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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债权人之间财产权益的平衡

2019-01-28张琳叶萌李佳谭夏舒

卷宗 2019年2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张琳 叶萌 李佳 谭夏舒

摘 要: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新架构了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则,彻底废除了24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都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则。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承担立法流变与司法困境的解读,认为最新司法解释较为科学的平衡了配偶与债权人之间财产权益,同时解决了司法实务的困境。但仍然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够清晰等问题。

关键词:夫妻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财产权益的平衡;最新司法解释

1 我国对夫妻债务承担的立法流变与趋向

我国夫妻债务承担制度随着社会变化及司法实践经历了六次立法的流变。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考虑到女性天然的弱势地位,立足于保护女性的权益;1993年的立法首次对夫妻债务内容加以解读,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①但该条对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只字未提;2001年《婚姻法》第41条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推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该条款结合夫妻虚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多发的情况,制定了有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2003年的立法原意在于应对民间借贷中的漏洞,以防夫妻合谋以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②但其确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都按共同债务处理的标准,更偏向于保护债权人一方,引发了大量非法债务、虚假债务的案件,造成了配偶一方与债权人财产权益失衡和婚姻家庭与社会的风险激增的局面;③2018年的最新司法解释在考虑到各方权益失衡的情况下,重新确立了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则,推翻了24条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从六次立法流变来看,夫妻债务承担制度从保护婚姻家庭利益的私益化特点转化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公益化方向,现在则立足于解决利益不平衡问题。④特别是24条的补充、修改及废除的过程,足以看出立法与司法者在与各方博弈中的选择。从配偶与债权人虚构债务侵犯未举债一方的权益,再到配偶之间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实。平衡各方利益始终是立法的本意,只是想要达到平衡并非易事。如何建立一套既不倾斜保护夫妻之间财产利益又不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夫妻債务承担平衡机制,一直是我国夫妻债务承担制度的思考方向。

2 夫妻债务承担制度的司法困境—以成都市夫妻债务承担判例为分析对象

笔者以“民间借贷纠纷、成都、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婚姻法”,时间跨度为“13年7月1日——17年3月10日”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剔除无关和重复样本后, 共获得862份与夫妻债务相关的判决书。⑤从成都市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例的整理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成都市法院判例中绝大多数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不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例只占极少数;2)一审结案率高达91%,此类案件上抗诉情况很少;3)上诉后改判率为15%,且多为将判决为不是夫妻债务的一审案件改为夫妻共同承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针对武侯区法院107例案例可总结出以下结论:在司法实例中,债权债务关系大多是基于经营关系产生的,且经营性质的债务大多数额巨大,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能承受;25%的当事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但胜诉率却极低,原因在于未能举证成功或不能举证;随着经济方式的不断转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不只是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有一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发生在于夫妻关系解除之后,这对三方都将造成难以举证的局面,也给司法实务增加许多困难。

从金堂县的54份判决书总结分析中可得:1)数据中的三例非法债务判例中有2例未举债方举证失败,这正好回应了最高院发布的24条的补充规定的缺陷,即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在本条的规定范围内,增加排除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只是画蛇添足,关键在于能否成功举证该债务为非法债务;2)成都市金堂县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债务案件结果与其他法院不同,该法院的举证成功率为20%,在各法院中独树一帜。原因在于解决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法官在配置举证责任时更灵活、更合理,有效的平衡了三方之间的利益。

以上数据展示了24条下我国夫妻债务承担制度下司法实务现状。不能举证成功是未举债一方败诉的多数原因。24条的缺陷在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适性,以及分配给未举债配偶一方超出其能力的举证责任导致的案件处理不公问题。这两个问题是解决配偶与债权人财产权益平衡问题的关键。

3 对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承担规定的思考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公布了四个条款。这是夫妻债务承担最新的立法动态,也是对24条背景下发生的大量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现实最新回应。目前看来,该解释想真正从源头上解决24的法律漏洞和缓解司法实践的困境的尝试是很有效的,但仍有一些问题待解决。

3.1 新司法解释重构了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则

3.1.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回归

《婚姻法》第41条确立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而在24条颁布后确立了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都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则。新司法解释第二条重新确立了家庭生活需要的标准,回归了41条的立法目的。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标准将排除于司法认定范围内。⑥这就限制了恶意举债和违法欠债等情形。同时,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⑦这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即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能获得法院支持。

3.1.2 举证责任的重新配置

24条下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其要求债务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债权人只要证明自己不知道事先约定为个人债务就可以免除责任。⑧要求不知情的未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超出了其能力范围。而新解释第2条和第3条确立了新的举证责任,即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未举债一方认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而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⑨这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吻合,合理的分配了举证责任,平衡了双方利益。

3.2 对新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的思考

最新司法解释确立的夫妻合意债务共同承担,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确实重新平衡了三方利益,缓和了冲突。但新解释也并不是完美的。首先,新的解释依然没有对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具体阐述,这在实务中可能会造成不同法官对同意债务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债务的分歧;其次,新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在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一方流转,作为其中关键的举债人却没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笔者无法理解的。举证责任在审判中根据三方不同的要求和抗辩,在三方之间流转,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最后,41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债务认定标准也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在实务中却很少应用,大部分法官直接援引24条裁判。这与24条规定更为具体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关。也提醒了司法者要更加灵活运用规则才能解决问题。

4 结论

从我们国家夫妻债务承担的立法流变来看,立法者一直在尝试平衡配偶與债权人之间财产权益。希望通过确立的规则能够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效率并且同时又符合家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法理。最新司法解释的架构彻底推翻了24条漏洞百出的规则,改变了之前查缺补漏的方式,确实比较科学的平衡了各方利益,缓解了司法困境。但现在的规则并非是完美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第13卷第1期,第31页。

②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家事法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第262页。

③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4年8月版。

④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第100页。

⑤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2018年10月1日访问。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8日。

⑦王礼仁: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1期,第93-106页。

⑧马乃东;华丹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探析——以上海法院民间借贷大数据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1期,第178页。

⑨王礼仁: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1期,第93-106页。

参考文献

[1]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版。

[2]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家事法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3]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4年8月版。

[4]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

[5]马乃东;华丹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探析——以上海法院民间借贷大数据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1期。

[6]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第1期。

[7]王礼仁: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1期。

作者简介

张琳(1993-),女,贵州省道真县,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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