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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APP内容版权运营模式创新策略

2019-01-29李又安

中国出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音频运营商资源

□文│李又安

音频APP是采用广播媒体内容资源的一种新型移动网络媒介形态。它借助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向用户提供即时选择、点播、转载与互动应用服务,以满足人们对于特定类型资源的收听与交流的需要。经过数年发展,该领域出现了一大批诸如蜻蜓FM、喜马拉雅FM、考拉FM等知名音频APP平台,呈现出规模化、品牌化、分众化的发展态势。人们广泛使用音频APP,归根结底在于对平台中优质节目内容资源的青睐。这直接造成各平台间关于优质节目版权的竞争,催生一系列诸如侵权、版权归属争议之类的问题。我国法律也一直致力于完善这方面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涉及音频APP监管方面的内容。然而,随着音频APP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版权运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展开深入研究。

一、音频APP内容资源特征

音频APP版权经营与管理的对象是其庞大的内容资源的来源、存储与应用情况,在探讨其版权运营现状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其内容资源的核心特征。

1.内容资源形态的音频化

音频APP的内容资源主要是采用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当听众选择和点击特定节目之后,便迅速转化成可供收听的声音信号。与视频节目“音”“画”双重内容信号相比,其内容表现出以声音为主的单一化的信号传播特征,虽然不及视频节目形象生动、信息量大,但却摆脱了对视频播放终端设备的信息接受依赖,满足听众在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接受非相关音频节目内容的需要。音频APP的内容资源形态根源于传统广播媒体节目内容,但却借助于数字信息存储技术、移动媒体载具、无线网络信号传输系统以及来自于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资源生存机制,促使其内容资源的音频数量更大、效果更好、获取更便利,很好地开拓并满足了小众化群体的音频收听需求。此类APP表现出由小众化受众逐步走向大众化媒体的发展趋势,影响力与日俱增。

2.内容资源来源的多样化

音频捕捉、记录、处理、储存、传输与重现软件系统极其丰富。拥有专业设备的媒体组织可以制作音频资源,其他普通网民也可以独立制作音频资源,或者是将视频节目转换成音频。而且网络空间所提供的便捷的内容资源传输与分享技术,也进一步拓展了音频APP软件的内容资源来源渠道,使各类应用程序可以采用独立制作、版权购买、自动提取、传输激励、获利共享等形式,在短时间内积累起丰富的内容资源。这一方面成为助推各类音频APP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激烈的行业竞争态势,尤其是在当前版权保护意识不强、版权规制不健全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也潜在地带来了各类侵权问题,诸如喜马拉雅FM曾因著作权侵权被央广之声告上法庭,最终支付赔偿金,考拉FM也曾起诉蜻蜓FM非法转载和使用其相关内容资源的版权。

3.内容资源的丰富性

音频APP的内容资源种类不仅仅停留在音乐、播报、评论、有声小说之类的常态化的音频节目,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态势,各类音频APP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节目内容的创新力度,推出一系列积极创新的音频节目资源,诸如喜马拉雅FM购买了吴晓波、袁腾飞、马东、华少、湖畔大学等众多“知识网红”的音频资源,为用户提供付费音频课程;蜻蜓FM与微视听联合推出“有声有色”观剧模式,上线了金庸武侠全集音频版,开展了国学讲座;荔枝FM推出了“声音旅行”和“我的FM男友”大赛等节目。很多节目都是将传统视频节目模式移植到音频节目中,极大地丰富了音频节目内容,满足甚至是进一步挖掘了广大听众个性化的收听需求,拓展了音频APP的听众群。

4.资源应用的自媒体化

各类音频APP打破了传统广播音频即时、单向的资源传播特征,充分借助互联网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存储方便的特点,促使用户对于节目资源的应用行为呈现出自媒体化的走向。各个用户在个人音频APP中既可以自主选择、收听、下载、存储喜爱的音频节目,还可以在个人账户中订阅、收藏相关节目,与听众展开沟通和交流活动,并且将节目即时分享在QQ空间和微信平台,发送给自己的朋友等。用户也可以将个人独立制作的、由视频转换而来的或者是从其他平台中下载的音频节目资源上传至个人账户,据此获得APP运营商的奖励或者是获利分享。个人音频APP账户俨然成了一个自媒体平台,可以获得除收听音频之外的更加丰富多样、更具人性化的服务体验,大大增强了用户对于此类音频APP软件的应用黏度。但同时低门槛的内容上传机制也极容易导致用户在潜移默化中产生侵权问题。

二、音频APP内容版权运营方式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部分音频APP也逐步探索出个性化的版权运营机制,规范内容资源的集聚与使用行为,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种。

1.用户原创内容(UGC)与专业生产内容(PGC)模式下的零版权内容生成机制

UGC和PGC均是以用户作为创作主体的内容资源生成模式,是音频APP初级阶段所普遍采用的两种处理版权问题的运营方式。UGC是指由用户生产内容上传至平台。这样既可以增强用户黏度,拓展内容资源来源渠道,而且也能够实现法律责任的转移,规避平台的版权问题,是广大运营商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规避版权的内容资源生产模式。PGC是指由一些具有高水平朗读、评论能力或者是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基于爱好而生成相对专业、高质量的音频内容上传至平台,借此提高音频APP内容资源质量,满足用户对高质量音频内容的收听需求,并形成规避版权的效果。[1]这种模式使平台能够借助“人海战术”而迅速获取大量的、零版权的内容资源。

2.职业生产内容(OGC)模式下的自制或购买版权运营方式

UGC模式可以迅速集聚大量的、零版权的内容资源,但其质量参差不齐,PGC模式的实际内容生成能力有限,专业人士以免费形式制作和上传内容资源比较少。诸多音频APP就迅速引入了OGC内容生成模式,即投入一定的资本来独立创作一些自制节目或者是租用、购买一些节目资源版权,以合法的形式获取高质量的节目内容,诸如蜻蜓FM并购国内最大的有声小说版权商央广之声,获得了丰富且优质的有声小说资源;考拉FM从酷听听书购买到大量的长音频版权;喜马拉雅FM获得了阅文集团大量网络文学作品有声改编权,为创作音频积累起丰富的资源。另外,蜻蜓FM还独家买断了张明的《今夜不寂寞》、王坤的《夜访高跟鞋》、刘飞的《趣说野史》等音频节目,喜马拉雅FM打造《好好说话》《每天听见吴晓波》和《跟着龚琳娜学唱歌》等节目,一度成为现象级产品。

3.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模式下的版权与商业合作运营方式

长远来看,运营商充分调动广大UGC和PGC用户积极参与高质量内容的策划、生成与传播工作,才能进一步增强听众黏度并且形成规模化、高质量的内容资源生产机制。喜马拉雅FM和蜻蜓FM本着“平台与用户共赢”和“版权与商业合作”的原则,率先提出了PUGC内容资源生成模式,也即是“UGC+PGC+独家版权”的模式。[2]喜马拉雅FM提出帮助平台主播实现“微创业”,邀请罗振宇、王自健、郭德纲、韩寒等多位自媒体“大咖”和诸多草根主播投身音频“微创业”,主播拥有音频版权,而平台则拥有音频独家使用权,前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点播付费、广告费共享方面的收入;后者则可以拓展高质量内容资源规模,提高平台的用户吸引力与依赖性,由此获得点播分成和广告赞助方面的收入。蜻蜓FM也从袁腾飞、马红漫、张鸿等人那里获得了音频内容独家授权,而且砸入5亿元召开“全球播主大赛”,PUGC模式运作日趋成熟。

三、音频APP内容版权运营存在的问题

当前,音频APP在探索内容资源合法化生成与使用机制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几种典型的内容版权运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音频APP内容版权运营的规范性。然而从本质上来说,这些版权运营措施主要是建立在追求内容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核心动机下所形成的,尚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意或无意忽视用户上传侵权内容资源

当前,由于部分音频软件用户版权保护意识弱与法律观念不强等方面的原因,会从其他音频APP平台、音频网站下载音频内容资源,或者是将视频转换成音频再上传至另一音频APP,由此获得高关注度或者是利益回报。这显然违反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部分运营商秉持缺乏监管技术、责任主体在用户的态度,对该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冒充用户从其他平台“拿来”一些知名度高、听众细化的内容资源。但按照互联网中的“红旗原则”,网站上的一些内容不是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这些内容犹如“红旗”一般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内容,那么运营商就必须予以删除,否则会受到版权所有者的追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前,该领域所出现的不少侵权事件均是由这一因素所导致的。

2.利益驱动与侥幸心理下的刻意侵权行为

音频APP领域表现出典型的“内容为王”特征。哪个平台有优秀音频作品,便会迅速聚集起庞大的听众群,增强行业影响力并获得高额的广告回报。部分运营商在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作用下,会刻意侵犯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益。第一,部分音频APP运营商秉持“拿来主义”态度,直接从其他音频APP平台、音频网站转载优秀内容资源,或者是在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的情况下将一些小说转化成音频节目,属于典型的利益驱动下的刻意侵权行为,诸如考拉FM状告蜻蜓FM非法转载和使用其版权节目《二货一箩筐》和《野史三国》。第二,部分音频APP运营商在与版权所有者签订版权协议之后,也会因侥幸心理而出现版权协议之外的侵权行为,诸如蜻蜓FM擅自超出与央广之声签订的版权授权范围,向公众提供非授权音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而且该网站也超出与起点中文网签订的版权授权协议,将非授权小说改编成音频节目供听众在线收听、下载、存储和播放。

3.版权评估标准不统一导致版权交易矛盾

音频APP无论是购买节目资源,还是与高端用户联合推出优质节目资源,均涉及对音频节目版权价值评估的问题。音频节目的价值归根结底在于其听众数量的多少,其价值表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音频节目属于无形资产,业界尚未形成统一化、标准化的版权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机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运营商和版权所有方进行协商的结果。这一方面造成音频版权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触发版权交易双方的不满、矛盾甚至是纠纷,而且也在整个行业内造成一系列音频版权交易乱象;另一方面也极容易因为版权协议内容不规范、协议制定过程不合理方面的问题,给音频版权协议执行和实施埋下诸多隐患,诸如喜马拉雅FM、蜻蜓FM等几个知名音频APP都曾因音频版权评估问题而遭到部分内容生产者的诟病甚至是起诉,影响到自身品牌形象。

4.分散签订版权合同造成平台间版权纠纷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这一规定并未说明签订版权合同的具体方式。部分优质内容资源生产组织或者是生产者并不满意于单一平台的获利水平,而倾向于将优质音频内容上传至多个不同平台上来获得多种收入,或者是与不同平台签订内容资源版权合同,诸如“经济之声”“中国之声”作为拥有大量听众群的优质音频节目,一旦签约的平台数量减少便意味着损失大量的听众,因此这些内容资源生产商往往与多个平台分散签订内容资源版权协议,与多家运营商展开合作。这不仅很容易造成音频平台之间内容同质化、差异模糊化的问题,而且还极容易触发音频版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纠纷,甚至还极容易成为部分音频APP攻击竞争对手而导致其“下架”的手段。例如荔枝FM创始人赖奕龙表示荔枝FM和其他几家竞争对手同时被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下架,很明显是被喜马拉雅FM恶意“版权问题投诉”所致,由此对喜马拉雅FM进行起诉。

四、音频APP内容版权运营模式创新

针对音频APP内容资源特征、版权运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音频APP领域既需要外部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方面的管制,也需要增强自我版权规范化、合理化经营能力。据此笔者从APP内部管理层面提出其版权运营对策。

1.进一步完善音频版权创作、使用与交易制度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存在对音频APP节目内容版权创作、使用与交易规定不清晰、制度内容模糊的问题,甚至存在内容冲突的情况。诸如其一方面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另一方面则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显然不利于音频APP版权运营的发展。我国立法部门应展开对音频APP领域的全面调查,系统总结其版权制作、使用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现有《著作权法》的缺陷与矛盾,据此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包括对版权音频APP节目内容版权概念的界定、版权交易使用内容与交易方式的说明、版权违规问题的惩处等,由此为行业发展提供清晰明确、切实有效的制度指导。

2.加强对听众上传内容版权的技术筛选与审查

各音频APP平台应充分意识到规避侵权行为在塑造良好品牌形象、增强平台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的重要意义,率先建构起严格的版权资源进入机制,从源头上规避违法、违规节目资源的进入。第一,各个音频APP应加强对UGC和PGC模式下听众所上传的内容资源的技术筛选,利用核心关键词、关联词、内容比对技术,过滤掉侵犯其他音频APP平台或者是音频网站的内容资源。第二,各个音频APP还应设置一个“平台审查”与“听众投诉”的内容审查机制,既要组织内部员工采用随机抽查的形式,评估部分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要借助听众的力量,加强对部分节目资源侵权行为的监督。由此能够形成一套系统、严格的内容版权筛选与审查机制,避免侵犯版权行为的出现。

3.加强自律并探索多元化版权交易与租用方式

部分音频APP平台基于利益的驱动和侥幸心理,直接或潜在地侵犯相关利益主体的文字资源、音频资源版权。这属于音频APP运营商主观意念作用下的一种主动侵权行为。这不仅容易招致各种负面舆论甚至是法律纠纷,破坏自身品牌形象,影响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也扰乱整个行业秩序,产生各种形式的恶性竞争。[3]当前,各个音频APP运营商应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一方面应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建构起系统化的版权保护与侵权惩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借此断绝因利益驱动、侥幸心理等主观意念所带来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各个音频APP运营商还需秉持“堵”与“疏”并举的原则,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版权运作方式,或者是主动购买优质音频节目资源版权,或者是租用优质音频节目版权资源,抑或者是与版权所有者建构起利益均享机制等,从而借助正规、合法渠道来获取优质节目版权资源。

4.建构统一版权评估体系提高资源进入规范性

由于音频节目资源形态与应用方式的特殊性,目前整个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版权价值评估标准和版权交易机制,这成为导致当前音频APP版权交易领域问题重重的一项重要因素。从增强平台运营能力的角度来说,各个音频APP运营商可以系统考察整个行业目前所使用的音频版权评估标准与评估机制情况,综合考量其优缺点,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构起一套系统化的版权评估体系,详细说明音频版权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交易流程、协议范式等,随后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成熟的版权评估体系。[4]这项工作需要经历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但对于任何一个追求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音频APP运营商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是保证其内容资源规范化、合理化集聚与应用所不可或缺的辅助机制,也是增强其行业话语权、公信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各个音频APP运营商需要致力于探索、发展这方面的工作。

5.打破版权独享壁垒寻求多样化版权盈利方式

音频APP运营商普遍存在着版权独享理念,希望借助各类合同、协议,建构起资源保护“壁垒”,形成独家内容资源传播优势。这看似能够增强运营商某方面或某项优质音频资源优势,实则弱化了平台间的沟通与交流能力,无法形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发展策略,而且也无法进一步放大运营商独有音频版权的经济价值,弱化了源版权所有者的盈利能力。[5]基于此,各个音频APP应强化“强强联合”与“资源整合”的运营理念,与源版权所有者、音频APP同行形成“三角合作”关系,或者是共同策划、孵化优质音频节目资源,或者是将已经成熟的音频节目资源版权销售、租借给同行,放大现有音频节目版权的经济价值,增强平台自身以及源创作者二次、三次甚至是多次版权交易获利能力。这是音频APP运营商增加与优质音频创作者黏度,提高平台自身经济、规模、品牌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音频APP是在新媒体行业细分背景下所形成的一种个性化应用服务,兼具传统广播音频资源和新媒体技术的双重特征。目前,音频APP领域所形成的UGC和PGC模式下零版权内容生成机制、OGC模式下自制或购买版权运营方式以及PUGC模式下的内容版权与商业合作运营方式,在规范音频版权交易与应用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用户上传侵权内容资源、刻意侵权、版权评估标准不统一和分散签订版权合同造成平台间版权纠纷之类的问题。各个运营商既要加强对听众节目版权的技术筛选与内容审查,实施组织内自律,探索多元化版权交易与租用方式,也要建构统一版权评估体系提高资源进入的规范性,打破版权独享壁垒寻求多样化版权盈利方式等。由此才能增强平台自身在当前行业内版权乱象纷呈环境下的版权运营规范性,而这也是各个音频APP寻求自我发展、自我成长的一个重要策略。

注释:

[1] 王亮,刘晓丹.数字版权管理导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182

[2] 宋兹鹏,尹丽梅.从版权领域走出的IP孵化佼佼者[J].中国商界,2016(10)

[3] 王颖聪,姚林青.我国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研究[J].现代出版,2012(1)

[4] 高慧芬.不同版权交易模式对我国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的启示[J].中国报业,2013(16)

[5] 王利民.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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