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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问题
—— 以“e 租宝跑路事件”为例

2019-01-28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贾纫秋

中国商论 2019年13期
关键词:租宝监管金融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贾纫秋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但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的骗局,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比如近年来出现的“e租宝跑路事件”。针对这种网络欺诈问题,我国的政府部门应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好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欺诈事件。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1.1 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在传统金融形式基础上,融合了新时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成果,这种金融形式利用通信技术,改变了传统实体化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以及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模式,通过虚拟化的网络,快捷地完成了整个业务流程,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成果。

1.2 分类

互联网金融兴起时间相对较短,针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根据参与的主体进行分析,可以基本将其划分为三类:一是,以网络渠道作为金融业开展途径的传统金融,这种类型是我国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包括网上证券、网上银行和网络保险产品等;二是,拥有了一定客户量和数据的网络企业,利用网络拓展金融业务;三是,第三方网络金融平台,比若说P2P和网络众筹等理财平台。这三类网络金融形式的平台,由于参与的主体不同,导致经营的模式也有着一定的区别,但都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金融形式相比,其具有的投资、理财、融资、支付、结算以及转嫁风险等金融功能,并未发生较大的改变,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和渠道,对交易渠道、交易技术、交易方式与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创新。而在创新过程中,网络金融模式的交易对象,主要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产品,如支付宝、余额宝等。

1.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形式,其业务类型有网络借贷、网络支付、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网上保险、网络众筹、信托和互联网融资等,而发展相对较快的则是P2P网络贷款和第三方网络支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网络金融业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但整体发展迅速,远超其他行业,并且还在不断拓展,这就使得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进而导致网络中存在很多的金融欺诈行为[1]。

2 “e租宝跑路事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e租宝”公司,利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违规集资,非法吸收约200亿存款,涉及人数达到数百万,在公司跑路后,对网民、网络金融业以及相关部分等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网民角度来说,“e租宝跑路事件”发生后,数百万网民遭受了经济损失,对很多家庭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对网络金融事业而言,这一事件的出现,使得更多人对网络金融产生了戒备的心理,甚至远离,这对我国刚刚兴起不久的网络金融行业而言,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波及了一些正规网络金融企业,使得网络金融业存在的一些弊端暴露出来,人们加强了对网络金融业的戒备心理,进而限制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监管部门而言,这一事件使得我国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暴露出来,让更多人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具有诈骗之实的不良平台,网络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而相关部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未能实现对网络的有效监管,一旦盲目地选择相信,就容易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2]。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参考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但随着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近年来,在“e租宝跑路事件”发生后,监管体系中存现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具体来说,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发展,以及金融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加,如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贷款等多元化业务形式,受网络环境的影响,提高了金融对法律和监管体系的规避性,给以往的监管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发展最为快速的P2P和网络贷款领域,监管力度尤为不足,并且尚未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技具有一定的密集属性,发展相对较快,同时由于制度受技术驱动,发展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适用于当前的网络金融监管,比如说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尚未建立与之匹配的监管体系,已有的制度在使用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即便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但由于相应的自律规定、行业规范等制度尚不完善,造成行业缺乏自律性,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3]。

3.2 互联网市场准入机制缺乏完善性

由于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存在缺陷,整体的门槛相对较低,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方面,这就导致大量不符合行业规范的P2P理财平台进入到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比如“e租宝”公司,不仅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且还影响了金融消费者对网络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严重时还会造成消费者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使得很多网络金融平台出现倒闭现象。

3.3 网络征信体系部不完善

征信体系对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有着极大的帮助,既降低了市场的信用风险,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金融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征信体系起步时间较晚,处于发展阶段,在很多方面未能有效渗入。其中,互联网金融业就是征信体系尚未完全渗入的领域,使得一些网络金融企业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而“e租宝”公司出现跑路事件,就是在缺乏相应征信体系监管情况下造成的。现阶段,我国的征信体系可以分为市场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其中,市场征信体系建立时间相对较晚,主要是依托已有的金融企业和产品,比如支付宝中的芝麻信用。而公共征信体系涉及的金融主体主要是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和金融机构,应用范围较窄。其中,前者的信用评分依据,主要是依靠用户自身的平台数据,但这种方式在使用中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未能有效地将用户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同时这种征信形式过于依赖网络数据,并且不同的体系彼此独立,这就导致出现了信息孤岛现象。

4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反思

4.1 完善金融风险控制制度和规范

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新时期的互联网金融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对金融监管体系缺乏,这就增加了金融风险。而“e租宝”在融资时,因监督管理制度和规范缺乏,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进而出现了非法集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形势下网络金融形式的研究分析,找出推行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完善,合理的利用法律手段,切实将网络金融市场规范落实到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网络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市场规范。

4.2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但由于缺乏完善性,仅能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起到作用。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可以在网络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管理部门应更具当期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明确各项应遵循的准入条件,同时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机制;另一方面,还应改变以往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现金融企业随意退出市场,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对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有着极大的帮助。在退出机制完善时,第一,可以通过鼓励优秀企业兼并不符合规定企业的方式,保证金融投资者和金融行业的稳定性;第二,如果未能实现对不合格金融机构的兼并,可以将破产作为金融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另外,选择这两种退出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都要求做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而保证个人资产的安全性。

4.3 加快完善并推行金融市场自律规范

近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和规范网络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行为,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整体而言,由于协会中市场自律规范还缺乏完善性,导致未能充分使这一规范发挥在网络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对此,网络金融协会就应对实施的自律规范进行完善,并制定与之相匹配的惩罚制度,及时明确网络金融机构在经营资格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行业自律规范和惩处机制。然后还应制定信誉机制,并设立群众监督渠道,让公众参与到监督环节中,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因此,还应建立信息制度,定期对网络金融行业中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统计、整理和评价,确保行业可以保持良性竞争局面。

4.4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在处理互联网金融问题时,监管部门要想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就必须提高对关注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切实维护金融业服务对象的利益,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奠定基础。而在具体建立的过程中,首先,应针对消费者建立投诉渠道和信息获取渠道,确保消费者可以掌握相关的信息,并进行合法的投诉。其次,应将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与具备的权益明确写入到保护机制中,如个人信息保护权和知情权等,保证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资金安全等融入到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中,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效果[4]。

4.5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在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时,为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可有效落实,还应在相关制度体系中,明确业务双方的责任,并对双方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明确。首先,在行政责任方面,要求已经存在违反禁止规定或暂未达到非法集资犯罪界限的金融机构进行整改,同时还应更具违规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其次,民事责任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未能切实履行超额担保、保护个人信息、披露准确投资信息等义务的现象,可以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专门负责金融机构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最后,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为了保证消费者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监管活动中,要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不履行相关职责可能带来的后果,促使消费者可以主动履行监管职责。

5 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要想保证行业的稳定性,就需要做好对监管的反思工作。对此,可以通过“e租宝跑路事件”这一网络金融反面案例进行思考,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分析,找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监管问题,然后通过提出一些建议和参考措施,以此来完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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