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问题

2019-01-27田金茂

质量与市场 2019年20期
关键词:工程验收规范建筑工程

■田金茂

(广州工商学院)

前 言

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以下简称验评标准)修订而成,相较于验评标准,现行标准在方法、内容等方面均有所扩展改善,已成为我国建筑工程验收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更是监管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依据[1]。因此,通过对现行验收标准的探讨,可有效规范目前建筑工程市场,避免建筑质量出现参差不齐导致发生安全隐患的情况。

1 竣工验收标准对于建筑工程的重要性

1.1 验收流程

建筑工程项目验收标准作为验收管理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当从多角度出发,做到项目验收工作环环推进、有序进行。

建筑项目内容复杂、功能多样,导致竣工验收工作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必须经过专项检测、验收、房间质监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甚至会让项目试运行。依据法规要求,通常由业主组织验收,总承包单位辅助配合,避免产生不合格品归入验收,合格品无法验收的情况。

(1)编制验收计划。项目在施工后期阶段,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组织项目成员,以实际项目进度为依据,编制具有针对性的验收计划,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指导。例如,项目必须通过消防、节能保湿、电力、环保、电梯、防水等专项检测验收后,才能对整体工程实施验收,进而完成综合验收。此过程中涉及分包商、施工单位、监理、政府主管部门等,为防止验收工作开展混乱,需要编制相应计划。

(2)组织专项检测。专项检测是针对半成品、原材料的检测,如幕墙三性试验、装饰石材放射性检测;针对工程中间过程,如建筑边线、桩深基坑、结构等;针对成品,如供配电系统、节能消防、电梯等。总承包单位需要借助监理力量组织检测,督促分包单位完成落实自身负责内容。

(3)组织转向验收。专项验收需要总承包单位积极沟通各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利用各项资源,准备配合参建主体验收消防、绿化、接鞥保温、环保等项目。

(4)实施综合验收。在完成专项检测与验收后,总承包单位应当参与到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内容包含如强制性标准是否贯彻落实等,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督促,确保其能够将已完成的验收资料及时上交到政府质监部门,对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检查后,通过多方一致协商,实施质监验收,做好法律文件。对于项目中存在如STEM中心、教学设备等特殊功能,验收后需要进行一段时间试运行,督促整改中,总承包单位并未发现问题,即可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综合项目验收,从而完成整体施工验收过程。

1.2 验收标准重要性

竣工验收作为全面考核建设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检查其是否与工程质量和设计要求相符,建设工程投产情况,是否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汇总整理建设经验等均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中竣工验收指的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设备提供单位等,全面检验此项目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检查设备及施工质量的综合性验收工作。工程若是并未按照相应程序验收,则无法保证工程质量[2]。如2014年10月7日,南宁轨道交通鲁班路段开仓换刀时,发生坍塌,导致死亡1人,失踪2人。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输油管道泄漏,原油流入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死亡62人,受伤136人,直接损失751072万元。可见工程验收的重要性。

而验收人员如何维护工程质量,其评判依据为何,并不依靠经验信口而言,也不是国家赋予的手中权力,而是依据建筑验收标准作为验收人员工作的指向标。完善的验收标准与丰富的检验资料,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验收人员提供了便利,更为建筑工程品质提供判断依据。标准中对于“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基本规定、质量验收划分、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报告等具有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社会效益与人员安全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存在的问题

2.1 工程与设计不符可耗费设计余量

在验收标准中,对于施工质量与工程设计不符,是否可消耗设计余量问题,其中具有明确回答,表明工程若经过检验后,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但是通过原设计单位审核核算后,工程结构满足安全使用情况,则可给予验收。

此规范标准表明工程满足使用与安全需求,即可消耗设计余量。但是,设计余量通常是考虑工程在建设中产生意外荷载、不利荷载组合、材料匀质等情况所设置,并不是为了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施工质量而设置。此条标准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施工质量,会首先想到消耗设计余量,而不会反思自身施工问题[3]。因此,标准规范中应当严格审查施工质量问题,不应当为节省建筑工程的人力、财力投入而放任此种现象,避免为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留下漏洞,进而降低工程建筑质量隐患发生几率。

对于与设计要求不符,但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即可验收,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此条标准需要加以重视,如某工程为房屋工程,承重墙设计厚度要求为175mm,但实际施工中承重墙却并未达到设计要求,事故处理过程中,原设计单位经过核算后,表明承重墙达到165mm,即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承重墙施工厚度为165mm,导致相较于原有房屋承重墙厚度的设计减少10mm。业主知晓后严重抗议,购房时以175mm承重墙厚度付款,减薄后对于业主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建筑工程对于施工质量与要求不符而消耗余量,检验项目合格的施工并未给出针对性标准判定及处理措施,对于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影响重大,不利于把控规范我国工程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仅应当与国家标准相符,也应当与合同规定、设计要求相符。所以,工程施工质量不仅应当与国家规定标准相符,还应当符合合同与设计标准。

2.2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在验收标准中,划分分部分项工程体系,详细规定基础验收与分布分项验收,其内容更加具有层次感,可有效提高验收效率与质量。但是,对于分布工程中减少地基基础分项,检验易产生遗漏情况,施工单位应对地基工程自检,但验收过程中地基基础工程并未对小分项工程验收,易产生遗漏现象。并且,桩基处理工程划分不明确,单位工程划分以检验批到分支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桩采购验收,对于现场预制桩则并无明确规定[4]。同时,桩基处理施工阶段有缝隙产生,未提出合理意见。主体结构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钢结构施工流程、工艺单独存在,分为工程加工制造与进场安装两阶段,但随着高层建筑的逐渐增多,钢结构验收标准且并未添加相关内容,导致其存在漏检情况。另外,对于新型工艺、施工流程、建筑结构等,验收标准中也并未添加相应内容,对于工程验收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2.3 永久性缺陷工程的验收

工程验收标准中提出,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尽管外形尺寸有所改变,但其与安全使用需求相符,即可依据协商文件与技术处理方案实施验收。对于此种施工质量问题,验收标准要求较低,部分严重问题、甚至隐患工程,大部分都可经加固处理后符合基本安全使用要求。如混凝土楼板中,设计混凝土强度为C20,厚度为110mm,实际工程检测后混凝土强度与楼板厚度并未达到要求,不符合结构最低安全使用功能。经过加固处理后,在楼板下增加小肋,尽管与安全使用要求相符,但减小了楼层净高,对于使用功能造成影响,此种永久性缺陷工程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害。此种验收标准为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提供了合理接口,验收标准本身即为最低限度要求,达到限度则工程质量合格,限度以下则工程质量不合格,否则将会制约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损害工程各参与方的利益。

2.4 无法准确理解标准中语言规范

验收规范中出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语言,不仅文字不同,其内涵也不同,前一句表明需要同时满足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要求,而后面则易产生语句不明的情况,施工中人员易产生歧义,影响标准实施。功能主次也存在问题,永久性缺陷工程可通过加固处理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却并未标明如何划分主次功能,如房屋采光,仅为采光功能,梁柱则为结构支撑,主次不明,不利于工程验收。

另外,工程质量“缺陷”理解不明,“缺陷”在质量体系及验收标准中术语含义不同。验收标准中,并未明确定义严重缺陷,而不同缺陷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验收标准中四种缺陷分别提出处理方法,一般缺陷可返修或更换,严重缺陷则推导重来,更严重缺陷则依据技术方案加固处理;②质量验收标准却提出一些不应存在的严重缺陷,要求施工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建立单位认可后方能处理,缺陷处理后需重新验收,此规定与验收标准不符;③验收条文中仅提出不应存在缺陷,却并未具体划分缺陷类别与处理方法,只提供预防缺陷产生措施。质量管理标准与验收标准对于缺陷理解不一,处理方法不同,需准确把握验收标准。

3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优化建议

3.1 严格规范验收标准

完善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是推动建筑行业向现代化迈进的重点环节。以现行验收标准而言,不应让与标准及设计不符的建筑施工设置便利。我国目前验收标准本身要求较低,若以此为基础,将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再降低,则会制约我国整体施工水平的提高[5]。并且,还会将我国施工质量与先进国际水平拉开较大差距。所以,验收标准要提出精简整合强制性标准,适度将性能、质量、节能、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要求提高,逐渐将验收标准水平提高。对于与质量不符的施工则严格处理,不能让其在标准中找到漏洞。对于现有施工验收中地面、屋面、建筑装饰等验收规范,则仅提出质量要求即可,调整规范条文,对于“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指标达标率,增加“节能建筑工程”等新型工程验收标准,可参考“燃气工程”评价,调整“验收记录”,突出施工材料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质量控制等。

严格实施“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对于桩基工程质量验收、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等加强标准。桩基验收时,注意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检测单位资质,保证验收过程中资料齐全;基础工程验收,则应当拥有半成品合格证书、原材料质量合格证、隐蔽验收文件、施工记录、见证取样、检测资料等文件;主体验收则提交各项技术文件与齐全施工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应参与到工程验收之中,各方验收时对于验收质量意见不一,可通过质监机构统一协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验收组织形式、执行标准、验收程序等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通过对验收标准严格规范,不仅可保证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还能督促建筑企业提高自身施工水平,尽快与国际化接轨。

另外,还要培育团体标准,引导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主体,共同制定可满足现有建筑市场及创新需求的施工验收标准,建立团体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强验收标准的有效供给;及时进行标准复审,修订现行验收标准,提高验收时效性。加强标准制定与科技研发之间的信息交流,避免建筑施工中使用新型科技后,无法依据验收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工作[6];构建全国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的专家委员会,为工程标准化验收提供技术支撑,促进标准水平与质量的提高。

3.2 统一配套规范语言

验收标准每一条都规定了如何做,以此规范工程验收行为,各建筑工程参与主体都应以此为标准。所以,验收标准中使用的文字,语言必须精准、简洁,让观看者一目了然,不得含糊不清。本标准中使用“不得”、“可以”、“必须”、“应当”等字眼,对于不同施工质量加以区分,对象不同规定不同,如总则中表明“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通过“必须”加以强调,毋容置疑,充分表明了本验收规范的重要性,又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应有表明此事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是“必须”的强调性口吻。标准中行为必须严密,不得产生歧义与多种解释,我国现行施工规范与检验标准相辅相成,因此,当有关部门在设置检验标准时,应当规范施工规范与检验标准的语言,统一协调两者差异。标准语言通常为陈述句,具有齐全的主谓宾成分,部分情况可在禁止性规定中使用祈使句,合理动宾搭配,适当添加介词,以此保证语法的规范性。重点应保证概念含义清晰,以免前后产生不一致情况,保证逻辑顺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

3.3 规范应与国际接轨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部分建筑企业正面临迈入国际市场的关键阶段,为缩小建筑企业实现国内外的施工质量差异,则应当考虑现行验收标准与国际接轨,加强中外标准的衔接,为建筑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应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对于现行验收标准,在技术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不一致,或较国外同等工程验收标准低,则需要重新修订,设置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要素指标、内容结构以及相关术语,还要通过国际权威机构如国际建筑协会的认证,确保验收标准改进后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将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逐渐缩小[7]。

同时,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的翻译与宣传推广,基于“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优先在援建工程项目、技术输出项目中应用验收标准。还可以举办中国验收标准培训会、研讨会等,邀请国外专家及技术人员交流学习,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通过开展工程技术标准合作,加强验收标准的规范。以《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为依据,系统性安排我国标准外文版,对于验收标准核心框架优先翻译,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等标准则在实施编制计划后,同期实行外文翻译工作,逐步实现工程验收标准全部拥有外文版,促进中国标准国际化发展。并且,可针对缺乏国标的国家建立与我国标准相似制度,培育可认证中国标准的第三方机构。推动我国规范与国际接轨。

3.4 正确理解工程缺陷

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缺陷并不相同。质量缺陷属于工程的质量问题,且属于其中有法律内涵、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缺陷则表明此为不合格工程;而质量问题则不等于质量缺陷,其代表全部与质量要求不符合的问题,但是却不代表此工程不合格[8]。如,浇筑混凝土后,依据质量技术要求,若想继续施工应等到120小时后,而实际工程中仅115小时后施工,混凝土检测后,其性能指标与要求相符,则可表明其为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缺陷。或混凝土构件产生棱角不直、表面麻面、缺棱掉角等外观情况,则可将其看做与标准规范不符的不合格品,但是,此种外观问题并未影响整体建筑性能,无需将其列为质量缺陷。部分混凝土构件,其表面裂缝已经向内部延伸,严重影响了构件受力部位的使用功能及结构性能,此质量问题则不属于质量外观问题,可将其称之为质量缺陷。所以,对于施工质量中缺陷二字应当准确理解。

对于质量问题,其可能是由于违反法规行为、设计差错、施工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当、违背建筑程序、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原因。质量问题,可不需要进行专门处理,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可通过后续工程弥补;不影响结构的使用与安全;法定单位鉴定后工程合格;鉴定核算后,工程符合安全、结构、使用功能。而缺陷则需要进行返工修复,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因此,验收标准中,应当明确区分工程质量与缺陷问题,划分不同的施工验收标准。

3.5 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建筑标准是重复性事物及概念的统一规定,以技术、科学、经验等综合成果为基础,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作为建筑行业工程验收中共同遵守的依据与准则。在验收标准制定中,不应凭借少数人意志,而是应当发扬民主性,与各方协商一致,验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特别是适用各方利益,才能保证其适用性、科学性、权威性,实施效果更佳。而建筑工程具有众多利益相关者,对于验收标准而言,由于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提供漏洞,让其具有“合法”出口,对业主利益造成了影响。应当从不同价值视角出发,综合各方项目参与方对工程的价值要求,通常项目利益包含发起人、所有者、实施者、使用者,项目价值不同承载对象,利益标准也不同。发起人利益标准包括:达到项目目标、体现项目价值、顺利实现价值;所有者标准包括:满足使用要求,投资收益达到预期,实施者得利;实施者标准包括:项目质量、成本、进度、安全性保障;使用者标准包括:功能性与适用性。工程验收标准作为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制定标准时应当以战略高度进行,关注建筑行业的长期发展利益,如技术领先、占领市场、延长建筑项目使用周期等,尽管在具体划分标准中,各方利益可能会出现矛盾结论,但需要站在建筑行业长远发展层面,提高验收标准,既可保证业主利益,也能对规范建筑行业进一步发展起到督促作用。

总 结

综上,验收标准中存在一定问题,对于建筑工程的发展已经形成制约。因此,应当严格规范标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规范配套规范的语言,避免出现歧义;加强规范与国际化接轨,为建筑企业迈向国际发展提供支持;正确理解“缺陷”含义,划分不同验收标准,以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进而推动建筑行业进一步发展。

猜你喜欢

工程验收规范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模式创新探索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造价预结算在建筑工程中的审核方式及应用实践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常见问题分析与处理
隔震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及发展趋势
来稿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程验收要点分析
三峡枢纽工程验收工作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