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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平公正性

2019-01-28王晓烨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19年47期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谈判

王晓烨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自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正式登上招标采购行业的舞台。竞争性磋商是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制定的。运用这一采购方式使得政府在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

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程序和制度设定上看,这种采购方式在项目需求完整、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从而避免了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情况的恶性竞争,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虽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已有五年,但其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最需要关注的是邀请供应商这一环节。办法中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②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③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这三种方式与竞争性谈判中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相同,但对于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这一流程,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职责,而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磋商小组的职责,对于采用推荐的方式产生受邀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中必须由谈判小组推荐,而竞争性磋商中仅说明由评审专家推荐,该评审专家是否为磋商小组则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对于该问题,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不同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有着不同的理解与做法。

大部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参照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前期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即为磋商小组。这种做法对于情况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磋商小组在前期对项目情况有所了解熟悉,并推荐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磋商评审时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磋商,能够更好的把控整个项目,采购到满意的服务。但如此直接的套用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并未考虑到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评审方法的不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法,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最低价成交法排除了评审专家主观性对评审结果的影响。

而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由于前期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与磋商小组成员相同,在文件发售期间不能保证推荐的供应商不会采取非正常手段与磋商小组私下接触,从而无法完全保证综合评分法得出的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同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若完全参照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磋商小组即为前期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那又如何严格的保证整个竞争性磋商采购的保密性呢?

在实际采购中,也有部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了另一种做法。《政府采购信息报》有文章对竞争性磋商流程的要义进行了整理和总结,文章指出“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选择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须是具备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条件、经财政部门认可或抽取的专家”,并且在磋商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磋商小组”。该文章明确区分了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与磋商小组。这种做法虽然磋商小组没有全程的跟踪磋商项目,对项目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可能导致磋商的效果不如前文所述的做法,但是该做法能够确保整个磋商采购过程的保密性,并且由于磋商小组是在磋商前随机抽取的,前期与推荐供应商接触的几率大大减小,更加确保了竞争性磋商的公平公正性。

纵观整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是否为磋商小组这一问题,是关系到竞争性磋商保密性和公平公正性的最主要的问题。目前针对这一问题业内的代理机构还未有统一操作规范,经本文讨论,不难发现如果仍直接借用竞争性谈判中的方式,不进行酌情的优化,则非常容易破坏竞争性磋商的公平公正性。因此,明确磋商小组的具体职责,优化供应商的推荐办法,优化整个竞争性磋商流程的保密措施,对保证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尤为重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至今已有5年,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值得探讨与思考的问题,并且与之适应的配套相关文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业内也缺少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规范、标准的解读,希望通过本文对竞争性磋商流程公平公正性粗浅的探讨,能够引发大家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规范化的思考,从而为建设公平公正、规范标准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环境,更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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