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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现状及对策

2019-02-06牛草原

品牌与标准化 2019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监管

牛草原

当前,刷爆微信朋友圈的除了微商广告、社会热点,就要数各类养生及食品安全的话题了,反映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舌尖上的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习近平总书记说:“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舆论燃点低,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据相关统计,截止2018年底,锦州市户籍人口294.96万,乡村人口170多万。农村是最大的食品消费市场,农民是最大的食品消費群体。受经济、文化、交通等诸多因素影响,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大,加之经营者主体意识不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使农村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区。抓好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安全工作就抓住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就抓住了食品安全工作的主体和重点。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紧盯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下大力做好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整体提升,确保农村与城镇食品安全工作均衡发展。

一、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现状

近年来,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在农村食品流通安全上投入大量精力、人力、物力、财力,监管部门每年都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农村食品流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连续几年未出现大的事故案件。但容不得盲目乐观,一些风险隐患仍旧存在。

(一)经营者层面

1.经营条件简陋。农村食品经营场所大多利用自家现有住房,位置一般设在路边屯中,投资少、规模小,场地、设施因陋就简,区域设置、食品贮存、环境卫生等一般规定难以落实,食品与非食品混售、食品贮存条件不达标、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一知半解等问题比较普遍。

2.制度坚持不好。能够建立进货查验、安全自查等制度,但进货台帐记录不规范、索证索票不全、不能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导致对经营的食品安全底数了解不清、掌握不准。

3.销售的“问题食品”多。相对于城镇,临近保质期食品占比大,经营过期、变质、“三无”、来源不明等“问题食品”现象较多。

(二)消费者层面

1.在场所的选择上,通常采取就近原则,只图方便,通常是谁家便宜选谁家,业者的经营理念、设施条件等一般不在考虑之内,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这一现象更为突出。

2.在食品的选择上,价格便宜是首要因素,通常是什么便宜买什么,口味好坏也是凭经验或由熟人、经营者推荐,质量是否过关一般无人问津。

3.在问题食品的处理上,只要不出大的问题,一般都会不了了之,或者通过退换货而息事宁人,导致问题仅存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反馈不到监督层面,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在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监管层面

各级政府在加强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管上缺少主动性、实效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作用发挥不明显;受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强等客观因素制约,基层监管所工作繁重,日常监管的经常性难以保证;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还仅能停留在眼睛看、鼻子闻、手摸及查看记录等“望闻问切”的原始阶段,对简单的食品标签不清、不齐全,过期变质,证照不全或无证等还能检査识别,而高油高糖高盐及甜味剂、防腐剂超标等问题却无法识别。

二、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反观农村食品流通领域存在的安全问题,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是根本。在具体经营活动中,首先,一些经营者主张主体权利多,把经营活动仅仅当成一个买卖过程,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把小本经营、利润小挂在嘴边也落实在行动上,履行主体义务及责任的意识行动差,不在改善经营条件、完善设备设施上投入。在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像乳制品等一些对贮存条件有明确要求的食品多是因为缺少冷藏设备而无法达到温度要求。其次,由于经营者对落实主体责任的认知程度不同,导致“主体责任是什么”“落实主体责任干什么”“不落实主体责任怎么样”等想法并存,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建立或执行情况不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走过场,索证索票不全,对供货商的资质无从了解,对所售食品的安全性无法保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寻根溯源等问题存在。再次,随着城镇食品流通领域管理的日趋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及落实主体责任意识的增强,居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问题食品”已经没有流转空间,而部分贪图暴利的农村食品经营者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廉价食品,还有供货商把城区无法流通的临近保质期的“临界食品”等纷纷销往农村、流转到农村小店,导致农村部分地区过期变质、“三无”、来源不明等“问题食品”经常可见。同时,由于安全自查制度建立执行不好,对经营的食品安全底数不清楚,加之农村市场有限、供需量小,食品流转速度慢、周期长,发生过期、变质问题就在所难免。

二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首先,收入水平低导致消费理念落后。据相关统计,2018年,锦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90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84元。收入水平决定消费水平。这就导致一部分农村消费理念中,“便宜”仍旧是首先被考虑的因素。农村市场对低价食品有着较大需求,从而为售价相对低廉的“问题食品”提供了流通空间。其次,法制观念差导致维权意识不强。农村消费主体是老人和孩子,受文化程度、传统观念、经历阅历等因素制约,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赋予的权益和保护知之甚少,对“问题食品”缺乏辨识力,当买到“问题食品”时,有的按照传统的生活习惯认为扔掉浪费、可惜,认识不到“问题食品”的问题所在;有的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而自认倒霉,如果能退换货还会感觉捡了大便宜;有的虽能意识到通过投诉举报解决问题,但受旧有思想禁锢,认为投诉举报太麻烦,弄不好还搭钱搭工,如果因为投诉举报导致行政处罚,不仅影响邻里关系,还显得“不合群”,担心被乡亲孤立,所以宁可吃点小亏,也不自找麻烦,一定程度上也被不法经营者所利用,致使问题普遍存在又得不到应有处理。

三是监管作用发挥不明显。思想认识上有偏差。乡镇政府没有真正重视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使本该负总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好。在开展食品安全建设年的大背景下,各级虽都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但仍有侥幸心理存在,片面认为辖区偏远,被抽查机率小。出于保护辖区企业、增加农民收入考虑,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治,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不法行为的存在和蔓延。監管力量不够强。对于基层监管部门,车辆、经费保障困难,无鉴定资质、检测设施不完善、检测成本高。监管人员少、地域大、任务重,按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都很难保证。普法宣传上有欠缺。受监管力量不足、区域大、分布分散、交通不便等因素制约,履行谁执法谁普法义务难度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宣讲不到位,导致大部分人对食品安全的基本内容不了解、如何维权不清楚,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意识氛围未形成。处罚执行上不顺畅。较之以往,《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销售过期食品为例,起线就是5万元,尽管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对于收入普遍偏低的农村业者且危害后果轻微、非主观故意的,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面临执行难或无法执行的问题,使得这一有效的监管手段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三、做好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转变落后的消费观念。相对于城镇,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特别是偏远地区差距更为明显。“钱袋子决定菜篮子”,各级政府应当着眼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格局,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只有把这一管根本的问题解决好,让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才会带动购买力的提高,带动农村市场份额的增大,才会吸引正规的食品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市场,让农民有能力、有心情选购质量过硬的食品,从而使“问题食品”彻底失去存在空间。

二是要抓住食品安全建设年这一有利契机,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坚持把安全监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要引导各级政府认清农村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明确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地位职能,找准本地区影响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质量效益的症结,制定出管实际、管长远的整治措施并在实际监管中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监督检查,突出评比通报的激励作用,形成一级带动一级干,一级促动一级干的浓厚氛围。

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知法守法深入人心。采取大分散小集中、边执法边普法等方法,针对经营户普及简单、实用的法律法规,诸如经营过期变质食品会受到哪些处罚,落实主体责任如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从抓住主要矛盾入手逐渐推开,引导督促经营者重信守诺。对消费者侧重讲清“问题食品”的危害,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遇到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投诉等。

四是探索制定实际管用的处罚机制,促进监管效能提升。把工作重心由流通监管向生产监管倾斜,由消费末端前移到生产源头,变被动堵为主动断,既可以掐断“问题食品”的源头,也会由于监管数量的减少而降低行政资源成本。坚持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抽检为手段、专项整治为提高,注重抓好三种方法的统筹协调、相辅相承,突出技术手段,忌各自为政、打乱仗。巩固作风建设取得的成果,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理念,体现到工作中的细枝末节,解答、解决好群众的正当诉求。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建议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处罚机制,适度降低行政处罚门槛,使之与经济收入水平相匹配,利于操作执行。

五是借鉴集中配送的路子,改变传统供应模式。建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构建供销指挥调配平台。统筹交易主体备案登记,确保供货商主体资质齐全、合法、有效,对供应商品集中抽检,结果不合格即作退市处理,严把入市关口。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其在食品领域的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领域都能受到联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在指挥调配平台下,采取一村一店方式,形成覆盖农村的食品销售网络。平台负责收集汇总各经营网点需求,分拣理货,写卡打单,统一冷链运送,实现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的电子化,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全程可控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确保采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安全,提升农村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工作质量效益。

(作者单位: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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