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人假设的我国公路运输超载问题研究
2020-01-10盛锦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盛锦 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近年来,在我国公路运输中,由超载引起的各类事故频频见于媒体,相关监管部门也加大了针对超载的处罚力度,但从实际效果看,超载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个中原因值得深入分析。
一、我国公路运输特点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公路运输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从监管部门方面看,(1)对国内公路运输具有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众多,势必产生管理漏洞;(2)部分地区将监管部门的收入与罚款数额挂钩,造成“只罚不管”、“宽进严出”等等弊端。其次,从运输企业方面看,(1)运输企业普遍规模小,管理差,未能形成规模效应,造成效益低下;(2)运输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3)大量运输企业存在“挂靠”等现象,势必加大管理难度。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弊端,造成运输监管部门与运输企业之间围绕罚款数量与如何消化罚款带来的损失之间进行博弈的现状。
二、一般博弈模型的建立
1.模型假设:为了简化问题,假设运输监管部门只有一名代表,运输企业只有一名经理,双方均为管理学中理性经济人,进行博弈。对于运输企业,有两种策略,即超载和不超载;而对于监管部门,同样存在两种策略,即监管和不监管。我们假设为运输企业不超载所获收益,其取值范围为为超载未被处罚时所获边际收益为运输企业因超载所支付的罚款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所获收益为运输企业不超载时监管部门不检查而获取的其他收益为监管部门由于监管不力由超载所造成的各类损失(其中包括对公路交通设施的损坏、引发交通事故的损失以及因工作不力导致的其他损失等)。
2.模型建立:运输企业和监管部门围绕监管与否和超载与否展开博弈,对运输企业而言,其有两种策略:超载/不超载;对监管部门而言,同样存在两种策略:监管/不监管。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
表1 一般状态下运输企业与监管部门的收益矩阵
由计算结果有如下结论:运输企业超载与否与监管部门的效用有关;监管部门是否监管与运输企业的效用有关。即运输企业是否超载,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概率的高低。
三、关键参数不同取值情况下双方博弈结果讨论
上述博弈过程中,对最终博弈结果起关键作用的参数主要有两个,一是运输企业不超载所获收益Vtn,二是运输企业因超载所支付的罚款Pt与超载边际收益Vti的关系。下面就此进行讨论:
(一)Vtn>0,即运输企业不超载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此种情况为正常运输经营状态,由式(3)可见,此时降低运输企业超载概率的途经有二条:
一是减少监管部门不监管所获收益Vjo,这就需要加强对监管部门工作质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杜绝人浮于事的现象,坚决不允许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二是加大针对监管部门失职的处罚力度Pj,由于我国针对公路运输的监管部门实施多头管理,造成各部门管理范围重叠,势必出现监管真空,鉴于此,建立统一的针对公路运输的监管机构,避免多头管理所造成的弊端。
同样,可看出,提高监管概率的途经主要是提高针对超载的处罚力度Pt,减少运输企业超载所获边际收益Vti;
上面提出的针对公路运输超载问题的管理措施,除个别措施受各方面条件限制暂未实施外,其他几乎都已被各级公路运输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实施,但我国公路运输超载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显然,导致我国公路运输超载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二)Vtn≤0,即运输企业不超载无法获取收益:此情况显然为非正常运输经营状态,但却广泛存在于我国目前公路运输企业中:
1.非正常经营状态模型建立:按照Vtn≤0的条件,依照前述方法,可建立新的运输企业与监管部门双方博弈收益矩阵如下:
表2 非正常状况下运输企业与监管部门的收益矩阵
表2中,监管部门的收益之间存在如下关系:-Pj≤Vjo,Vj≥0,显然,就监管部门而言,不存在严格占优策略,其采取何种策略仍然取决于概率。
同样在表2中运输企业的收益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Vti-Vtn≥-Vtn,而Vti-Vtn-Pt与-Vtn之间则存在两种不同的关系,即:Vti-Vtn-Pt≥-Vtn或Vti-Vtn-Pt≤-Vtn。下面就此进行分析讨论。
2.Vti-Vtn-Pt≥-Vtn,此不等式稍作简化有:Vti≥Pt;此时意味着运输企业因超载所支付的罚款小于超载的边际收益,按照博弈论原理,对运输企业而言显然存在严格占优策略,此策略即为:无论监管部门是否检查,运输企业都将采取超载的策略,这恰好反映了我国公路运输的现状。
由以上结果可知,造成我国目前公路运输超载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超载所承担处罚过低,以及运输企业正常合法经营无法获取正常收益。
3.Vti-Vtn-Pt≤-Vtn,此不等式稍作简化有:Vti≤Pt;此时意味着运输企业因超载所支付的罚款大于超载的边际收益,对运输企业而言,无论是否合法经营,都将面临亏损的局面,长此以往将迫使企业退出运输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见,当Vtn≤0,即运输企业合法经营无法获利时,无论监管部门如何进行严格监管,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因此,要解决目前我国公路运输超载问题,其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企业合法经营的获利水平,即使得Vtn>0,此时,在监管部门严格履责的前提下,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对运输企业而言将会出现另一种严格占优策略,即不超载。
四、结论与对策
综合以上针对运输企业与运输监管部门博弈过程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有关我国目前公路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限现象泛滥的基本结论和相应对策:
(一)结论
运输企业合法经营无法获利,尤其是当超载所获边际收益大于因超载所支付罚款时,运输企业必然采取严格占优策略:超载。
在运输企业合法经营无法获利的前提下,单纯靠提高针对超载的经济处罚力度,无益于解决超载问题,反而会逼迫众多企业退出运输行业。
对监管部门正常实施监管工作的经济激励大小,与运输企业是否超载无关。
(二)对策
为使运输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能够获取适当收益,首先需要运输监管部门以及公路收费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尽可能降低公路运输中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如过高的道路通行费、各种税费等。其次,通过大力推进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组建大规模的物流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再次,物流企业应转变目前单一的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盈利模式,转而采取差异化的竞争战略,以更具有针对性的物流服务模式来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开拓新的盈利渠道。
监管部门应改变目前“只罚不管”、“宽进严出”的以获取罚款为主要目的的监管模式,转而采取“坚决卸载”、“严格公路入口管理”的措施,坚决不允许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的模式。同时,针对个别地区监管部门存在的为获取各类灰色收入而采取各种违规罚款行为,必须从制度设计层面入手,斩断此利益链条,例如实行罚缴分离,不允许监管部门现场收取罚款;对公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格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