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民歌调解”的运行机理与启示
2019-02-09邹易材
邹易材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贵州省委党校基地,贵州·贵阳 550028)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本文简称黔东南州)这里人杰地灵、民风淳朴,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苗族侗族分别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精神传承以及独具一格的社会自理体系,其中民歌就是苗族侗族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一。黔东南州的苗族侗族素有“会吃饭就会喝酒、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之称。[1]民歌是黔东南州苗族侗族,从古至今认知社会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通过歌唱民歌进行沟通;通过歌唱民歌,表达喜、怒、哀、乐等情感。在社会发展与法治进程中,黔东南州苗族侗族的社会治理与现代法治理念紧密结合,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融合了独具民族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该州长期以来,社会治安较好,下辖的16个县(市)中,绝大多数县都没有发生过群众性事件、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上访案件。据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州范围内,不少县域内出现了“无诉村”。例如,剑河县、榕江县内分别就有10个行政村未有一起诉讼案件。再如,锦屏县隆理镇华寨村就是典型的无诉村,还被县人民法院授予无诉村荣誉称号。黔东南州的乡村出现了一片祥和景象,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环境。这主要得益于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推动“民歌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
一、黔东南州民歌调解概览
黔东南州的“民歌调解”是把苗族侗族世代相传的民歌元素援引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之中,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沟通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可见,“民歌调解”不是一种独立的调解模式,而是把“民歌”贯穿于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之中。它是现代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与苗族侗族传统化解矛盾纠纷方式的有机结合。
第一,调解员的选择。黔东南州苗族侗族矛盾纠纷调解员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一般调解员。黔东南州的苗族侗族,一般都是按照氏族或村寨为管理单元,每个氏族或村寨都有一个“领袖”,即“族长”或“寨老”。一般是从本族或本村寨中的老离退休干部、老教师、老医生、老村干部和老优秀中共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每个氏族或村寨选举至少1名“德高望众者”组成一个行政村的调解员队伍。他们一般德才俱全、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在家族或村寨中威信较高。二是民歌歌师调解员。民歌歌师调解员的来源不是通过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村委会或调解组织,直接从能够演唱民歌的村民中直接挑选、聘用。民歌调解员,除了要具备一般调解员所需要的基本素养外,还要能撰写民歌歌词或掌握民歌演唱技能技巧。
第二,民歌歌词的撰写。黔东南州苗族侗族用于调解矛盾纠纷的民歌歌词,一般由歌师调解员或一般调解人员撰写,绝大多数都是押韵的“七字”句,朗朗上口,易背易诵。一般是遵循化解一个社会矛盾纠纷谱写一首民歌歌词的原则,即根据各个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等,针对性地撰写民歌歌词。在民歌歌词中植入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元素,寓意深长、通俗易懂。如《生男生女平等》这首民歌就是一双男女歌师所作,旨在苗族侗族地区宣传男女平等思想:
男歌师:
计划生育是国策,利国利民好政策;
少生优育好处多,这个道理要晓得。
生男生女都一样,重男轻女要不得;
现在已是新社会,男女都能振家国。
世上好多聪明女,赶过男人不打折;
女人也是传后人,照样能够继家业。
女歌师:
夫妻还是原配好,一夜夫妻百日恩;
卿卿我我甜蜜意,恩恩爱爱敬如宾。
相互搀扶十几年,共同努力把家兴;
情深义重不能忘,丢我你是太绝情。
两个女儿又乖巧,将来定是大学生;
你能回心把意转,家庭和睦度天伦。
第三,民歌调解的适用范围。黔东南州苗族侗族的民歌调解,其适用范围分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就横向而言,主要适用家事纠纷和邻里纠纷。这两类纠纷是黔东南州苗族侗族中最常见的矛盾纠纷,约占总矛盾纠纷数量的80%。个案标的虽小,但化解这类矛盾纠纷非常复杂。因为矛盾纠纷当事人基本都是相互熟悉的邻居或亲人,在熟人之间化解矛盾纠纷,不能只讲“法”和“理”,关键还要“情”字当先。就纵向而言,民歌调解其实就是“民歌”元素贯穿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中。无论是民间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可以穿插民歌调解,甚至人民法院还把民歌歌词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之后供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阅读,不仅要使矛盾纠纷当事人从法律视角下看服从判决,而且要发自内心认可矛盾纠纷解决结果。因为有些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从法律层面而言,确实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但当事人内心并不是真正服判,其后有可能无期限地申请再审、上访或用其他极端方式解决,从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例如,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2632民初1007号中附卷(劝歌四首):《劝夫妻》《莫离婚》《互敬互爱心莫移》和《夫妻和睦过终生》。本案是家事纠纷中的一个离婚案件,根据夫妻双方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及离婚理由,法院判决不准许当事人离婚。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内心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重建和谐家园,在判决书后附卷以上四首民歌进行劝解。其后法院对这对夫妻进行回访,发现他们夫妻之间破镜重圆,男女双方都全身心投入到家庭建设之中。
第四,民歌调解成功后的处理方式。黔东南州苗族侗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得到有效化解后,最终都要举行仪式给予告示、见证,防止当事人之间隔夜变卦,最大限度地确保矛盾纠纷化解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这个仪式就是举行和解晚宴,由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理亏方共同备酒备茶,邀请全村或全族同胞相聚。这是由调解员为双方搭建和解的平台,矛盾纠纷双方举杯唱民歌并互相敬酒表示道歉和谅解,一场纠纷就表示握手言欢,矛盾双方放下前嫌皆大欢喜,这样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黔东南州民歌调解运行机理分析
黔东南州苗族侗族民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模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主要蕴含了以下五个机理。
(一)民歌调解过程中充满着人文情怀
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平正义,这是党和人民对矛盾纠纷化解所提的要求。[2]首先要在社会矛盾纠纷个案化解过程中蕴含人文情怀。因为正如柏拉图所言,正义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就是一个人去做他该做的事情,得到他本应该得到的东西。[3]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是紧紧围绕当事人该做什么和该获取什么而展开的,一切都是为了人。黔东南州苗族侗族之所以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植入民歌因素,就是为了把紧张的气氛变成和谐的氛围,就是为了把冰冷的调解场域变成充满人情味的交心谈心场所。在苗族侗族民歌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秉持温馨调解理念。例如,黔东南州剑河县,各个调解场域的民歌调解,始终贯穿着“精心”“用心”“细心”“关心”“虚心”“诚心”“耐心”“倾心”“公心”和“恒心”等人文关怀。其本质是在用“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首先,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才能从心灵深处接受调解员调处;其次,调解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与交谈,了解了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所思所想,关心疾苦,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再次,细心甄别,把握时机,于情于理于法,耐心疏导劝解,不偏不倚。最终结果是一个个矛盾纠纷在调解员的人文关怀下得到了有效化解。
(二)民歌元素贯穿各种调解始终
黔东南州结合地区和民族文化实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探索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梯次调解法”,也称“四级”调解法,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步推进,一般不许可越级调解,最大限度地做到矛盾不上交,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实效。在现实调解运行中,各梯次上的调解环节,都要邀请歌师调解员参与其中,尽量提高调解成功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苗族侗族发生矛盾纠纷后,首先选择由“寨老”或“族长”组织按民族习俗先进行和解,通过唱民歌进行民间和解,是最常见的方式。例如,剑河县久仰镇基佑村是全苗族村寨,当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就由他们的“鼓藏”组织全体村民到村寨后面的“法治长廊亭”(苗族村寨大事村民集中议事的地方),唱民歌、对歌、吃饭饮酒等形式进行调解,最终化解矛盾纠纷。再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锦屏县隆里镇华寨村,是一个侗族村庄,当村里面发生某种社会矛盾纠纷时,就由村寨的“寨老”组织全村群众,每人投资1元钱购买鞭炮,敲着锣鼓,抬着“家和万事兴”匾阁,唱着劝和歌等民歌到当事人家进行和解,并且由当事人家买肉、买酒、买烟招待全体村民,直到调解成功为止。
(三)民歌调解始终围绕“法”“理”“德”“情”展开
黔东南州苗族侗族在采用民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围绕“法”“理”“德”“情”四个字的基本内涵展开。“法”,就是法律,在调解过程中以案说法,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理”,就是道理、情理,就是讲事实、摆道理,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达到以理说服的目的;“德”,就是道德情操,通过调解,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民族习俗等社会公德;“情”,就是引导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谈爱情、亲情和友情,从而达到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让步,达到事息人和。例如,黎平县孟彦镇司法所所长杨昌明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就事先把“法”“理”“德”和“情”制作成“四字杯”。在调解过程中,把“四字杯”专门放置在调解庭上,或用“四字杯”倒茶给当事人。民歌歌师唱完民歌过后,调解员结合“法、理、德、情”四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边讲解国家法律,边帮助当事人分析事理,对双方进行劝和调处,对于明析事理,诚信重法,接受和解的一方当事人,调解员边赞扬,边用“法、理、德、情”四字杯给予倒水敬茶,对其在“法、理、德、情”上的谅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敬重;对于不讲“法、理、德、情”的另一方当事人,则用普通杯子倒茶,通过对比,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自觉回到“法、理、德、情”的认知轨道上来,处理自己的民事权益,使案件有效实现“法、德、理、情”的高度融合,进而圆满解决矛盾纠纷。
(四)民歌调解坚持线上线下有机统一
黔东南州是贵州省外出务工人员多的市州之一,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常年在外务工。一般而言,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方式分成两类:一是举家外出。这是指家庭所有成员一同外出离开世居之地,但在外,有的是生活在一起,有的在外则是分居。二是部分家庭成员常年外出务工,其他人员留守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家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化解,黔东南州各县(市),充分利用微信交流平台,推出了“民歌+微信”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坚持民歌调解线上线下有机统一。具体运作模式:(1)坚持一案一个微信群的原则,先由审判人员或调解人员创建一个微信群,群中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调解人员、书记员、歌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调解人员在微信群中引导当事人双方发表意见;(3)歌师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及焦点编写民歌词,然后演唱录制成音频或视频,然后再根据审判人员的指令适时在微信群中发送民歌词或音频视频;(4)在微信群中达成调解意见后,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分别寄送给当事人;(5)在重大节假日,当事人双方回原地后,再组织当事人双方设宴饮酒言和。
(五)民歌调解与民歌普法并驾齐驱
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组织者都承担着义不容辞的普法责任。对群众进行有效普法,是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效的前提。黔东南州苗族侗族民歌调解与民歌普法往往同时并举。由于生产生活环境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苗族侗族群众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有些年长者还听不懂汉话,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看不懂、听不懂和理解不透。若用常规的普法形式,如汉语宣讲、发送法律书籍、新媒体普法等,普法成效甚微。若采用“少数民族语言+民歌”普法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就等于是在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又融合少数民族文化“血液”的方式进行普法,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黔东南州榕江县司法局依托民歌协会组建民歌普法文艺宣传队,以歌曲山歌对唱等多种形式宣传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榕江县采取“民歌普法与民歌调解”相结合,利用过节人多聚集之机,采用现场吟唱民歌的方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琵琶歌、苗歌、水歌、酒令歌等饱含乡情的民歌来宣传十九大以来的惠民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排查、教育、引导、调解民间纠纷,确保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收到“民歌普法化积案、调解息访保平安”的良好社会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黔东南州民歌调解有效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启示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榕江县人民法院的民歌法庭用唱山歌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唱山歌这种化解方式,自然不能适用其他所有地区,但各个地区都有属于自己的特色语言,用富有地方特色的沟通形式来化解矛盾纠纷,确实不失为一项很好的探索。[4]黔东南州苗族侗族采取民歌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的确具有民族特色,其他地区或民族不可机械复制,但其中蕴含的理念,对于探索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机制有所启示:
启示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矛盾纠纷化解理念,是矛盾纠纷能够得以有效化解的主旋律。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化解理念,回答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了谁的根本性问题。要求在所有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坚持主体是人民群众的观念。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人员、法官等在其中只是扮演“导演”的角色,即在整个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的是组织、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和法官。在黔东南州苗族侗族推行的“民歌调解”模式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从歌师的选择、民歌歌词的编写、演唱的腔调、化解矛盾纠纷的场域、达成意向后的和解方式等无处不是站在苗族侗族特定的民族文化角度开展调解工作的。笔者认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或汉族地区,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应该要充分研究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殊文化背景,甚至要深入研究个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精准供给矛盾纠纷化解模式,采取一案一个调解方式,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实效。
启示之二:切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提高群众的法治素养,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法治素养是指公民对法律知识、法律精神等方面的认知程度。[5]法治素养的高低又集中体现在一个人法治精神的强弱中。法治精神主要蕴含的是契约精神、责任担当。群众法治素养的高低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不断学习提高的。黔东南州苗族侗族通过民歌调解模式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效果非常好,出现一些民族村寨长期是无诉村。其中成功的法宝是在推行民歌参与调解的同时,这些少数民族村寨,平时非常注重用民歌普法,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理的民族习惯法及村规民约等,让法治精神入脑入心,能够自觉履行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或汉族地区,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应该要深入研判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最适合他们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让法治精神入脑入心,切实提高群众的法治素养。只有矛盾纠纷当事人有较高法治素养的前提下,他们才能够自觉履行权利义务,只有具备这个前提条件,矛盾纠纷的化解,才既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又能够达到社会效果甚至政治效果。例如,世居在贵州黔西南州的布依族,唱山歌是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认知社会、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在布依族群众中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就可以植入布依族的山歌之中,把每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编写成布依族语山歌歌词,用布依族语言以唱山歌的形式进行普法。
启示之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精准融合,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在党的十九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保障”。[2]这个体系的建构关键在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要精准融合,即乡村治理始终要贯穿践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的内在精神。自治的主要依据是村规民约;法治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德治的主要依据是道德规范。尽管村规民约、国法和道德规范产生的主体及承载的意志不同,但内在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正义精神。黔东南州的苗族侗族,采取民歌调解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关键之处就在于调解的主要依据是各村村规民约,且绝大部分村规民约都比较科学,蕴含了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又与少数民族的特定文化相融。笔者认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或汉族地区,若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切实取得实效,关键要注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的精准融合,即务必要科学制定蕴含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富有生命力、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然后不折不扣地施行。例如,播州区尚嵇镇的乌江村,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较好,多年来,是黔北土地上的一个无诉村庄。这得益于本村的新“十条”村规民约。它是借鉴了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先人们制定的村庄管理条约。现在该村还完整保留刻在石碑上古代管理村庄制定的“十条”规定,俗称旧“十条”。这十条碑文的内容,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其中就蕴含了丰富的法治与德治精神。
启示之四:精准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调解人员、司法裁判人员组织调解矛盾纠纷,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保障。前文所述,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而调解人员、司法裁判人员则是处于主导地位。主导是把握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向性问题,若方向发生偏差,那么矛盾纠纷的化解结果就会事与愿违。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实践中,某个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是否精准,是否达到最理想的调处结果,这取决于选配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调处人员是否精准。黔东南州苗族侗族通过民歌调解模式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除了民歌调解方式本身非常适合苗族侗族对矛盾纠纷的认知能力、认知习惯及认知心理等外,还与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调处人员的精准选配密切相关。在黔东南州苗族侗族化解具体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关于调处人员(调解员、歌师和法官)的选配,往往要对矛盾纠纷的性质、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判,最终根据研判情况精心选配调处人员,最大限度地确保矛盾纠纷化解成功。比如,榕江县人民法院在组建民歌法庭调处案件的时候,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往往都是挑选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修养较高和业务能力突出的法官、书记员和歌师组成调处团队。笔者认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或汉族地区,若要切实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实效,首先要事先遴选、培养综合素养较高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裁判人员等矛盾纠纷调处人员;其次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个案过程中,要深入研判个案具体情况,然后根据研判情况精准选配调处人员,这样会大大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从而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果。
四、结语
黔东南州苗族侗族民歌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取得了很好的实效,实现了矛盾纠纷调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从某种程度上说,黔东南州苗族侗族民歌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模式为贵州乃至全国其他地区或民族,探索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样板,但我们在学习、借鉴他人某种成功经验的时候,关键在于学思践悟其中的“道”而不是“术”。黔东南州苗族侗族民歌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非常具有民族特色,其他地区或民族当然不能鹦鹉学舌、亦步亦趋,不能简单机械地复制照搬,关键要领悟其中蕴含的精神实质,要把握成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背后隐藏的规律,从而探索出富有地方特点或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模式。具体而言,首先,矛盾纠纷化解是否成功,其中最关键的是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人员的基本素质是否较高。只有高素质的调处人员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才能够实现个案的公平公正。这一点是当前绝大部分地区或民族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的调解人员无论是职业道德还是业务素质都需要加快提高。就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人员而言,在法律知识与调处技能技巧方面是比较精湛的,但在法治精神的塑造方面还需要加强。为此,各地、各民族都应该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抓紧时间提高调处人员的素质。其次,在熟人社会中,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往往依据的不仅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引用民风风俗。这就表明制定村规民约的重要性。村规民约的制定,除了内容上不要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外,关键要蕴含村民们普遍认可的民风民俗,这样的村规民约才具有生命力,村民才会发自内心去遵守。再次,矛盾纠纷的化解,宜早发现早处理。在实践中,大多数矛盾纠纷其实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尤其是家事纠纷更是如此,只要发现及时并进行有效化解,很多纠纷就可以遏制在萌芽状态,就可以避免许多重大纠纷或恶性矛盾纠纷的发生。为此,各地、各民族在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时候,重点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矛盾纠纷发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