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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的多维机制分析

2019-01-27于博轩

质量与市场 2019年20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电子商务主体

■于博轩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前 言

从移动电子商务的概念被提出以后,目前国内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已经经过多次变化和改革,发展至今,移动电子商务几乎囊括了所有的行业,惠及大部分人群,其所具备的影响力远远超出其他行业。在移动终端的便捷条件下,消费者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使用,从而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目前移动终端的智能化也让移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存在一定威胁,下文就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机制展开详细分析。

1 移动电子商务概述

1.1 移动电子商务定义

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它由电子商务(E-Commerce)的概念衍生出来。电子商务以PC机为主要界面,是有线的电子商务;而移动电子商务,则是通过手机、PDA(个人数字助理)这些可以装在口袋里的终端与我们谋面,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开始。有人预言,移动商务将决定21世纪新企业的风貌,也将改变生活与旧商业的地形地貌。移动电子商务就是利用手机、PDA及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进行的B2B、B2C、C2C或O2O的电子商务[1]。它将因特网、移动通信技术、短距离通信技术及其他信息处理技术完美的结合,使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随时随地、线上线下的购物与交易、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交易活动、商务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等。

1.2 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历程

移动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三次变革。第一次是在移动电子商务刚刚出现的时候,当时移动电子商务的信息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短信息的方式来展开的,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收费都是以短信的方式来进行。而此时的移动电子商务具备较为明显的缺陷,在客户响应方面的速度受到限制,无法满足一些要求快速方便的客户需求,一些大型的商贸问题无法利用移动电子商务来展开。而第二次变革则是在WAP出现以后,消费者利用手机登陆网页,然后查看相关的产品信息,实时查询产品动态。此时的移动电子商务相比于之前的交易和宣传都更加灵活,但在网页访问上,便捷程度还不够,且登陆网页也容易泄露消费者的信息,交易安全无法收到保障[2]。为了提升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安全管理质量,国家相关部门继续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变革,在架构SOA的基础之上,利用已经流通的3G和4G技术,通过APP的方式在移动终端上进行产品的宣传。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APP的使用来查询产品交易信息并完成支付活动。当然,此时的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的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商家能够及时获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

2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始终处于发展的状态,但该种发展并不单纯局限于经济方面,也体现在使用便捷性方面。当然,目前移动电子商务市场还存在很多并没有被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市场监督的方式来强化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管理水平。

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依托于网络所开展的移动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漏出来,在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互联网作为不良信息的传播端口,将大量的不法信息传播到消费者的移动终端当中。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从消费者的移动终端当中获取消费者隐私信息或者是直接窃取消费者的财产[3]。可以说,利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很可能会造成个人细心的泄漏。然而,现有的移动电子商务在使用阶段不可避免的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该种情况对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强化对市场的监管才能够给与消费者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尽可能的避免不法分子对消费者信息的盗取。

另一方面,移动电子商务在最初运行过程中,比较注重对于不良信息的分类和汇总,并且能够在不良信息的传播阶段直接将其屏蔽或者是删除,确保不良信息无法被传输到消费者的移动终端当中。可以说,最初的运行机制能够确保信息传达的健康[4]。但随着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当中,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互联网的参与促使信息传递的速度越来越快,信息传递的渠道也更加丰富,能够受到管理和限制的空间有限,导致大量的不良信息被传播到消费者的移动终端当中。而这些不良信息如果被青少年所接收,很容易对其性格产生不良影响。为此,需要针对移动电子商务市场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控制好不良信息的传播,规避不良信息对大众的负面影响。

3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针对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开展的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和要求行业自律的方式实现。在法律法规方面,200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律以商业行为立法的方式来对移动电子商务中的签名行为进行约束。而2005年开始,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也针对该电子签名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和修订,根据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具体变化情况,针对法律规范中的情况进行改动,从而强化对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如今,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营平台已经发生了明显的转移,相关监管部门无法通过管理运营平台的方式来监管市场,因此,监管部门转移了自身的监管重心,注重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以分级管理的方式来对各个行业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运行进行规范和管制[5]。该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对移动电子商务市场进行了整体上的管控,但从具体内容的监管来看,监管部门的措施还无法继续深入到下一层级当中,依然存在很多垃圾信息无法被及时清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来看,我国要求各个电子商务平台对自身的平台运行环境进行定期审查,而应用商店也需要对已经上架的应用展开审查工作,确保将传递不良信息的应用排除在应用商店之外。应用平台需要保持自身公平、公正的态度,在审核应用的时候不能将眼光放在利益获取方面,而是需要严格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6]。

除监管机制外,在监管模式上,我国对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主要是以普通监管的方式,将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划分到普通行业类型当中,采取同样监管模式,但在监管依据方便则单独建立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约束。该种监管方式是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监管方式,通过监管法案的颁布来制定移动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市场的自由性,政府并不会对市场进行干预,仅通过市场调解的方式来对移动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监管[7]。在该种监管模式下如果发生了交易问题,消费者协会以及自发组织会针对该问题进行调解,并将其中的出格行为上报给司法机构进行裁定。第二种监管方式主要针对经营方设置专门的监管法规,并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开设法律。该监管模式主要借鉴英国以及韩国等国家,针对移动电子商务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并出台系列性监管法规,从而确保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在立法环境下,监管部门能够针对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商家进行审核,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移动电子商务活动的资格,能够为线上交易行为负责。第三种模式依然是不对移动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进行区分,且在监管法律方面也采取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8]。该种监管方式借鉴了日本以及瑞士等国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展开监督管理,对移动电子商务的每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监管规范,确保每个服务点都能够经过严格的审核。

尽管我国出台了对应的监管法律,也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监管模式,但在面对移动电子商务市场时,所展开的实际监管工作还是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因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市场具备较高的自由度,导致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行为存在诸多不便。且由于我国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时间比较晚,导致监管制度的构建也比较晚,我国所出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对移动电子商务起到约束作用[9]。从监管技术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所掌握的监管技术还无法达到可以对移动电子商务环境完全监管的程度,在监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我国需要继续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并构建多维监管机制,从而确保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

4 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的多维机制构建

从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比较重视对于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体制以及法律制定相对较晚等诸多原因,导致市场监管存在薄弱项。为此,监管部门需要构建多维监管机制,确保移动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水平得以提升。

4.1 构建相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外在移动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比较早,很多国家都已根据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轨迹制定了对应的监管法律,其具备较为先进的监管经验。我国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可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的根本国情,完善现有的监管法律[10]。具体来讲,针对已经出台的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进行完善,了解具体的条文规定,对条文进行细化,在掌握市场环境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重新编写或者是完善,促使法律中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完善。而在借鉴法律经验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对立法机构的督促,提升立法机构的工作效率,促使其能够快速跟进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整,保障监督机构能够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来约束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健全规范体系方面还需要从明确审核标准的角度出发,因此,根据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环节,设置不同监管机构,针对各个环节展开具体监管工作,以此来强化监管力度,达到对市场行为的实时调整和监督,确保监管制度完善。在面对应用商城以及移动终端时,可考虑移动电子商务信息的传播渠道,规范对信息的审核,确保能够及时将不良信息剔除,避免不良信息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在行业准入方面,提升入行审核的标准,即提高准入门槛,针对从事移动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构建完备的认证标准,要求商家填写完善的认证信息,以便于汇集成完整的信息库,从而针对信息库中的信息展开监管行动。当然,要定期对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做好他人不经监管部门同意而扇子修改信息的行为,避免商家信息泄露,也避免不法分子对信息库中的信息展开不良行为。

4.2 强化交易平台监管力度

除了在法律法规方面对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完善,也需通过强化交易平台监管力度的方式让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如此,不仅保证了经营主体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性,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且安全的交易环境。

首先,监管部门需要针对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管工作划分,针对每个环节建立起对应的审查和管控制度,明确具体管控规则,以该种管控方式来避免不良竞争行为的产生,也避免不良信息因此而传播到消费者的移动终端当中。例如,在对应用商城进行管控和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先对各个应用进行审核,了解其中是否存在不良信息,明确应用当中的程序运行时是否会记录并盗用用户的隐私信息,是否会传播不良广告等。将上述内容纳入到监管条款的范围内,能够保障对应用商城中的各项应用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当然,在应用进行更新的时候,也需要进一步对应用更新的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应用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根据移动电子商务的市场管控情况设置管控底线,保障市场秩序公平和公正。对于移动电子商务来讲,在越来越多企业看中该行业市场发展前景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且不可消除。为了能够让市场保持健康发展状态,需要在管控过程中鼓励运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要求运营主体间以良性竞争为主。在不同类型企业进入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后,市场内容更加丰富,监管部门鼓励企业参与移动电子商务活动,能够避免垄断企业的形成,避免对市场形成不良的规制和影响。而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该种监管方式下,能够为运营主体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也能够让移动电子商务本身不断的优化和改进。

最后,监管部门也需控制好交易环境的安全底线。对于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双方来讲,交易环境的安全是交易活动产生的最终要求,也是市场监管的最后底线。监管部门需要重视监管技术水平的提升,利用更加高端的监管技术来维护消费者的用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避免不法分子对用户信息的盗用和滥用,也避免不法分子将消费者用户财产盗取。所以,监管部门应利用监管技术强化对消费者信息和经营主体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当然,移动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在与消费者交易的过程中也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获取了大量的消费者信息,可合法有效的利用该信息来展开需求分析,以帮助自身获取更高利益。而监管部门针对经营主体的行为展开安全底线控制,允许经营主体获取消费者部分信息,但也要约束经营主体对于消费者信息的利用。经营主体通过消费者信息的分析来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但在底线控制的情况下,也避免了消费者信息被泄漏的安全隐患。

4.3 组织行业自律监管

对于移动电子交易平台来讲,良好的市场自我约束机制能够强化对经营主体的监管,该种自律监管机制的构建不仅能够提升对经营主体的要求,也能够让消费者端正自身消费态度,约束交易行为。

首先,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其需要保持对市场监督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消费者需要保持自身的支持态度,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工作。从活动群体来看,消费者占据移动电子商务的核心地位,其数量众多且连接移动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需要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依据消费者的消费爱好来制定具体的推广措施。而监管部门也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息,根据消费者所反馈的信息来调整自身的监管行为,从而对消费者权益提供足够完善的保障。可以说,消费者在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监督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消费者能够发现市场监管中所存在的漏洞,也能够强化经营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督机制,从而确保监管力度符合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需求。

其次,政府部门需要配合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部门,以政策出台的方式扶持社会上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该类别的第三方机构将会配合监管部门针对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审核和评估,在监管工作中起到有力的辅助作用。第三方机构也具备市场监管价值,其将承担一定的市场监管责任。在通过移动电子商务市场调查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经营主体信息,帮助经营主体组织自律约束活动。当然,第三方机构的该种监督活动也帮助监管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并更好的完善了市场监管体系。可以说,相比于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更容易被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所接受,其在与经营主体或者是消费者进行沟通时也更加顺畅。

其次,自律机制的构建也需从构建经营主体的信用环境角度出发,根据移动电子商务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收集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宣传移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信用信息的重要性,从而确保经营主体能够在进入到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以后,认真完成个人信息的认证,配合信用检查制度的构建。为了防止信用信息录入时存在假信用信息,需要根据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及消费者对经营主体的评价结果来明确消费者对经营主体信用的认可,并给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等级来推荐经营主体。在该种情况下,经营主体能够自觉约束交易行为,并重视对信用的维护,经营主体构建信用形象,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也能够给与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交易环境,确保消费者交易信息的安全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最后,政府部门需要做好监管制度的宣传工作,并明确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中企业的社会责任。移动电子商务活动是建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那么除了监管部门要注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平台当中的企业也需要明确自身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负担起自律监管的责任,其能够约束自身的运营行为,在传播信息时秉承传扬优秀民族文化的思想,给予消费者更加健康的信息环境。企业重视自我监管和自我约束,其能够保证市场信息混乱的源头问题得以解决,企业此时传递出的信息也更加公正透明,消费者也能够获取更加对等的交易信息。

结 论

当前经济环境下,移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水平的重要产业,但在市场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的管理隐患。为了保障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健康,监管部门需要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行业自律力度,完善对电子商务各个环节的审核和监管,从而让交易环境更加安全。总体来说,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需要构建多维度的监管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经营主体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为双方交易环境更加公平公正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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