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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下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局面、难点与治理对策*

2019-01-29陈卓威

中国出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区块人工智能

□文│陈卓威 唐 英

新技术无疑已成为当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话语中的一个热词,是我国网络版权治理最鲜明的底色。在“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特设了“新技术变革与网络版权创新”分会场。会议围绕新技术变革与网络版权创新等话题进行讨论,参会的有政府部门、权利人、产业界、学界、法律实务界代表。2018年7月16日,第14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拉开帷幕,代号“剑网2018”。在国家版权局召开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通气会上,新技术成为一个屡被提及的关键词并且已经将新技术当作当前打击侵权盗版事业的一个突出背景来对待。如何理解新技术?如何应对新技术下的网络版权保护新局势?如何使用新技术为版权保护保驾护航?这些问题已构成一个以新技术为核心的事关我国版权治理事业的重要问题阈。而近年来,发展最快、影响最深刻也最常被大家提及的新技术无疑是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

一、新技术——当前网络版权治理的关键词

大数据是当前最为炙手可热的概念之一。虽然大数据是一个泛泛的概念词,关于大数据处理分析的话题近来持续升温。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这本书里总结了大数据的三个特征:第一,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以往的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由于技术的限制,只能涵盖部分数据或者片面数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肤浅的、表面的和错误的认知。但是大数据分析意味着对象更广、更杂、更全面。它将所有看似无关的数据纳入分析范围,因而往往能得出令人惊异但又无法否认的事实。第二,不是精确性而是混杂性。大数据提倡数据的混杂性,通过对不同维度的数据的分析,使这些维度开始出现相互交叉,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获得了极大的增强,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新的规律。第三,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相关关系只是还没有被理解的、复杂的因果关系”。因果律是最基本、最底层的逻辑规律。但现实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通常都是“多因果关系”,这些多因果关系就被称为相关关系。大数据提倡关注相关关系,承认世界是复杂的、联系紧密的。同时这也是站在一个更实用的立场上专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或做出更优的决策。[1]大数据无非就是体量很大的数据集。它意味着人类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数据量的累积、分析方法的发展、思维的转变等。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大数据作为科技发展量变累积和人类思维方法论革新交汇作用下的产物,必定为世界产生更多的价值。

人工智能的英文全称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属于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力图揭开人类智能活动的神秘面纱,创造出一种能够效仿人类智能活动的智能机器。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都属于该领域研究的组成部分。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伴随着科技文明的进步已经日益成熟,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应用。可以相信,人工智能科技产品,将会承载越来越多的人类智慧。人工智能可以对人的意识和思维处理信息的过程进行模拟,但它不等于人的智能,它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人工智能诞生以来取得了巨大进步,如今已运用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它与网络世界的天然契合性使得网络空间成为人工智能自我演绎、应用的热土,它对于网络世界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深刻。

区块链(Blockchain)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2]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支撑技术,像一个记录数的巨大账本,能够记载所有交易记录。这项技术具有安全性和便捷性,深得银行和金融业的青睐。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得到了广泛的重视,2018年3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首次开设了“区块链技术原理与开发实战”课程,标志着区块链正式引入高校课堂。2018年伍尔夫大学创立,这是由牛津大学学者宣布创办的区块链大学,也是世界上第一所区块链大学。2018年5月28日,百度百科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线上,以确保词条编辑的公正透明。2018年6月25日,香港上线全球首个基于区块链的电子钱包跨境汇款服务。香港版支付宝(AlipayHK)的用户,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向菲律宾钱包(Gcash)汇款。这种种事件,意味着区块链技术正逐步走向前台,为人类的信息处理提供巨大的便利。

二、新技术带来的新局面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尖端网络技术给当前网络相关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全局性的、复杂的,但总体而言,当今网络内容产业呈现如下特征。

1.智能化

无论是大数据、人工智能还是区块链技术都建立在算法升级的基础上,并且其自身就是颠覆性算法升级的体现。大数据强大的数据收集能力与数据分析能力,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强大的后盾。人工智能意味着自身能够进行自主运算,也即是学习型运算,它必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材料和运算规则作为自己的学习库进而发展出自己的算法。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越来越深度的融合,算法的可靠性越来越高。这种可靠性不再是一加一等于二式的抽象层面的可靠,它是一种实际运用的可靠,一种高度符合现实、具有高度预测力的可靠。正如有学者指出:“近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算法从规则型算法向学习型(机器学习算法)突破升级,社会生产生活的决策越来越依赖算法。”[3]日渐提升的运算力,使得算法日臻学习化、智能化。

2.隐匿化

信息通讯技术的极大发展,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被消弭、沟通的物质障碍被消除的同时,也使人开始担心自身的隐私问题。隐私需要是人的一项本能,网络世界的开放性给人的隐私保护提出了一项难题。为了营造网络空间隐私安全感和维护人的隐私权,催生出越来越强大的隐私技术。这些隐私技术的提升以及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使得当前网络内容的隐匿化特征进一步明显。隐匿化是网络世界驱离现实世界的一项努力,人们渴望摆脱自身的身份特征进行自由而客观的表达,同时规避现实有可能的制裁。它的双刃剑属性明显,一方面有利于人自由的表达,避免因为暴露身份受到不公正的侵害;另一方面,它也刺激大量的不法行为。网络世界向隐匿化与开放化两个极端方向发展。

3.去中心化

多极化和去中心化一直是互联网的鲜明特性,区块链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数据验证、共识更新、传输存储加密和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成为防数据篡改、留存行为痕迹、创造匿名互信生态的关键技术支撑。使信息交互的各方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主导与被主导的情况。目前区块链在内容生产、分发领域的主要应用较为分散,有的为实现多节点协作和精准计酬,通过区块链的数据共识更新、智能合约执行机制来创建一项内容创作众包项目;有的运用于多极各节点快速流转分发,通过传输存储端到端加密、不可篡改来确保数据互验和信息分发的精准性和可溯源,创建真实防伪可追溯的信息内容生态。

4.创作主体人工智能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内容不是出自人之手,而是来自人工智能机器人。即使是在被人视作最能体现人类性灵和隐秘情感的艺术领域,也已经因为人工智能的染指而祛魅。2017年5月,人工智能小冰曾出版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引发了外界关于人工智能涉足文学创作的诸多热议。据介绍,为了获得写诗技能,小冰对20世纪20年代以来519位中国诗人的现代诗歌进行了超过1万次的迭代学习,最终使自己创作的诗歌有了独特的风格、偏好和行文技巧。[4]2016年,日本机器人创作的名为《机器人写小说的那一天》小说,更是入围日经新闻社“星新一奖”初审。[5]

三、新技术下网络版权保护的难点

新技术下的网络内容发生了全局性多维度的转变,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被置于一个全新的局面当中,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网络新技术突破了现有版权法律制度的框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每一次技术的进步都将带来产业模式的巨大变革。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网络信息的传播形式,各种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有的版权制度在面对这些更新速度极快的网络内容时,经常显得力不从心。高新网络技术不断推出不同的文化消费类型,在这些契合公众消费需要、广受欢迎的文化消费类型中,如何确定版权的界限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文化产品的可版权性时常受到质疑。网络版权法规在面对技术的快速更新时,其滞后性暴露无遗。要在新形势下实现网络版权行为主体的利益平衡,必须就现有的版权法规作出改进并且建立起完善法规的长效机制。

2.版权利益过度拆分,缺乏有效授权平台

新技术使得版权能够被精确细分,一件作品可能包含了多种智力成果、多个版权人,有利于提升版权的运用效率。但同时也使得版权利益被过度拆分,版权主体不明确,导致了一些共同版权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不再期望依靠内容获利,而是将希望寄托于版权授权上。这就会导致版权价格虚高、授权凌乱等不良现象,在影响网络版权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伤害了优质内容的传播。正常的版权环境应该是既能保证版权人的版权利益,也能促进优质内容的广泛传播,开发出它的最大市场价值和增值变现能力。而现有环境下的创作者、传播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良性互动机制。主要原因在于位居上层的版权授权平台不完善,其版权授权机制不够公平、权威、通畅和有效,难以保障版权确权的真实性以及授权规则的准确性。

3.技术使用门槛降低,盗版侵权大众化

技术的发展有两大基本方向,一是便捷化,二是能力深化,其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满足人的需求的同时节省人的劳动量。由此看来技术的使用门槛不断降低是势所必然的趋势。这也在客观上造成网络版权侵权更为方便。“网络版权侵权衍生出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侵权以及盗版小网站等新型侵权形态,手段隐蔽化、产业链条化、分工专业化、人员年轻化,已成为当前网络侵权盗版的突出特征,也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出新的要求”。[6]手段隐蔽化带来的是取证、确证的难题,产业链条化、专业化意味着更强的反侦察能力和再组织能力,加大了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难度。

4.新业态涌现,执法难度加剧

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刺激着新业态的涌现,与此相伴而生的是新型侵权形态的层出不穷。新型侵权形态在取证和确证方面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很大困难。以短视频为例,在谷阿莫案中,视频制作者将电影剪辑成5~10分钟长短不同的短视频而且配有解说词。但从电影中截取的片段也无疑不可缺少,这就导致界定制作者是否合理使用成为一个难题。因此,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很难对一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精确判定。

四、着眼新技术综合治理

网络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以及行政保护是我国网络版权治理的四大基本手段。当前,新技术已经构成网络版权治理的最鲜明底色,网络版权的各种保护手段也应充分考虑这一底色,提升保护效率。

在立法保护方面,应在加深对新技术理解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所谓的理解技术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理解技术的伦理价值。“快播案”掀起社会对技术是否中立的热烈讨论。虽然“快播”对其技术无罪论的辩护有诡辩之嫌,但技术伦理在人工智能等技术越来越发达的当前,确是一个不可贸然忽视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及版权归属问题。第二,把握好以新技术为支撑的新业态、新产业的可版权范围。传播在原创作品的价值生成上逐渐占据了中心地位,可版权范围的过度扩张将导致传播的受限并伤害到公众的公共文化权利,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鼓励传播的初衷。因此在立法保护方面应充分注意在版权人权益与公众的公共文化权利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这最终将落实到对技术的限制或鼓励的态度上。

在司法保护方面,应致力于依托新技术打击盗版侵权活动。司法保护是运用法律保护网络版权的一种实践行为。在司法保护中如何取证和确证是关键一环。新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区域隐匿化和大众化,为版权人取证和确证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司法保护应着眼于运用新兴技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监测、取证、索赔等。“区块链的关键要素就是链上信息不可篡改,能够提供一个强有力的电子信息存在证明。同时,电影权属认定的更高价值在于授权交易,而区块链可以打通一条上下游可见的交易链,增加实体信息可信度,让数据能够在电影交易市场的链条上有序流转”。[7]

在社会保护方面,鼓励版权相关机构在作品创作、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积极探索新技术、采用新技术。网络版权保护现实操作中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是原创作品保护以及侵权检测,这两个环节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各大平台自身。对于这些平台而言,掌握新技术能够大大提升原创作品的保护效率以及侵权行为的监控效率。

在行政保护方面,要创新治理模式,技术与制度并重。新技术带来的是新的产业模式,面对新的产业模式必须创新管理体制。利用新技术对整个版权行业实施监管,更加从容地把握侵权盗版行为的新动态。例如可以运用大数据对整个版权行业进行数据分析,建立行业动态数据模型,制定出更加精准的打击策略,帮助进行制度更新。

着眼于新技术推行网络版权在立法、司法、社会以及行政方面的保护,回应了当前网络版权治理事业的时代背景,具有突出的针对性。但网络版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着眼于新技术并不代表忽视其他视角。新技术对网络内容产业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是间接的,技术决定论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所以,当前我国版权保护虽然要注重技术的维度,但不可唯技术论,而应该结合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此才能推动我国版权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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