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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重社会力量:香港少数族裔事务工作模式思考

2019-02-09于浩宇马全富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10期
关键词:非政府族裔事务

于浩宇 马全富 严 庆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西方文化的交融之地,素来以廉洁的政府、完善的法制、自由的经济体系和良好的治安闻名于世,有“东方之珠”的美誉。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生活着不少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移民,后随着香港的回归和快速发展又吸引了更多的外来人口,这些拥有不同的语言、肤色、国籍、宗教和种族的少数族裔与本地华裔共同构筑了一个拥有多文化、多语言的多元社会。借助较高的社会建设水平,香港主要通过社会自主的公益慈善机构来服务少数族裔人士,既充分发挥了非政府机构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参与性、专业性和共情性特点,又减轻了政府在少数族裔事务方面的压力和负担。

一、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的主体、客体与特征

与内地的情况不同,香港的民族事务体现出自身的特色:其一是在民族事务客体方面,内地民族事务的客体基本上是指世居和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而香港一定程度上具有移民社会的特点,外来移民成为民族事务客体,与之相应的民族事务称之为少数族裔事务。其二是在民族事务内容方面,内地的民族事务体现在管理与服务两个方面,而香港的少数族裔事务主要体现为服务方面。因而少数族裔事务、为少数族裔服务成为了本文的主旨。

(一)少数族裔事务主体

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和社会自主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两种类型,据不完全统计,香港目前与少数族裔有关的非政府主体有60余个,共同承担着少数族裔事务服务之责。

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是主要的主体。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是指政府“种族平等”计划项目中的“少数族裔人士支持中心”,主要包括香港基督教服务处、新家园协会、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香港社区网络、基督教励行会、邻舍辅导会和元朗大会堂,这些机构的工作宗旨是为少数族裔争取和提供社会服务,并辅助其融入香港社会。有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既是政府资助的,也是社会自主的,例如香港基督教服务处。在运行过程中,少数族裔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开办不同的专题学习班、课后辅导班和少数族裔青少年专项活动,提供辅导、转介、融合等服务,协助少数族裔人士尽早融入社会。目前,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每年的预算约为4千万港币,其中包括员工薪酬、租金及其他开支[1]。据统计,在2015—2016计划年度,有超过9.5万人次获得了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其中以巴基斯坦人和尼泊尔人居多,分别占46.0%和23.0%[2]。

社会自主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是辅助主体。香港拥有发达的市民社会,强社会弱政府是其特点之一,与此相适应,除了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外,香港还存在着香港融乐会、香港小童群益会、香港明爱、平等机会委员会、香港圣公会麦理浩夫人中心、香港基督教服务处、香港职业发展服务处等60余所服务于少数族裔的非政府机构,他们主张人类生而平等,任何人不应因其种族、文化、语言、经济或社会阶级的不同而被排斥于平等的社会参与之外。从这一理念出发,这些机构致力于帮助香港少数族裔居民融入香港社会,承担社会义务,获得平等的教育、就业、法律、房屋、社会及医疗服务,以及其他香港居民应有的权利[3],以期通过这些作为为边缘化的少数族裔发声,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在港少数族裔群体亦根据自身需求组建了类似于印度协会、巴基斯坦协会等少数族裔社团,构成了香港少数族裔事务服务的主体之一,这些协会与香港本土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协同工作,共同发扬种族平等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不同种族间的交往交流与互助互爱,为少数族裔提供和争取社会福利,并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少数族裔事务中来。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的存在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在香港少数族裔事务服务、治理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

(二)少数族裔事务客体

香港少数族裔事务客体为香港境内非华裔的各少数族裔,且与中国内地的“少数民族”一词不同,香港的少数族裔首先是一个文化概念,即是通过文化属性加以区别的少数群体,而不具有政治属性。其次是非华裔的族类群体,系他国旅居香港的移民和暂住人口。具体而言,在1997年以前,“少数族裔”指的是香港永久居民中的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含有不同种族或国籍的意味[4],主要包括尼泊尔人、巴基斯坦人和印度人。香港回归以后,少数族裔的含义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根据香港《种族歧视条例》,“种族群体指藉参照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而界定的群体,而提述某人的种族群体,即提述该人所属的种族群体”。由于香港人口以华人为主,“少数族裔人士”因而泛指非华裔人士。

一般而言,按照来源地可将香港少数族裔人士归纳为三类:其一,东南亚裔:主要包括印度尼西亚人、菲律宾人和泰国人,是少数族裔的大多数,其中大部分是外籍家庭佣工。其二,南亚裔:主要包括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和尼泊尔人,另有小部分来自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地,他们多已定居香港数代,是社会的长期组成部分。其三,东亚裔及其他外籍人士:主要包括日本人、韩国人和白人等,他们多来自已发展及高收入的经济体,因商业或工作关系来港[5]。根据2016年香港中期人口普查结果,在2016年共有584383名少数族裔人士居住在香港,占全港人口的8.0%,其中非华裔亚洲人占最多数(78.2%),其次为混血儿(11.2%)、白人(10.0%)和其他人士(0.6%)。在非华裔亚洲人中,大部分为菲律宾人(31.5%)、印尼人(26.2%)和南亚裔人士(14.5%),其余的少数族裔人士则包括泰国人(1.7%)、日本人(1.7%)、韩国人(1.1%)及其他亚洲人(1.4%)[6]。相较于2006年,少数族裔人数上升了70.8%,这主要是由于菲律宾人、印尼人、南亚裔人士及白人的数目增加所致。

作为少数族裔事务客体,少数族裔人士在生活和工作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歧视,前者涵盖语言、教育、公共服务和贫困等诸多方面,从而将少数族裔置于弱势地位;后者涉及基于近亲的种族歧视、使人受害的歧视、种族骚扰、在雇佣范畴的歧视和骚扰以及在其他范畴的歧视和骚扰等[5],有违种族平等的人道主义精神。因而,帮助少数族裔克服生活工作上的困难、消除被歧视现象成为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努力的方向。

(三)少数族裔事务的主要特征

香港的少数族裔事务体现了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性特点,是社会力量参与民族事务治理、服务的典型案例,对于创新民族事务模式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而言,香港少数族裔事务具有治理(服务)主体的自主性、治理(服务)过程的参与性、治理(服务)目标的公益性和治理(服务)成果进步性等特征。

首先,治理(服务)主体的自主性。香港少数族裔事务主体具有自主性的特点,体现为主体大多为社会人士自主组建的公共慈善机构,且除了香港基督教服务处、新家园协会、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等香港“种族平等”计划内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其余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均为非政府资助的非牟利性服务机构。自主性还体现在经费来源和人力资源两个方面。就经费而言,各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义卖、企业赞助和个人捐款等途径;就人力而言,主要通过招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来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服务和福利。因此,从少数族裔服务机构的建立,到经费和人力的来源,都体现了香港少数族裔事务服务主体的自主性特点。

其次,服务过程的参与性。治理服务行为涉及到主体和客体两个面向,因而香港少数族裔事务治理服务过程的参与性亦表现为少数族裔服务机构的参与性和少数族裔人士的参与性。少数族裔服务机构一方面参与政府的议程设置,如就少数族裔的权利保护、教育平等和种族歧视等问题向政府提出议案,并积极推动议案的通过。另一方面参与少数族裔的服务事宜,通过提供信息咨询、语言培训、社区活动、暑期课程等方式服务于少数族裔人士,提高少数族裔人士的生存能力,增强其归属感。与此相对应,少数族裔人士则通过参与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组织的活动获得帮助,满足自己的生活及社会需求。事实上,在香港少数族裔事务中,个人、社工、企业、学校、少数族裔服务机构等均有参与其中,有效互动,联合发力。

再次,服务目标的公利性。通观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的使命和目标,均体现了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特征,这种公共利益既包括个人或群体自我价值的实现,也包括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例如,香港明爱将其使命与目标阐释为“一项了解与关怀、照料与服务、人类发展和团结的行动”;新家园协会则以平等、关爱、尊重、团结、卓越为核心价值,目标在于“提供专业及优质服务,协助新来港及少数族裔人士和其他弱势社群融入社区及作出贡献,推动他们建立互助互爱、多元包容的社会”[7]。由此观之,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的工作目标既体现为少数族裔权利与价值的实现,也体现为促进人类的发展与团结、社会的包容与互爱。

最后,服务成果的进步性。香港少数族裔事务成果显著,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其在教育、就业、社会政策和法规制定等方面的作为迎合了少数族裔的社会需求,切实缓和了少数族裔的生存和发展难题。一方面,香港少数族裔服务成果的进步性是通过推动与少数族裔权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条例的出台、监督和落实来实现的,如经过多个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十余年的努力争取,禁止种族歧视的《种族歧视条例》在2009年7月全面生效,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的内容促进少数族裔权利的平等化,减少种族歧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服务成果的进步性亦是通过为少数族裔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和有效的社会救助来实现的,除了招募专业的社工参与少数族裔事务外,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往往都有自己的研究机构,每年会就不同的议题发布研究报告,彰显了香港少数族裔事务的专业性和务实性,进而推动了成果的进步性。

综上所述,香港少数族裔事务的主体是社会自主的、致力于为少数族裔提供服务、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水平的社会公益机构,客体是来自东南亚、南亚、东亚及其他地区的非华裔少数群体,连接主体与客体的事务活动在过程上具有参与性,在目标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且成果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二、香港少数族裔事务的模式与内容

按照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的不同,香港少数族裔事务的模式与内容可以划分为政府引领型、社会自主型和自我服务型三种类型,且不同服务类型的主体并非完全孤立、泾渭分明,而是有所交叉和重合,共同参与少数族裔的事务,致力于少数族裔的权利实现和福利获得。

(一)政府引领型的少数族裔事务

政府引领型的少数族裔事务是指以政府部门及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少数族裔事务模式,其更多的关注种族平等问题,尤其是少数族裔平等地获得和使用公共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消除语言障碍、照顾少数族裔人士的特别需要,以及协助他们融入社会等方面。上述服务是面向所有少数族裔的,具有宏观性、大众性的特点,因此在运行过程中有可能忽略一些比较具体的需求。

1.少数族裔的语言服务。香港少数族裔在使用政府服务时面临困难,大部分人将其归因于语言障碍,以及由此带来的沟通障碍。政府引领型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主要通过提供传译服务、多语信息和开设语言培训班的方式保障少数族裔人士享有获得政府服务和公共福利的平等机会。例如,香港基督教服务处下设的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举办的广东话培训班和英语培训班,旨在帮助少数族裔人士应对日常社交需要,获取公共服务信息。据统计,2015—2016年间,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共举办了120个广东话培训班和90 个英语培训班,学员人数分别为2153人和1650人[2]。此外,属于政府部门的社会福利署热线在少数族裔人士致电热线查询服务时,为其提供了包含七种少数族裔语言的实时电话传译服务[8]。这些语言传译、教育培训等服务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少数族裔人士由于语言障碍而不能及时获得公共服务的艰难处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少数族裔与本地华裔的文化交流与和谐共处。

2.少数族裔的就业培训。为解决少数族裔人士的就业难题,政府部门与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广泛合作,鼓励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招录少数族裔工作人员,并通过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平台、开设就业技能课程等方式帮助少数族裔人士就业。目前,大部分少数族裔服务机构都有招聘少数族裔人士进入机构工作,既解决了部分少数族裔人士的就业问题,又可以在咨询、沟通等方面为其余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更顺畅周到的服务。此外,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为少数族裔求职者举办招聘日和招聘会活动,并鼓励雇主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一些对广东话要求较低的工作职位;雇员再培训局则通过各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接触少数族裔人士,鼓励其修读雇员再培训局开设的培训课程,据统计,在2015—2017年度,雇员再培训局共开办了12项课程,培训了560名少数族裔学员[1]。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间的合作有效提升了少数族裔的就业能力以及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为少数族裔的生计与生活问题提供了系统性、持续性的保障。

3.少数族裔的社区融入。政府部门及相关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在促进少数族裔人士的社区融入方面侧重于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促进本地华裔对少数族裔的了解。了解是接纳的前提,为了促进本地华裔对少数族裔的了解,劳工处经常邀请服务少数族裔人士的非政府机构向其员工讲解不同的文化及宗教习俗;社会福利署也会定期为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的员工举办培训及研讨会,加深对少数族裔的了解。其二,加速少数族裔适应本地社会。为促进少数族裔人士融入香港社会,民政事务总署以少数族裔语言推出五个电台节目,这些节目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本地新闻、政府讯息及文体娱乐等信息。其三,举办少数族裔与华裔共同参与的活动,增进双方的文化交流,进而达到社区融入的目的。为此,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种族关系组的少数族裔及华裔员工举办以多元文化与种族和谐为主题的学校讲座及巡回展览[7]。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亦会举办活动促进少数族裔人士及本地华裔年轻人的交流,如即兴音乐合奏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培养了本地华裔对少数族裔文化的敏感度,也促进了少数族裔对本地社会的了解,达到了社区融入增量的目的。

(二)社会自主型的少数族裔事务

社会自主型的少数族裔事务是指以社会自主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少数族裔事务模式,旨在积极为少数族裔权益发声,在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种族共融等方面提供多方位的支持,从中观层面弥补政府引领型的少数族裔事务治理中存在的疏漏,其服务更加具体化和精细化。

1.少数族裔的教育。社会自主型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对少数族裔教育的关涉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促进教育平等。为争取少数族裔的平等教育权,香港融乐会通过设立奖学金、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推动教育改革等措施提升少数族裔的教育质量和机会。二是进行额外的中文教育辅导。少数族裔服务机构清楚地认识到华裔和少数族裔二者在学习中文的过程中存在教育资源、家庭语言环境、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为弥补这一短板,香港基督教服务处为少数族裔学生提供多个中文学习计划,其中“开心学中文计划”通过资深言语治疗师、幼儿教师及注册社工协助非华语儿童培养学习中文的兴趣及信心,还有“赛马会友趣学中文计划”通过与多个大学的合作为非华语幼儿园学童创造中文学习环境。这些教育服务在保障少数族裔平等教育权、提高少数族裔教育质量以及促进少数族裔融入华人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少数族裔的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是少数族裔在香港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少数族裔感染艾滋病病毒比例高、吸毒率高等问题不容忽视。但由于语言不通、教育水平低下、贫困等原因,少数族裔人士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基于以上情况,各医疗社会组织从“人人皆有健康生活的权利”这一理念出发,凭借自身的优势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包括医疗资助、健康管理、教育宣传等内容的专门服务和帮助,如医护行者主要通过实施医疗费用资助计划和家庭健康管理计划服务少数族裔;关怀艾滋主张为少数族裔提供友善的公共卫生环境,使少数族裔群体可以无障碍地进入本地医疗系统;香港戒毒会为少数族裔提供预防吸毒的教育工作、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并提供定期检查。以上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为少数族裔接受公共医疗服务打开了大门,对可能发生的疾病趋向进行提前预防,对已经出现的病况进行及时治疗,将少数族裔的身体健康纳入医疗系统之中,提供长期性、有效性的服务。

3.少数族裔的专业研究。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在发挥自身优势,搭建平台为少数族裔服务的同时,还通过研究报告向社会宣传、推广自身理念。比较典型的研究报告有香港家庭福利会的《教育制度隙缝下———南亚裔“香港青少年的困境”》、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及圣公会麦理浩夫人中心的《巴基斯坦人在香港的生活经验研究报告》、香港明爱九龙小区中心的《种族歧视问卷调查报告撮要》、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及香港融乐会的《香港南亚裔人士就业情况研究报告》[3]。这些研究报告主要涵盖教育、就业、生活经验、种族歧视等领域,为香港社会了解少数族裔生存现状、正视少数族裔教育困境提供了窗口,并为少数族裔推广生活经验、消除种族歧视提供了重要指导。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非政府主体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缓解了少数族裔在生活、工作中的难题,同时通过鼓励华裔与少数族裔的交往交流和互帮互助逐渐淡化了基于文化、语言、肤色之上的民族差异,鼓励大家以平等的身份来参与社会生活,彰显了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服务的普惠性和共融性。

(三)自我服务型的少数族裔事务

1.自我权益的保护。身处异地他乡,少数族裔人士深知个体力量的薄弱,只有加入群体,依赖于组织的力量,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香港少数族裔也有自己的组织,比较典型的是泰国区域联盟协会,它成立于2001年,依据社团条例注册,曾组织泰国、尼泊尔、菲律宾、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的香港不同移民组织结盟,团结一致反对香港的外佣最低工资标准,迫使香港政府冻结外佣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运动的胜利使得少数族裔看到了希望,此后还有多次类似的以反对政府不公平行为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活动。

2.自我文化的传承。少数族裔的社团活动对于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保留传统节日、用盛大仪式庆祝纪念日等方式来继承自己的文化。比如香港印度协会每年举办一系列的社交活动,期间会邀请印度歌手、舞蹈家和舞台表演者来港表演,而且每年都以盛大的仪式庆祝印度独立日。这些少数族裔社团利用传统节日定期进行表演和教育,使传统文化在少数族裔生活中得到延续与加强。但是,香港少数族裔群体的文化传承活动并非囿于一隅、执于一端,他们一方面积极地融入到当地的社会文化中去,另一方面又通过组织像印度宝莱坞舞蹈亲自体验、南亚民族图案彩绘Henna体验等活动促进香港居民对少数族裔文化的敏感度,进而促进少数族裔文化的继承与传播。

3.自我社区的建构。在面对原籍国与香港的文化差异时,少数族裔人士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身份认同焦虑,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香港少数族裔社团积极组织与原籍国文化相关的社区活动,鼓励和吸引少数族裔人士参与其中,以排解由于身份差异而带来的焦虑,构建起新的身份认同。这里的身份认同首先是重筑少数族裔人士的文化身份,增强文化自信,建构文化社区。其次是培养作为一个香港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以此确保其能够融入香港社会。少数族裔社区协会也会向香港本地居民颁发奖学金,向为社区无私服务的公务人员进行表彰和感谢,同时加强香港各少数族裔群体之间的社区联系,并与政府部门就少数族裔事务治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合作。

上述三种类型的少数族裔事务模式在不同维度、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对少数民族事务进行合作。政府引领型的少数族裔事务面向所有少数族裔,注重宏观层面的服务,涉及面较广;社会自主型的少数族裔事务在中观层面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服务,不同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在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上各有侧重,更具针对性;而自我服务型的少数族裔事务的面向更加微观,主要为少数族裔自身群体,以文化活动为主。三种类型的机构之间积极互动,多维度合作,少数族裔与香港华裔也积极参与其中,持续互动,共同在少数族裔权利的保护、社会融合、社会发展等层面均取得良好成果。

三、评议与启示

(一)基本评议

首先,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实践是在发达的市民社会背景下展开的。进入21世纪以来,作为社会资本培育的重要场域,香港市民社会蓬勃发展,一大批社会企业和旨在帮助弱势群体的非政府组织相继出现。2007年,有学者在对其进行评估后得出结论: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维护者、第三部门和治理伙伴的香港市民社会已经成熟,它不仅扩大了政府议程,而且使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8]。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实践即是在这一发达的市民社会背景下展开的,且对于香港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一方面,大量社会企业和公益团体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治理、社会建设中来,体现了香港社会治理与建设的多元主体性,激发了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和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及其在少数族裔治理与服务中的作为切实改善了少数族裔的生存、福利和权利问题,对于促进社会资本的增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实践是以系统的规约体系和法律框架为依托的。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规约和宣言是香港非政府主体进行少数族裔事务治理的法理来源,《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等为香港非政府主体保护少数族裔权利、提高少数族裔社会福利提供了宏观指导。在特区法层面,少数族裔权利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种族歧视条例》及其他法例条文的充分保障。此外,数据显示,香港绝大多数国际非政府组织(87.4%)是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88%以上的慈善机构获得免税待遇,许多非政府组织(38.1%)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援助,将近一半的国际非政府组织(49.1%)把提供服务作为他们的首要任务[9]。

最后,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在香港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下,少数族裔人士在教育、就业、社会政策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得到大幅度改善和提升。以教育为例,香港融乐会的工作成果报告中显示,在2004年以前,香港1200所公立学校中只有7所小学和3所初中愿意录取少数族裔学生,且录取后往往要等6个月至3年的时间方能正式入学。但经过融乐会及其他服务于少数族裔的非政府组织的努力,特区政府在2004年改变了学位分配办法,使少数族裔学生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学校学习。目前全港有12000名少数族裔学生就读于公立学校,占总在读学生的5.1%[10]。此外,与少数族裔权利保护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分担了大量的社会治理职能,为少数族裔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如平等机会委员会在2017-2018年共处理了821宗投诉,答复12497个查询,调停成功率达67%,为投诉人争取了97.62万美元的赔偿;花费11.79万美元用以资助35个社区项目,举办478节培训课程,惠及2.4万人次,其中99.6%的参与者对培训课程表示满意;举办118个推广活动,约6.6万名学生观看了宣传平等机会信息的话剧表演,网站全年点击率超过170万次[11]。

总而言之,虽然拥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少数族裔,香港未曾因族群歧视、压迫和冲突而发生过动乱和不稳定,相反,各族群一直和谐共生、互助包容,究其根源,少不了非政府主体的少数族裔服务机构在民族事务中的付出与成效,这种以社会主体为中心的民族事务治理方式亦为内地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

(二)主要启示

其一,关注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性与务实性。在固有的思维中,人们倾向于认为民族事务治理是一项政治活动,应该由政府去承担,从而忽略了其社会性特征。马克思主义将民族问题纳入到社会总问题的范畴,沿着这一思路出发,民族事务治理亦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应该保留其社会性特征,即在社会的场域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能动性,通过社会的方式和手段治理民族事务,处理民族问题,且在民族事务治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务实性,切实发掘民族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解决之。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给予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必要的支持。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社会工作站是将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性与务实性深度结合的一个实例,它是第一个“由政府指导、民间组织自主运营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截至目前,共投入援疆资金1690万元,整合社会资金近670万元,孵化阿凡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5家社会组织,培养60余名本土社工;开发和实施了14个社工服务项目,帮扶人群覆盖贫困农户、青少年儿童、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充分发挥了新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领头羊的作用”[12]。深圳社会援疆工作创建了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一个全新模式,亦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应该不断发展完善并逐渐普及开来。

其二,发挥民间民族社团的治理与服务功能。香港非政府主体少数族裔事务实践的一个基本路径是少数族裔群体的自治与服务,如印度协会和巴基斯坦协会等少数族裔社团在权益保护、文化传承和社区构建中所做的贡献与努力一样。然而,内地的少数民族不同于香港的少数族裔,前者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交往交流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而后者是以文化为标准的不同移民群体,有着明确的边界。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内地的民间民族社团多以联谊会的形式存在,如北京市民族联谊会、长沙市民族联谊会、南宁少数民族联谊会等。以北京市民族联谊会为例,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指导各民族群众开展有民族特色、健康有益的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协调民族关系,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开展与国内外各民族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为首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社会和谐做贡献”[13]。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民族联谊会在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治理中所展现出的治理与服务功能,对于我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应重视类似民间民族社团的发展,激发其民族事务治理的效用和能力。

其三,注重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的合法性调控。强调社会主体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唯社会主体论,相反,在社会主体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应起到积极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政府的合法性调控一方面可以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资助,确保其在党的民族工作精神、政策和方针下开展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主体进行甄别和监督,防止分裂势力和分离主义的渗透和破坏,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统一。

结语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采用了与内地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治理模式,加之香港具有与内地不同的民族构成,因而香港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也不同于内地,倚重社会力量,设立多种多个非政府少数族裔事务主体是其主要特点。在香港少数族裔事务中,发达的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的职能,而且成效显著。这种政府引领、社会发力的连动式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对于内地民族事务治理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事实上,我国内地并不缺少类似的民族事务治理服务主体,如文中所提及的北京民族联谊会、长沙民族联谊会、深喀社工站等,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内地非政府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作用发挥也将不断增强。培育出一批社会的、能动的、专业的、务实的非政府民族事务治理主体,是促进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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