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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2019-01-30于跃民于国凤

南方农业·中旬 2019年10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土地流转

于跃民 于国凤

摘 要 多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土地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使农村涌现了大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和规模经营的进程,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基于此,分析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29.042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吉林省扶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迅速,数量众多,村平均10个左右。但在蓬勃发展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发展的进程。

1.1 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态度不端正

部分经营者认为,建立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就有机会享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可以分到现金,无偿拥有农业设施、农资等。待到真正得到了项目资金后,一些经营者胡乱开支,没有将资金有效应用于建设中。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态度不端正,导致主体没有生命力,极大地影响了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1.2 主体组建盲目,毫无法律意识

农业经营主体在注册时,千篇一律,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实质上并没有其他成员参与,只是自己1人出资,但在财务账目中,每个成员名下都有相應的入股股金和量化资金,一旦有矛盾,与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无关的注册人必须按注册的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1.3 缺乏人才

目前,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大多是农民,其文化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多数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某一方面有专长,而具备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合型才能的人员极少,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当前农业经营主体的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1.4 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协调配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需要农业、发展、财政、水利、林业、地税、工商、供销、银监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探讨,规范管理,但是各部门沟通尚少,不能有效发挥联席会议机制的职能作用。

1.5 示范带动能力不强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的数量较多,但真正规范发展起来的较少,只是依靠农民盲目发展,创造收益的可能性极小。而且,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且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无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1.6 空壳主体较多,不便管理

目前,农村涌现出一大批各种名目组建的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以合作模式存在的合作社少之又少,无实质运营、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占70%左右,家庭农场略好一些。有的人既注册了合作社,又注册了家庭农场,还在申报种植大户,出现了“一个主体,多重身份”的现象,空壳主体多,管理难度大。

1.7 备案登记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注册后,应在注册地所属乡镇备案,但目前,真正来备案的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多,录入网络平台的也不多,有待于规范管理。

1.8 规模经营不“适度”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了达到政策扶持标准,不考虑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生产水平,盲目扩大规模,购置农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有的主体在春耕时,出现了“落播”的现象;有的主体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补贴机械,造成了大量资金压滞,真正的生产经营中却缺少资金,遇到收成不好,第二年甚至都无法继续运营。由于不“适度”经营,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纷纷解体,欠下了大量债务。

1.9 政策落实难度大,项目管理繁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目前促进农业发展的目标主体,也是国家大力度鼓励扶持的主体。目前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很多,各个农业经营主体都在大力争取,但大部分经营主体并不符合扶持要求,如果相关部门不同意申报,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人员会觉得工作人员不作为,有意为难,如果同意申报,监察部门按条定责,极少有符合要求的。因此,目前存在想扶持但扶持难的局面,政策资金落实越来越困难,影响了政策的落实,没有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也影响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进程。此外,项目申报落实过程中,需经新农直报系统、项目管理系统等不同的平台操作,经常会有不同的部门监督检查、调度材料,诸多部门、诸多系统的管理,造成了基层工作量过大,管理难。

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2.1 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部门间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兼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保障,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2 正确引导,规范管理

各部门在工作中要正确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建,促使组建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员按自身的能力水平组建,规范管理,稳步发展,逐渐扩大规模,同时也便于获得国家相应的政策扶持。

2.3 加强职业农民培训,推广增产增效技术

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增强农民科学种田和就业创业能力。大力推广节本增效农业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科技入户率和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教育培训,强化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通过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帮助农民增收。

2.4 抓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按照示范创建的总体要求,选定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产业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扶持,打造典型,通过他们的带动,引导和规范地区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5 确定经营主体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规模区分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果是种植类的经营主体,合作社不应限制耕地面积,只要按工商要求注册便可。在工商注册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应该是当地人均承包耕地面积的60倍以上;种植大户的耕种面积应该是当地人均承包耕地面积的30倍以上(以上规模面积都是指种植大田作物面积,特色产业可放宽要求)。

按照吉林省扶余市土地零星的实际情况,家庭农场在工商注册时要求耕种面积20 hm2以上,特色产业种植面积1.33 hm2以上,并且承包期5年以上;种植大户耕种面积要求10 hm2以上。

2.6 适度规模经营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盲目发展壮大,致使破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味追求规模,不考虑自身的生产环境与生产能力。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今后的生产运营中,一定要综合自身的管理、生产服务能力,适度发展,稳步扩大规模。

2.7 加强登记注册与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严把注册第一关;农业部门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时开展指导服务,尽快削减“空壳社”,杜绝量大质轻的现象。

2.8 做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县、乡、村三级共同落实。要逐步规范扶持政策,严格按要求把政策落实到位,解决经营主体在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培养和引进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破解生产运营中的难题。

3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全员关注,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要全面清查、扎实组建、稳步推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活力、有凝聚力、敢于创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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