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海关总署“三定”规定推动机构有机整合 实现职能深度融合
2019-01-28张马俊
● 张马俊
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及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改革后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制定和落实好海关总署“三定”规定,既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主要抓手,也是推进机构改革的有力举措,更是衡量和检验机构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
一、全面把握海关总署“三定”规定的总体要求和关键环节
海关总署的“三定”规定制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严格落实改革决定和改革方案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的战略谋划,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关于海关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以加强党的建设为统领,深化党对海关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新的海关总署“三定”中,开宗明义强调海关总署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是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改革前,在口岸现场的查验单位多,环节繁复,其中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职责任务相近、执法对象交叉,一直以来各方多有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改进口岸管理模式探索实施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单一窗口”、“一站式作业”、“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多种关检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关成本,但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划入海关总署,有利于减少通关环节和重复查验,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有利于优化口岸执法资源,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三是以优化协同高效为原则,切实落实海关职责融合的主要目标。这次改革将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进行整合后,设在各地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整合为一家,与新组建的国家移民管理局改革相协调,形成了“边检管人、海关管物”口岸通关新模式,必将加快大通关建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吸引更多外来人才和投资,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改革后,实现原海关职责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无缝对接、有机融合,是新海关总署“三定”规定的立足点、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突出强调海关职能转变,通过海关总署“三定”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转变和优化职能是关键,要在改职责上出硬招,不但要“改头换面”,更要“脱胎换骨”。海关总署“三定”规定全面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要求,通过整合机构、集约职能、统一流程、高效管理,变多头分散、条块分割为集中统一、扁平一体,实现队伍和职责的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
一是融合职责,促进贸易便利。在职责上,合并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与法定商检商品目录的管理职责,合并原产地规则拟订与依法签证管理职责,合并企业稽查和贸易调查、市场调查职责,合并海关统计信息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合并信息系统的研发和运维工作,实现海关职责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深度融合。在内设机构上,划入的原质检总局办公厅等5个综合性司局,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全部与海关总署相关司局整合设置,划入原质检总局通关司等5个业务司局,按照“通关一体化”的要求与海关总署相关司局统筹优化。推进“查检合一”,拓展“多查合一”, 整合海关作业内容,压缩通关时间,通关流程由“串联”改为“并联”,实现了申报单证、作业系统、风险研判、指令下达、现场执法的五个统一,口岸通关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
二是加强监管,严守国门安全。海关既要通的快,又要管得住。海关总署“三定”规定将风险管理贯穿海关业务始终,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机制进行全面融合,构建信息积聚、统一分析和集中指挥处置的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将监管时空从口岸通关环节向出入境全链条、宽领域拓展延伸,监管手段从关检分散作业向职能精准监管转变,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度,切实保障经济安全,坚决将洋垃圾、象牙走私以及传染病、病虫害等危害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货物物品、疫病疫情拒于国门之外。新成立了综合业务司和风险管理司,将两部门原有的相关职责予以整合,统一研判风险,统一下达指令,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减少审批,优化海关服务。进一步减少事中作业环节和手续,取消了海关对出口商品、食品的监督管理,把监管重点放到进口商品、食品的监管上来。通过流程优化、材料简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企业“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加快“互联网+海关”建设,通关证件资料一地备案、全国通用,一次提交、共享复用。建设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收集梳理各国进出口产品准入标准、技术法规、海关监管政策措施等,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群众对这次改革的“获得感”。
四是强化宏观职能,深化口岸改革。口岸管理是海关总署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总署“三定”规定明确,从国家安全和整体利益大局出发,优化口岸布局,整合距离相近的口岸,关闭业务量小的口岸,严格控制新开口岸,减少口岸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科学合理确定海关职能机构编制,在海关总署“三定”规定中进一步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海关总署“三定”规定,着眼于促进海关事业发展和提高整体效能,合理确定职责,明确职责边界,优化编制配备,解决职责交叉,对职责分工的表述力争做到具体规范,可操作性强。
一是强化部门责任,做到权责统一。这次海关总署“三定”规定把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配置部门职能时,相应确定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如明确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同时,海关总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合作协调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明确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明确海关总署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农业农村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等。
二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在缺陷产品召回上,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信息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口岸检疫上,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上,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是严格控制,科学核定机构编制职数。贯彻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坚持以定职责为中心,统筹考虑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按照从严从紧、增减平衡、统筹调剂的原则,结合实际合并设置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等综合司局7个,为业务运转和机关工作做好综合保障;整合设置综合业务司、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风险管理司等业务司局12个,保障切实履行统一海关监管职责;新核定的海关总署人员编制、司局级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与改革前两部门合计数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精简。
四、上下联动、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海关垂直管理系统改革方案
海关总署“三定”规定属于全国海关“脖子以上”部分的改革,搭建了海关新体制的“四梁八柱”,垂直管理的海关系统改革能否做到上下一致、上下互通、上下联动,直接关系到改革总体目标能否实现。在起草海关总署“三定”规定的同时,同步考虑制定海关系统机构整合和职责融合方案,做到了首脑机关与垂直系统整合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见效。
一是系统整合方案加强党对海关系统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海关系统整合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海关系统机构整合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机构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二是系统整合方案坚持海关垂直管理、三级事权体制。按照“将设在各地的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整合成一家”的改革要求,以“优化布局、融为一体”为着力点,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深化改革、口岸开放等实际需要,统筹整合关检机构资源,使海关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坚持全国海关垂直管理体制,严格落实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事权,直属海关不再设置派出的办事机构,对于海关业务集中地确有必要派出办事机构的,原则上由隶属海关派出。落实《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落实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向一线倾斜,实行扁平化、专业化管理。
三是系统整合方案遵循全面融合与平稳过渡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方案按照直属海关“三定”规定、隶属海关整合、总结验收等步骤稳步实施,在推进原直属海关和原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隶属海关、分支局、办事处精简数量、优化布局、规范设置的基础上,适应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大力推进“两中心三制度”改革①,大力推进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组织体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海关机构体系,为实现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组织保证。
注释:
①两中心三制度:“两个中心”指设立全国海关的风险防控中心和全国海关的税收征管中心;“三个制度”指“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全国隶属海关功能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