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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裁判的救济

2019-01-30李一鑫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瑕疵裁判当事人

李一鑫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部,重庆 401120)

在民事诉讼裁判中,瑕疵裁判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裁判问题,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原因之一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瑕疵裁判缺乏救济制度已经成为制约民事诉讼法完善和发展的一个障碍。研究瑕疵裁判救济问题,既是程序正义精神的体现,也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一、瑕疵裁判产生原因及内涵分析

(一)背景与现状

整体而言,我国司法界对于瑕疵裁判的关注和讨论程度并不高,甚至有部分人认为,瑕疵裁判既然不影响实体正义(裁判结果),这种错误就是“无伤大雅”。这种观念与法律严肃性、严谨性和权威性等精神要求实际上是相悖的。瑕疵裁判的出现,固然难以完全避免,毕竟作为裁判文书,其制作主体是法官,法官作为人,在具体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过失或者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未对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裁判有明确而规范的救济制度。这种情况的存在,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表现,也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然而,我国裁判文书中的瑕疵裁判比较多,甚至有些公开的裁判文书,都存在一些普通读者都能发现的明显错误[1]。尽管这些错误对于主要事实和裁判结果没有影响,但对我国法律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一个极大的损害。如湖北省某法院的一份法律裁判文书显示的时间是当年6月4日,而实际开庭时间则是6月12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极度不严谨的,甚至被媒体戏称为“早产判决书”,导致社会舆论对该法院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产生怀疑。

瑕疵裁判的出现,首先是观念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瑕疵裁判的重视程度不够,即使出现了一些瑕疵裁判,也因为“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很少会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就导致瑕疵裁判问题的产生。这种观念的问题,很容易从整体上形成一种不重视瑕疵裁判的现象,进一步导致瑕疵裁判问题的出现。其次是法律业务水平的问题。由于诉讼过程和结果涉及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是一件非常重要、非常严谨的事情。整体来说,我国法律工作者基本业务素质相对稳定和过硬,能够按照规范制作裁判文书,并且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基本上不出现疏忽和错误。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我国法院系统也存在一些法律工作者基本业务素质不过硬等现实问题,他们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只不过因为这些问题没有影响裁判结果,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裁判文书是诉讼结果之公平与正义的最终文本体现,也是裁判艺术的载体,体现的是法官对于诉讼裁判的公平合理尺度的规范严谨把控,瑕疵裁判的存在,使公平与正义出现了瑕疵。尽管这个瑕疵不影响实体正义(裁判结果),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程序正义(裁判内容和过程)[2]。因此,对于瑕疵裁判,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尽量减少瑕疵裁判,并且对瑕疵裁判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瑕疵裁判的内涵分析

对于瑕疵裁判,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内涵界定。通常来讲,瑕疵裁判是指民事裁判中的一些技术性错误,这些技术性错误的存在,并不影响裁判结果,但是对于裁判文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文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是一种损害。通常而言,瑕疵裁判一般是由于法律工作人员(法官)和当事人的一些过失和疏忽产生的一些技术性错误,常见的有笔误、诉讼费用计算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引用法律不当、裁判遗漏瑕疵以及超出诉讼请求瑕疵等。

基于此,我们可以确定瑕疵裁判的几个基本特点:第一,瑕疵裁判是已经生效的裁判。这就意味着瑕疵裁判的裁判是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瑕疵裁判并非是裁判错误,而是一份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瑕疵裁判并非原则性错误,而是技术性错误,这种错误的程度较轻,并不影响裁判结果。

例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只详细阐述与案件裁判结果相关的主要事实,对于一些与案件裁判结果关系不大的非主要事实,则非常简略,甚至一笔带过,这种裁判遗漏瑕疵固然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却没有体现法律的严谨性。

二、瑕疵裁判的影响分析

(一)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缺乏瑕疵裁判救济制度影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水平高低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世界上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法治水平相对较高。法治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提供一种良性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缺乏瑕疵裁判救济制度,影响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更加严谨和规范的裁判,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将大大增加,如果瑕疵裁判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合理的解决途径,很有可能引发社会民众对于法律权威性和严谨性的质疑。尽管从结果上来讲,瑕疵裁判并不能改变裁判结果,但是瑕疵裁判却会引发一些不良的后果,这些结果会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实际上,近年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瑕疵裁判问题,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要与时俱进,瑕疵裁判问题已然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漏洞”。

(二)在法律和法院层面,瑕疵裁判会影响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形象

法律是严谨的,这种严谨不仅表现在法律逻辑和程序的严谨上,而且也表现在法律文件的文字表达等细节上,法律的严谨性是法律工作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范要求依法审理,并且依照法律条文做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裁决。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重要机关,法院在社会民众心中,是权威和严谨的。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自身,更来自于一些细节。如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了问题,哪怕这个问题是微小的,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瑕疵裁判,也会引起社会大众对法院权威性和严谨性的质疑。例如,在新华网的一篇报道——《山西太原市某区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竟错字连篇》中,该法院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多处明显错误。如判决书显示原告是1922年出生,但是实际上原告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32;又如,原告的身份是太原市城建监察总队干部,但是在判决书上原告的身份则显示为太原市城建建安总队退休干部,“监察”和“建安”,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主要事实的错误等。尽管这些错误对于裁判结果没有影响,但是这样的裁判书,不管是送到当事人手中,还是向社会公开,肯定要受到质疑的。尽管大部分民众并不懂裁判的具体程序,但是民众可以从这些明显的错误来判断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态度和专业素养,从而引发对法律和法院的一些质疑。

(三)在当事人层面,瑕疵裁判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裁判的具体执行

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会附有对应的诉讼请求,经过审理之后,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通常包括对于民事诉讼请求的裁判,这些诉讼请求是需要执行的。在瑕疵裁判中,误写和误算是典型的瑕疵裁判问题之一。例如,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了诉讼费用误算的情况,而当事人抓住这个瑕疵裁判漏洞不放,要求要么按照裁判文书进行执行,要么要申请重新审理。根据诉讼法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并且出具民事裁判书时,需要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并且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这样才是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如果在民事裁判的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等问题,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改变,因此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审理。这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因为如果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可能产生错误的判决,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这种法律裁判是不当的。但是瑕疵裁判不一样,瑕疵裁判并不属于上述的几种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以瑕疵裁判为漏洞,提出诉讼要求的话,很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流程,这样会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诉讼资源的浪费,并且影响裁判的顺利执行。

三、瑕疵裁判救济模式探索

(一)瑕疵裁判救济应基于程序正义

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正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程序正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即使案件事实清楚,并且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裁决,但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程序违法问题,就可能推翻整个裁判结果,甚至导致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由于法制观念以及文化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重结果,轻程序”观念依然存在。实践中,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的,很少有人会去在意或者质疑程序的合理性。瑕疵裁判,实际上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技术性错误,这种程序上的错误,虽然通常情况下不会影响和改变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但是它的存在却影响了程序正义。缺乏完善的裁判救济制度,是对程序正义的一种忽视,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极为不利的。瑕疵裁判的救济,应该是基于程序正义的,这是我国司法工作健康发展所需要的一种法治精神。

我国司法工作一直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也是促进我国司法工作进步,司法工作者业务素质提高的重要动力,更是对司法裁判当事人权益的尊重[3]。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于瑕疵裁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视而不见”,对于一些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瑕疵裁判,大部分法官即使发现,也不会特意进行处理,因为在一些法官的观念中,只要裁判结果正确,就是实现了实体正义。至于一些对裁判结果影响很小甚至没有的瑕疵裁判,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纠正,认为那样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容易让人产生“错案”的感觉,因此,只要当事人不主动上诉追究,法院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尽量“视而不见”。第二种方式非常严格,不管是大错小错,哪怕是一些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细微错误,也鼓励当事人上诉,或者法院主动通过二审程序来纠正这些微小的错误,这又相当于要重新走一次法律程序,尤其是现在一些法院担忧由瑕疵裁判问题引发“错案”问题,会主动通过启动二审程序来解决瑕疵裁判问题。第一种方式从结果来讲,是没有问题的,毕竟瑕疵裁判并不影响最终裁判结果,但是这种观念对于法治建设是不利的;第二种方式则会损耗大量的诉讼资源,并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面对瑕疵裁判,我国目前主要还是第一种情况居多,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第二种情况。实际上,这两种瑕疵裁判的处理方式都不太妥当。

(二)瑕疵裁判的具体救济模式

在瑕疵裁判中,错误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这些错误不影响实体正义(裁判结果),但是影响过程正义,如果不对其进行救济,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有可能引发诉讼资源的浪费[4]。对于瑕疵裁判的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民事诉讼裁判既然存在瑕疵,这种错误就应该得到纠正,这符合法律权威、规范、严谨的精神,也符合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要求。

不过如果采用重新审查的方式进行纠正,则需要消耗大量的诉讼资源,这对于当事人以及法院都不合适,毕竟瑕疵裁判属于技术性的小错误,并非原则性错误,也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改变。因此,通过程序补正方式是最合理的。

具体可以考虑如下做法:

首先,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裁判问题,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仅仅涉及法律文书误写,以及费用误算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且提出了针对性的救济办法,具体条款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实际上,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裁判不仅仅只存在上述误写和误算两个方面的问题,针对其他瑕疵裁判问题,通常都有各级法院酌情处理,这与我国诉讼法的规范性和严谨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立法机关应当秉承法治精神,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规范瑕疵裁判救济的司法程序。

其次,确定瑕疵裁判程序补正的发起者和具体程序。瑕疵裁判程序补正发起者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依法提出申请,因为民事诉讼裁判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因此当事人在发现瑕疵裁判的时候,可以提出补正申请。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正式递交的补正申请之后,需要在三日内给予形式审查。如果决定受理补正申请,那就需要在三日内同时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如果决定不受理补正申请,则需要给予申请者拒绝回复并给出具体的理由。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发现瑕疵裁判之后,也可以主动启动补正程序。法院在决定启动补正程序之后,需要及时通知瑕疵裁判的双方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等权利,避免因为瑕疵裁判补正给当事人双方带来损失。

当补正程序启动之后,法院需要采取口头和书面方式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瑕疵裁判的错误问题所在,将修改意见和具体理由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里到法院说明情况,并且递交对瑕疵裁判问题的具体说明,以及各自的态度和意见。法院在综合听取双方意见,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原诉讼裁判做出补正决定。

法院做出补正决定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复议,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若上一级法院认为补正决定存在问题,则应该取消原补正决定,并且做出新的补正决定;若上一级法院认为补正决定没有问题,则驳回复议,补正决定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四、结语

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法体系中,瑕疵裁判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个重要问题。就社会发展和法律本身发展而言,瑕疵裁判的救济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法律界面前的现实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瑕疵裁判的救济,应该基于程序正义思想,采用程序补正方式解决,这是我国司法工作需要秉承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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