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障歧视案例的变化情况与原因分析
2019-01-29崇文瑞
摘 要:2012年以后的残障歧视案例与之前的案例相比较,在歧视对象、歧视领域和歧视形式等方面出现了新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歧视人群扩散、歧视领域扩大、出现了合理便利的歧视形式。案例分析表明,制度性歧视、无障碍措施落后和立法缺失阻碍了残障人士的社会生活,并导致了部分残疾歧视行为。
关键词:残障歧视;合理便利;无障碍
残障人士在现实生活中所遭遇的歧视案例,能更加深入地反映残障人士的社会需求,体现反歧视法规制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从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视角出发,对中国残障歧视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更有利于发掘残障歧视研究的前沿问题,解决中国语境下所面临的实践难题。
为此,笔者对2012年以后见诸报端的残疾歧视案例进行了整理和分析[1],这些案例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残障人士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生活图景。本文还对当前的残障歧视案例和早期残障案例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此种变化的形成原因进行了阐释。
1 残障歧视案例的变化情况
据笔者检索,四川大学周伟教授在《从身高到基因:中国反歧视的法律发展》一文中对2000年到2011年的影响性诉讼进行了整理。据该文整理,2000年到2011年,共有9个案例涉及残障歧视。见下表[14]:
通过对比,可对我国残障歧视案例的变化情况做出一系列判断:
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残障歧视仍未根治。2000年-2011年便有金融服务领域、交通服务领域的残障歧视案件出现,此类案件在2012年以后仍可见诸报端,但残障人士面临的困境则略有不同。
2012年以前的此类案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肢体残障人士无法获得无障碍措施;2)残障人士无法通过出示残障证明获得票价优惠;3)航空公司拒绝承载残障人士。
2012年以前的此类案例则集中在以下两种类型:1)视障人士无法通过缔约获取金融办卡资格;2)视障人士无法获取信息无障碍措施。
在就业领域、教育领域和户籍管理等新领域中出现了残障歧视案例。就业领域中的残障歧视主要集中在残障人士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遇到的阻力;教育领域中的残障歧视则表现为残障人士无法在考试中获取合理便利的措施;户籍管理领域则是地方入户规定中的体检要求排斥了部分残障人士。
出现了合理便利歧视的歧视形式。2000年-2011年期间被归类为残障歧视的案例中,残障人士面临的歧视有的属于直接歧视(例如郑卫宁、刘海军诉深圳航空公司残障歧视案),有的属于间接歧视(例如朱明建、谢素媚诉东莞两公交公司残障歧视案),还有一类属于要求提供无障碍措施的案例(例如丁胜奇诉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场所不设置无障碍设施残障歧视案);而发生于2012年的宣海案与2016年发生的盲人小倩诉教育部案,则都属于因为无法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的情况,这是一种新的歧视类型。[15]
2 残疾歧视案例的原因分析
第一,存在引发制度性歧视的法律文件。与乙肝歧视、艾滋病歧视等歧视类型类似,残障人士也面临着制度性歧视,可以看出,多起残障歧视案例都起源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阻碍残障人士获取相关职位资格或接受社会服务。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標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16]第18-19条使得不符合规定的视障人士与听障人士无法获得公务员职位;再如《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深卫人发[2013]55号)第15-17条规定分别涉及对视障、听障和残障人群的歧视。受屈者面临制度性歧视时,如欲提起行政诉讼,须受《行政诉讼法》第53条限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而可能涉及歧视的规章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只能寄托于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
第二,残障人士活动能力增强与无障碍建设滞后的矛盾。对比不同时期残障人士对无障碍设施和便利措施的需求,可以发现无障碍措施逐渐从现实场域扩大到网络场域,从道路交通领域发展到就业、教育、户籍管理、金融服务等领域。典型的案例是张国利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本案中,张国利虽有视力障碍,但其平时可以通过信息无障碍措施使用网络服务,但12306网站使用的图片验证程序却影响了他的网络购票;这一事实其实是对张国利原有的已经扩展后的“网络活动能力”构成了阻碍。由于无障碍设施的完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且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同,因此《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并未就无障碍权做出强制性规定,残障人士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取关于无障碍措施方面的救济。
第三,合理便利与无障碍措施存在区分难度。《残疾人保障法》并未规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只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而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条的规定:“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如果说无障碍环境的建设需要进行漫长的规划和建设,那么提供合理便利以方便残障人士则是更为快捷的手段;如将合理便利视为是无障碍措施,则会大幅度延缓对部分残障歧视的救济。
3 结语
现有统计和分析表明,既有的立法文本、司法活动与环境建设与目前的残障人士活动能力存在明显的不平衡状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密切关注残障歧视的最新进展,总结残障人群的社会需求,适时通过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来缓解残障人士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社会阻碍与歧视行为。这也需要理论研究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如何通过当前的备案审查制度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司法实践解决制度性歧视的沉疴;第二,如何平衡无障碍措施与合理便利的关系,通过施加合理便利义务缓解残障歧视;第三,如何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残障人士的活动能力相互匹配。
参考文献
[1]为不完全统计,来源于笔者对残障歧视案例的日常收集。
[2]法制网:《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http://ah.legaldaily.com.cn/content/2012-07/06/content_3687940.htm?node=30374,2018年11月7日访问。关于该案的详细信息可参见李文海:《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身体条件”——基于“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所展开的分析》,《公民与法》2015年第2期,第5-8页。
[3]法制网:《人事部门拒录视障考生被诉案开庭 公务员体检标准被指涉嫌残障歧视》,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05/26/content_5549727.htm?node=20908,2018年11月7日访问。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87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698号。
[5]新京报网:《“我就是想要一份盲文试卷”:视障女生申请英语四级考试盲文试卷被拒;教育部考试中心称正在制作四六级盲文试卷,满足盲人心愿》,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7-05/16/content_681816.htm,2018年11月5日访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京01行初508号。
[6]澎湃新闻网:《湖南一残疾人考公职成绩第一最终落选,体检标准被指就业歧视》,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4855,2018年11月7日访问。
[7]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4852号。
[8]澎湃新闻网:《长沙一盲人办信用卡被拒状告银行“歧视”,一审败诉》,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71966,2018年11月5日访问。
[9] 凤凰网:《国内教师资格残障第一案:单眼女教师告赢教育局》,http://zj.ifeng.com/a/20170629/5781477_0.shtml,2018年11月7日访问。
[10]新京报网:《残障人士因体检不合格入户深圳被拒》,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7/07/01/448791.html,2018年11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粤03行终26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行终68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592号。
[11]新京报网:《申请无障碍信息公开无回复 广东残障人士起诉县政府》,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8/06/15/491297.html,2018年11月7日。
[12]周云蓬微博:https://weibo.com/1933324977/G9cr5nvk4?filter=hot&root;_comment_id=0&type;=comment,2018年10月26日访问;周云蓬微博:https://weibo.com/1933324977/G9kaVwu3t?filter=hot&root;_comment_id=0&type;=comment,2018年10月26日访问。
[13]周云蓬微博:https://weibo.com/1933324977/GeAxiwMu3?filter=hot&root;_comment_id=0&type;=comment#_rnd1540497340054,2018年10月26日访问;周云蓬微博:https://weibo.com/1933324977/GeVEmrZ06?filter=hot&root;_comment_id=0&type;=comment,2018年10月26日访问。
[14]周伟:《从身高到基因:中国反歧视的法律发展》,《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第15-30页。
[15]关于无障碍权和合理便利的差别,可参见曲相霏:《“合理便利”的特点及其在我国就业领域的适用》,《人权》2018年第2期,第57-69页。
[16]另有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下称“手册”),手册第3篇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作者简介
崇文瑞(1995-),男,安徽滁州,人权法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反歧视法、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