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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2019-01-27李宇平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办案案件

李宇平 李 睿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 太原 030012)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意义是反映社情民意,调解纠纷,解决矛盾,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一些利益格局随之变化调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发生调整和矛盾冲突,信访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一些焦点、热点问题层出不穷,信访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值得注意的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所有的上访案件中,占据着极高的比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影响极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并入法制轨道进行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本文笔者对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加以剖析,从而有助于我们更有效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概述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涵义

涉法涉诉信访实际上是涉法信访和涉诉信访的并称,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以及相关亲属,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结果不满意,进而向同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反映问题,要求重新处理解决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第一,信访主体多元化。近年来,信访主体遍布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参与信访的人员身份错综复杂,从普通群众到党员干部,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教师、军人、个体户、民营企业主、下岗分流职工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有所涉及,范围极为广泛。

第二,信访形式多样化。传统的信访形式是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短信、微信、网络视频等被上访人员经常使用。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上访人员的上访意愿非常强烈,再加上个别人员性格贪婪,欲壑难填,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出明显增多的态势。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现象不断出现,缠访、闹访非常普遍,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唯恐天下不乱,居心叵测,散布谣言,无视法律的威严,煽动闹事,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三,信访内容复杂化。按照逻辑和常理来讲,上访人员上访一般是直奔主题,目的非常明确。包括:企业改制、村民自治、耕地保护,林地权属、下岗就业、粗暴行政,司法腐败、贪污受贿、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民主管理、住房医疗、城中村拆迁等等,这些问题,时间长,跨度大,资料缺、证人少、复杂化、难处理,加上有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政策领悟力差,工作方法缺乏灵活性和艺术性,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错,埋下祸根,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信访处理难度增加。信访实践中,上访人员不是按照上访的流程和有关规定进行上访,宁可相信信访,也极难相信法律,产生的闹错误心态,无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这极大的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状态,社会影响极坏。一些突发性事件,事前预警不准,事中处置乏力,事后落实不当,相关部门和人员面对媒体束手无策,无所适从,素质低下,能力平庸,媒体报道不实,不细,不准,不详,极大地增加了信访的难度。有些信访案件,就本身而言,比较棘手,资料少,证据不全,相关人证物证难于找全,甚至遗失,给调查取证,调解处理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其结果是,上访者很难接受处理结果。

第五,非正常信访增多。一些上访者不走党和政府正常的上访渠道,每每采取极端的错误方式上访,例如,在两会期间和一些党和政府的重大活动纪念日,搭横幅,喊口号,示威静坐,起哄闹事,错误地认为:中央是恩人、省里是好人、县里是坏人、乡里是恶人。盲目趋上,越级访、进京访,闹访缠访大量滋生,不管信访工作人员如何做工作,不管有关问题是否解决,反复上访,制造社会问题,以此要挟党和政府,达到个人利益的实现。

第六,信访时间、环节的集中性。信访的时间段比较集中,公检法系统在案件受立案后,一年内发生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主要集中在每年两会期间、重大活动开展期间和节假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环节也相对集中。一般来说,法院系统的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审判和案件的执行环节,检察系统的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案件抗诉环节,公安系统的信访案件则主要集中在杀人、伤害、交通事故和接出警环节及伤情司法鉴定方面,检察院、公安工作衔接方面则主要集中在提起和审查逮捕环节。

第七,信访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信访的接访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职能过于宽泛,使得信访案件、信访数量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国事、家事、天下事,信访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管,几乎所有社会问题及冲突都可以诉诸信访部门,寻求解决,不管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合情不合情。信访工作,在处理程序上,缺乏规范性,而且,目前有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机构设置、运作方式不尽相同,信访机构权利有限,实际工作中,常常需要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方可以顺利、快捷、有效完成信访工作,使得当事人满意。一些上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是接二连三的去上访。信访考核指标不合理,信访排名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是目前信访考核的两个主要方面,这种机制,使得上京访、非正常访居高不下,数量急剧增长。

二、涉法涉诉的成因

(一)社会变革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结构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种种利益不断变化,利益集团随之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开始显露并不断爆发,“贪污腐败”“环境污染”“企业改制”“拆迁补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等,改革过程中没有及时有效解决的遗留问题都为上访人员上访埋下隐患,留下伏笔。我国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渠道不太畅通,导致群众的合法诉求不能及时、有效的快速解决。实践中,信访对于上访者本身而言,成本低廉、快速便捷,信访就成为目前群众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压力。

(二)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存在着诸多的弊端,比较突出的是法院和法官独立性较差。首先,在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关系异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系统的上下级是审判监督关系,上级纠正下级的错误判决,但在实践中,上下级成了服从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力极强,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必须征求上级的意见,下级法院完全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上诉程序也就流于形式了,弊端极大。其次,法官的审判独立性难于保证。案件的决定权往往不在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而是庭长、院长,有时还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分离局面比较严重。第三,法院干部任命受制于同级党委,经费使用受制于同级政府,正常的审判活动缺乏独立性。

(三)当事人自身原因

各级党委、政府都把维稳当做政治任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部分当事人抱有投机施压心理,一旦有事就上访,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有些案件经法院审判后,苦于证据不全或缺失,只能依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极力要求作出符合情况的处理,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继而上访不止。个别信访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泊,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固执己见,信访不信法。

(四)司法工作人员自身原因

第一,执法不公。相关办案人员,素质低下,能力平庸,缺乏原则,徇情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使得本能及时有效解决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第二,办案有误。相关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差,在案件侦破、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由于原始证据不力、事实认定不明、责任划分不清、审判流程不合法、相关法律不清楚、处理结果错误、执行不到位,执法过失过错严重。第三,有错不纠。案件有错、有误,心知肚明,非常清楚,但出于种种不健康的心理,不进行纠正,不依法办案。更有甚者,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打击报复。

(五)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信访工作恶性循环较为严重。信访制度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但设计门栏过低,受理较为宽泛,尽管《信访条例》有种种规定和限制,但相适应的措施保障跟不上。信访考核成为各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维稳为主。群众上访与政府维稳被人为的对立起来。面对群众的信访总是如临大敌,不少地方花钱买平安,客观上给上访人员心理暗示,从而导致大量的涉法涉诉纠纷涌入信访渠道。

三、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质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行诉访分离改革,也就是在信访的源头,把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进行分离,法律问题归为司法系统,力戒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树立司法威严,保持司法独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机关内部解决,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但实践中加大了政府机关的信访量。对此状况,政府机关就要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战训合一、以赛促练,多方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正、公平、公开办案,不断减少信访案件。办案质量的提高,必须做到:一是重视程序。坚持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避免有理上访的尴尬局面出现。二是责任意识。“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责任明确,行动上严格规范,案件上质量保证。三是质量评查。对已经办结的案件,成立评查小组,进行相关评查,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加强监督。外部监督上,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的支持。做好内部监督,对批捕、撤诉、不起诉等案件进行审查监督,保障案件质量。

(二)健全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构建“大信访”“大综治”“大维稳”的框架,在党委领导下,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的力量,构成大平台。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机制,一定要畅通信访渠道。首先,畅通信息渠道,坚持“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双管齐下”,规范信访程序,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其次,畅通排忧解难渠道,便接访为预防,加强排查,做到下列问题不放过,主要有:疑点未落实、定性缺乏依据、群众不满意、案件未查清等等。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采取跟踪问效的办法,力促问题快速、有效解决,变上访为下访,强化政策、法律宣传力度,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变等访为约访,加强对案件的定期分析,梳理分类,依据归口原则,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

(三)强化制度建设,依法进行治访

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和联席会议、信访隐患报送、协调处理、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该重审的重审,该纠正的纠正,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按最有利于群众的法律政策予以解决。采取行政救济、社会援助、亲情帮扶等方法,协调帮助上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爱与温暖,息诉罢访。建立信访复查终结制度,对无视法律规定,胆大妄为,煽动起哄闹事的,绝不姑息,坚决打击。政法机关一定要顶住压力,坚守法律底线和原则,维护法律尊严,打破息访困难的怪圈,使“闹访者”阴谋彻底破产,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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