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几点思考
2019-02-06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产品质量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生产生活,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维护产品质量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多年来,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管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措施和法规制度,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监管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转变监管方式
长期以来,各级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都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生产到流通,事无巨细。这样监管的初衷是好的,表面上看可以监管到产品从原料到生产,从销售到售后的全部过程和环节。这种监管方式在社会生产和产品还不太丰富的情况下起到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丰富发展,产品质量监管的形式与成效之间的矛盾就逐渐显现出来了。
首先是人员物力无法达到这种监管形式的需要。政府部门和监管人员必定是有限的,不可能编制那么多人员对生产加工和经营销售企业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管。
其次是行政监管人员的能力素质和知识水平无法达到监管的要求。行政监管人员了解和熟悉的多为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有限,缺少生产经营的实践经验,不可能对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材料性能、生产销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有时不但不能为企业解决问题,反而为企业添乱。
再次是这种监管方式的科学性也值得商榷。辩证唯物主义矛盾论认为,抓矛盾应该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产品质量监管中也要抓重点,抓主要矛盾,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央反复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转变产品监管方式就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具体讲就是抓住“三个重点”,克服“四种错误方式”。
(一)“三个重点”
一是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只有通过检验检测才能确定,肉眼是无法判定的。加大对监督抽查经费的投入,根据产品质量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抽查经费,把有限的经费花在刀刃上。
二是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建立投诉举报热线,完善登记、查处、归类、研判、考核等制度,使投诉举报成为了解掌握产品质量状况、产品质量风险动态和服务消费者的重要途径,定期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研判,对行业性倾向性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重点抽查,重点关注,必要时进行专项整治。
三是规范案件调查制度。不要把主要精力所谓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上,对反映的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日常监管中,经常会发现举报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情况,监管部门要求举报人提供具体的生产地址、提供涉嫌违法人员的行踪等要求,否则不予受理。这种要求是完全不正确的,消费者不是管理者,甚至是受害者,无权也无能力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在事故调查中应当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四种错误方式”
保姆式:生产销售经营合格产品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义务,监管者不可能坐到每个车间、每个店铺盯着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就是盯着也看不出来产品是否合格,这种监管方式是不科学的。
单纯服务式:产品质量监管,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强调服务企业并不是放任不管或者一味迎合。片面解读为企业服务,并以建设软环境为借口,要求对产品质量生产放宽限制、制约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处罚,有的甚至设立监管禁区,导致抽查人员行政人员进不了相关企业,使有的企业成为了法外之地。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环境,需要法规制度的保障,一定要树立打击违法、提供公平合理竞争就是营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思,树立严格执法就是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评比式:摒弃一切不合时宜的评比,保障产品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实践证明,金杯银杯不如大家的口碑。产品质量的好坏不是各级政府评出来的,而是企业生产出来的,好的产品,好的口碑不管各级政府评不评名牌,授不授奖,它都在那。实践证明,监管部门取消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对于现存的评比、奖项是否需要,符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还应该进一步探讨,应该取消的一定要取消,否则既浪费人力物力,又影响政府的声誉,扰乱市场秩序。
形式主义: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符合客观规律。只要克服各方干扰,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该查的查,该办的办,做到尽职尽责,不徇私不枉法,产品质量监管就能落到实处。
二、统一监管标准
我国人口多,地域廣,是一个多元广阔的商品生产经营的大市场。在这个大市场中如何能够建立统一公平的监管制度,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生产经营环境,是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是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杜绝双重标准。企业生存发展,产品必须面向全国,甚至走向世界。争取国际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首先要保证国内市场公平,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首先相同一个行业,如果在国内不同的省份,监管的标准不同,监管严格企业的成本自然就会上升,赢利的空间就会减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就会降低。其次,如果一个地方给生产经营企业税收等的优惠政策多,辐度大,同样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要实现经济繁荣、公平竞争,就要创造相同的监管尺度、相同的政策标准、相同的生产环境和待遇。
二是杜绝监管禁区、避免出现监管死角。一些地方设立高新产业园区、创业区、实验区等是为了优化资源,整合科技技术力量,形成规模化生产,提高产业创新创造和产品竞争力,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是说这些地方就是法外之地,就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管理的权力。如果脱离监管,这些地方就会成为产品质量监管的死角,产品质量就无法保证。
三是实现跨区执法、防止推诿扯皮。现今的产品质量监管一般实行属地监管,这样往往造成销售地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地考虑地方经济敷衍了事减轻处罚甚至对企业进行保护的现象,达不到打击违法和产品质量监管的目的。采取执法部门跨区执法的办法,发现问题的监管部门对案件全程负责,形成案地牵头,案源地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防止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公正查处。
三、推进产品明示
为促进经济发展,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倡导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新要求、新课题,如何适应这种新经济形态的发展,要求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变革监管结构,转变监管思路。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产品质量部门要转变观念和思维方式,调整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质量判定标准,对规模化生产和手工操作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判定方法,有些产品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社会需求,生产生活需要,就要允许生产者生产销售。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检验机构的作用。为弥补行政监管部门技术力量的不足,也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将企业的技术研发、生产的工艺规范、人员的培训、制定发展计划等工作转交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部门管理,政府及行政部门集中力量抓大事,查处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事件,宏观进行产品质量监抽查,彻底从琐碎的事物中解脱出来。
三是推行产品质量明示制度。在查处产品质量责任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产品质量责任很难划清。建立产品质量明示制度,除极特殊情况和必须保护的商业秘密外,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责任规定,由企业对产品的性能、原料成分、使用寿命、存在的风险、使用保存方法等进行明示,消费者可以根据生产者的明示选择商品,如果商品与明示的内容不符,生产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产品存在着缺陷而生产者没有明示的,由生产者承担相应责任。产品在使用寿命内无特殊意外不能使用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购买者使用者违反产品明示造成后果,由购买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四、明确法律责任
产品生产、销售、贮存、经营、服务等的法律法规是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依据,规定产品质量的制度、规范、要求和责任,有些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责任,如何使相关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和产品质量监管形势相适应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个别立法原则有待明确。即,是被证明无害的原料能用于产品生产,还是不能证明有害的原料就能用于生产。
二是违法成本要加大。社会普遍的观点是之所以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获得的经济价值。只有违法成本是生产经营者无法承受的,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才能尽可能减少甚至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和制假售假等行为的发生。
三是责任追究要公正科学。目前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产品生產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发生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时,监管人员往往都要付出不能承受之痛。且不说基层监管人员有没有能力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就这样的责任追究方式也值得商榷。
(作者单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