女性主义、第三世界女性主义和黑人女性主义。[注]李银河:《女性主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当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女性主义研究都是一个热门问题。
根据哈贝马斯的女性主义观,我们将数百年来女性争取自身平等权利的主张划分为自由女性主义、女性主义社会福利论以及哈贝马斯现代性意义上的女性主义。现在我们分别作一论述。
一、自由女性主义与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
自由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也称女性自由主义,是从18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掀起的女性主义运动和产生的思想派别。自由女性主义的主要倾向与自由主义的传统一脉相承,它发端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以及美国革命所宣称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它认为,与男性一样,天赋人权,尤其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人,自然也包括女性。自由女性主义强调女性的个人权利、政治自由、宗教自由、女性的个人选择权与自我决定权,等等。然而,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面对的一个残酷现实是,女性大多数是被排除于主流的社会生活之外的。因此,它为了争取女性的权利一直在奋斗和抗争,它不能容忍现实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它坚定地宣称男女虽然具有性别差异,但在基本权利方面则是平等的。自由女性主义经历了如下两个发展阶段:
首先,自由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一阶段是平权运动,也就是围绕着争取女性的平等的继承权和选举权而展开的活动。所谓“平权运动”,通俗地讲就是女性要求与男性具有平等的权利,它具体表现为女性在财产继承和投票选举中的平等权利。我们知道,在中西方社会,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男性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由来已久,这种歧视的典型体现就是在家庭生活中的财产继承权和政治生活中的选举权上的不平等。在家庭事务中,由于财产继承为男性所垄断,相应地,家庭中的话语主导权也掌握在男性手里。女性因为要嫁给他人而离开原来的家庭,因而也就丧失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同样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由于传统社会的家庭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所以,女子几乎就没有可能或者是极少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因而也丧失了在政治选举中的投票权利等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直到欧洲启蒙运动以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思想才开始影响近代一大批知识女性,她们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1791年9月,法国女权主义者和政治活动家奥兰普·德古日(Olympe de Gouges)发表了《女权宣言》,要求废除一切男性特权,但不久她就被送上了断头台。之后,许多著名的女权运动家也积极呼吁女性应该享有 “教育权”、“继承权”和 “就业权”,但大多历经坎坷,有些甚至付出了生命的沉痛代价。英国妇女直到20世纪初期仍然没有政治上的选举权,而瑞士直到1970年才给予本国妇女以选举权。从大规模的女性维权运动兴起到真正在法律上实现男女平权,这一过程历经了近200年,由此可见女性主义平权运动的艰辛和不易。
其次,自由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二阶段是对隐性歧视和不平等的反抗。随着女性在家庭内的权利和受教育权、选举权的获得,女性似乎已经获得了多方面的权利平等。然而,女性主义仍然认为,在男权社会中,这种权利平等的表象下其实隐藏着多方面的隐性歧视。法国著名作家波伏娃在其《第二性》中就列举了男性对女性的隐性歧视现象,波伏娃的主要贡献是把存在主义哲学思想运用于女性状况的分析和研究,她的女性主义思想存在主义的味道十足。波伏娃把男性视为主体,将女性视为“他者”。因而,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主体与“他者”的关系。然而,女性并非天生就是“女性的”,女性的特质都是后天形成的或生成的。换句话说,女性并不存在什么本质性的东西,女性的诸多特质都是塑造出来的。那种认为女性本就应该是“温顺的、迷人的、羞怯的、有气质的、美丽的”等流行观念都是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产生和积累起来的偏见造成的,更不要提中国谚语中所谓的“女人头发长,见识短”等明显贬低女性智慧的口头禅了。波伏娃认为,所有这些不平等和歧视都是男权社会强加给女性的,并使女性本身在一个男权社会中逐渐适应并不自觉地接受了这一切。所以,男女的差异和社会偏见本身都是男权社会的歧视所塑造的结果。她说:“男人的极大幸运在于,他,不论在成年还是在小时候,必须踏上一条极为艰苦的道路,不过这是一条最可靠的道路;女人的不幸则在于被几乎不可抗拒的诱惑包围着;她不被要求奋发向上,只被鼓励滑下去到达极乐。当她发觉自己被海市蜃楼愚弄时,已经为时太晚,她的力量在失败的冒险中已被耗尽。”[注][法]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版,第728页。所以,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是女性一生下来就必须面对的。从存在主义的观点出发,波伏娃有关女性主义的名言是:“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注][法]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版,第309页。这句名言典型地反映了波伏娃的存在主义的观点,即“存在先于本质”的观点。
虽然如此,自由女性主义所面临的一个尴尬现实是,它所强调的女性权利都是“抽象的”权利,如何将它们落实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做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容易遭人诟病的主要原因。其中的关键在于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仍然是一种抽象的社会正义观。所以,在平等(equality)与公正(equity)的争论中,它更主张公正,更强调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公正),反对照顾弱者或弱势群体(平等)。按照这一逻辑,在一个复杂性社会中,只要女人得到了与男人同等的竞争机会,自然是巾帼不让须眉,女性照样可以与男人一样获得成功。所以,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乐观地认为,一旦在现存体制内部争取到男女的平等法律权利,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公平竞争机会,剩下的事就靠每位女性个人的努力了。
显然,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所强调的女性权利仍然是抽象的权利,它并没有考虑现实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男女两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结构差异。所以,哈贝马斯从法律视野出发指出:“法律自由的原则造成事实不平等,因为它不仅允许而且促进不同主体对同样权利的不同运用;它因此而满足自主地实行私人生活规划所需要的主观权利前提。就此而言,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是不能合二为一的。”[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5页。哈贝马斯在此想强调的是,虽然自由女性主义强调法律意义上机会均等和法律平等,但由于“不同主体对同样权利的不同运用”,由于女性主体与男性主体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运用不同,结果就造成了不同主体在社会现实面前的事实不平等。所以不能将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混为一谈。因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不得不面临着其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克服的理论和现实困境。所以,自由主义的这一明显缺陷,必然为女性主义福利理论所部分地取代。
二、社会福利不能替代女性权利
女性主义的社会福利理论是在反对女性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20世纪初西方福利社会的兴起与福利政策的大规模实施密切相关。“福利国家常被看作是一整套公民的法律权利,它把强制性的社会保障计划变成了国家组织起来的服务(如健康和教育等),以满足多样化的需要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福利国家的干预方法包括官僚统治、法律调节、汇兑和各行业的专家,如教师、医生和社会工作者等。”[注]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163页。女性主义的福利主义与福利国家政策是相辅相成的。福利国家的兴起本身就是为了消除自由主义法律及其政策所导致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进而导致社会动荡的风险。相应地,在男女两性的关系结构上,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家庭中,女性长期处于附属和被压抑的地位,因而在社会政策层面对女性予以照顾和倾斜就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女性主义的社会福利诉求主要关注的是妇女福利状况的改善与国家政策的关系。它不再像自由主义女性主义那样简单地认为,只要制定平等主义的法律来确保男女机会平等,就足以消除女性地位的不平等等问题。在社会政策的制定方面,女性主义福利理论主要关注妇女及其家庭的社会福利、经济福利和政治福祉,它从社会差异的结构关注导致妇女处于屈从地位的结构性体制的原因。总体来说,妇女角色与家庭责任、家庭结构与妇女福利的关系,在女性主义福利理论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概而言之,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福利政策,成为女性福利主义思考的核心问题。按照传统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从家庭和社会分工角度看,无论女性的经济状况和能力如何,由于女性担负着生儿育女的功能,因而女性无论如何都难以完全摆脱家庭照顾和养育儿女的角色,而且这一角色定位是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的,由此导致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总是处于不利的、从属的地位。相应地,社会政策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这一结构差异,并给予女性在哺育子女和家庭照顾方面以福利补偿,从而使得女性能够获得实质性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利益。如对女性怀孕和生育给予产假的政策,等等。
与福利国家和福利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及其相应的弊端一样,社会福利在提升女性社会角色地位的同时也招致了大量尖锐的批评声音。这些女性主义的批评者认为,社会福利政策对女性的照顾非但没有提升妇女的地位,反而使女性陷入更深的依赖和从属关系之中。哈贝马斯说:“女性主义坚持法律平等对待的解放意义,因为它所指向的是福利国家‘分配性范式’所掩盖的依附性结构:‘构成统治的,是这样一些建制条件,它们阻止或妨碍人们参与决定她们自己行动或这种行动的条件。具体地说,福利资本主义创造了一些新的统治形式。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的活动越来越受到合理化的科层控制,将人们置于许多生活领域中的权威和专家的训诫之下。’”[注]转引自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0-521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福利主义范式所提供给女性的社会福利,包括经济方面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利益并没有改变男女之间的政治权利关系结构。所以,女性主义者在承认国家和社会在改善了她们福利状况的同时,又强化了父权制和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状况。它不但没有消除父权制,反而强化了男女角色定型,扩大了男女性别差异的制度性安排与政策模式。由此所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无论实施怎样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补偿性帮助,女性都难以获得她们为改变自身地位而积极争取来的权利。哈贝马斯认为,福利国家虽然能够给女性带来实质性的关怀和帮助,但由于其“家长主义”的浓厚色彩,它必然严重地限制了个体的活动空间。因而,尽管福利国家改善女性地位的初衷和目的是积极的良好的,但它的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却是有问题的。他说:“虽然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来看,福利国家的规定应该保障生活状况和权力地位的事实平等,但这些规定为达到这个目的所利用的前提或手段,却同时明显地限制了(对于被认为是受益者的人们来说)自主地实行私人生活规划的需加保障的活动空间。在这个时候,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上述关系就演变为一种悖论。”[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6页。哈贝马斯在此想说的无非是,随着福利国家的政策范围的日益扩大,其政策严重侵害或限制了私人自主的个体自由,这自然也包括女性的私人自主。换句话说,在福利国家的政策导引下,国家可以以统一性政策的名义给予女性及其家庭以各种各样的福利补贴,但同时相应地,它必然伴随着诸多的附加性的条件和限制,从而加重了女性的从属性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福利政策就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对此,哈贝马斯还援引了德国法学家斯密迪斯(Simitis)的有关论述和观点来说明福利政策对个体的影响。斯密迪斯就肯定地指出,个体在“在物质能力方面的可能收获将变成为一种新的依附”[注]见J.Rüsen,Die Zukunft der Aufklärung, Frankfurt/Main, 1988, S.193.。 他以家庭法为例,指出教育行政机构制定的教育政策与家庭或者个体所愿意接受的教育之间不应该是控制性的,而是应该给予家庭成员以选择的自由。他指出:“它们的干预首先不应该改变家庭成员的这样的权利和义务:依靠自己去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必须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为了相关人们的自决能力而保护他们避免那些危害交往的负担,不应该导致这样的结果:使他们受到比以前更大的导控影响。”[注]转引自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53页注释45。哈贝马斯列举了福利国家的诸多政策有可能导致干预个人权利的现象:就法律法规而言,如劳动法、家庭法有可能迫使公司雇员和家庭成员不得不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正常的”的劳动关系或标准的社会联系模式;社会福利的受益人是否不得不在就业、青年、社会和家庭住宅方面付出如下必要的代价,即受到这些官员的常规化干预或法院判决的实质性干预;或要想获得集体性法律保护、组织工会的自由或有实效的利益代表,就必须牺牲组织成员的决策自由,使他们注定要听天由命、逆来顺受,等等。一句话,“在所有这些关键性问题上,所涉及的是同一个现象:满足机会平等地行使主观行动自由的事实性条件,以某种方式改变了生活状况和权利地位,从而在补偿不利境遇的同时带来了一种监管状态,它把本意是利用自由的授权,转变成了看管”[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6页。。
总之,虽然自由女性主义的平权主张及其运动会造成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但社会福利主义的主张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它限制了女性的发展空间,并过多地干预了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哈贝马斯的观点是,用社会福利来替代个体权利的观点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他说:“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和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之间的历史性争论,也可以理解成关于这种划界的争论、关于各自的平等对待标准的争论。现在这场争论已经具有了反思的性质,没有哪一个法律范式还可以天然地占据统治地位。因此必须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决定公民(他们同时既具有私人自主又具有公共自主)的法律平等是不是需要为之提供事实平等,在哪个方面需要提供事实平等。”[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5页。换句话说,在对待女性主义的实质性的权利平等的个人诉求上,自由女性主义和女性福利主义的政策各有弊端,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满足女性主义的对性别正义的真正诉求。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悖论性局面,哈贝马斯从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辩证法角度出发给出了女性主义问题上的“商谈论”的解决方案。
三、协商基础上的女性权利和尊严
权利的合法性问题是哈贝马斯20世纪70年代之后就开始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哈贝马斯建构其女性主义权利论的基石,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协商基础上的女性权利论。所以,商谈或协商就构成了哈贝马斯权利合法性的来源。
首先,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哈贝马斯在“经验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和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合法性的概念,即“重建的合法性概念” 。 在后期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他明确将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法律性(legality)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并指出合法律性并不等于合法性。他说:“规范的法律有效性(关键就在这里)的意思是,两个东西在同时得到保障:一方面是行为的合法律性(Legalität),也就是必要时借助于制裁来强制实施的对规范的平均遵守,另一方面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Legitimität), 它使任何时候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范成为可能。”[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38 页,也可参见38页的译者注。那么,这种合法性是如何产生的呢,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程序性的商谈模式才可能保证权利的正当来源及其合法性。哈贝马斯认为,就权利及其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而言,权利只能来自于商谈,而作为程序的商谈则来自于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辩证法。他说:“从福利国家角度对资产阶级形式法的批判,引起人们注意法律承受者的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辩证法。也就是说引起人们首先注意社会基本权利的执行情况。事实平等的衡量标准是法律规定对于相关人们的可观察社会效果,而法律平等则涉及他们在法律框架内根据自己偏好来做出决定的能力。”[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5页。所以,只有奠基于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共同基础上,才可能建构起权利来源合法性的大厦。因而,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对于合法性的建构缺一不可。他说:“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从规范上强调的,正是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关系与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这种双重关联。政治系统的权利循环如果要沿着法治国家调节所确定的方向的话,就必须以商谈的方式就一些原则上有争议的平等对待标准进行政治争论,而程序主义范式所重视的,则是进行这种争论的所有公共论坛。”[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5页。在这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也就是哈贝马斯基于商谈的合法性。
其次,哈贝马斯指出,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即二者都是一种权利的分配模式。然而,作为一种政治权利,特别是女性的政治权利,是不适应这种分配模式的。他说:“福利国家法律范式与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之间的互补的盲点,根源于两者共有的这个错误:把对自由的法律构成误解为‘分配’,把它等同于所获得的或所指派的物品的平等分配模式。”[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9页。说福利主义是一种分配模式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福利主义的法律范式追求的是实质公平,是现实中的结果公平。那么,自由主义的法律方式强调法律要保证男女两性之间的机会均等,它何以也是一种所获得之物的分配模式呢?我们认为,哈贝马斯在此是从机会均等的视角来看待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分配”特性的。也就是说,一个在于强调都是法律保证下的“机会均等”式的分配,着眼于所获取权利的机遇;另一个则着眼于“结果”的实质性公平。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的对自由主义范式和社会福利范式的批评可谓一语中的,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在此,哈贝马斯吸取了艾丽丝·马里恩·杨的政治权利观。艾丽丝·马里恩·杨认为,只有东西或商品可以用来分配,权利是不能用来分配的。那么,权利是什么呢?杨认为,权利是关系而不是东西。权利不是像商品那样可以拥有和分配的,而是被用来行使的。权利的关键在于“运用”权利。她说:“ 分配一种权利是什么意思?人们谈论的可能是拥有对物质的东西的、资源或收入的一个分配份额。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分配的是物品,而不是权利。……把权利设想成占有,效果并不好。权利是关系,而不是东西;它们是在建制上确定的规则,明确规定什么人可以相对于彼此做什么。权利所指的是做而不是有,是使行动成为可能或给行动施加限制的社会关系。”[注]I.M.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1990, 25。当然,对权利的这种看法也完全适用于女性主义问题的研究。强调机会均等的自由女性主义结果却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反过来,追求实质平等的女性主义福利论则导致了对女性个体的束缚,反而导致了女性地位的下降,这与其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最后,女性主义的权利观是建立在性别认同和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现代主义女性观。针对女性主义追求自己平等地位的斗争,哈贝马斯提出的策略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平等者要被平等对待,不平等者要被不平等对待”[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7页。。具体如下:
其一,哈贝马斯认为,在争取女性权利的斗争中,要防止出现福利政策的“负反馈循环”[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3页。。何谓“负反馈循环”呢?哈贝马斯在此想说的是,某项社会福利政策的出台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甚至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性权利,如维护女性的怀孕保护权和女性的生育权,然而结果却导致了妇女更为依附性的地位,使得他们在工作应聘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他认为,在一个复杂性的社会中出现了某些成功实施的纲领所带来的“模棱两可结果”。如劳动法、婚姻法等法规,本意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结果却适得其反。如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妇女权益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或受损。“只要出现这些情况,旨在反对歧视妇女的法律实质化过程所产生的,就是一些事与愿违的结果。”[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3页。从法律的角度看,哈贝马斯把这种“负反馈循环”的现象称之为“自返地产生的歧视……本来应该是推进妇女平等的东西,结果往往只是有利于一个范畴的(拥有特权的)妇女而有损于另一个范畴的妇女。”[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3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哈贝马斯认为,一是由于社会太复杂了,以至于人们对与特定性别有关的不平等无法一目了然地加以辨别;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情境的感受是受一种过时的范式性法律观引导的结果”[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4页。。 在这里,哈贝马斯所谓的“过时的范式引导”,其实指的就是人们视而不见的“男权主义”社会里的规范或范式。如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的激进女性主义就坚决反对这种社会规范,他们“反对福利国家的平等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平等政治这两者所共有的一个假定:两性受益权利可以在现行建制框架之中、在一个由男子所定义和所主导的文化之中得到实现”[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4页。。
其二,性别差异的恰当定义和身份认同是“平等者平等对待,不平等者不平等对待”的逻辑前提,否则女性主义的权利保护犹如空中楼阁,甚至适得其反。这一点典型地体现了哈贝马斯现代哲学前提下的女性主义观。在此情形下,给予性别差异恰当的定义就显得异常重要。“恰当”或“恰如其分”是哈贝马斯在此要强调的。他说:“每一条应该补偿妇女不利地位(在劳动市场或工作场所、在婚姻中或离婚后、在社会保障、健康服务、性骚扰、色情作品中等等中的不利地位)的具体规定,都依赖于对同特定性别有关的生活情景和经历中的种种差异的诠释。”[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4页。哈贝马斯在此想说的是,性别差异的认定和女性身份认同,本身就是很复杂的事情,是需要进入商谈的视域之中的。他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即妇女是否应该服兵役,应该以什么方式来服兵役。这个例子涉及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换句话说,如果法律规定一个女性可以不服兵役,或者说,服兵役仅仅限于护理类的工作,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妇女是否还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是具体的物质权利,还包括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尊重”,也即女性的“尊严”问题。哈贝马斯对此的回答是商谈论的回答,即“在具体的情境中平等者平等对待,不平等者不平等对待”。为此,哈贝马斯援引美国女性主义学者罗德(Rhode)的观点,即对待女性,不仅要平等对待,而且要把他们当作平等者对待。罗德说:“我们必须坚持的不仅仅是平等对待,而且是把妇女当作平等者对待,这个策略要求对我们的法律范式作实质性变化……”。[注]D.L.Rhode, Justice and Gender,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81哈贝马斯最终还是回到了商谈论的原点上来。他说:“如果把主体间性主义的权利概念作为基础,实际的错误根源是不难发现的:(特定群体的)妇女和男子的体验和生活状况之间的差异在哪些方面是与机会平等地运用主观行动自由相关的,必须首先在公共讨论中加以澄清。在建制上定义的刻板性别模式,不应该被设想为某种既与的东西。这些社会构造,今天只能是以自觉的方式来形成的;它们要求说明比较的角度、要求论证相关的考察方面,而这只能由相关的人们自己在公共讨论中进行。”[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26页。因而,走向“公共讨论”也即商谈论就成为哈贝马斯回答女性主义问题的不二选择。
四、结语
权利的合法性及其来源是后期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政治权利、社会福利和个体尊严则构成了其主体间性哲学理论的逻辑链条。哈贝马斯既反对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也反对社会福利主义的法律范式,并在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辩证地建构了其商谈论基础上的女性主义观。与当代以巴特勒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者所提出的激进女性主义理论不同,哈贝马斯仍然固守其现代性的理论视域,承认性别认同和性别关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复杂性社会情境下的性别差异和性别认同,并要求“平等者平等对待,不平等者不平等对待”。如此,从权利来源的商谈论到主体间的相互承认,最后到女性主体的尊严,就成为哈贝马斯现代性视域下女性主义观的必然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