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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兴业态市场监管问题探讨

2019-01-27夏萧

质量与市场 2019年20期
关键词:工商市场监管业态

■夏萧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当前,科学技术与信息化技术迅猛发展,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以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生活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环境下多个行业领域结合,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的发展是当下社会发展趋势,像网上订餐、互联网线上打车、网上文化市场等企业层出不穷,但是在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国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挑战,有关部门一定要结合实际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持新兴业态市场良好秩序,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1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兴业态

“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高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1]。随着“互联网+”在不同领域的持续发酵,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生产生活方式。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全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风起云涌,成为产业发展新动能。新生业态之所以飞速发展,主要是由传统服务与新兴需求的激烈矛盾所推动。随着时代发展与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生活质量水平也越来越高,人们对于服务质量、服务种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传统服务业的供给已经满足不了人们日常生活需要,市场缺口打开,许多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对自身服务进行创新。

2 工商市场监管的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善使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工商市场的监管在其中扮演了越发重要的角色,对维持良好市场秩序,构建融洽市场环境,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工商监管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科学规范的工商市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制的建立,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制发展。另外,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等国情发展需要,也需要政府工商市场监管行为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才能保障市场经济安全发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同时也能有效减少社会腐败现象,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工商监管还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尚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能有效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但在面对经济萧条时却不能进行自我调整,因此,政府必须要加强工商市场监管,对市场经济发展制定合理措施,规范管理。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紧密联系供需状况,市场也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加以约束,由此产生了“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现象。只有科学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通过扩大内需,提高人们购买水平,才能改变这种资源严重浪费现象,如此才能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另外,工商市场监管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各国之间的联系,使我国也参与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商市场监管,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促进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市场在与世界经济接触过程中,为了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就需要强化政府工商市场监管职责,发挥政府市场监管的积极作用,用科学规范的工商市场监管来使我国企业进行顺利改革以应对国际经济的激烈竞争,同时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安全,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根本利益,使我国更好融入世界经济市场,增强在国际社会地位,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

3 “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的不足

3.1 市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不足

新兴业态是结合目前互联网环境,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细化、融合而成,丰富而繁杂,形式模式多样,如此便对现阶段市场监管人员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据统计,原政府监管人员主要是由机构改革前的工商、质检等部门公职人员构成,个人素养和专业知识比较突出,但是对于当下横跨多个领域的新兴业态市场现状,致使专业技能仍显不足,例如互联网订餐平台,一个网络平台往往连接着多个线下餐馆,在处理此类企业市场监管问题时,监管人员便显得缺乏经验、能力不足。

3.2 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相较于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和新生业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例如:我国互联网线上打车服务已经形成较大规模,为我国人民带来很大便利,但是对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另外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健全,这便给监管人员在进行网上数据统计和调查工作时带来了一定阻力。

3.3 存在权责不清现象

互联网下的新兴业态打破了原有行业边界,现阶段,一个新兴业态企业涉及到多个领域,对应在市场监管上,就造成权责交叉现象频繁,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法律法规、处理方式都存在差异,因此无法对新兴业态企业实行有效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政府公信力度与法律权威性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正是由于权责不明,若部门之间出现“踢皮球”“重复执法”、“越位”、“缺位”等现象,便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例如:在证券市场中,其监管主体较多,因此会导致证券监管体系各主体开展监管时,其监管责任不清晰,实际中很多监管主体无法将自身监管权力更好展示出来,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证券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有着监督与审查的义务,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证券交易所的权利仍会受到一定限制,进而难以最大限度上将自身权力优势展示出来。另外,诸如“疯狂面膜”等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现象频发,也为部分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权责不明导致的恶性营销,会对整个市场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3.4 缺乏协作体系

新兴业态市场多种多样,与传统行业相比,其最大特点便是横跨多个领域,因此在市场监管的同时,无论是监督还是管理工作都需要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当前市场监管中,各地区各部门监管数据信息互通不畅,都有自身职责和负责领域限制,无法实现有效的信息流通共享,部门间整合协调表现不足,使互联网监管主体无法全面掌握市场主体信息,导致市场数据的参考价值降低。例如:上文提到的互联网线上打车服务,涉及到了交通、公安、培训机构、汽车、运输等多个领域,监管时需要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对于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来说,其与传统文化市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文化部门等诸多部门存在管理职能重复的情况,而且各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协调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效率。

3.5 监管理念、技术落后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兴业态资源信息化、网络化、碎片化、共享化,而市场监管部门的传统监管理念仍存在,已严重落后,且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技术得到的信息和数据缺乏准确性和时效性,也为有效监管设置了障碍。例如,对互联网文化建设、网上订餐等领域,有关监管部门尚没有有效的监管技术和办法,采用的人工巡查制,成本高、效率低,且难以满足线下线上融合的业务监管需求,亦难以将线下的监管理念与经验用于线上。

4 “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态市场监管的有效措施

4.1 培养市场监管人才

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是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也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保障。新兴业态领域,传统监管队伍显然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这种变化,这就需要加大监管队伍培训教育力度,通过循序渐进原则,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讲座、专业性培训、二次教育等方式提高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并辅以日常式考核,在帮助监管人员对所学内容强化掌握的同时,确保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稳定提高[3]。在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注重思想文化建设,保证监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修养和道德水平。另外,在对监管人员进行招募或扩充人才队伍时,要明确招募标准,保障新鲜血液质量,用高标准的招募制度、高质量的招募人员,保证监管市场人才队伍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以此打下开展高效市场监管的坚实基础。其次,要加大监管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为有能力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配备信息化监管执法设备,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的硬件水平,并通过强化自身对新型技术、设备的应用有效实施监管职能。比如,通过网络对市场数据进行监管,通过监控等设备对市场进行监督,用互联网中的辅助管理软件来对监管工作进行完善等,以促进监管工作效率的提升。

4.2 完善市场监管法律规章制度

互联网+背景下,细化、融合的新兴业态已经涉及到金融、房产、建筑、医疗、教育等各领域中,政府部门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新兴业态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4]。例如:在现阶段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文化企业层出不穷、网络犯罪也接踵而至,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结合互联网犯罪的各种类型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并且还要对网络服务商做出限制,完善电子政务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网络言论和网络个人隐私等方面也要加以重视。还有像建筑领域虚假招标、转包行为,都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给建筑承包方、施工方、业主等都造成了一定困扰,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和必要的证据,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使得建筑市场受到不良影响,因此,为了更好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有关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结合当前市场中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的建筑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特别是近些年出现的风险管理和信用缺失等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界定,以满足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另外,对于互联网安全法律来讲,仍存在一定局限性,监管部门要统筹横向与纵向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预警、网络安全审查、网络信息保护等工作,提升法律预见性,同时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法律层面的保障,有效强化法律保障力度。

4.3 构建新时期下的监管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直接管理的综合市场监管部门,新时期下,工商监管部门要建立起高效率,高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工商市场监管的科学规范化,如此才能稳定宏观经济,防止出现通货膨胀,进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另外,政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应提高责任意识,建立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积极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做到责任行政,以此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限制自我权力,树立有限政府理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涉及领域繁多,互联网+条件下,市场主体情况复杂,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并不能较好的适应新兴业态市场的发展趋势,因此创新监管理念势在必行,不断探索市场监管的新方式、新方法,积极总结监管经验。人民是市场服务的对象,新形势下,有关部门可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市场监管,打造良性市场秩序,例如:在电商网购领域,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人们可利用互联网在有关部门官网下面留言举报,并由相关人员取证、调查处理。随着人们精神需求不断提高,文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地建设主要内容,在文化建设中,人民群众要充分发挥自身能量,对文化建设中出现的破坏文物、侵害人民权益等现象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文化市场良性发展。另外,为了提升市场监管的效率,还可以联合各个相关职能机构,加强之间的协调合作[5]。例如,在网络市场文化监管方面,须加强公安、新闻出版社、通信机构等各个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全面加强两法衔接力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保障涉嫌犯罪相关的案件能够按照流程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有效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朝着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趋势发展,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往往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故监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努力、和各部门良好沟通合作,才能打下开展高效监管工作的坚实基础。

4.4 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有关部门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也要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保障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6]。在制定相关制度之前,有关部门要总结一直以来我国工商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积极学习发达国家工商市场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新兴业态发展的监管制度,以此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首先,要明确监管责任,避免权责不明确的事情发生,对于交叉部门,既要保证交叉管理体系间的权责清晰,使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都能找到明确的处理方法,同时也要使交叉部门间协调工作,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率,对于监管人员来说,也要明确职责体系,或是落实责任制,使每位监管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同时建立奖惩措施和监督部门,如此,既可保证监管人员遵守相关制度,强化执行力,还能提高其工作热情,促进同事间的相互进步和提升。其次,政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应提高责任意识,建立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和职责,做到责任行政,以此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应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4.5 构建第三方监管平台

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服务平台逐渐兴起,为企业和用户提供双向服务,但是目前部分平台更多的注重服务功能,而对于企业监管力度则有所松懈。鉴于此,第三方平台应完善自身平台建设,加大监管力度[7],例如,在电商领域,通过建立第三方质量监管平台和质量信用认证平台,确保电商产品质量得到保证。通过在线实时监控,及时公开商品信息,实现消费者与销售方信息平等,有助于消费者适时掌握商家信用情况、商品信息和产品质量等。同时,第三方监管平台的建立,能促使电商经营者严把商品质量关,保证消费者权益,提高商家信誉,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种电商平台商品质量和价格管理,落实诚实守信经营责任。同时,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和配合调查义务,建立健全处理侵权盗版的绿色通道。同时也要完善各类制度与法律,让大家知道电商商品质量违规销售的严重性,对假冒伪劣商品绝不能同情、迁就,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还有在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要对自身角色重新定位,科学合理的制定行业标准,并且给予中介机构一定权利,使之能够对企业和个人实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其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

4.6 革新监管理念和技术

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态已经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市场监管工作与人们的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因此有关部门可以积极鼓励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管,与此同时,当前新兴业态市场主体数量激增,服务方和用户方操作复杂,而且主体素质和诚信水平也参差不齐,这对监管工作也造成了极大困扰,市场信息多变,传统的监管技术对于新兴业态市场起效甚微,因此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资源、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打造“互联网+”的市场监管技术[8],例如,网络文化市场属于新兴的文化市场,包括网络游戏、网络音频、网络视频等各种文化活动,传统监管方法需要依托于具体事物进行监管,而现阶段网络文化市场并没有实物作为参照对比,因此要想有效应对网络文化市场本身的隐蔽性、虚拟性,就要创新网络监管技术。其中,电子证据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具体措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充分吸收借鉴刑事诉讼当中的技术侦查方案,同时将其拓展到网络文化犯罪方面。众所周知,网络犯罪对象本身的不确定性特征,难免会遇到实物证据取证困难的局面,这就需要引入集收集证据、秘密性、技术性为一体的技术侦查方案,全面提高各种电子证据收集的效率。另一方面,注重电子证据有关的收集、转换以及固定工作。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代表,电子证据本身属于信息化技术与诉讼证据有效结合的一种产物,其本身不仅具有高科技特征,同时又具有易篡改、易伪造等特征,导致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就需要职能机构全面加大新兴信息技术的推广力度,主动尝试与社会企业进行深入的交流合作,通过外包、定制等方式,引入全新的监管技术,同时尝试摸索电子证据对应的收集、固定方法,综合利用线上侦查、线下侦查充分结合的方式,全面加速侦查方式与办案模式的科技转化速度,进一步提升证据收集、转换的效率与质量。

结 语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进步,新兴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快速发展,市场供给不断完善,针对当下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态市场监管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建设高水平市场监管人才队伍、革新监管理念和技术,制定健全的监管制度等有效措施,强化新兴业态市场监管能力,进而为我国新兴业态市场提供良好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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