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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仁堪的教案观

2019-01-31孙洪军

镇江高专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游民知府丹阳

孙洪军

(江苏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王仁堪(1849—1893),字可庄,福建闽县人。光绪三年(1877年)殿试一甲第一名进士,授翰林院修撰。历官提督山西学政与典掌贵州、江南、广东乡试,入直南书房,充国史馆协修官、会典馆纂修官、绘图处总纂等职。因直言劝谏、性格耿直,光绪十六年(1890年)底被外放镇江知府,光绪十七年(1891年)三月接印视事。光绪十九年(1893年)七月调任苏州知府,十月卒于任。

所谓教案,是指鸦片战争以后传教士、教民与不信教平民之间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19世纪下半叶是中国基督教历史上教案发生最多的时期,“共发生大、小教案400余起”[1] 379,如果将时间下限推迟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夕,“大小教案的总数多达1 600余起”[2] 1。由此可见当时教案发生之频繁。

发生教案,要由官府审办。在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不分,各级地方行政主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承担着升堂问案的重要职责。时任直隶总督曾国藩曾说:“直隶日行公事,讼案居十之七八,他件不过十之二三。”[3]6226晚清时期,教案频发,审断教案成为地方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王仁堪在担任镇江知府之初,顺利审转发生在属县丹阳的教案。在呈报上司的禀文中,他就处理教案的方法、预防教案发生的措施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王仁堪的教案观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当时清朝地方基层官员对教案的基本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

1 知府复审丹阳教案

光绪十六年(1890年)底,京官王仁堪被外放镇江知府,次年三月到镇江接印视事。到任伊始,镇江府属县丹阳发生民众烧毁基督教堂的涉教案件,是为丹阳教案。丹阳教案引起中外高度关注,形势异常严峻。王仁堪协调上下,综合施策,使丹阳教案得以顺利处理。

1.1 循吏外任镇江知府

循吏,“旧谓遵理守法的官吏”[4]805。《清史稿》对于循吏的采择有明确规定:“明史所载,以官至监司为限,今从之。尤以亲民为重,其非由守令起家者不与焉。”[5]12968在清代,监司为“道员之别称”[6]352,“守巡各道亦有监察地方府、州、县之责,因有‘监司’之称”[7]95。在清代,道员秩正四品,知府从四品,知县正七品。知府在古代亦称太守,知县称县令,习惯上把知府和知县合称守令。清代入选《清史稿·循吏传》者须为四品以上官员,以此推知,知府是没有资格入选《清史稿·循吏传》的。但是,晚清社会动荡,入选者亦不全如例法,这种表彰“旷典日致猥滥,仁堪为不愧云”[5]13095。

王仁堪上任处理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审转丹阳教案。王仁堪在镇江知府任上共两年零四个月。在这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他平教案、赈灾民、修水利、创社钱、兴社学、清积案,政绩卓著,士民感戴,廉能风采轰动一时。

调任苏州知府三月而卒,“时论惜之”。镇江绅民胪列其在镇政绩,赞扬他“视民事如家事,一以扶植善类、培养元气为任,卓然有古循吏风”[5]13095,吁请督抚上达天听。光绪帝颁下诏书,允交国史馆立传,以表彰王仁堪突出的廉能政绩。

1.2 丹阳教案发生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与列强各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的同时,被迫对基督教解禁,传教士蜂拥而至,在各地开设教堂,传播教义。由于部分传教士成为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加上中西文化的巨大差异,晚清时期教案频发,形成民众反洋教斗争浪潮。

晚清教案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开始、发展、深入、高潮、余波5个阶段。丹阳教案发生在1884年至1894年的深入阶段,这一阶段反洋教同反帝反封建结合起来,“秘密会社开始在某些反洋教斗争中起领导作用”[2]15。这个特点长江流域尤为明显,丹阳教案处理过程亦深受影响。

光绪十七年(1891年)3月25日,驻扎丹阳的汛兵军官因前有谣言说百姓欲冲击教堂,故到教堂查看实情。看热闹的民众十余人被拒绝入内,此后他们在教堂房后的桑园内发现数十具残破死婴尸体,民众推测教士杀害我国婴儿,怒火中烧,纵火焚烧教堂平房二十余间,酿成丹阳教案。

1.3 知府审转,顺利结案

丹阳教案中虽没有洋人教士伤亡,但教堂被烧毁,引起外国领事、公使的高度重视。教案牵涉洋人,自然不可以等闲民事案件看待。王仁堪作为镇江府新任知府,属县丹阳发生教案,势必全力侦办。

按照清代的审判制度,对犯人的惩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8]80-81。清律规定:“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5]4207

对于丹阳知县查文清而言,《大清律例》早已严格规定了他的审判权限。“民间词讼,还包括轻微刑事或治安案件,州县有全权处理”[9]116,但需要上报知府复查。如果境内发生十恶、命盗、土匪、邪教、私铸、私盐等应判处徒刑以上的刑案,知县进行侦查、勘验,拿获罪犯,进行初审,引用《大清律例》的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即拟引律例和拟定罪名,拟罪拟律在此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法定的必要程序。知县将案卷转呈知府,知府审转到按察司,按察司审转到督抚,知县、知府与按察使的拟律拟罪与批语成为督抚、刑部审案定罪的基础。就知府而言,对知县审转的案件,不仅要查验文案齐备与否,还要对招解到府的人犯进行审问,是为复审。如果卷宗完整、口供一致、定罪量刑合理合法,则作“与县审无疑”的批语,审转臬司。“若犯证翻供或拟律不当,便一面详报臬司、督抚,一面发回原审州县重审或遴委他员复审,得出实情,改正拟律解司,并揭参原审州县官。”[9]171

在复审丹阳教案的过程中,王仁堪给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刚毅、江苏布政使裕长、江苏按察使周馥共呈递6篇禀文和1件谕帖,其第一篇为呈报上司勘验丹阳教案的通禀,第二篇、第三篇分别为呈巡抚、按察使请免知县查文清“留缉”字样的禀文,第四篇为呈总督区分居民与游民的禀文,第五篇、第六篇分别为呈巡抚、总督有关保护教堂的禀文。从这6篇禀文中可以较为清晰地解读王仁堪的教案观。

2 循吏王仁堪的教案观

王仁堪的教案观集中在如何处理教案、如何预防教案的发生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仔细侦察、掌握详情的办案观;快速办理、不留后患的结案观;善意回护、尽力开脱的爱民观;严查户口、区分良莠的预防观;依法传教、立法为先的法治观。

2.1 仔细侦察、掌握详情的办案观

丹阳教案发生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3月25日。3月28日,王仁堪接到督抚会禀要求详查的命令后,即赶赴丹阳“亲自勘验”[10]91。在教堂遗址,王仁堪一行发现被焚毁房屋约二十间,询问教民得知,教堂房屋为中式房,1864年后所建,后有桑园,围以篱笆,并无围墙。桑园内有婴儿尸体70余具,血肉模糊,“一切惨恶情形,目不忍睹”[10]91。王仁堪询问地保、邻右和教民得知,23日即有拆毁教堂之谣言,教士教民立即将教堂内物件搬走。25日,驻军汛官到教堂查看实情;民众十余人欲入内围观,经洋人拦阻,未能进入教堂屋内,遂入房后桑园,发现孩童尸体,“一人激成众怒,纵火焚烧,旋即四散”[10]92。

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推演教案发生的过程,王仁堪认为丹阳教案之发生,“事前既无纠人寻衅之形,事后复无乘势抢掠之事。会逢其适,变起有因。是仓促激愤之人,绝非谣言惑众之人,供证显然,殆无疑义”[10]92-93。民众在纵火焚烧教堂的过程中,并无哄抢教堂财物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论处。通过勘察、询问得知,该教堂“向无兼办育婴堂匾额、门首,亦无收养婴孩条示”,如此情形,显然违背条约规定,曲在教堂;且“是日,堂内并无生存之婴孩,附近居民亦无现充之乳媪”[10]92。教堂说有育婴之事,官民不见育婴之实,引起误解,激成民愤可以理解。

王仁堪经过仔细勘验、详细勘问,获得了真实、全面的资料,为案件的定性、罪名的确定与刑罚的拟定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这样才能对犯人不枉不纵,将案件办成铁案。

2.2 快速办理、不留后患的结案观

教案牵涉洋人,为避免事态扩大,教案的处理应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结案就结案,切莫拖延日久、横生枝节,否则我方反而愈加被动,损失更大。

为帮助处理丹阳教案,两江总督委派余姓县丞到丹阳“议结此案”,并饬令缉拿编造谣言、散布揭帖的不法分子。

王仁堪认为:妖言惑众分子不能与命盗案件相比,难有真凭实据,即使捕获,“不刑求则不肯承招,既刑求则终疑枉屈”[10]94,令地方官左右为难。况且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谣言揭帖随处可见,“若一经归入教案,则内滋愚民之惑,外启强夷之心……此犯一日不获将,彼族之要迫,总署之严饬,势必终无了期”。正因如此,“各省历来教案,大都能结即结。非当事者概不认真,中外交涉之端,动多牵涉故也”[10]94。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马新贻早在同治八年(1869年)致总理衙门函中即总结出处理教案的办法:“缘教堂生事之案,只有赔款、修屋、拿人三项办法。”[11]39

丹阳知县查文清因教案内造谣、揭帖、滋事首要各犯没有全部拿获,受到“撤任留缉”的处分。对此,王仁堪分别给巡抚、臬司呈递禀文,具体分析刑部就1889年镇江丹徒火烧英国领事馆案和丹阳教案给江苏的批文,认为两案嫌犯定罪结果大致相同,只要协商好赔偿数目,即可结案,如让丹阳知县“撤任留缉”,说明主犯并未捕获,“自我先开其端,则此后彼族之要求,更虑难于结案”[10]93。极力争取撤销对查文清的处分。

2.3 善意回护、尽力开脱的爱民观

忠君爱民是封建官吏基本的道德操守,作为科举考试的优胜者,王仁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具有深深的爱民情结。

在给上司的通禀中,王仁堪“伏求俯念愚蒙,将激愤情形,专疏入告,为民请命,据理力争”[10]93。王仁堪仔细研究后发现,历年签订的中外约章并未规定洋人拥有在中国开办育婴堂的规定,且该教堂开办育婴堂,既未报告当地官府备案批准,亦未在教堂门楣明确标注内有育婴堂,“复不遵光绪十五年两广总督奏行章程,使地方官得司稽察。祸由自招,我岂无辞?”[10]93教堂违反条约在先,民众因义愤烧毁教堂违法在后,两件事情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教堂开办育婴堂,为什么堂内没有活婴、乳媪,只有婴孩死尸?鉴于此,百姓因疑生愤、烧毁教堂亦在情理之中。

王仁堪“惟有吁请结案之时,曲贷愚民之罪,以安众心;别给抚恤之资,以谢彼族。庶不致积愤日甚,为祸愈深。实于民、教,两有裨益”[10]93。王仁堪善意回护焚烧教堂的民众、极力为他们开脱罪责的心理一目了然。

2.4 严查户口、区分良莠的预防观

在封建时代,流民(也称游民)是盗匪的重要来源,“流民的越规犯禁,就会直接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12]209。

为了加强对城乡居民的社会控制,王安石变法之时即推行保甲制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此后的统治者相继沿袭,时加损益,清代统治者亦是如此。在清代,“国初定,凡州县乡城,每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每户给印牌一张,书姓名丁数,出则记其所往,入则记其所来”[13]3535。在封建社会,县政府是统治者能够控制的最基层政权,而“保甲正是使一个政府能够把自己的控制力扩展到最基层单位以填补权力真空的设置”[14]253。正因如此,清代历朝统治者严令各地推行保甲,以弭祸乱。

为了维护辖地的社会治安,王仁堪制定保甲章程,区分良莠,加强控制[10]77-79。

王仁堪认为,教案的发生多与游民有关,“是游民者,传谣言者也。造言与教堂为难,预设激愤之地,阴遂抢掠之谋”[10]95。因游民而传播的谣言揭贴,上自武昌、下至申浦,处处皆有,游民成为严重治安隐患。游民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事起之后,潜身逃匿,大索不获,势必累及居民”[10]95。普通居民有固定的家庭与财产,非外来游民可比。倘若因为随声附和谣言、违反国法,本系安分守己之人,反代游民匪徒遭受法律惩处,“在地方父母官,虽明知尔等为人所愚,既已聚众滋事,国法具在,亦难代为开脱”[10]95。

鉴于此,王仁堪建议严格推行保甲,区分居民与游民,防微杜渐,将教案消弭在事发之前;即使发生教案,亦应区分居民与游民,“凡在已经滋事之处,破获之后,断以游民为首,居民为从。其未滋事之处,外至之奸匪,立予严拿;本地之顽愚,曲加劝导。必使居民不为游民所激,则教民自与平民相安”[10]95。

这种推行保甲、区分良莠、防微杜渐的做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5 依法传教、立法为先的法治观

同治八年(1869年),南洋通商大臣、两江总督马新贻致函总理衙门:“中外办理交涉事件,首在遵约,即或稍为通融,亦须依仿成案,舍此二者,即万无办法可以办成。”[11]40王仁堪亦有相似的观点,认为要坚持立法为先,敦促外国教士依法传教,从而达到消弭教案的目的。

纵观近代教案的发生与处理结果,“上自朝廷、下及官吏,办理之所以棘手,其弊皆由于律法未定之故”[10]97。中外约章虽有保护教堂、若有违反从严惩办的条款,对于如何惩办却没有明文规定,故一旦教案发生,“使臣任意要挟。动且索增条款,上下骚动,靡所折衷”[10]97。官府急忙派兵保护,洋人也一再会商,决定增加教堂管理机构与人员。

在王仁堪看来,“与其添设管理教案之人,不若明定保护教堂之律。将焚毁教堂作何赔偿,杀伤教士作何论抵,以及寻常口角、斗殴等项,定明律法,彼此永远遵守”[10]97。中外约章具有国际法性质,“各国公法,必先议定”,即使发生教案,赔偿、惩凶或有出入,但断不至于增索他款,更不至于兵船恫吓,牵动全局。如此一来,一旦教案发生,朝廷可以“按律惩办”,有司即可“照例惩办”,自然可以“尺一具存,数言可决。自不致于羽书旁午,皇然莫知所措”[10]98。如此以来,处理教案就会有法可依,简单快捷了。

在不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不能完全收回中国主权与治权的情况下,列强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依然存在。若如此,王仁堪所谓的“定明律法,彼此永远遵守”以消弥教案的理想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这种举措或许可以减少教案发生的频次,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教案的发生,更无法禁绝列强干涉中国政府审断教案的蛮横之举。

3 王仁堪教案观形成的依据

人的思想观念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反过来又对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王仁堪教案观的形成受基本国情、社会文化、学校教育等因素的影响。

3.1 基本国情的制约

晚清时期,由于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和帝国主义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成为中国人民的主要任务,而反洋教成为反帝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代教案频发,部分原因在于鸦片战争的失败导致割地赔款、鸦片贸易合法化、被迫开放通商口岸,破坏了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这些因素使最有忍受力的中国产生了排外情绪”[15]217。在所有侵略中国、进入中国的外国人中,传教士是中国人接触最多的洋人,“他们不道德的行为和教义只是以炮舰为后盾。保守的爱国人士憎恨而害怕这些洋鬼子”[16]116。因此,普通百姓一闻传教之事,不问其为何国之人、做过哪些善事,概加痛恨。

发生教案,“非地方官保护不力,亦非民人有意与教为难,良由条约太简,但有保护之名,未得防闲之道”[17]4。清代统治者实行闭关自守政策,民众对外交往活动规模很小且被严格限制,这就使得“很少有中国人懂得条约为何物,懂得条约威力的人就更少了”[18]124。

教案不同于寻常民刑案件,不可拖延积压,同治四年(1866年),总理衙门致函贵州巡抚张亮基,提出处理教案的原则,“事之当办者,应即饬办,毋存歧视之心。事之当驳者,面与言明,杜其要挟之渐”[19]1513。为了使百姓知法守法、不轻易惹事生端酿成教案,为了使官府审断有法可依,必须制定关于教案处理的法律制度。

晚清时期,列强多次发动侵华战争,国内农民起义频发,严重冲击了封建统治秩序,大大削弱了清王朝的社会控制能力,加速了人口的流动性,造成严重的游民问题,内外交困的封建统治阶级对此心生忌惮。

一旦教案发生,地方官受排外情绪的影响,出于爱护自己官民的目的,在审理教案时往往在感情上倾向于保护百姓;他们认识到律法的粗疏与游民的影响,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或建议。

王仁堪在处理丹阳教案过程中,其潜意识中必然受到以上多种因素的影响。

3.2 传统文化的浸润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是自尧舜以来古圣先贤智慧的凝练与总结,深深植根于历代士人的心中,使他们胸怀天下、心系苍生,具有崇高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理想追求,对此古人曾进行过系统阐述,“为天地立志、为生民立道、为去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20]320。

病理结果 27只大鼠于四氯化碳注射模型制备中死亡,2只大鼠于麻醉时死亡,最终31只大鼠成功完成磁共振检查及病理学检查。其中病理分期为正常的10只、轻度肝纤维化10只、重度肝纤维化11只。HE及Masson染色分别显示汇管区无纤维化(F0),汇管区纤维组织轻度增生(F1),汇管区-中央静脉间桥接纤维间隔形成(F3),早期肝硬化、肝小叶结构紊乱、纤维间隔形成(F4)(图2)。

特别是隋朝创立科举制以后,“从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了以儒学作为鉴别官员的标准”[21]343。与科举制度相配合,清朝的学校教育以“四书五经”为主要教学内容。在清代,孩童必须从小诵读儒家经典,通过入学考试方能进入学校学习。“儒童入学考试,初用四书文、孝经论各一,孝经题少,又以性理、太极图语、通书、西铭、正蒙命题。嗣定正试四书文二,复试四书文、小学论各一。”[5]3115国子监的监生,每月都有严密的学习计划,博士、助教、学正、学录教授学生,“所习四书、五经、性理、通鉴诸书,其兼通十三经、二十一史,博极群书者,随资学所诣”[5]3101。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深深植根于士子内心,成为其遵循的价值观。王仁堪忠于朝廷、体恤百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行为就是践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具体体现。

3.3 封建官员的职责

清代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紧密衔接,即所谓“学而优则仕”。为造就德才兼备的贤能官员,清朝统治者很重视在学校教学中培养生员的公正品德。顺治九年(1652年),朝廷颁布“训士条规”,要求各级学校刊刻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害”[21]294。清代教育坚持国家本位原则,“以维护国家统治为价值目标,由此出发制定法律,选择制度”[21]342。为官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其核心是“尊重和维护管理集团的整体利益”[21]291。应该说,中华民族的心胸是博大的,能够在平等交流的基础上兼容不同的文化与宗教,故在处理教案的过程中,清朝官员能够义正词严地宣称:“平民、教民均是中国百姓。地方官遇有互控案件,但能持平审断,只论曲直,不分民教”[22]207。一惯秉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3]269理念的中国统治者,不允许有法外之人,“东省断不能容此不遵约章、不循理法、不守教规之各教士”[22]207。

因时损益,制定符合现实社会需要的律法成为时代的必然。各级官吏忠于职守、忠君爱民的表现之一即是提请当局修订律法,以加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这一点在王仁堪的教案观中有明确的反映。

4 结束语

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西方列强的政治、经济、文化侵略直接危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传统中国正常的社会秩序。晚清教案的本质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对西方列强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侵略不断深入、清政府对此束手无策情况下的被迫抗争,是正义的反侵略斗争。

王仁堪的教案观有其历史的局限性,表现在他对教案的本质属性上缺乏论述,更没有对产生教案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探究。尽管如此,较之一般地方官员,对于晚清教案,他的观点不乏独到之处,有值得肯定的地方。

回望深邃的历史,站在时代的高度看,教案本身就是近代社会的病态现象,“这一切是由近代中国本身就是病态社会所决定的”[27]160。晚清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其表现是清政府的腐败落后、清朝对外战争的屡战屡败。我们只有实现国家的富强、民族的独立、人民的文明进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教案的发生,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悲惨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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