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任培育机制研究

2019-02-09冷霄汉戴安然李季芳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信任供应链农产品

冷霄汉 戴安然 李季芳

(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0;山东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农产品供应链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核心企业可以将具有产权独立和资源互补的上下游节点企业整合起来协同参与竞争,建立起资源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拓宽和压扁农产品销售渠道,造就农产品品牌,促使节点企业生产和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市场的需求更加契合,能实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注]Prajogo D, Olhager J. “Supply chain integration and performance: The effects of long-term relationship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haring, and logistics integration”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vol.135(2012) p.514-522.尽管我国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绝大多数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合作主要是基于短期利益,较少构建长期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所以在许多企业看来,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不仅要承受投资风险,还要面临很多不确定性问题,尤其是随着深度合作的开展需要彻底的组织变革,而组织变革风险包含对未来收益的难以预期,而且相对于其他产品及其供应链,农产品及农产品供应链本身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很多企业都不愿意付出相应成本。这里深层次的问题,是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上节点企业之间缺乏信任,而信任作为农产品供应链内部社会资本的源泉,是汇聚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以及维持农产品供应链动态柔性能力的关键要素。因此,建构农产品供应链信任培育机制,是完善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举措。

一、农产品供应链信任内涵解析

农产品供应链是以农产品价值实现为流程,以需求为导向,基于核心企业主导,通过塑造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价值共创和协同发展,最大化地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从而实现合作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注]肖静华、谢康 等:《从面向合作伙伴到面向消费者的供应链转型—电商企业供应链双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15年第4期。农产品供应链覆盖农产品价值实现过程相关主体的全部关系,政府在农产品供应链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注]张蓓、杨学儒:《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多维模式及实现路径》,《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年第1期。

对于信任问题,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者都做过大量的研究。心理学家认为,信任在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的条件下,一方预期对方采取合作行为的心里期待以及相应行动,是基于个人心理层面认为信任是在面对风险时对可依赖对象的一种非理性的预期行为。[注]Deutsch M. “Trust and Suspicion” in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2(1958)p. 265-279.社会学家则把信任解释为是社会制度与道德规范的产物,认为行动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能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其信任的状态,信任是行动主体之间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人际态度或评价。[注]叶初升、孙永平:《信任问题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与实践启示》,《国外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管理学家认为,信任是一种能减少交易双方在交换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促进交易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治理机制。[注]宋远方、宋华:《协同价值创造能力对服务供应链关系绩效的影响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信任作为协调企业间合作关系的润滑油,可以减少竞争合作态度的模糊性,提升各方的合作能力。[注]Carbone A. “Food Supply Chains:Coordination Governance and Other Shaping Forces”in Agricultual and Food Economics, vol.5(2017) p.7.经济学家认为,信任是一种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提升交易效率的基于盘算的理性行为,而且信任产生的前提是能否充分掌握对方动机和能力的信息且其预期利益大于预期损失。[注]Narasimhan R., Swink M. “Viswanathan S. On Decisions for Integration Implementation: an Examination of Complementarities between Product-process Technology Integration and Supply Chain Integration”in Decisions Sciences, vol.41(2010)p.355-372.

基于国内外多学科领域学者对信任的理解以及农产品供应链的內涵特征,本文认为农产品供应链信任内涵可以诠释为:信任是一种预期,也是一种对利益的盘算,信任产生于对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以及相互依赖这两者同时存在的必要条件下,笃信对方有履约诚意、能力及善意且不会利用自己的短处去谋取利益,信任与不确定性、脆弱性以及互信依赖等特点相关联。信任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情感判断与评价,是行动主体在社会交往中的理性盘算与非理性情感互动共同作用形成的人际态度。信任不能只从纯经济学完全理性经济人角度去解释,也不是超越自身利益算计的无原则盲目信任。一方面人具有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动机,但也具有诚实和信守诺言的品性,由此,在交易双方都具备诚实守信品格、责任感、互惠性和约束性等条件下的信任也可以内化为一种天性;另一方面,人有损人利己的动机,需要安排正式的防范机制来保证当事人诚实履约并且比起背叛违约更加能获得利益,然而尽管防范控制能够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却也可能导致激起为对付防范控制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而采用更加高级别的防范机制,出现这种情形双方都需要大量资源投入,最终会扭曲资源配置。

农产品供应链信任是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在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时所表现出来的相互之间都相信对方具有履行契约和承诺的诚意、能力和善意,而且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利用对方的弱点来进行机会主义行为以谋取自身短期利益最优化。在现实的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信任行为中,既存在着经济学中的理性信任,也有社会心理学中的非理性信任。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对节点企业的信任主要来自于一种真诚善意的信任,相信他们能守信履约不会脱离当前农产品供应链合作轨迹或损害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体利益,其节点企业对于核心企业的信任则主要来自于核心企业契约条款的制定以及其履约能力,相信在不确定的运营环境中核心企业有能力构筑和领导当前的农产品供应链并获得超常收益。

由于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农户分散、中间组织不成熟和核心企业规模小等特点,所以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主体都希望得到政府机构在资金、政策、制度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为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主体提供政策资金保障、公共设备和监管保障,他们对政府给予农产品供应链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技术平台以及基础设施的投入支持都很看重,感觉政府的引导会增强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主体的合作方向与合作信心。因此,政府积极介入农产品供应链有利于快速整合各种资源,如区域政府对品牌龙头企业的引入有利于将优质农业资源整合进供应链中,减少各主体间的搜寻成本,并通过营造软环境优化农产品供应链的商业生态,进而提升其成长性。政府的积极介入还有助于通过声誉机制放大契约信任对农产品供应链当前绩效和成长性的影响,强化各主体履约信心。由此,政府的支持与监管能促使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间形成信任。

二、农产品供应链信任与合作绩效相互作用机理

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各节点企业资源和能力的异质性非常明显,这些节点企业不仅是产权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为了寻求更多的利益才加入到供应链的联盟。因此,彼此间在经营目标与理念、运作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常常出现纠结、冲突甚至对抗,也是常态。所以,农产品供应链和其他供应链一样,最重要的是节点间彼此信任和同心协力,并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注]纪良纲、刘东英等:《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的困境与突破》,《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1期。

农产品供应链有效运转的灵魂是节点企业间的有机合作,其有效运转的根本是节点企业间彼此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换言之,农产品供应链的建立和发展与节点企业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密不可分,他们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是实现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的农产品供应链节点合作中,参与者均面临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及应对策略,这使得彼此信任就成为共同合作的基础。因此,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绩效取决于各节点企业间合作的协调水平和信任水平:即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绩效需要各节点企业间同心协力进行合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建立和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是各节点企业间的彼此信任;彼此信任不仅能促进节点企业间进行有效沟通和深度融合进而紧密其合作关系,而且紧密合作关系可以进一步增强节点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如此循环演进不断促进节点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与信任水平,又极大地充实了农产品供应链独特的关系资本。[注]关系资本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为实现其目标而建立、维持和发展关系并对此进行投资而形成的资本,是建立在个人层次上的供应链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友好、尊敬和相互谅解的关系。关系资本可以形成农产品供应链独特的资本收益,提升农产品供应链外在竞争力,其主要表现是这种资本能促使节点企业间进行难以言传的隐性知识的互换,它有助于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心理安全感的增加,有助于培育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协同和创新氛围的形成,有助于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弹性专精”能力的培育,有助于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层面上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的养成,有助于削减农产品供应链的监管成本,提高农产品供应链当前绩效和成长性;反过来,农产品供应链合作绩效的提高又能强化节点企业间的信任,推进节点企业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提升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产品供应链合作绩效。通常认为,节点企业间的合作关系时间越长,其信任程度越高,其关系资本越容易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中形成的信任,能补充契约合同难以兼顾的人格化交易,能有效提升农产品供应链运作的整体效益;同时增强农产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扩大农产品销售领域,从而实现我国农产品资源最优配置。

三、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任机制现状分析

(一)农产品供应链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节点企业间缺乏安全感

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间能否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特别是核心企业与农户间能否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效率的关键。现阶段,核心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主要是通过买断式、契约式、合作式、股权式等形式来实现的,其中契约式是目前最主要的利益联结形式。契约联结形式是以核心企业根据消费者订单与农户或合作社签订产购销合同来运行的,合同中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与核心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农户负责生产,核心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收购农产品并向农户交付货款,然后对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及其他服务。这种形式让农户有了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核心企业有了相对固定的原材料来源,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但是,尽管这种形式下广大分散的农户拥有了订单合同,但其弱势地位却难以彻底改变,农产品供应链的合作效益也并不能得到根本保证。我们知道,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参与者及其庞杂,由于核心企业与农户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及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核心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变成了一个反复博弈的过程,猜疑、冲突贯穿于过程始终,这种稳定性较差的双方合作,其结果就是农产品供应链合作成本和违约率高企,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主体利益难以公平分配和有效保障。另外,核心企业实力不足,导致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利益联结的随机性增大,彼此之间缺乏心理安全感,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农产品供应链的集成化程度难以提高。

(二)各级政府对农产品供应链的监管与保障体系不完善,节点企业间信任度低

政府对农产品供应链的支持与监管力度,关系到参与农产品供应链的企业与个体对供应链合作的信心以及彼此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农产品供应链能否平稳运行。现阶段各级政府对农产品供应链监管体系的构建还缺乏有效性和常态化,致使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信任度低,缺乏合作信心,从而农产品供应链效率低下甚至断裂。例如,尽管有关部门在各镇村布局了农产品种植质量安全监督员,但是农业技术和服务水平不高以及监督体系不完善,一些生产质量不高的农产品,以及缺乏安全保障的农产品仍然可以轻易的进入我们的农产品供应链。另外,各级政府对农产品供应链保障体系构建还缺乏持续性和便利化,从而降低了节点企业间的信任度以及农产品供应链的实施效率。一是对农产品供应链的物流设备、仓储设备、农村宽带入户、快递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影响农产品供应链的延伸与有效运作;二是政府帮扶核心企业搭建扩展农产品品牌、拓展农产品渠道以及打造具有地理标志性农产品的力度不够,难以形成农产品地区集聚效应;三是为农产品供应链有序运转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市场秩序还有待净化。

四、农产品供应链信任培育机制建构

农产品供应链是由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各节点实体企业组成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纠结与冲突,这种纠结与冲突往往会招致合作企业之间产生对立或抵触行为,形成供应链困境,从而影响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合作与机制创新。供应链困境是指供应链中的每个参与者都需要在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其实质就是决定是否遵守群体规则,选择遵守和顺从规则的为信任与合作,选择不遵守或违反规则的则为背叛与不合作。这两种矛盾的行为,一种是为获得群体利益进行信任与合作,另一种则是为追求个体利益而同群体利益相背叛与不合作。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是一致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农产品供应链多主体间的信任机制建构需要结合各合作主体利益综合推进。

(一)基于防御和创新双重视角建构供应链多主体间的信任培育机制

农产品供应链的有效运行,需要通过群体社会压力强制建立群体内部信任,对个体投机行为进行约束,保证其成员遵守群体规则。群体社会压力就是以强制力量建立或获取群体内部信任的重要手段,它包含道德压力、名誉压力、制度压力和防护压力。[注]布鲁斯·施奈尔:《我们的信任:为什么有时信任,有时不信任》,徐小天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版,第9页。我国农产品供应链需要通过这种群体社会压力手段来唤起、引导、强迫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为农产品供应链群体利益以及个体的长期利益而行动,要遵循供应链群体的规则,从而使他们可以在农产品供应链困境中达成信任与合作,摆脱农产品供应链困境。但是,群体社会压力也必须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其前提条件是能够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群体成员的共赢。所以,群体社会压力也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所谓过犹不及。因此,农产品供应链要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有序运转,还需要在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之间努力培育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任机制,建立起以实现农产品供应链效率为核心的彼此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一方面要从防御的角度,通过群体社会压力来限制部分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迫使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遵守群体规则,促成农产品供应链的信任与合作;另一方面,从进取和创新的角度看,农产品供应链还需要通过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来提高成员企业之间对资源共享、沟通有效以及长期合作的愿望,不断强化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信任,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1.增加农产品供应链群体社会压力。

其一,道德压力。道德以善恶和好坏为准绳,借助于社会舆论、约定俗成和个人信念来调整个体间及个体与社会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本文所谓的道德压力,主要是指来自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的廉耻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进行机会主义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有足够的防卫机制或制度约束,而是他们认为那是令其感到愧疚的错误行为。农产品供应链的所有成员企业要有共同认可的伦理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尤其是要通过强调每个企业经营者的信誉和诚信意识,把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看成是基于道德、文化、信用、情感和商誉的市场主体,要具有全局意识和发展眼光,认识到无信失约就会造成农产品供应链断裂甚至解体,不能为了个体微小私利而失去信用,使企业失去发展机会,从而导致整个农产品供应链遭受巨大损失。核心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尽量选择文化价值及社会背景与自己相似的企业进行合作,避免因价值观不合而引起的怀疑或冲突。与此同时,也应正视合作者之间的差异,通过不断共同学习和互动交流,在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上逐渐趋同形成共识。

其二,名誉压力。企业名誉是社会对企业行为客观公正的评价,良好的企业名誉不仅能使企业赢得更多的社会尊重,还能为企业获取更长期的经济效益。名誉压力对于企业而言,是十分强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大数据、移动化和社交媒体时代,名誉作为一种信号具有传播的真实性、及时性、快速性以及辐射范围广大的特征,企业的任何机会主义行为,都会被迅速传播到社会网络的每个角落,任何企业都会关注搜集其合作伙伴的名誉信息,并会谨慎做出合作选择。无论是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还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组织都会有失去名誉和信任的恐惧感,都会尽力避免出现践踏农产品供应链群体规则而影响名誉的行为。名誉是可相信的承诺,这种承诺能提升核心企业与节点合作的可信任程度,能有效控制信息扭曲,使交易更透明,进而抑制道德风险的产生。在农产品供应链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名誉可以看成是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良好的名誉不仅能赢得其合作伙伴更多的信任,还能有效地约束自身及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农产品供应链拥有良好的形象、商誉和驰名商标时,尤其是当农产品供应链在整个农产品行业中占有非凡的名誉地位时,其供应链企业更能收获超额的合作收益。

其三,契约制度压力。契约制度是指人们要共同遵守的规定、法规或行为准则,这些规范和法则的颁发与实施都带有强制性。契约制度压力主要是对违反法律规则的成员企业进行惩罚或对遵守规则的成员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促使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共同遵守行为规范。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企业间进行交易活动时,一般都通过相关的保护性或规定性的契约合同来相互约束,这些合同条文让合作企业明确自己行动方向和行为预期后果,消除其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提高对合作企业的行为诚信度。契约制度压力既能从正面激励节点企业间的诚信合作,又能对不履行契约和义务的成员企业加大惩罚提高违约行为成本,从正反两方面来强化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信任,确保农产品供应链实现多赢。另外,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因此契约制度压力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不确定或未知因素,这使得契约制度只能对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企业起到局部的约束作用。

其四,防护压力。防护是一种可以促成合作的群体社会压力,防护也是群体社会压力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防护与其他类型的群体社会压力不同,是对背离叛变行为的最后一道防御,其制度压力最具伸缩性。它可以增强道德压力、名誉压力和制度压力,所以防护压力既是独特类型的群体社会压力,也是其他三种压力的补充。本文所谓的防护压力,主要是指农产品供应链为了促成节点企业间合作、避免背离叛变行为发生、建立合作信任以及强制合作企业共同遵守契约制度而设计的防护机制。它既包括用以防止背离叛变的规则,也包含了用以制止背离叛变的规则,还包含用以事后处理的机制。在微观层面上,核心企业通过制定保护性契约合同来防止其成员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对于违约行为进行惩治,甚至进行驱除;在中观层面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要对协会成员建立信息库,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有不良信誉记载的企业,应立即进行惩戒和斥责,使协会成员自始至终处在比较完善透明的监督机制的管束中,定期清理非诚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体,限制其交易活动;在宏观层面上,政府要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与控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和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等相应的法规制度,执法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以强制手段对有欺骗违约行为的企业和个体予以惩戒,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农产品供应链信任的维系,有赖于防护机制的存在,只有维系防护机制的成本大于失信而获得的收益,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才会感到投机行为是得不偿失的。当然,防护机制的理论收益也是有边际的,在防护机制支出超过收益时,即防护手段增加了更多开支,而获取的防护回报却越来越少时,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的预期就会随之降低,合作信任也会随着防护机制的失效而消失。

2.提升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竞争能力。

根据Teece(1997)的动力能力理论,企业资源分为公共资源、专有资源、组织与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四个层次。[注]Teece D.J., Pasna G. “Dynamic Capabilities and Strategic Management”in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vol.18(1997) pp.509-533.公共资源是指企业购买的生产要素和获得的知识;专有资源主要是指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战略性资源;组织与管理能力是指能够把企业的生产要素和获得的知识以及专有资源进行有机的整合,它是一种在企业生产运营历程中积累而成的企业无形资源,是体现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资源,是企业能力的基础,它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面对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和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所具有的创建、整合以及重新配置的能力,创新能力是企业发展最为关键的能力。Teece等人把改变现有能力的创新能力定义为动态能力,他们强调动态能力是能够让企业在依靠预先规定的路径以及市场位势的前提下持续获取新的竞争优势的能力。动力能力理论关注企业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外部环境条件下形成和维持动力能力的组织过程以及获取专有资源能力的路径:基于静态角度理解的组织过程是整合与协调的过程,体现出企业持续做事的能力;基于动态角度理解的组织过程是开发学习和不断获取新资源的能力;基于从转换角度理解的组织过程是企业依据环境变化把内部和外部资源有机结合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资源与能力的重组。[注]吴晓波、徐松屹、苗文斌:《西方动态能力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本文认为,要提升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竞争力,需要核心企业和各节点企业的协同创新,特别是核心企业要担当起整个供应链的组织协调和协同创新,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资源共享以及充分挖掘整个链条的潜力并形成集成优势。核心企业要建立信息网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物流配送等完善的农产品交易信息平台,并能让合作企业以及消费者都能实时和充分的共享,提高合作的透明度,控制战略合作伙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业务范围。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都要通过不断学习积累提升自己的核心业务能力,并通过加大专用性资产投入和情感互动进行跨组织联合创新协作,由核心企业充分整合凝聚,传递合作伙伴彼此间的善意,提高农产品供应链价值创造特别是联动创新能力,加强彼此信任达成农产品供应链协作共识,及时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满足变化的市场需求,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反应能力和竞争力,最大化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体价值,从而实现面向消费者的农产品供应链协同共赢目标。

(二)基于政府支持和监管双重视角建构供应链有序运营环境的信任培育机制

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企业都期望通过长期合作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的有序运营,从而获得各自更长期、更稳定和更多的利益。由此,需要制定规范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主体间的交易行为规则,对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行为实施间接影响,为农产品供应链有序运营营造比较好的市场发展环境,而这些都受制于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政策环境的约束。

农产品供应链除了受制于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政策环境的约束,农产品供应链自身的某些特性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介入。首先,农产品供应链具有“原子式”的农户、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脆弱以及核心企业实力不足等特性,他们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也需要法规制度的监管。政府对农村教育、交通、生产、宽带和快递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和农产品供应链平稳发展。同时,政府对农产品供应链的积极介入还能够发挥声誉机制作用,增加供应链各主体的履约信心。政府营造的法制环境也能够减少合作主体间的违约概率,能够限制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增加核心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降低合作主体败德行为的意愿,这不仅能避免对农户利益的过度损害,也能减少供应链管理成本。其次,农产品供应链的培育具有外部性,与打造区域农产品整体品牌相契合。换言之,部分农产品供应链品牌建设不仅是参与主体的经济行为,而且可能拓展为区域性的社会行为,这需要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的政府积极作为,共同推动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再次,农产品供应链的出现使得农产品竞争呈现出集群竞争的特点,甚至表现出区域间农产品质量和品牌的综合竞争。政府的积极介入有利于减少农产品供应链组建与运行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搜寻交易成本,形成整合资源的时间优势,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先机。

通过对农产品供应链內涵信任特征以及农产品供应链信任与合作绩效相互作用机理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关系和信任是农产品供应链价值增值的基本来源。关系和信任在农产品供应链的成长过程中不仅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且作为农产品供应链重要的内部社会资源对于提升供应链的当前绩效和未来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产品供应链多主体间的信任机制建构需要结合各合作主体利益综合进行。首先,基于防御和创新双重视角建构农产品供应链多主体间的信任培育机制。一方面通过道德压力、名誉压力、制度压力和防护压力等群体社会压力,限制寄生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供应链成员企业遵守群体规则,以此达成合作信任;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整体竞争能力,加强成员企业间的资源、信息和知识的共享以及整合创新,以此增强节点企业的合作信任,供应链成员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与整合创新机制的建立,可以强化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有利于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其次,基于政府支持和监管双重视角建构供应链有序运营环境的信任培育机制。政府作为农业生态系统的重要角色,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可以为农产品供应链有序运营营造较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政府与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间的信任也是决定农产品供应链整体运转质量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品质要求和质量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政府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参与主体,要通过政策导向、制度约束、宣传培训、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建立与完善、税收优惠、信贷扶持和监督管理等手段,引导、规范、扶持和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信任机制的培育,要通过帮扶核心企业扩展农产品品类品种,拓展其营销渠道,帮助其实现特色品牌地方化或打造具有地理标志性的农业品牌,进一步充实农产品供应链内部柔性和社会资本,将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有效聚合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有效提升区域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升农产品价值增值,形成区域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合力。

猜你喜欢

信任供应链农产品
农产品网店遭“打假”敲诈 价值19.9元农产品竟被敲诈千元
强化粮食供应链韧性
打通农产品出村“最先一公里”
海外并购绩效及供应链整合案例研究
解锁西贝供应链的成功密码
为什么美中供应链脱钩雷声大雨点小
各地农产品滞销卖难信息(二)
嘤嘤嘤,人与人的信任在哪里……
农产品争奇斗艳
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