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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019-01-28天津市委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9年5期
关键词:区级街道乡镇

● 天津市委编办

天津市在“战区制、主官上”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提出了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以街道乡镇机构改革为动力,以为基层赋权减负为路径,以网格管理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基本作战区域,强化城乡基层党组织的轴心作用,推动权责、资源、力量向基层一线下沉,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增强基层治理和服务群众工作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

天津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街道乡镇机构改革全过程,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城乡基层各类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优势,推动党的全面领导根植于基层。

一是将“强化党的建设”作为街道乡镇的首要职责。强化党的建设、综合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职能定位,取消如街道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非主责主业职能,切实将街道乡镇从过去的“基层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定位中解放出来,推动工作重心转到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二是通过向基层赋权理顺条块关系。以街道乡镇为主体,进一步调整街道乡镇与区级部门的工作关系,推动区级部门工作重心下沉,赋予街道乡镇对有关区级部门的“吹哨”调度权、考核评价权、人事建议权,落实街道乡镇对涉及区域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建议权等综合管理权限,使基层掌握工作主动权,实现“条条围着块块转、一针撬动千条线”。

三是采取清单管理方式推动基层减负增效。全面清理下派给街道乡镇的事项、各部门对街道乡镇的“一票否决”事项、签订的各类“责任状”和考核评比等。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街道乡镇权责清单,制定统一的街道乡镇职责清单并实行准入制度,清单之外事项不得随意委托或交由街道乡镇承担,让街道乡镇把该干的事干好,抓好主责主业。

四是完善基层考核评价制度。坚持“下考上”与“上考下”相结合,加大“下考上”的权重,由街道乡镇党(工)委牵头,对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占部门绩效权重的30%以上。将区级部门对街道乡镇工作的各项考核统一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乡镇的考核,区级职能部门不再对街道乡镇进行专项工作考核,使街道乡镇掌握考核指挥棒,保障基层治理总指挥权的落实。

二、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

为适应街道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按照扁平化管理、综合化设置的原则,整合街道乡镇现有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统一设置“1委8办3中心(站)”,着力构建简约高效的组织架构。

一是组建“1委8办3中心(站)”。“1委”即纪(工)委。设置党工委的街道统一设置纪检监察工委,乡镇和设置党委的街道统一设置纪委、监察组;“8办”即不超过8个党政工作机构,其中,统一设置党建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公共管理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其他机构设置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3中心(站)”即3个事业单位,将现有事业单位全部整合归并,统一设置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和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同时,基于涉农街道和乡镇还承担农业服务职能考虑,允许其结合实际增设1―2个事业单位。

二是合理配备人员编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街道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的配备标准。加大编制资源向街道乡镇倾斜力度,通过“减上补下”等方式,将调剂出来的编制充实到街道乡镇,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整合条线辅助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街道乡镇统筹指挥调配。总结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做法,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街道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

三是严格街道乡镇机构限额管理。明确上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改革创新,严禁对基层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不得要求街道乡镇对口设立机构,不得要求在社区(村)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

三、进一步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目前,街道乡镇已实现了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执法大队以街道乡镇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本轮改革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街道乡镇综合执法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是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在街道乡镇已经承接13大类300余项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基础上,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赋予街道乡镇,进一步解决基层责大权小、“小马拉大车”的问题。

二是建立常驻报到制度。强化街道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建立区级部门及其执法力量常驻和报到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5个部门分别常驻街道乡镇1-2人,与街道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同地点办公,住房建设、文化旅游、人力社保等部门明确专人定期到街道乡镇报到,促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执法事项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执法保障。为满足既有执法任务和承接新下放执法权限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街道乡镇执法队伍的编制标准,并在有限的编制总量内,由市、区两级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执法管理幅度等情况,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搭建执法管理和监督平台,提高智能化、数字化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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