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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2019-01-28乔钿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消费导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被害者施暴者暴力事件

乔钿 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一、近年来的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历史中,妇女的地位一直处于弱势。虽然在当今社会中,男女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现实原因,一些女性仍然摆脱不了被欺压的现状。报道表明,全球至少有1/3的女性在其一生中都曾遭遇过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我国妇联曾做过一项相关调研活动,结果显示:在国内2.7亿左右个家庭里,有0.81亿都承受过或轻或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约占全国家庭数量的30%,且男性施暴者占到九成。家暴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我国的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逐渐引起国家和政府的重视。

二、我国的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正臻于完善。自2001年修改通过的《婚姻法》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法律规定中起,我国一直在为反对家庭暴力做出努力。2005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再次申明“禁止对妇女使用家庭暴力”。最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个,便是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是有关家庭暴力的首部针对性立法,专门解决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不仅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上做出了界定,在预防机制、人身保护令以及各种制度上也都进行了新的尝试。遗憾的是,该法在实行过程中并没有收到预期的良好效果,各种问题随之出现。

(二)存在问题

1.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一个很重要而且被学界许多学者诟病的一点,就是《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即究竟家庭中哪些主体中的暴力哪些行为算得上是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未曾做出明确的界定。首先,《反家暴法》中对于暴力形式的规定过于狭窄。其中只规定了各种身体和精神的积极侵害行为,并未对消极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极为冷漠或置之不理)做出规定。其次就是有关“家庭成员”的定义问题,即究竟哪些人员才算得上是该法中所说的家庭成员,法律中并未做出规定。这就给很多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2.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解决机制不完善。实践中,不是所有家庭暴力案件都会经由法院处理。经由法院的都是由于家暴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致人重伤或者受害人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轻微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大多依靠公安机关的调解,这就十分依赖于相关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而许多执法人员只会利用行政拘留的方式简单惩戒,或者干脆直接充当“和事佬”。久而久之,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反而越来越旺。

3.家庭暴力的法庭举证机制不合理。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很多时候法庭取证存在着十足的困难,所以法官往往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被害者若要证明自己所受伤害的情况和程度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反家暴法》中并未明确地划分鉴定标准的证据;而且许多被害者并无维权意识,被施暴后在医院治疗的各项证明不知道予以保存;再加上许多邻里为避免生事,选择高高挂起,被害者的举证着实难于进行。

三、减少家庭暴力的法律修改建议

基于上述家庭暴力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定义

只有相关定义清楚明确,才能使得司法实践有法可依。这一点首先就是要解决“家庭成员”究竟包括哪些主体—即哪些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才能算是《反家暴法》中所说的家庭暴力。其次,建议扩大定义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除了殴打、谩骂等身体和精神上的积极暴力之外,把消极暴力也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并列明消极暴力相应的处罚条款,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完整地保护被施暴者的各项权益。

(二)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完善解决机制

上文已阐明了执法人员的能力对于解决普通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要性,因此必须对该问题予以重视。公安部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解决家庭暴力事件的小组或团队,对组成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能够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解决家庭暴力事件。此外,国家也应重视起来,对家暴案件的解决不能单单依靠公安部门、法院和行政部门:比如还可以设立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机构,培养专业人员;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中心;设立被害人庇护所,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使得施暴者与受害者分离,减少被害者的受害次数和程度。

(三)完善相关法庭举证制度

由于目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瑕疵,因此我们不妨换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模式,比如采取行政法中多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所提供的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由被告证明自己的无相关行为,也就是由其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原告指出的暴力行为,如果被告无法证明,那么就只能面临着败诉风险。这种模式可以通过减轻被害者的负担,打击侵害者的嚣张气焰,从而增加原告赢得诉讼的机会,对被害者形成心理安慰。

结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限制了我国家庭暴力司法活动的进行,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此必须理性看待。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我们要勇敢地说“不”,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随着我国对此类弱势群体的重视,家庭暴力的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从而建立起一个更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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