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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仲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贡献

2019-02-04罗庆宏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习仲勋贡献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习仲勋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关键词:习仲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贡献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9.04.003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9)04-0016-08

收稿日期:2019-06-10

基金项目: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6BKS031)。

作者简介:罗庆宏,男,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由众多制度有机构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取得的制度成果,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习仲勋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对根本政治制度的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后,习仲勋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他指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制度的民主政治,必须健全地发展起来,并充分发挥其效能。”[2]166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代表会议发展而来的,习仲勋主张积极召开人民代表会议。1948年7月14日,他在《关于新解放区的工作问题》一文中指出,“新区建政,有党组织的地方,可发动党组织的力量,召开临时人民代表会议推选”[2]83。新中国成立初期,习仲勋积极促进了人民代表会议在西北的实行。1950年4月25日,西安市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习仲勋认为这“对西北各地都有影响,他们就要跟这里学习,向这里看齐。这就是有力地推动了全西北人民的民主高潮。所以,开这个会议,有极其重大的意义”[2]165。他认为,要把人民代表会议开好,充分发挥其效能,必须注意以下四点。第一,要按期召开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规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如果事情多,又准备得好,可以多开,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不开”[2]166。他还对不按期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错误倾向进行了批评,1952年5月4日,他指出,各地同志对人民代表会议“是不大重视的,长期不开会,即使开也是形式地敷衍了事,还没学会利用这个重要的政权形式去团结和推动各方面代表人物,这是一个大缺点”[2]278。第二,在会议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每次会议要有充分的准备,准备政府工作报告,要开门见山,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检讨,有方针和办法”[2]166—167。“更重要的是准备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这要大家去做,各位代表均有责任。而关键在于倾听群众的意见”[2]167。要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加以整理和分析,抓住一两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提交会议讨论的中心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再经过代表们拿到群众中去,反复酝酿,反复集中群众的意见,力求作出研究成熟的决议草案,提交会议讨论。第三,在会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在会议过程中要鼓励争论,“讨论问题不怕争论。代表们既然是来自不同的阶级阶层,对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争论是一定会有的”[2]167。要欢迎代表们对政府工作进行批评,支持他们积极行使检查政府工作的职权。第四,会后要坚决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对于会议所作的决议,必须认真地组织传达与贯彻执行”[2]167。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所选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会议的决议看作与上级政府所给予的任务或命令同样重要,只许努力完成,不许束之高阁。不执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就是严重的违法渎职行为。此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和协商委员会也要认真贯彻会议决议。习仲勋在西北实行人民代表会议的实践,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的确立提供了重要实践经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文革”期间,这一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以后,党领导人民恢复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开放初期,习仲勋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主要是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权力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要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1009。习仲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一,强调搞好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選举。1983年3月8日,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指出:“对于经中央研究决定,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候选人,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中多做工作,尽量保证他们当选。十年动乱给我们遗留下不少问题,有一点同志们一定要注意,就是坚决不能让‘三种人当选。”[3]794同年4月24日,他强调六届全国人大的人事安排“总的要求是要体现大团结、大统一、开创新局面的精神”[3]805,“要囊括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在党内外比例、年龄构成等方面要对上届作必要的调整”[3]805。第二,主张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他指出:“我们的党是要通过人大来实现党的决议的,这就有一个改进领导方法的问题。”[3]795“过去我们总是党委说了算。现在党对人大的领导,要通过人大中的党员来实现。这是一个领导方法问题,要加以改进。”[3]794—795他认为,必须将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与积极支持人大履行职能结合起来。“不能说党委决定了的,组织部决定了的,就一定完全正确。他们的决定也可能有不合适的,再经过人大把一道关不是更好吗?人大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提出来,这是正常的、应该的。所以,不能说加强党的领导就要撇开人大;或者党委决定的就要人大全部通过,人大与党委的意见不一致就不行。那样就可以不要人大了,人大不也就成了摆样子的吗?”[3]794—795第三,主张正确处理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关系。1983年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指出:“说联系关系也好,指导关系也好,领导关系也好,都只是提法问题,我个人认为实质上是一样的。有了宪法,你按宪法办事就是了。不管关系如何定,总之,不能违宪。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就有权否定。”[3]7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的具体工作问题,有些可以由你们自己决定。比如,要不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设几个,最好由地方自己决定。因为我们现在都缺乏经验,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3]795第四,主张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他指出,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是1979年才提出来的,地方各级人大过去没有设立人大常委会,现在有了,而且开展工作了,这就是好事情。新宪法的公布实施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活动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宪法作为自己活动准则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他还提出要进一步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指出:“今后人大常委会开会时,对于各部门提出的议案,有的可以由主管部门在会上作说明,等下次常委会开会时再审议通过,这样可以给委员们一个充分考虑的时间。不要刚提出就要人家通过,连研究文件的时间都没有,人家就会有意见。总之,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工作做得更好。”[3]795

二、对基本政治制度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习仲勋主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贡献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共同推翻了“三座大山”。1949年新政协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初期,习仲勋在西北坚决执行党的多党合作政策,推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行。1950年1月10日,他在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指出,西北的事情是各党派的公事,不是任何一党派的私事,只有团结大家的力量才能办好,少数人包办把持就必然办不好。所以,“我们共产党就把与党外人士合作的统一战线政策,定为党的基本政策,而且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坚定不移的,永远不变的”“我们不仅是在政府工作中,而且还经过其他许多组织形式和活动方法,去和广大党外人士合作”[2]147。他强调共产党员必须增强多党合作意识,如果自以为是、盛气凌人、把持包办、一意孤行,不积极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那就不管出自怎样的“好心肠”,其结果都是违背了党的政策,把革命的事情办不好。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克服自己的缺点,做到与党外人士的恳切合作”[2]148。习仲勋还指出,我们经验不足,过去时期与各方面的联系不多,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少缺点,党外人士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一切善意的批评和良好的建议,我们都热烈欢迎,诚恳采纳”[2]14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文革”时期这一制度遭到了破坏。

改革开放以后,党积极恢复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新时期,习仲勋对这一制度有了进一步认识,他指出,“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一个重要特征”[3]1005,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生动景象”[3]790。习仲勋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是主张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他指出,“各民主党派都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3]932,“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明确地把各民主党派当作进行统一战线工作的一支重要的依靠力量,坚持贯彻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大力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工作”[3]932。要支持他们为着实现四化的共同目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对各方面工作提建议、作批评,做党的诤友;支持他们放手工作,继续开拓新的局面,为四化建设出力,为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充分运用各自的有利条件,放眼世界,同海外人士和知識分子广交朋友,联络友谊,团结更多的人为建设四化、统一祖国贡献力量;支持他们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的同时,注意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适应长期共存和所肩负的任务的需要。习仲勋强调不要把党外人士当花瓶摆,而要切实地与他们合作共事。他指出:“毛主席过去常讲,不要把党外人士当花瓶摆设。我们现在这种思想还是有的,把人家当个花瓶摆。当花瓶还好看些,有的连花瓶都说不上。”[3]726“在涉及一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我们过去总是经常和民主人士充分协商的。实践证明,凡是这样做了的,效果都好,民主人士也满意。我想今后我们还应该坚持这样做。”[3]726我们要经常向他们传达和通报情况,征求他们对规划、方案、措施的意见并形成一套协商制度。要根据各个组织和个人的特点,给他们出课题、提任务,组织他们参加有关的工作。他还提出“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化”[3]1197,这对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主张改进政协工作。改革开放初期,习仲勋指出“要用改革的精神努力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3]790,“现在已是八十年代,还用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的语言、办法,不行了。今天很多问题要重新研究和提出办法,不然,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的任务就无法落实”[3]791。他提出要搞好政协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政协不同于党和政府的机关,老的要多留,新的要多进。为什么呢?因为老的经过几个时代了,有广泛的代表性;新的要多进,眼光不能只放在老朋友身上。既不能忘掉老朋友,还要多交新朋友”[3]792。他强调要搞好地方政协领导班子建设,“在调整政协的领导班子时,一定要有长远眼光,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要求来配备,并注意形成梯队结构,不要把年纪大,即将离退休的党员干部安排到政协领导班子”[3]1050。他还认为地方政协机关专职干部少,导致很多活动无法开展,这是一个带共性的问题,“要适当增加政协专职干部的编制”[3]1050。三是主张统战部为党外人士服务。他指出:“希望各级统战部都要成为党外人士之家。像组织部是干部之家一样,使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一切党外人士,觉得统战部是他们的家,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什么事都可以商量,他们有困难我们诚心诚意帮他们解决。这样我们的工作就做到家了,就搞好了。”[3] 729各级统战部要负责考核、挑选和推荐一些党外干部。

(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初期,习仲勋在西北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1951年4月,他在西北军政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议上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应当采取由下而上、由小到大的步骤。再则,自治区域的地理界线,必须按各族人民的分布情况,由当地人民自己依照经济生活等条件来决定。”[2] 220他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反对两种错误偏向:一种是不注意总结已有经验,不积极订出推行的计划;另一种是无准备地盲目去进行。我们不应当“为办区域自治而办区域自治”,而是要把各民族人民发动起来,挑起担子,把当地事情办好,使一切工作得到改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在逐渐改善和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推行,才能够确实办好。盲目去办,就会光有形式,没有真实内容,甚至得到相反的结果。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在我们国内各民族之间确立一种真正平等和巩固团结的关系。因此,巩固各民族团结便成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则。”[2] 221

改革开放以后,习仲勋强调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7年7月31日,他在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干部大会上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让少数民族真正当家作主,使自治机关真正行使自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自治地方的积极性。”[3]1176习仲勋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是把发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标。他指出:“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3]1122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搞上去”[3]1119。他认为,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要组织专家对某一个地方的开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实施;要就某一个地方的单项开发问题,从可行性研究到实施开发的全过程给予帮助;要帮助进行各种专业人才培训;要为少数民族地区同先进地区的横向联系搭桥牵线。二是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依托。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骨干力量,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就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习仲勋指出:“各少数民族地区在调整领导班子中,要注意搞好新老交替和合作,要注意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把他们提拔到重要的职位上培养锻炼。”[3]817他指出:“在数量上,少数民族干部不足,不少民族自治地方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数量的比例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相比,有不小的差距。在素质上,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化、专业化水平低,符合‘四化条件的领导干部很缺。”[3]1128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和省的民族学院和党校进行学习进修。三是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保障。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习仲勋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充分享受自治权利的法律武器”[3]1126,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要重视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3]1126,“特别是民族工作干部,要拿出一定的时间来学,学好了就可以做好工作,少犯错误”[3]1126。民族自治地方“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与本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紧密结合起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认真贯彻实施”[3] 1176。国家民委和中共中央统战部要围绕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这一法律得到全面顺利的实施。此外,还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1126。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形成于改革开放以后,但改革开放以前的法治实践为其形成奠定了必要基础。抗日战争时期,习仲勋就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1944年11月15日,他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2]28“我们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2]28新中国成立初期,他进一步指出:“司法工作并不是‘找岔子,也不是专为别人犯了法去处罚,那是不对的消极的。我们不是惩办主义者,最积极的意义在于通过执法(当然也包括处罚)来教育广大人民,扫除各种障碍,以保证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畅通无阻地实施执行。”[2]173习仲勋还主张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1949年新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0年习仲勋指出,“我看我们现在的法就是《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就是国家大法”[2]173,“一切工作中,我们必须完全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151。他还指出,我们国家制定的法令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要依法办事”[2]173,“特别是共产党员应成为执行政策法令的模范”[2]151。党员干部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我们要给人民当个青天,绝不要当个昏天,不能因为犯法者是干部、是共产党员,就可以逍遥法外,只要有人控告和检举,又有确凿的证据,我们就要依法处理”[2]173—174。

改革开放以后,习仲勋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提高其执行力作出了重要贡献。1986年5月21日,他深刻指出:“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如果没有民主和法制,就不叫社會主义国家……要有法制,不然就乱了。我们是十亿人口的国家,如果没有法制行吗?”[3] 1077加强法治建设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保证。为推进法治建设,习仲勋提出了四点主张。第一,要加强立法。他强调,要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法规,“把国家法律搞好”[2] 461,尤其是“要抓紧搞好经济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使之适应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3] 933。他还主张“要把党规党法搞好”[2]461。第二,要严格执法。习仲勋指出:“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全面、坚决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1265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习仲勋指出:“要加快法制队伍的建设,大力培训法律人才,使他们能够掌握基本法、经济法、国际法,更好地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服务。”[3] 933他还认为,律师工作是一种智力型的劳动,它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可低估的,国家机关和经济部门一定要充分重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四化建设的蓬勃开展。“要大力培训律师人才,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3]956,“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加快培训律师的步伐,建设一支政治品德好、懂法律、通业务、有文化的律师队伍”[3]956。第四,要加强法治宣传。“政法、宣传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利用各种形式和典型案例,在基层和广大群众中进行知法、守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来维护法律尊严,按法律办事”[3]957。

四、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贡献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对改革开放初期党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这一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习仲勋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政策的过程中,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探索

习仲勋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搞的是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我们要坚持这个大方向。这个思想必须明确,否则会犯大错误。”[2]473坚持社会主义这个大方向,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他认为,“从全国来说,全民所有制是领导经济;在农村,集体经济是领导经济”[2] 473。习仲勋尤其注重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对之进行了积极探索。他指出:“从一开始,我们就要有这个观念,要不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否则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个经济基础就会动摇和削弱。”[2]473“如果忽视了发展集体经济,那不行。我们的政策措施是为了使集体富裕起来,是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在农村的经济基础。如果单使农民富,那不全面,方向也有问题。个人富集体不富,那我们的制度就会变。”[2] 473他认为,农民对集体经济不感兴趣的原因在于集体经济不能使他们吃饱肚子、改善生活,“过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力量不大,它的优越性没有发挥出来”[2] 473-474,“这个状况一定要千方百计加以改变”[2]473,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把这个基础巩固、搞好”[2]473,“过了若干年,我们把集体积极发展壮大了,成为社会主义在农村的强大阵地和物资基础,情况就不一样了,那时农民就会更加相信集体,依靠集体,集体经济也才能真正巩固”[2]473。

(二)对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探索

所有制结构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就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习仲勋认为,过去“一直搞‘过渡,要‘穷过渡”“这样翻来覆去,把农村搞得很穷,这个教训对我们教育很深”[2]462。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打破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他提出“在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存在。要允许竞争,保护竞争。集体商业、服务业还可以有计划地扩大;个体商业、服务业,包括夫妻店,还可以有计划有领导地多搞一些”[2] 682。他积极主张“使农民的家庭副业发展起来,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2]473,并认为今天没有这个补充不行,即便是将来集体经济发展了,还要有这个补充。习仲勋还主张大力发展外资经济。1979年2月7日,他在肇庆地区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一个最大的有利条件是,现在外国人愿意借给我们钱,愿意给我们投资,愿意把他们的精密设备、技术给我们引进来”[2]457,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发展外资经济。要到香港“找一些资本家,谈旅游问题、引进问题”“港澳同胞许多都是我们广东同胞,还有泰国、新加坡和其他国家,那里也有很多华侨,只要他们愿意,就给他们说,第一爱国,第二发财。光让人家爱国,不让人家发财,资本家不干,华侨也不干,要允许他们发财,保障他们有利可图”[2]456。

五、对各项具体制度的贡献

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制度基础上的各方面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处于具体制度的层面,这些具体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推进体制改革取得的重要制度成果。改革开放初期,习仲勋担任广东省委书记,而中央对广东实行特殊政策,希望广东先走一步,成为改革的先驱者和排头兵,为全国改革探索道路和积累经验。习仲勋在广东积极推进改革,强调“要立志改革”[2]687,“如不立志改革,没有创新精神,根本无法先走一步,不可能探索道路,也就当不了先驱者和排头兵”[2]687,提出“拼老命也要把广东这个体制改革试点搞好”[2]556。他认为,“我们实行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2]1069,强调“今后改革的方面很广,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要进行。农村工作要改革,城市工作要改革,经济体制要改革,政治体制要改革”[2]688。习仲勋主要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

(一)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

习仲勋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际上是一场革命。”[3]930强调“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3]1197。他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一是推进农村改革。习仲勋认为,农业方面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是一种重要的改革,是为了革除过去生产指导上的主观主义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的弊病。1983年9月14日,他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非常好的,现在还要大抓落实。将来的发展方向是搞专业户、专业承包责任制,搞生产专业化、社会化。”[3]816二是推进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习仲勋指出:“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苏联的那一套模式,用行政的办法搞经济,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实践证明不改革不行,不改革十分不利于搞四化,所以这是势在必行的事情。”[2]555“经济管理体制问题,应当根据二十多年来的实践,来加以检验,并借鉴外国的经验,大胆地走一条中国式的道路。”[2]513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工作应该是生气勃勃的、充满生命力的,如果人为地卡死了,社会生产力就必然受压抑、受破坏。要把生产搞活,必须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问题,就是集权和分权的问题,要处理好这个关系”[2]509。要改变目前权力过于集中和单纯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的状况,上下级之间,计委、经委等综合部门和各级专业部门之间,要适当分权,行政机关要尊重企业经营管理上的自主权。三是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改革开放初期,习仲勋从广东一些企业实行市场调节的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了市场调节的威力。1979年8月11日,他指出:“佛山、江门市的许多企业,原来产品积压或吃不饱。他们采用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搞活了企业,打开了生产新局面,使‘山穷水尽的困境,一变而为‘柳暗花明的局面。”[2] 538要“研究如何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2]540。1980年6月21日,他进一步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只有计划调节,没有市场调节。应该把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把市场调节进一步搞好。尤其是在国家任务不足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2]641针对一些人担心搞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本主义,习仲勋指出:“我们的市场调节是建立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的基础上的,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不是为资本家谋利益的,不会产生资本主义。”[2]641四是创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1979年8月11日,习仲勋在谈到对二轻系统的行业要正确执行党的政策问题时指出:“二轻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541这就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邓小平首次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是在1979年11月26日,这一天他在会见林达光时指出:“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4]可见,尽管邓小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出了杰出贡献,但习仲勋却在党内最早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后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

习仲勋指出:“政治体制改革非搞不可。政治体制不改,经济体制改革也要受阻。”[3]1189“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3]1197他认为,政治体制改革“需要通盘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但也不宜久拖下去,看准了的、可以先改的,就要早些动手”[2]531,并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大力精简机构。改革开放初期,习仲勋指出:“现在机构臃肿,分工又太细。广东省局一级七十多个单位,还有七八十个领导小组,办事效率很低,而且办不好事情。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甚至破坏经济基础,这个问题要解决。”[2]510认为目前这个机构臃肿的状况,障碍着我们把一些工作搞得更好一些、更快一些,特别是障碍着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很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要坚决精简机构,改变目前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的现象”[2]447,“要裁减机构,减少层次”[2]448。要通过精简机构达到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二是实行党政分开。1979年1月,他指出:“现在,党政不分,党委包揽一切,陷入了严重的事务主义,不能集中精力抓大事。改变这种情况要从省委做起……今后省委要摆脱事务工作,抓中心、抓大事。”[2]447三是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习仲勋指出,有步骤有秩序地实行新老干部的合作和交替,这是干部制度根本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伟大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革命。要“采取适当的过渡办法,逐步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有利于大量培养、选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的新制度,促进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保证我们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地继往开来、持续发展”[3]767。

(三)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探索

一是推进科研体制改革。1979年11月,习仲勋指出,“建立合理的科研体制,对于提高科研效率,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广东的科研体制存在着‘一散二乱的问题……这种体制一定要改革”[2]582。他还提出要建立一个统一领导、合理布局、科学配套、分工协作的适合广东农业特点的农业科研体系,把教学、科研、推广结合起来,以便把广东的农业科研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是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他指出,只有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达到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目的。“要以改革和创新精神办好学校……当前最迫切的问题,就是走改革和创新之路。学校的改革,应按照邓小平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大胆改革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编好教材,改進后勤保障工作”[3]915。三是推进文艺改革。习仲勋认为,戏曲艺术要振兴和发展,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只有坚持改革,才会促进戏曲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只有坚持改革,才会促进戏曲艺术的创新提高。一句话,只有坚持改革,才会使我国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戏曲艺术发扬光大,永葆青春”[3]1029。他还认为,戏曲艺术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不一样,必须不断探索戏曲艺术改革的客观规律,提出符合戏曲艺术实际的改革方案。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01).

[2]习仲勋.习仲勋文集:上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3]习仲勋.习仲勋文集:下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6.

责任编辑:顾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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