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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的版权纠纷与解决措施

2019-01-28□文│王

中国出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改编权原创纠纷

□文│王 淼

当前流行声乐已经形成庞大而系统的文化产业体系,包含着爵士、摇滚、说唱、舞曲、民谣等数十种风格门类,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声乐形态。具体而言,流行声乐大多采用流行唱法进行演唱,表现力强,可以带给人们不同的心理体验。流行声乐的蓬勃发展,使其文化商业价值越来越高,因而越来越多的素人开始对原创流行声乐作品进行改编演唱。但是原创声乐的词和曲都属于著作范畴,在创作、发行、使用方面都有着明确的版权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一些不恰当的改编演唱很可能触及到原创流行声乐的版权,从而引发一定的版权纠纷。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出现的版权纠纷问题不仅会影响声乐创作人的声誉,还会影响流行声乐创作发展的生态,这就有必要对规避、解决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出现的版权纠纷问题给以重视并寻求应对之道。

一、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的利与弊

改编演唱也被称之为“翻唱”,是指一些歌手用自己熟悉擅长的风格将其他歌手已经发行过的声乐作品进行重新演唱。具体说来,可以对原创声乐作品的词、曲进行特定的改编。近年来,随着音乐真人秀节目的火爆以及演唱类音乐软件的盛行,对原创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声乐表现方式,不少比较陈旧的流行声乐作品经过改编演唱后重新获得听众的关注和喜爱,当然在改编演唱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版权纠纷问题,综合看来,对于流行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是利弊同在。因此要在维护原创声乐权益的基础上趋利避害,从而营造出尊重版权、合法改编、创新演绎的声乐生态。

对流行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的价值在于可以通过一种全新的风格对经典声乐进行演绎和诠释,这样有利于打破声乐传唱的代际障碍。因为不同时代对于声乐有着不同的审美要求,从而声乐也有了不同的风格表现,这具体表现为不同年龄阶段对于声乐作品风格的喜好不同,改编演唱用新生代喜爱的方式将之前的声乐作品进行演绎,老歌新唱,从而让流行声乐作品产生新的文化和商业价值。其实,改编演唱的本质在于创新声乐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表演风格,让声乐作品符合当下艺术文化语境的审美要求,但是很多歌手因为缺乏版权意识,在改编演唱的过程中侵犯了原创声乐作品的权益,从而诱发版权纠纷。另外,很多歌手在市场化、商业化的环境中将改编演唱作为一种捷径,从而阻碍了流行声乐作品的创作和创新,这便是改编演唱的弊端。无论是原创,还是改编演唱,都是以娱乐和精神消费为趋向,但是对于流行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要有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艺术思维,而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去肆意侵犯原创权益;改编演唱在新而不在多,风格新颖的改编演唱会让声乐的综合价值得以提升,而那些恶搞消遣的改编演唱只会扰乱流行声乐的生态。因此,在对待流行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及其版权纠纷问题时,要分情况、分类别对待,而不能“一刀切”。

二、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版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严格说来,当前很多音乐平台上都有对原创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之后的作品,其中也有很多素人对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之后发布到网络上,但是在众多的改编演唱作品中,只有较少的一部分存在侵犯原创作品权益的行为。那么,到底该如何区分改编演唱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创声乐及其创作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版权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声乐创作及改编环境的变化

声乐作品属于著作创作范畴,其词、曲创作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版权所有者,无论是公司发行,还是其他人翻唱,都需要经过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过去,一方面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原创歌手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声乐文艺产业的市场化、商业化程度还不够高,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经过改编演唱的作品。客观地说,这些翻唱作品在扰乱声乐市场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声乐走向正规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如今,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版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得到完善和健全,声乐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其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声乐创作人对版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强化。因此,相对于过去来说,声乐创作的整体环境更加偏向于鼓励原创,无论是法律还是市场,都对改编演唱造成了一定的约束。

2.“改编”与“改编权”的区分

在当前市场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歌手对另一位歌手声乐作品改编演唱的同时,他的作品也被别人改编演唱,这样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并且会出现同一声乐作品被若干人改编演唱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很难准确地判别在改编演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很难锁定是谁侵犯原创人的权益,这也是造成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版权纠纷存在窘境的一个原因。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改编”与“改编权”的具体概念和内容,以帮助声乐的原创者与改编演唱者划定侵权与否的界限。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改编”是一种行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对已经公开发行的声乐作品进行的重新演绎;而“改编权”是一种权利,是声乐作品原创人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经原创人许可后,其他人才可以对原创声乐作品进行改编。而对于“改编”与“改编权”的概念及其外延,在法律条文中的解释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由此可以看出,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者享有改编权,但是在改编声乐作品的同时会对原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犯。

从“改编”与“改编权”的外延来看,那些对原创声乐作品的形式、词句、节奏或风格所进行的轻微调整与修改只能算作“改编”,而不算作“改编权”,因此,这类改编演唱也就不涉及侵权的问题。对于怎样的改编行为算作侵权,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以往的版权纠纷案例,可以推断出司法机关在判别改编作品是否侵权具有三个标准,分别是:①改编作品是否脱离原作品;②改编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③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是否合理。如果改编演唱的作品存在完全脱离原作、不具有独创性、用于商业盈利这三者中的任意一种情况,都可以确定改编作品侵犯了原作的权益。

3.对改编演唱作品的非合理使用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在对流行声乐改编演唱的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对改编演唱作品的非合理使用,而其中的“非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将改编演唱的作品用于商业牟利行为。如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2011年改编演唱汪峰原创的歌曲《春天里》,因为其演唱风格独特、情感充沛,在网络上受到追捧,并作为草根力量登上春晚舞台。之后,旭日阳刚作为草根歌手,凭借《春天里》多次参加商业演出,但最终接到该作品原创歌手汪峰的通知,停止对旭日阳刚改编演唱《春天里》的授权。因为旭日阳刚在对改编演唱作品《春天里》的后续利用中偏向于商业化,侵犯了原创权益。当然除了将改编演唱作品用于盈利行为,还有其他很多“非合理使用”的行为存在,如改编演唱的作品在公开发布时未指明原创人的信息,或者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等等,这些非合理行为的存在,也会成为版权纠纷产生的导火索。

三、解决流行声乐改编演唱中版权纠纷的措施

近年来,各大综艺节目以音乐真人秀为卖点,对流行声乐作品进行花样式改编;另外,各种直播类网络平台的兴起,也给予草根歌手改编演唱的机会和平台,因而,对于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逐渐成为一种娱乐潮流。对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的增多,也使得声乐作品版权纠纷多发,严重影响了声乐创作及其流传的生态环境。有必要从多个角度提出解决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中版权纠纷的可行性措施。

1.改编有尺度,利用有原则

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无论是专业歌手还是草根歌手,都可以对声乐作品进行改编演唱,并且把改编演唱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随着改编演唱作品数量的增多,版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多,虽然其中有一部分改编演唱作品因为风格新颖受到听众的喜爱,但是也不乏滥竽充数的改编作品。这一状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改编者对原创声乐作品的改编并没有坚守一定的尺度,而是抱着娱乐、恶搞的心态去改编演唱经典流行声乐作品。并且,很多人在将经典声乐作品改编之后,将其用于各类视频的配音,以此进行盈利,这些改编演唱行为不仅明显侵犯了流行声乐作品的原创版权,而且污染了流行声乐的整体创作生态。无论是对改编者,还是声乐原创者,甚至是对流行声乐的发展,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笔者建议广大的改编演唱者,对于流行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要有尺度,杜绝娱乐、恶搞,而鼓励有创意的改编和演唱,同时,对改编演唱作品的利用,不要以盈利为目的,而要以艺术创作为主线,将改编演唱当作声乐创作的学习和练习过程。所谓的尺度和原则其实是对改编者个人素养的底线要求,从改编者自身做起,坚守底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流行声乐作品改编演唱过程中产生的版权纠纷。

2.提高声乐作品侵权防范意识

除了一些专业歌手和草根歌手对流行声乐作品进行改变,现在还有很多的音乐节目制作人也逐渐成为声乐作品改编大潮中的一员。对于一线音乐节目制作人来说,在对流行声乐作品改编的过程中,更要遵守基本的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时刻保持对声乐作品侵权的防范意识。虽然在音乐节目制作、编排的过程中,为了节目的综艺效果,会对流行声乐原创作品进行改编,但改编的程度往往高低不一,有的会对原创作品进行简单的节奏修改或者风格替换,而有时候则会将原作的词曲全部修改调整,所以难免会在改编演唱的过程中对原创声乐作品造成侵权。针对这一状况,以及音乐节目的制作人这一群体,笔者建议,一方面,进一步提高音乐节目制作人包括节目编导的侵权防范意识,熟悉掌握与声乐作品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好定期对于音乐节目制作人、编导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对声乐作品进行改编演唱的程序、界限以及与版权相关的常识;另一方面,制作人要厘清“改编”与“改编权”的法律概念外延并严格区分,了解何种程度的改编属于侵权,而何种的改编不属于侵权,从而避免版权纠纷的产生。

3.签订一揽子声乐作品使用协议

就电视台综艺节目以及各种网络音乐娱乐平台而言,由于其对流行声乐作品的使用量较大,且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原创作品进行改编,并用以盈利,很容易导致版权纠纷的产生。因而很多综艺节目、音乐娱乐平台为了避免对原创作品造成侵权,会事先与作品原创人即著作权拥有者,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者(音著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从而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对指定声乐作品的广播权、传播权、表演权和复制权。随着近年来各种改编类音乐综艺节目以及音乐社交平台的开放,使得市场中对于原创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很多对声乐作品的改编演唱虽然享有合法的复制权、表演权,等等,但却侵犯了原创的著作权,原先各大综艺节目、音乐娱乐平台与音著协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包含对作品改编使用的权利,因而在改编演唱风靡成潮的时候,版权纠纷会产生。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建议,各大综艺节目、音乐娱乐平台要与原作创作者、音著协三方共同签订声乐作品使用的一揽子协议,从而对涉及声乐作品的版权的数十种权利进行打包使用,一方面可以避免版权纠纷问题的频繁发生,降低各大综艺节目、音乐娱乐平台为版权纠纷所支付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合法化的协议手段净化声乐改编演唱的生态,促进对原创声乐作品的合法化、合理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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