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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参与视角下网络视频直播不良内容监管对策研究

2019-02-02李子庆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6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监管影响因素

李子庆

摘 要:网络视频直播监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针对网络视频直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四项对策,即确定网络视频直播监管的重点区域与关键直播内容;分析与识别网络视频直播监管影响因素;加强政府、直播企业和用户三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强化政府监管、直播企业运营和网络运营商履行职责之间的关系,以期为优化网络视频直播监管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监管;网络视频直播;影响因素;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6-0153-02

一、研究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众多行业通过与网络视频直播结合形成了“直播+”的多种形式。从传统的新闻直播、体育直播、财经直播,到游戏直播、教育直播,甚至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都成了直播内容。网络视频直播的蓬勃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吸引了各个众多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的参与网络直播,网络直播的用户规模也突飞猛进。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目前网络直播用户已经突破4亿,并且还在增长中。由于准入门槛低与盈利可观,网络视频直播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以及竞争加剧,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频繁出现虚假广告、涉黄、涉毒等有害信息,比如2017年的浙江的女主播“黄鳝门事件”、2018的女主播侮辱国歌事件与调侃“南京大屠杀”事件。有的“网红”为了吸引眼球,什么都敢直播,在哪里都敢直播,网络视频直播正在成为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滋生传播的“重灾区”。除此之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直播对中国进行恶意抹黑和攻击,对青少年伤害极大。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因此网络视频直播不良内容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大,迫切需要下大力气整治网络直播中的各种乱象。

网络直播具有随时随地直播的特点,这给政府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即使事后发现违规违法直播内容对其进行处罚,但由此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无法消除。本文立足于网络视频直播不良内容监管现状探究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通过分析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网络运营商第三方、用户等多个利益相关主体,设计更为合理的网络直播监管对策,通过对网络视频直播监管相关方的惩罚与奖励,从源头上杜绝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应由原来单一的政府监管为主转变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多方参与共治为主,构建网络直播监管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为治理我国当前网络直播监管提供经验支持。

二、网络视频直播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视频直播在一方面极大地丰富了我们业余生活,另一方面,直播平台为吸引眼球,一些包含色情暴力的不法视频内容也频频出现。一些直播平台直播内容低下甚至淫秽色情内容,黑恶势力违法视频,这些不良内容迅速传播,污染了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目前,对网络视频直播监管存在以下不足。

1.政府监管资源有限,直播用户与直播从业人员众多。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最新报告,我国目前网络直播平台的从业者超过3 000万,观看直播平台的用户規模也超过4亿,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地理分布广泛,并且直播时间地点具有随时随地性,所有这些都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政府网络直播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滞后性问题较为突出。

2.未能精准识别影响网络直播监管的因素。在政府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影响网络直播监管的影响因素众多,比如网络直播的准入门槛、直播平台的内部监管、用户的参与监管程度、网络直播监管法律法规等等。政府虽然已经已经意识到网络直播监管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一直未能找到影响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必要分析影响网络直播监管要素与监管效率之间的关系,精准识别出影响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因素。

3.直播企业与直播用户监管责任缺失。目前对网络直播违规违法处罚成本较低,相较于较低的处罚成本,直播企业为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有意放松内部对不良直播内容的监管,导致网络直播问题频发。用户作为网络直播的重要参与方,能够及时发现网络直播过程中的不良内容,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用户法律意识淡薄,主动维权意识较低,甚至参与违规违法网络直播,无形中为违规违法网络直播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应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网络直播监管,提高网络直播监管效率,杜绝网络直播不良内容的传播。

三、网络视频直播不良内容监管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网络直播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国外网络直播监管成功做法,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确定重点监管内容与关键时间段。目前网络直播用户与从业者众多,区域分布广,直播的内容也五花八门,违法直播发生的时间不确定性大,这些都增加了网络视频直播监管的难度。直播监管的内容繁杂,也对监管提出了严重挑战,因此应根据以往发生的网络直播违法事件,分析最有可能出现的直播内容,集中监管资源进行重点监管。同时由于监管任务重,监管资源有限,应加强与直播企业的联系,把好直播内容监管的第一道大门,对违规违法的主播进行封号查处。此外,鼓励网络直播用户进行举报,共同整治网络直播不良内容。因此,应根据网络直播的特征,整合网络直播企业与直播资源,重点加强关键直播内容的监管。同时,监控网络直播不良内容的高发地域与时间段,提升监管水平,减少网络视频直播不法事件发生的概率。

2.工作中识别出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影响因素。尽管影响网络直播监管的因素众多,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作中注意总结分析,确定影响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因素,并且积极调节这些要素来提高网络直播监管效率。比如加大对违规违法网络视频直播的处罚力度,或者提高网络直播的准入门槛是否能降低网络直播不法事件的发生,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总结与分析,推动网络直播监管水平的提高。

3.鼓励直播企业与直播用户参与监管。以往的网络直播监管主要还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由于政府监管资源与技术监测水平有限,造成监管效率不高,网络直播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把包括直播企业与直播用户纳入监管体系,直播企业与直播监管意愿较低,政府应设计处罚与激励机制来鼓励直播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同时,用户作为网络直播内容的消费方,政府应激励用户积极参与网络直播监管,在网络直播的传播环节对不良直播内容进行有效监管。

4.对网络运营商与直播企业间合谋进行监管。在网络直播传播过程中,网络运营商作为直播内容监管的第三方,应在网络直播监管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在现实中,网络运营商由于利益关系,可能存在直播企业与网络运营商合谋现象,网络运营商有意放松网络监管,造成不良直播内容的肆意传播。因此,应加强网络直播企业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监管,厘清两者的关系,责成直播企业与网络运营商各司其职,履行好网络直播监管的责任。

四、结语

网络视频直播内容监管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内社会和谐发展,政府对网络视频直播不良内容管理应负主要责任,由于网络直播监管的难度较大,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已经变得不可行。因此,需要包括直播企业在内的各方共同参与治理。本文通过分析网络直播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基于目前网络直播监管现状,提出了确定重点监管内容与关键时间段,在工作中识别出网络直播监管的关键影响因素,加强政府、直播企业和用户三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强化政府监管、直播企业运营和网络运营商履行职责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的监管对策。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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